四、国有资产和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也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循序渐进地向纵深发展。
1.放权让利阶段(1979—1983年)。1978年10月,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统得过死,致使企业缺乏应有活力的弊端,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两项改革措施。在这一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下放部分权力,企业在生产、销售、劳动人事、工资奖金等方面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同时,允许在企业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基础上与国家进行利润分成,以扩大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动力。
2.税利改革阶段(1983—1985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和规范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上一阶段产生的工资和留利侵蚀上缴利润的问题。这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利改税”和“拨改贷”,目的是硬化企业预算约束,保证国家收入。“利改税”就是国有企业将原来的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赋的形式。“拨改贷”就是企业资金(尤其是流动资本)由原来的财政无偿拨付改为企业自主向银行借贷形式。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
3.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85—1992年)。在农村承包责任制成功经验的启发下,国有企业按照当时理论界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采取“两包一挂”、“两保一挂”等形式进行承包制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承包制在保证国家所有权条件下给予企业相对独立经济实体地位。承包者在保证上缴国家税利,保证企业技术改造、职工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挂钩的前提下,使企业自主生产经营。
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尝试阶段(1993—1995年)。以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一定程度地赋予了企业自主权,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都是在维持计划经济总体框架的前提下,对企业逐步增加了市场调节内容,而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企业产权这一核心因素,使政府行政干预依然普遍存在。此外,上述阶段的改革思路是要通过某种单一模式搞活所有国有企业,忽视了企业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因而改革效果并不理想。在实际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亏损不断增加,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导致权力腐败,因而需要启动更深层次的产权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理顺产权关系,1984年12月起,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等地的少数国有企业中先行进行了股份制试点。到1992年初,国有企业股份制的试点迅速扩大,并在全国开始推广。1994年1月1日《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5.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发展阶段(1996至今)。1995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全会提出了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的改革思路,这一改革方案历经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而进一步得到了完善。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深化产权改革,到20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所有制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存量资产重组和流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建立科学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活力;加快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除国有企业改革外,国有经济产权改革还包括探索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容。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立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要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政府国有资本监管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管理经营国有资本,是发达国家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成功经验。这种分层次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体制的优势在于,生产经营企业无须直接面对政府机构,而是首先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从而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干预,从制度上保证了政企的分开。在这种新的监管体制下,政府和企业需要通过四个层次的职能与组织机构的分离形成授权代理体系。
第一层次授权监管:所有权主体行为资本化。通过组建单独的国有资产专门监管机构,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般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分离。2003年起建立的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虽然还是一个政府行政性机构,但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及其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使它能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机构职能分离开来,从而有助于明确政府职能权限。新的国资委取代了过去由财政部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归并了原来分散于财政、人事、劳动和各工业部局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从而解决了传统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多龙治水”、推诿扯皮、权利责任不清的问题。在国家正式授权下,将管资、管人、管事各个方面统一于一体,独立地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设立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有利于明晰不同层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解决不同层次利益主体的权益问题,使全国人民的权益和一定地域范围内人民的权益都有效地得到维护。
第二层次授权经营:国有资本控制权、经营权分散化。在该层次,由国资委组建各式各样竞争性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实现国有资本监管职能与经营职能的进一步分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经国资委正式授权直接经营国有资本,并以赢利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
第三层次授权经营:公司法人产权独立化。在这一层次上,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通过参股、控股方式把原有下属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由多元投资主体最终控制的现代公司,实现出资人所有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自主权相分离,生产经营企业在独立法人自主权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层次授权经营:企业内部治理高效化。在这一层次上,已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创造了基本条件。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起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衡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国有资产分四个层次授权经营主要适用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在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中的国有企业主要采用国有国营和国有国控的方式进行经营。前三个层次的授权委托主要发生在直接生产经营的企业外部,第四个层次的委托、授权主要产生于直接生产经营的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