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
“圣训”是伊斯兰宗教与文化的一大渊源,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文献。《古兰经》包含了伊斯兰的基本大纲和总体原则,而圣训则是对大纲和原则的细节阐释。同时,圣训还是伊斯兰信条和法律的基础,又是伦理道德和行为实践的依据。因此,对普通穆斯林来说,圣训对他们的生活和行为的影响,在细节上可能要大于《古兰经》。一千多年来,圣训一直是穆斯林传统文化的源泉,是他们思想和行动的指南。“圣训”的价值在于它既全面展现了伊斯兰的完整画面,又细致入微地揭示了其局部的细节特征,将穆斯林应遵循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以教法和美德的形式固定下来,变成传统,责成穆斯林实践、保留和延续。千百年来,作为教法的伊斯兰和作为美德的伊斯兰就是以传统的形式被恪守和流传下来,并得到宣扬的。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向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迅速迈进,各种文化的碰撞和融合变成了时代的潮流,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变,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文明不可避免地要与各种古老的传统文明产生摩擦。在这一大的文化背景之下,穆斯林的传统也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文化融合带来的无数新问题需要得到解决,而恪守传统的做法似乎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变化。于是,穆斯林中间对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态度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否认传统的权威,在冲突面前始终选择现代思想和观念,而另一种倾向,以恪守传统为由,坚决抵制现代文明,以敌对的态度应对现代科学技术和思想观念。尽管两种倾向都是穆斯林中极少数人的作为,但对穆斯林整体的发展和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动性有很大影响。
问题的症结
实际上,伊斯兰与现代文明并非水火不容,二者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解决好传统与现代的问题,首先要对传统进行新的解读,对伊斯兰的第二大立法渊源圣训进行新的认识,对圣训资源从新的角度加以挖掘。问题的症结在于,在文化冲突面前穆斯林一般都要从圣训中寻找出路,接受或反对要以圣训为依据进行选择,而人们往往对圣训的性质认识不够,也就是说对两个重要的文化概念——“圣训”和“圣行”含糊不清,导致了良莠不分,一概拒绝外来文化的现象。一般人认为,“圣训”就是“圣行”,凡是圣训中出现的,一律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圣行”功修;伊斯兰实践的最高境界就是完全照搬圣训。这样,在照搬圣训的过程中,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和物质条件的差异,势必要与现代文明发生矛盾,导致穆斯林两难选择的境地。实际上,“圣训”是指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品格或别人的言行得到了他的默认的记载,而“圣行”则是穆圣一贯奉行并要求人们实践的行为。