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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欧盟国家穆斯林社团透视

柴彬

一、欧盟国家穆斯林社团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第三世界移民的大量涌入,目前欧盟成员国中,穆斯林人口已达到2000万之多,伊斯兰教也已成为欧盟第二大宗教。在定居扎根于欧盟各国的过程中,为了在国内、欧盟更好地维护穆斯林的权益,加强团结,欧盟穆斯林在充分发挥清真寺作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各种穆斯林社团。这种穆斯林社团既有欧盟层面的,亦有欧盟各国范围内的,它们在欧盟及其各国的社会生活中显示出一种独特的力量。

首先,有不少穆斯林社团积极活跃在欧盟层面上。如成立于1989年的欧洲伊斯兰组织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民间跨国组织,最初由26个国家的伊斯兰组织联合组建。其内部下设许多职能部门,如欧洲穆斯林人权机构、欧洲伊斯兰法制研究协会、欧洲穆斯林学校委员会、欧洲伊斯兰宣传媒体联合会等。

另如欧洲大陆清真寺委员会(The European Continental Masjid Council),是伊斯兰世界联盟所属世界最高清真寺理事会的分支机构于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为促进伊斯兰教在欧洲的发展。再有伊斯兰欧洲理事会(Islamic Council of Europe)等等。

其次,在欧盟各国亦有众多穆斯林团体。

目前有250万穆斯林生活在英国。英国有多达500家穆斯林团体,最大的为“英国穆斯林协会”(The Muslim Council of Britain,简称MCB,也称穆斯林理事会),其是英国穆斯林民间组织、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协会和文化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英国各地有380个地区分支。如今生活在英伦三岛上的穆斯林,70%以上属于该协会。

其他的穆斯林组织有英国穆斯林组织联盟、伦敦东区清真寺暨伦敦穆斯林中心、英国伊斯兰基金会、穆斯林文化与传统中心董事会、《穆斯林新闻》等。

在中欧大国德国,伊斯兰教为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人口达400万。穆斯林正式定居德国是在一战期间,二战中后期,穆斯林社团出现在德国的一些城市。二战后,汉堡、慕尼黑两城市成立了许多穆斯林团体。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第三次穆斯林移民浪潮,新迁入德国的穆斯林相继成立了一些穆斯林社团。如德国穆斯林协会、德国穆斯林大会、柏林的“伊斯兰文化中心”、法兰克福的“伊斯兰中心”和科隆的“伊斯兰中心”等。

法国穆斯林人口已超600万,是全欧洲穆斯林最多的国家。

伊斯兰教现已成为仅次于天主教的法国第二大宗教。法国全国性的伊斯兰教组织有:法兰西穆斯林学生协会、法国伊斯兰最高理事会、全法穆斯林联盟、法国伊斯兰教大会、法国穆斯林协会、伊斯兰世界联合会、法国伊斯兰教委员会等。

如今在意大利,伊斯兰教已成为第三大宗教,穆斯林人口增加到将近一百万。他们分布在罗马、博洛尼亚、佩鲁贾等大中城市。伊斯兰文化中心(Centro Islamico Cultur-ale D"italia)是意大利全国性的伊斯兰文化机构。1970年初由伊斯兰国家驻罗马使节共同建立,总部设在罗马。其宗旨是努力维护意大利穆斯林的宗教认同,促进伊斯兰世界与天主教界的对话。此外,有十四个城市建立了伊斯兰文化中心,从事宗教活动、伊斯兰教育和对社会宣教工作。

奥地利早在1912年就已通过立法承认了伊斯兰团体,当时已有相当数量的穆斯林人口居住在奥匈帝国境内。根据这项法律,于1979年成立了伊斯兰教团。以后又出现了奥地利伊斯兰协会、奥地利什叶派穆斯林中心等团体。

现今,西班牙有140万穆斯林,占西班牙总人口的3%。1971年,由穆斯林留学生组建的西班牙第一个伊斯兰机构正式展开活动。1992年成立全国性统一的穆斯林代表机构——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Islamic Commission of Spain),是代表西班牙穆斯林的主要组织。此外,在西班牙还有300个伊斯兰中心也从事活动,其中马德里伊斯兰文化中心是西欧最大的清真寺。

