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应用写作常用词语解释
一、公文类
备查:供查考。备,准备提供的意思。
备考:书册、文件、表格中供参考的附录或附注。
颁布:公布、发布(命令、指示等)。
存查:保存起来以备查考。
参照:参考并仿照。
定案:对方案、案件等所作的最后决定。
核准:审核后批准。
晋级:提升等级。晋,升的意思。
就绪:事情安排妥当。就,趋于,归于;绪,条理。
鉴于:考虑到,察觉到。
嘉奖:(上对下)赞誉、奖励。嘉,夸奖;奖,奖励。
面洽:当面商量。洽,商量,接洽。
签发:由主管人审核后,签上名字,正式发出。签,书写名字。
签署:在重要文件上正式签字。属,题写名字。
业已:已经。
业经:已经。
事宜:关于事情的安排处理。
兹:①这里;②现在。
二、法律类
公诉: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认为确有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区别于“自诉”)。
自诉: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区别于“公诉”)。
辩护: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或辩护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的活动。
答辩: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回答与辩解。
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
申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
取保:找保人。
反诉:在同一案件中,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
副本:原稿以外的誊录本。
勘验:实地查看。
赃物:以贪污、受贿或盗窃等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财物。
公证:指公证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后,依法将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予以证明,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经济类
调拨:调动拨付(物资)。
托付:①委托银行部门付给(钱款);②委托别人照料或办理。
托运:委托运输部门运送(行李、货物)。
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主:借给别人钱收取利息的人。
收讫:收清(“收讫”两个字常刻成戳子,加盖在发票或其他单据上)。
索供:请求成交供货。
售罄:货物卖光。
打烊: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唛头:货物包装外面所做的标记,也指商标。
四、礼仪类
台鉴:您审阅的意思。台,对别人的敬称;鉴,审察的意思。
惠鉴:有劳您审阅的意思。惠,有求于人的敬辞。
雅鉴:请您指教、审阅的意思。雅,高尚不俗,对别人的敬誉之词。
钧鉴:请您审阅的意思(对尊长或上级用)。
钧览:同钧鉴。
台览:您审阅的意思。览,阅看。
谨悉:谨慎地知道。悉,知道,了解。
已悉:已经知道了。
收悉:收到并知道了。
兹有:现在有。
兹对:现在对。
兹将:现在把。
顷接:刚才接到。顷,刚才。
拜托:托别人办事的敬辞。
恭候:恭敬地等着。
光临:敬辞。称宾客到来。
惠临:敬称对方到自己这里来。
届时:到时候。届,到。
恳请:诚恳地请求。
莅临:到来,来临。莅,到。
乔迁:①搬到好地方住。②官职升高。
为荷:甚为感谢的意思。
笑纳:请人收下礼物的客套话。
谢忱:感谢的心意。
雅正:请对方指教,常用于书画题款上的客套话。
奉笺:接到来信的意思。
拟于:打算在。
本拟:本来打算的意思。
拟订:起草制定的意思。
就地:在原来的地方(不到别处)。
应予:应该给予的意思。
不予:不给予的意思。
径向:直接向的意思。
径于:直接通的意思。
均应:都应该的意思。
查复:检查后再作答案。
查收:检查后收下的意思。
查询:检查询问的意思。
当即:当时立刻就的意思。
洽商:接洽商谈的意思。
赓即:接着立即的意思。赓,继续。
洽妥:接洽妥当。
竭诚:竭尽忠诚,全心全意。
歉难:对方提出的要求难以满足,表示抱歉。
尚望:还希望的意思。
孔殷:十分急切的意思。孔,很,十分;殷,深厚。
鉴宥:请求审察原谅的意思。宥,原谅。
函复:写信答复。
惠纳:承您照顾能接受的意思。
诚盼:诚恳盼望的意思。
台祺:您吉祥的意思。
台安:您安好的意思。
见谅:请原谅我的意思。
拨冗:推开繁忙的事务,抽出时间。
鉴核:审阅,核查。
敬祈:恭敬地请求。祈,请求。
附录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三、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四、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批准”。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五、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七、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八、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九、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十一、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