“圣训”是他人对穆圣的一言一行和生活细节的记录,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举动,也不管是习惯性的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都记录其中,而“圣行”则是且具指导意义,并且要求人们仿效的言行,它只是“圣训”的一部分;“圣行”是穆斯林大众必须遵从和履行的功修,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圣训”中的其他部分具有可选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可以根据环境的不同灵活应用。圣训是构成穆斯林传统的重要因素,其中包括“圣行”和其他成分。这就要求对构成“圣行”的圣训和一般圣训加以区别,分别对待二者的功效,这样在实践中既加强了伊斯兰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又减少了文化冲突的对抗性。
圣训的分类——“立法圣训”和“非立法圣训”
解决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问题,不仅有利于现代化本身的进程,更有利于穆斯林的发展和生存,这就要求对穆斯林的“传统”的渊源——圣训从新的视角进行研究和解读,分辨其类别,确定其为“圣行”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圣训,而后加以应用。早期的圣训学中没有专门研究“圣行”的专题,“圣行”就贯穿在穆斯林的教法、传统和习俗中,不做区分,当然也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因为在单一的穆斯林社会里不存在文化碰撞的问题。但随着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和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这样的问题终究会就被提上议程的。近代学者根据圣训的性质提出了一种圣训分类的方法,以此解决了认识“圣行”和非“圣行”的难点。他们从圣训中分出了“立法圣训”和“非立法圣训”,也就是说,发现圣训中一部分是像教法和道德准则那样责成人必须遵守的成分,即“圣行”,也存在像穆圣的普通行为那样不属于责成义务的成分。这种划分法的意义在于:
(1)说明圣训中的有些说法不是必须践行的“圣行”,可以灵活应用;(2)穆斯林传统中的有些东西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随时代的发展加以改进而仍不失为穆斯林的传统。
17世纪,印度着名圣训学家沙·卧令永拉·戴勒维和其他学者提出:圣训中有立法属性的成分和非立法属性的成分;20世纪30年代,有学者明确提出了“立法圣训”与“非立法圣训”的分类法。
当然,这样的分类方法并非是毫无根据的创新,早在圣门弟子时代,大家已经注意到穆圣的语言和行为中有些含有立法的属性和职能,具有命令、强制或训导的意味,显而易见是借此制定一项行为准则和教法原则,而有些则是穆圣随意而发的言行,是一种习惯性言论,或偶然的动作,并没有强制他人仿效或跟从的意思,当有人说出一段圣训时,别人会问:“是圣行吗?”这就证明了二者的不同。还有,《穆斯林圣训集》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说艾比·图费勒对伊本·阿巴斯说:“你们的族人说,真主的使者绕天房在跑,并说那是‘圣行’。”伊本·阿巴斯说:“他们说对了,也说错了。”问:“哪里说对了?又是哪里说错了?”伊本·阿巴斯说:“他们说对了,是因为穆圣真的绕天房疾行,但他们说错了,因为疾行不是圣行。”
这段话明确揭示了“圣行”和穆圣的一般行为之间的区别,穆圣虽然由于某种原因在环绕天房时疾速步行,但这是偶尔的做法,不是教法的要求,因而不是大家必须遵守的“圣行”。既然穆圣绕天房疾行了,是他的行为,本该算做圣行,但在圣门弟子看来并不是“圣行”。这说明圣门弟子时代已经有了立法圣训和非立法圣训的概念,并且已经对圣训有这样初步的区分。
所谓“立法圣训”,就是穆圣的含有命令、指导和强制意义的言辞或行为。这类圣训本身就是一道命令或一条戒规,或者就是穆圣一贯奉行并要求人们践行的行为。一般所说的“圣行”,就是指穆圣的这种言行,它是圣训的主体。