在比利时,伊斯兰教是第二大宗教,共有36万穆斯林,其中一半生活在布鲁塞尔,占该市人口的5%左右,使得布鲁塞尔成为欧洲穆斯林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在比利时,伊斯兰社团受到了较好的礼遇。1963年,比利时穆斯林青年成立了伊斯兰教总董事会。1968年,当时的Baubouih国王依据1921年的结社自由法,承认设在布鲁塞尔的伊斯兰文化中心为国际性组织。

瑞典也拥有国家层次的穆斯林代表机构。如瑞典伊斯兰协会联盟、瑞典清真寺伊玛目协会会长、瑞典维护伊斯兰委员会等。

波兰的穆斯林团体自1936年以来便获得法律认可,拥有合法的地位。

其他的欧盟国家,也都存在各种形式的穆斯林社团。

二、欧盟穆斯林社团的特征

(一)合法性和代表性

欧盟国家一般都奉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承认并赋予伊斯兰教以及穆斯林社团合法法律地位。如在奥地利,根据奥地利的立法,该国的伊斯兰教团,享有与天主教会和新教团体相同的公共法人地位。1974年,比利时在欧洲首先立法确认伊斯兰教为与基督教、犹太教、新教同等地位的宗教。

穆斯林作为欧盟各国穆斯林信众的代言机构,为确保其有效的代表性,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组织规章。如英国穆斯林协会订立有严格的章程,有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领导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要活动包括领导与地区会员代表和协作团体代表会晤,回顾一年工作和安排来年规划等等。

(二)官方性和民间性兼具

欧洲各国的穆斯林社团,既有官方机构,如英国的穆斯林委员会、法国伊斯兰信仰委员会、德国伊斯兰教协会、德国穆斯林大会、欧洲伊斯兰理事会;也有民间机构,如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等国的伊斯兰协会。

此外,一些穆斯林社团属于非盈利性组织。如以英国穆斯林协会为例,该组织是非官方、非盈利的民间志愿团体,所有基层工作人员都是无报酬的义工。另欧洲伊斯兰组织联合会,其活动经费也全靠穆斯林个人和企业捐款和赞助。

(二)职能的多元化

在欧盟国家的伊斯兰宗教社会生活中,穆斯林团体一般都扮演着多重角色,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如欧洲大陆清真寺委员会,其不但同比利时、英国、德国、法国等国的伊斯兰社团与机构进行联系、交往,还举办布鲁塞尔伊玛目培训、进修中心和伊斯兰广播电台,考察欧洲地区清真寺现状,提供有关信息,选派伊玛目考察世界着名清真寺,协助各地组建清真寺事务管理委员会,提供解释伊斯兰教经典与教义的多种欧洲文字的书刊,翻译介绍《古兰经》等。而英国穆斯林文化与传统中心董事会,作为英国各地文化与传统中心的全国联合会,其工作重点是发展伊斯兰文化、教育、宣教和培训。其内设各种文化、教育和培训设备,为伦敦等地的穆斯林居民提供文化活动基地,并定期举行各种教育和培训课程。此外,其还通过英国各地的穆斯林学校、图书馆、清真寺附属学校和穆斯林社区,对穆斯林青少年进行信仰和道德的教育,并且关心他们的健康、家庭、技术培训和就业。再如德国的穆斯林社团也为德国穆斯林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如教授《古兰经》、圣训、阿拉伯语,宣传伊斯兰婚姻制度等;也组织一些有关伊斯兰教的讲座、研讨会。慕尼黑伊斯兰中心出版有《伊斯兰》杂志,汉堡的伊斯兰中心出版有《黎明》杂志。

三、欧盟穆斯林社团的作用及影响

(一)维护所在国穆斯林的族群权益,帮助和促进穆斯林参与和融入所在国主流社会。

长期生活于欧洲的经历,使得欧盟穆斯林社团的领导人逐渐认识到,借助于穆斯林社团这种既定途径,穆斯林族群可以更为直接地融入主流社会的社会和政治生活。

基于这种指导思想,作为欧盟及其各国穆斯林的代表机构,穆斯林社团在代表所在国穆斯林社会的利益诉求,维护穆斯林的族群权益,帮助和促进穆斯林参与和进入所在国主流社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

