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型通讯系统在创造接近其他民族和国家的途径、开辟政治合作与发展的新道路空间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差异的认识,即对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多样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尽管可能增进理解,但也可能导致人们对什么是差异津津乐道,从而导致文化生活进一步分崩离析。”传播媒介的全球化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它们影响着各种层次的政治认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传统的政治认同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遭遇自下和自上的双重挑战。然而,尽管一方面是牵动民族认同的引力,另一方面是当代文化与通讯体系的多元取向,而且两者之间的断裂在不断地增长,但是,这样一对异质化的压力会有什么样的具体后果,还远未清晰可见。赫尔德写道:“全球文化和民族认同虽然已转向于一个国家权力更加广泛的通讯结构中,但还是不能断言,究竟是一种全球文化会脱颖而出,还是各种民族(国家)认同会经久不衰。结果是不确定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在这个复杂的网络中,民族国家未来的文化地位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因而,赫尔德对公民身份所持的是一种变革的观点,既肯认它向全球扩展的可能性,同时不放弃传统公民身份的重要性。为此,他明确指出,个人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目的卷入到不同的联系和团体之中,从而确立了建立一种新型的“复合公民身份”的基本思想。显然,复合公民身份是在仍然坚固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与势不可挡的全球公民身份之间寻找平衡点。与杨极为不同的是,赫尔德并没有变更我们对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传统理解,其理论倾向相对而言比较保守。他所提倡的复合公民身份既保留了旧的传统,又体现了新的因素,尤其重要的是,他并没有抹杀两者之间的冲突,而是认为借助于一定的机制,两者可以并存,这种机制,便是他所提出的“世界主义民主”或“全球社会民主”。
赫尔德认为,在全球变迁当中,全球公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利益冲突,但是也会有许多共同的诉求,比如加强多边主义、建立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新机构、管制全球市场、深化责任、保护环境,以及急需纠正每天杀害数以千计的男人、女人和儿童的社会不正义等等。这为我们创造了建立一种世界主义原则的空间。世界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制定标准或界限的基本价值,任何个体和组织都不得违背;并且它可以被当作某些政治管理和法律制定形式,它创建的权力、权利和约束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要求之外。他写道:
“世界主义可以被当作道德和政治前景,它依赖于自由主义多边体制的力量,尤其是它信奉普遍标准、人权和民主价值观,而且试图具体规定所有人行动的一般原则。这些普遍原则,能够在管理人们生活的机构决策中形成保护和培养每个人平等利益的基础”。赫尔德强调,世界主义不是由另一个时代的政治理想组成的,而是内在于已经以独特方式改革了国家主权的规则体系和机构当中。
具体到什么是世界主义,赫尔德将它归纳为一组原则,其中八个方面最为重要,它们是:平等的价值和尊严、主观能动性、个体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共事务须通过投票程序集体决策、包容性和从属性、避免严重伤害、可持续性。第一个原则承认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或其他任何特殊的人类组织形式;第二个原则承认,如果第一个原则得到了普遍承认和接受,那么人类能动性不能被理解为纯粹传统或命运的表达;而必须被视为反作用能力——不仅仅要接受,还要在其他人选择的前提下影响人类共同体。
主观能动性意味着人类自觉推理的能力、自省和处决的能力。第三个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人们不可避免要选择不同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计划,这些差异必须得到承认。第四个原则认识到坚持平等价值和平等道德价值以及主观能动性和个人的责任都要求非强制性的政治过程。原则五承认,尽管合法的公共决策是来自同意的决策,但是这必须跟集体决策的决定性阶段的投票行为联系起来,必须跟多数原则的程序和机制联系起来。原则六试图阐明在集体决策的单位周围划定合理界限的基本标准,简单来说,它意味着那些明显受公共决策、问题或程序影响的人,应当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相同的机会直接或者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间接地影响和塑造它们(公共政策等)。原则七为公共决策确立了明确的出发点和指导的取向。原则八试图确保公共政策和全球生态环境平衡一致。
赫尔德试图为世界立法,为全球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为民族国家制定行为准则。然而,这种绘制全球底线伦理的努力能否取得成效却是值得怀疑的。赫尔德本人也承认的,他所提出的世界主义价值观至少是充满争议的。