例如:相传奥斯曼说:“我洗小净,洗手三次、漱口、呛鼻、洗脸各三次,再洗右手至肘三次,又洗左手至肘三次,然后摸头,再洗右脚三次,又洗左脚三次。”他完成小净后说:“我看见穆圣像我这样洗小净,洗完小净后说:‘谁照我这样洗好小净,而后专心致志地礼两拜,真主就饶恕他以往的罪过,既往不咎。’”
这段圣训表达了两层意思,既表述了穆圣的行为,因为奥斯曼是按照穆圣的方式做小净的,又传达了穆圣的指示:做小净时必须按这样的方法和次序净身,而后礼拜,这样,他会得到真主的恕饶,以往的罪过会既往不咎。这段圣训含有指导意义,穆圣以身示范,教大家如何洗小净,还通过语言教导人们:只要按要求洗了小净后虔诚敬意地礼拜,真主会怒饶他们的以往罪过。所以,这段圣训是一段“立法圣训”,它包含着具有指导意义的内容,是一项教法的依据。教法学家根据这段圣训的教导,规定礼拜前必须洗小净,而且小净的程序依次是洗手、漱口、呛鼻、洗脸、洗右手至肘、洗左手至肘、摸头、洗右脚、洗左脚,并且洗的次数也要按圣训的要求:洗手三次、漱口三次、呛鼻三次、洗右手至肘三次、再洗左手至肘三次、摸头一次、洗右脚三次、洗左脚三次。一段圣训竟然能派生出如此多的教法规定,充分证明了这段圣训立法地位和指导作用。
所谓“非立法圣训”,指不含有命令、指导和强制意义的圣训。它可能是穆圣的个人习惯或爱好,或是阿拉伯人的普遍习俗,或穆圣不经意间发出的言行。它不具有强制属性,也不要求人们刻意仿效和跟从。也就是说它不包含立法功能,最多也证明那样的言行是允许的,不违背伊斯兰的精神。
例如:伊本·阿巴斯传述:“穆圣放过血(治病),还给放血人付报酬;穆圣也用过鼻药。”
这段圣训讲述的是穆圣曾经经历过的事,不是他一贯的行为,更不是说每个人都随时必须放血,或者说必须给放血者付报酬等。圣训表示放血和用鼻药是许可的,伊斯兰允许这样治病,但不要求必须这样做。圣训虽然记载的是穆圣的行为,却是普通的生活画面,没有什么强制他人的意味。这种记述属于“非立法圣训”。
从信仰的角度而言,立法圣训传达的指导是穆斯林大众必须履行的宗教功修,或者是必须远离的禁戒,遵守这样的教导是在顺从真主和对信仰的表白,会得到真主的回赐;而非立法圣训所传达的信息,只表示穆圣有过那样的经历,不是他的刻意教导,也不是必定的功修,其他人不一定仿效,若仿效了,是一件好事;若不仿效,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除非有人特别喜爱先知穆罕默德,无论巨细都要仿照他的一言一行,这样,由于他的虔诚和对穆圣的爱,会得到真主的回赐。圣门弟子中伊本·欧默尔就是这样的一种人,他深爱穆圣,举手投足必仿穆圣。
“非立法圣训”的性质
历代学者通过对圣训的研究,发现圣训中大部分属于“立法圣训”,少部分属于“非立法圣训”。二者的区别是根据其性质所决定的,现根据前任艾资哈尔长老舍里图特的研究,将“非立法圣训”性质简要论述如下:
1.纯属正常人的一般要求。如穆圣跟常人一样吃喝、睡觉、走动、上街、购物、说笑等。穆圣作为一个人,这样正常的行为是不可少的,这是人的基本需求,谁都如此。
他的这些活动不具备指导意义,也不算“必须践行”的圣行,除非他对这些行为中的某些细节有特别的强调和特殊的要求。如吃饭时不可挑食,用右手吃饭,吃靠近自己身边的食物,不能浪费等。穿衣时男人必须遮住肚脐眼到膝盖的部分,不可将衣衫拖长到地以炫耀财富,男人不可以穿丝绸,不可以戴金首饰;女人穿衣只准露出手和脸,其余部分要遮严,不准女装男扮,不准穿性感的服装等。这些细节是穆圣强调过的,是必须遵守的圣行,除此而外,吃饭穿衣的大原则是人之常情,没有特殊含义,穆圣那样做,只表示伊斯兰允许那样。
2.个人习惯或社会习俗。如穆圣一般席地而坐,用手吃饭。这是当时阿拉伯人的习俗,穆圣也随从这种习俗。所以,席地而坐算不上必须遵守的圣行,而且穆圣也没有这样要求过,因为游牧生活不便于使用椅子沙发之类的家具。又如,麦迪纳人一般从事农业种植,农作物主要有大麦和椰枣,穆圣了解情况后鼓励大家农耕、勤劳工作、自食其力。因此,从事一般农耕算不上圣行,那只是符合麦迪纳的地理环境的劳动方式之一,具体种植什么,不是宗教问题,是气候和土壤条件的综合因素决定的。然而,劳动中的勤奋、自食其力却是穆圣特别强调的圣行。
3.个人对外部条件的判断和临时决定。如穆圣出征时根据前沿阵地的特征部署兵力,根据情况指定区分敌我的标记等。这些问题是穆圣根据外部条件临时做出的决定。