如英国穆斯林协会的宗旨,即帮助和促进穆斯林积极参与和进入英国主流社会,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活动和发展规划,为穆斯林在英国社会各阶层中争取平等、和谐与公正的地位而奋斗。正如2006年6月5日担任该协会新一任领导人的穆罕默德·巴利博士曾说的那样:“……穆斯林理事会的使命之一就是帮助穆斯林居民全面融入社会,成为不可分割的英国公民,使伊斯兰文化成为社会一个有机部分,因为这些人有权享有信仰和文化的平等权利。”

穆斯林融入所在国社会的主要标志是能够参与政治活动,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而他们参政的动力和能力则源于穆斯林社团。这些穆斯林社团,既增强了当地穆斯林移民的凝聚力,也提高了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如成立于1996年的英国穆斯林委员会是英国穆斯林的官方代表,其经常就涉及穆斯林权益的相关立法展开院外活动。在英国下院有四名穆斯林议员,均来自工党;而上院有七名穆斯林。

鉴于穆斯林青年是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社团的未来,所以欧盟各国穆斯林社团都非常重视对穆斯林青年的教化工作。如上面所提到的英国穆斯林协会领导人巴利就认为:

“……英国穆斯林的未来建设和希望在青年,必须把他们组织起来,培养他们对穆斯林社会的责任感和浓厚的感情,他们将成为穆斯林社会的代言人,维护穆斯林利益,领导穆斯林社会稳步前进。从英国和法国发生的穆斯林青年闹事事件中,我们应当看到青年一代的能量和活力。如果穆斯林理事会不重视青年,不主动把他们组织起来对他们进行正面教育,他们将成为社会的破坏者,产生暴力和恐怖行为。英国穆斯林社会的希望在青年,全世界穆斯林的希望也在青年一代,我们从英国做起,为欧洲穆斯林社会和全世界穆斯林社会以实际行动和经验做出示范。”

此外,“也有一些穆斯林组织致力于凸显伊斯兰和穆斯林在媒体和公众眼中的受欢迎的形象,以及抵制伊斯兰恐惧之类的趋向。”

如欧洲伊斯兰组织联合会的宗旨即为:

第一维护各国穆斯林社会的生存权益,第二以正面的形象向欧洲社会展现伊斯兰文明。

经过不懈努力,欧盟国家穆斯林社团的上述目标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实现。如英国穆斯林协会创建当初只是代表全国穆斯林的民主诉求,由于活动范围逐年扩大,活动内容日益丰富,获得了各地穆斯林的信任和尊重,为穆斯林需要的信息资讯、技术服务、新闻宣传和法律保护做了许多贡献,其声望和地位在代表全国穆斯林参与和领导各种社会活动中迅速提高,成为英国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愿意合作的英国穆斯林代表机构。

(二)协助政府处理穆斯林事务

一般而言,欧盟各国政府在处理涉及伊斯兰教及穆斯林事务时,大都事先与穆斯林社团协商沟通,以取得它们的支持和帮助,减少或消除所引发的不必要的后果。而穆斯林社团也往往能配合所在国政府的行动,积极预防或消弭冲突因素,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

例如法国穆斯林信仰委员会(CFCM),其宗旨即为使国家和地方领导阶层能够与政府官员一道处理穆斯林面临的问题。而法国穆斯林大会(RMF),也致力于温和伊斯兰的出现,游说维护大多数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利益时尊重法国法律。该委员会还帮助政府处理法国穆斯林生活中的宗教问题,诸如捐助清真寺、培训伊玛目和任命医院、监狱、军队的阿訇等。

另如在英国北方城市发生骚乱之后,2001年夏,英国穆斯林协会在曼彻斯特举行了一次促进社会大团结的研讨会,对当地的穆斯林青年进行广泛的宽容教育,缓和穆斯林社区与警方的紧张关系。再如2007年2月,一些欧盟穆斯林领袖呼吁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首先重视本国的内部事务,其次才是外部的政治事务,从而“确保他们成为所在社会的一分子”。英国穆斯林议员沙赫德·马立克就曾指出:“如果外部的政治与我们国家的政策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首先站在本国公民的立场来考虑问题。”