且不论这种价值观的内容如此,它应该如何形成以及能否形成都构成了大问题。杨尚且推崇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而赫尔德的理论一向被批评为“国家中心主义”的,是“自上而下”的,即使引入商谈伦理理论,在世界主义价值观没有确立之前,商谈又如何能够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进行?换言之,如果哈贝马斯理论中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那么,无论是“差异性公民身份”,还是“复合公民身份”都将难以实现,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我们所要面对的仍然只应是民族国家公民身份。对此,威尔·金里卡结合对赫尔德理论的反思,明确指出:“我想建议,对国内公民地位的前景我们应抱一种比他暗示的更为乐观的态度,但是对全球公民地位的态度则不要那么乐观。”金里卡提醒我们应该现实地看待全球化对民族国家造成的影响。他指出,赫尔德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夸大了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影响,在民族国家认同问题上更是“极端地夸大了实际情况”。他认为,虽然“一些决定生存机遇性质的最基本力量和过程的确都超越了国界,但是,决定着‘命运共同体’界限的不是控制人们的各种力量,而是人们回应这些力量,特别是当人们回应这些力量时认同哪类集体。如果人们关心彼此的命运,并且希望分享彼此的命运,那他们就属于同一命运共同全——也就是说,他们希望一起迎接某些挑战,以至于他们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换句话说,如果人们对彼此的命运具有某种责任感,因此希望一起商讨如何集体应对共同体所面临的挑战,那么他们就属于同一命运共同体。据我所知,从这一意义上说,全球化并没有削弱民族国家组成独立的命运共同体这一观念”。金里卡举例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使北美人感到自己是单一“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也没有其成员关心并且希望分享彼此的命运。大多数公民继续珍视民族作为一个集体审时度势的能力,而这种审时度势是以他们自己的民族团结和民族事务的轻重缓急为基础的。民族国家的公民仍然以特有的方式行使着自治权,反映着他们的民族政治文化,公民仍然希望作为民族集体来正视全球化的挑战,这反映了他们在历史基础上的团结与分享彼此命运的愿望。所有这些都使参与国内政治具有意义和重要性。
因此,全球化不需要缩小国家层次上的民主公民的概念范围,他写道,“我对我们能否可以创造跨国公民的概念深表怀疑。我想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对跨国公民不应抱有过分的期待。”提出这种观点的金里卡并非没有看到全球范围内的结社运动及其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影响,他表示自己非常赞同非政府组织应当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发挥更多的作用,支持建立一个全球公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可以调动其他国家的公民反对发生在自己国家的侵犯人权或破坏环境的事。但他认为,把这描述为跨国机构的“民主化”或者在跨国层次上造就民主公民,则会把我们引向歧途,因为,这些提议毕竟不会建立任何形式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决策机制从而将跨国界的个人联结在一起。作为绿色和平运动的成员而行动,并不会真正涉及到跨国层次上的民主公民地位。个人或非政府间组织的跨国行动主义不同于民主公民权。而且,试图创立跨国公民的真正民主形式可能对国内层次上的民主公民权产生消极后果。总之,金里卡相信:“全球化无疑会创造一个新的公民社会,但是它还没有创造出任何我们可以视之为跨国民主公民的东西。我也不太清楚我们是否应追求成为这种新形式的公民。我们许多重要的道德原则应当是世界性范围的——如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环境保护原则——我们应设法在国际上推广这些理想。但是,我们的民主公民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只会是国内的民主公民。”在另一处,金里卡写道:“(这意味着)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仍然是实践民主的公民资格的主要场所。这并不是要否定下述观点的重要性乃至必要性:要使国际机构在民主的形式下担负责任。但由于在跨国层面上建立慎议民主和促进大众参与尚有很大的困难,我们也许应该把世界民主的发展建立在民族国家之内的民主成就上。
换言之,跨国民主的成功也许应该基于国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如果跨国家政治机构的规则和决策首先在一国之内的民主场得到论辩和通过,它们就会以最好的方式进行运转。如果是这样,强调维系国内民主所需的品德、行为和诚信,就不像初看之下显得那么目光短浅。”金里卡在强调民族国家公民身份在当前的重要意义以及质疑全球公民身份的可能性时以经验事实为依据,其强大的说服力不容轻易反驳。不但如此,从理论上看,有关全球化、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公民身份之间联系也缺乏论证,全球化虽然激发了全球意识,甚至提出了确立一种全球价值观的必要性,全球公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全球意识的实践,也是一种追求全球性公民权利的实践,但这些都不能说明全球公民身份的实现条件已经成熟或者部分成熟了。公民身份是一个权利性概念,如果脱离了特定的共同体,也就丧失了主张权利的对象,进而也丧失了维护权利的权力,换言之,如果没有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没有监督义务实施的政治权力,权利就不成其为权利。全球公民社会所提倡的各种权利(特殊的也好,普遍的也好),在缺乏一个全球政体的情况下,都只能依赖民族国家来实现,这等于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所谓的全球公民权利要想获得实现,它都必须被转化为一种民族国家公民权利,在民族国家内部来完成。
综上所述,可以说,尽管全球公民社会为“全球公民”制造了广泛的活动空间,推动了全球公民身份概念的兴起,对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概念形成了挑战;也尽管全球公民身份的实现将是一种历史必然,全球公民社会必将在这种必然性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政治现实的局限性以及理论准备上的不足,“国家在我们的政治思考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使得创立一个国际主义的公民的概念或者是的公民的概念变得困难。”民族国家公民身份仍将主导我们的意识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