例如,穆圣在壕战时采用了挖地壕的战术,这是他听取了着名圣门弟子赛力曼·法尔斯的建议后决定的。类似这样临时性的举措,虽然是穆圣的决议,但它是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即时选择,不是长期必须践行的圣行。但是,每逢大敌当前,为保护生命和财产英勇作战是穆圣的一贯做法和教导,它属于圣行。而且《古兰经》一再强调这一问题,因此,保护生命和财产的战斗不仅是一项圣行,而且还是一项天命。至于作战细节、方式和工具,可以随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时代临时决定,应采用符合时代的方式和武器作战,不可因为穆圣曾经挖战壕作战而把后来的战役全部变成壕战。那样不但没有遵从圣行,反而是违背圣行,因为穆圣是根据外部条件灵活应用战略战术的,“灵活应用战术”才是圣行。
又如,穆圣经常用蜂蜜治病。蜂蜜被当时阿拉伯人认为是最好的保健品和药物,穆圣遵从这一习俗,并鼓励大家吃蜂蜜。从保健的角度来讲,这是极其有益的。但是,蜂蜜不是治百病的灵药,不管什么病先吃蜂蜜不是最佳治疗方案,穆圣也没有要求百病用蜂蜜治,而是说每一种病都有一种治它的药。穆圣说:“真主的仆人啊,你们用药治病吧!真主每造一种病就同时造出了一种药,唯有一种病不可救药,那就是衰老。”
圣训的精神在于有病治病,用最好的药物治病。有病医治是圣行,而如何医治,采用什么方法,每个人可以根据情况临时自行决定,不管按社会习惯医治,或者按时代最新的治疗方法医治,都不违背圣行,甚至更接近圣行的精神。
以上三种性质的圣训,描述了穆圣的处世原则,穆圣像常人一般处理这些问题,他的处理办法自然不是必须践行的圣行。因此,遇到类似不牵扯到信仰的问题时,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状况自行选择决定。穆圣说:“你们最清楚你们自己现世的事务”,即在大的原则方面应坚持教义和圣行,而现世事务中的细节问题应由人们自己选择决定。例如:伊斯兰禁止喝酒、吃猪肉、吃自死物等,而按教法屠宰的牛羊肉是合法的,这是饮食方面大的原则,必须遵守,但怎样吃牛羊鱼肉,是煮着吃、烤着吃、炖着吃等细节方法,由人自己选择,不一定模仿穆圣当时的吃法。但是,穆圣强调过的一些文明礼节,还是要遵守的圣行,如饭前饭后洗手,吃饭时不大声喧哗,吃靠近自己身边的食物,不暴食,不浪费等,这又是圣行。
“立法圣训”的性质
“立法圣训”具有强制、命令等性质,但也存在不同的功效和针对性,具体如下:
1.穆圣作为真主的使者对教义的阐释和对教法的规定。这类圣训属于天启的部分,是大家必须遵守的“圣行”。比如,他对《古兰经》明文大义的解析、对教法的演绎、对合法与非法事物的认定,以及对宗教功修的确立,均不属于个人的主张和判断,也不属环境条件的反射,而是真主给他的启示,要求他以使者的身份传达给众人的律例。例如,《古兰经》说:“你们应当礼拜,礼拜是信士按时的定制。”(4∶103)据此,礼拜是一项主命,是《古兰经》定的,但如何礼拜、何时礼拜,《古兰经》并没有明确指示,由圣训做了详细规定。据圣妻阿伊舍传述:“穆圣礼拜时先念大赞词,接着诵《古兰经》,以‘开端章’开始,鞠躬时头不高不低,身子平直;鞠躬站起来以后才叩头,在每两拜里都念‘庆贺归于真主……’;坐定时铺倒左脚,立起右脚。”
由这一段和其他相关的圣训,完整地阐明了礼拜的详细动作和规定。因此,穆圣在礼拜中表现出的细微动作都具有指导意义,是大家应当跟从的圣行,因为它是受真主的默示而发出的动作,不是穆圣随意的,或者习惯性举动。
2.穆圣作为穆斯林的领袖做出的决议。穆圣在宗教上是先知,是真主的使者,而在政治和社会事务上是众穆斯林的统帅、元首和领袖。因此,他的决议有时是从一个政治领袖的角度做出的。例如:据赛埃德·本·宰德传述,穆圣说:“谁开垦了一块荒地,那块地就归他所有。”
这是穆圣在作为国家元首为鼓励农耕而颁布的法规,但是,这样的决议虽然具有法律功能,却具有时效性,即在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时期有效,不是普遍的原则和永不变更的制度。以后的穆斯林领袖可以根据环境和情况的不同做出与圣训不同的规定。因此,穆斯林教法学派哈奈菲派主张,开垦土地时必须通过当时的元首或官长(或政府)的许可,否则土地不归开垦者所有,不可因为穆圣曾说过那样的话而将开垦的地擅自占为己有。