(三)影响政府决策

欧盟穆斯林社团为维护伊斯兰教及其自身利益,并扞卫伊斯兰教价值观,时常通过各种方式对所在国的内政外交政策施加其独特的影响。

如英国穆斯林协会常以重要社会团体的身份参加英国各党派、工会、工商行会、社会团体的年会和工作会议,代表伊斯兰和穆斯林组织发言,积极参与各界人士的合作。

在争取政治待遇方面,该协会2002年曾参与舰队街英国记者协会制定记者采访禁忌手册,防止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中有对穆斯林不恭的事件发生;其还向国会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过针对侮辱穆斯林事件的抗议书。在经济领域,其曾参与英国经济代表团参加瑞士达沃斯国际经济研讨大会,与世界各国经济组织建立了联系。在军事领域,其曾协助英国国防部制定善待穆斯林官兵生活的条例,等等。

2003年英国政府参加美国入侵伊拉克战争,同年3月6日,英国穆斯林联合会秘书长伊克巴尔在与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会晤时,呼吁布莱尔放弃战争,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同时,英国各地穆斯林联合会也组织多次声势浩大的反战游行,给英国政府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英国炸机阴谋事件发生后,2006年8月12日穆斯林组织给前首相布莱尔写公开信,要求尽快改变外交政策,减少国内外的恐怖威胁。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英国三十八个穆斯林组织、三名穆斯林国会议员致函布莱尔称,英国的外交政策增加了平民在国内外的风险。联署的穆斯林组织包括:英国穆斯林协会、英国穆斯林委员会、英国穆斯林论坛、游说组织“大英穆斯林议会”等。穆斯林议员SadiqKhan表示,“许多人认为英国的外交政策不公平,不管我们是否喜欢,这种不公平感会被极端分子利用”。Ahmed也指出,伊拉克冲突导致了英国更多的极端主义。

除了上述方式之外,利用所在国政府要求其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的机会,穆斯林社团也常常借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如总部设在伦敦斯特拉福区的英国穆斯林协会是英国政府咨询部门和许多社会协商会议中的正式成员,例如内政部宗教事务处、种族平等协会等。其时常就宗教事务等问题回应政府相关咨询,在此过程中,其往往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以影响政府的决策。

(四)制定穆斯林社会行动指南

统一欧盟国家穆斯林的行动,规范和指导穆斯林的信仰和精神,是穆斯林社团的职能之一。如欧洲伊斯兰组织联合会2006年3月拟定了欧洲穆斯林社团与当地社会关系以及穆斯林居民权益宪章,经欧洲各国穆斯林组织共同认可后提交了欧盟委员会。就该文件,欧伊联会秘书长艾马德·巴南尼曾评论说:“……这是一份内容全面的社会指导精神,确定了生活在欧洲各国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他还指出:“这份文件等同于一部宪法,确定了穆斯林与所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某些基本原则,以及穆斯林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准则。这是根据欧盟对欧洲伊斯兰组织联合会要求制定的文件,由穆斯林的专家们起草,维护穆斯林公民的社会权益。”

一旦核准之后,这份文件将翻译成欧洲所有国家的文字和阿拉伯文,成为欧洲各国穆斯林社会行动的法律依据。

四、欧盟穆斯林社团得以存在之背景及其未来

鉴于宗教自由是所有欧洲国家宪法的共同核心,欧洲人权公约也保障宗教自由。因而欧盟各国对非基督教的外来宗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政策,各国的法律都承认少数民族在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这就为穆斯林社团在欧盟国家得以成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欧洲政教关系史上,曾有许多教训。尤其是中世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宗教战争——十字军东征,至今仍是影响基督徒和穆斯林交往的历史阴影。今天欧盟国家政府之所以这样处理政治与宗教关系,是因为认识到:“历史证明,宗教既可以引导出人类的最佳能力,也可以导致最残酷的战争,因此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成功地抗击宗教,只能通过合作加以控制。……欧洲的宗教自由使得宗教成为了公开的、可预见的因素,并成为了政治中可信耐的成员。欧洲的经验是:最好让宗教成为朋友,而不是敌人。”