3.穆圣作为民事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做出的裁决。穆圣在世时,不仅宗教信仰的问题大家都来询问,就是家庭纠纷和民事诉讼都让他来裁决。这也与伊斯兰的性质有关,伊斯兰既是信仰又是生活,将宗教贯穿到了生活中。圣训中包含着无数这样的民事裁决案例,这种民事裁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是穆圣的裁决,却不全属普遍的教法和圣行,只在事由完全一致的案例中通用,但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定。例如:艾布·苏富杨的妻子恒德向穆圣苦诉,说她丈夫吝啬不舍,不给她和孩子足够的生活费用。穆圣告诉她:“你尽管合理地取使你和孩子足够的花销。”
这段圣训从表面来看,妻子不经丈夫的许可能从他的财产中给自己取出足够的花费,但是,部分教法学家认为,这是穆圣作为一名法官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的裁决,只适应同一事由的案例,不可推而广之笼统允许所有妻子不经丈夫许可擅自花费丈夫的财产;即便事由雷同,还需经过法官的认定,方可如法炮制。类似的圣训,虽然表述的是穆圣的行为,但它不是必须践行的圣行。
以上三种情况是穆圣处理与教义和教法以及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时的表现,穆圣有时以真主的使者的身份传达教义和教法,有时以元首的身份发号施令,有时以法官的身份进行裁决。每种身份下发出的言行有不同的含义:作为使者发出的言行,属于真主的启示,是必须践行的圣行,后两种身份下发出的言行,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作立法依据,但不一定完全照搬,必须详细分析事由。当然,圣训中穆圣作为真主的使者发出的言行是圣训的主体,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圣训从不同的层面展示了“圣行”。
现代人文背景下圣训的应用随着人类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信息技术给交流带来的便捷,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已成形成,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吸收已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向来固守传统的穆斯林要采取措施,寻找化解文化冲突的机制,使他们既能保住传统,又能与时俱进地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清两个概念:“伊斯兰文化”和“穆斯林传统”。“伊斯兰文化”不等于伊斯兰,它是穆斯林在实践伊斯兰教法教义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财富,文化是人的创造。例如,“遮盖羞体”是伊斯兰对穿着的基本要求,是宗教,而服装的款式、颜色、质地等是人的创作,属文化的范畴。“穆斯林传统”也不完全等于伊斯兰,它是穆斯林在伊斯兰的基础上受地方环境和人文氛围的影响长期形成的行为方式、生活制度、风俗习惯等。传统中也包含着文化,传统和文化既有人为的成分,也有地方性的特征。因此,伊斯兰文化和传统是一个多元统一的体系。所谓“统一”,是指伊斯兰为其基础和归宿;所谓“多元”,指信仰伊斯兰的各民族参与了创造,具有多样性。多元中还包括了穆斯林在历史上吸收了外来文化中优秀的成分。实际上,早期的穆斯林并不墨守成规,而是不断补充和完善自己的传统文化,接纳其他文化的优秀成果,他们曾积极地吸收了希腊和波斯文化的精髓,将它变成了自己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如今穆斯林哲学与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其他文化的成分。因此,伊斯兰文化和传统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文明体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含了相当复杂的内容。穆斯林的传统并非全是基于教义和教法的信仰和实践,也不完全等于圣行。穆斯林在吸收其他文明时遵守两大原则:第一,吸收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原则和价值精神的成分;第二,吸收其他文明中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优秀成分。
如今,现代文明已逼近了每个人,跟传统或多或少地出现了碰撞,穆斯林不得不对此做出反应,务必要在取舍中做出理性的选择。历史上择优吸收其他文化的原则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要是从思想和理论上解决文化取舍的问题,须得回归到自己传统的源头寻找出路,要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进行取舍。违背伊斯兰原则和教义的现代文化和物质文明,穆斯林不可能接纳,而与伊斯兰的原则、精神和传统不相抵触的思想观念和科技产品,穆斯林应一如既往地吸收。当然,被吸收进来的成分,穆斯林绝对不会将它看作“圣行”加以恪守。
在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碰撞和融合的今天,与穆斯林的传统和文化冲突的事物和观念层出不穷,在对违背伊斯兰原则和教义的问题上,穆斯林的态度非常明朗:拒绝。而在非原则性问题上往往显得犹豫不决,意见分歧。在我国,六大部圣训目前已经被翻译成了汉语,普通穆斯林接触圣训的机会多了,应用圣训的条件具备了,穆斯林习惯性地要从圣训中寻找支撑自己理论和观点的证据,而此时若对圣训认识不够,应用不当的话,势必要对自身和文明带来负面的影响。实际上,对圣训从“立法”或“非立法”的角度实施分类,已经为伊斯兰文化的调适开辟了一条途径:现代文明的优秀成分若与“非立法圣训”抵触时,就要理性地诠释圣训,谨慎越过圣训的阻碍,接受人类智慧的新结晶。即使与“立法圣训”相抵触,也要分析其法律功效和应用范围。因此,必须要分清传统的基础是“立法圣训”还是“非立法圣训”,而且还要看圣训的性质和针对对象。另外,在应用圣训时不能把“圣训”和“圣行”混为一谈,不能以为凡是圣训中出现的就是不可动摇的“圣行”。诚然,“圣行”是不容变更的,但不可将穆圣无意识的举动或偶尔的言行因被载入圣训而视为不可动摇的“圣行”,因而妨碍了对现代文明的某一优秀成分的接纳。在区分“立法圣训”和“非立法圣训”时,最好的参照是教法。
因为教法学家在演绎教法的过程中,已经对圣训从各个角度进行过遴选,其中包括“立法”和“非立法”的选择。因此,在原有教法已经对现代的某一问题做出了具体裁决的情况下,可以交付教法处理;若教法没有现成的规定时,再去考察圣训的性质,以此做出取舍的选择。
结束语
全球化时代的穆斯林,也包括中国的穆斯林,许多人在现代文明和多元文化面前陷入了两难选择的境地,实际这一问题早就被伊斯兰学者和教法学家解决了,由于对传统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在文化碰撞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如果穆斯林对自己传统中化解文化冲突的机制不予以重视和应用,势必要走向教条化的道路,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会被固定在一种模式和形态上,而且要是如此的话,伊斯兰文化就失去它应有的活力和应对世故的能力,它会陷入教条主义的樊笼而无法自拔,同时也将自身拒于真正的文明的大门之外。因此,正确应用圣训的资源,分清圣训的性质和功能具有很重要的时代意义,它能使穆斯林机智地应对世故的变化,不会陷入思维的定式和处理问题的僵化,还能保持和发扬自己的传统,而且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