对于穆斯林社团,欧盟国家政府认为,穆斯林族群通过其代表机构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对于确定主流政治适当地处理宗教差异和平等问题的程度是十分重要的。而穆斯林社团积极地和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是确保政策制定更为符合实际的手段之一。

所以,它们一般都对本国穆斯林社团采取支持与合作政策。

在今天的欧盟,穆斯林社团一般都是所在国社会的积极成员,它们在教育、医疗、财政问题、毒品问题、照顾移民等方面与政府展开了积极而友好的合作。以英国为例,长期以来,其移民政策一直追求开放式管理,强调文明多元化。如在公立学校推行多元文化政策,宗教教育必修课程设立了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多种宗教;穆斯林女生可佩戴不与校服颜色相冲突的头巾;政府批准穆斯林修建清真寺的申请;穆斯林还可以组建团体保障族群利益。温和的移民政策不仅使英国的移民规模迅速发展,而且让移民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各自的文化与宗教特性,也使他们的组织性和政治地位得以提高。

特别是穆斯林族群,在英国的政治影响力日增。

由于欧盟国家目前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就是恐怖主义分子宣称其活动有宗教理由。所以,欧盟既尊重各种宗教间的差异,但也坚持认为,宗教自由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宗教自由必须与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协调一致。《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应该服从于这类限制:法律规定的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利益而保护公共秩序、健康、道德或他人权力与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为此,欧盟对穆斯林社团施加了种种控制,主要表现方式包括:

首先,由于清真寺伊玛目是穆斯林社会领袖,在穆斯林中间享有崇高地位,所以他们被视为协助穆斯林移民归化所在国文化和融入社会最有效的“桥梁”。故此,欧盟非常重视伊玛目的培训工作。如欧盟法制公正与社会安全委员会干事佛郎科·法拉提尼曾表示,欧盟不直接干预伊斯兰事务,但鼓励穆斯林组织建立伊玛目培训班。另欧盟议会也拟定过一份二十点内容的穆斯林政策方案,其中建议清真寺伊玛目改用当地语言宣教。该政策的核心是欧盟各国政府与穆斯林社会领导人和伊玛目加强联系,对清真寺伊玛目进行本国文化传统培训。而在荷兰,政府资助数所高等院校,在荷兰伊斯兰组织的协助下,开设伊玛目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新型伊斯兰学者和伊玛目。

其次,欧盟国家还经常对官方性穆斯林社团的领导人选举等事务施加种种影响,以确保对它们的有效掌控。如2003年法国伊斯兰教委员会的选举即在法国政府的组织支持下举行的。

再次,在向穆斯林团体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欧盟往往附加各种条件加以限制,以保证“专款专用”。譬如2007年初,欧盟议会曾表示将向欧盟伊斯兰组织提供八亿两千五百万欧元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开展培训工作和穆斯林与其它宗教信徒的文化交流活动。

此外,欧盟一些国家的穆斯林社团还建立了专门的监管组织。如在英国,穆斯林组织成立有社会监控机构,根据伊斯兰的精神监督各地穆斯林社会活动,其有权参与清真寺管理和伊玛目任免决策。

可以预见,基于上述政策理念,今后欧盟国家对待穆斯林社团的政策大体上将基本上延续目前的导向。一方面,将继续鼓励和支持穆斯林移民组成独自的社团,使穆斯林可以形成自己的组织,在社团里实行自己的文化和教育,自我管理;而另一方面,政府也通过穆斯林社团领袖实施间接统治等方式,对穆斯林移民社团进行一定控制。

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说,西方与阿拉伯世界的关系存在一些问题,但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宗教冲突”。欧洲正以耐心、尊重国家主权和政教分离为宗旨,参与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欧洲不应当只是一个“基督教俱乐部”。

今天,穆斯林族群已成为欧盟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统单一族群的欧盟社会正被多元文化多族群社会所取代。因此,积极务实地解决好与穆斯林等少数族裔的关系,既关乎欧盟国家社会的和谐,也关乎欧洲能否真正实现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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