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一国内部的冲突和矛盾成为国内政策的优先考虑对象。这为建立和平地解决阶级冲突的社会福利国家创造了条件。在战后几年的时间里,社会保障系统逐渐建立起来并不断扩大,平等政治初步得到实施,公民的法律地位也逐步得到了改善。福利体制的建立让公民充分意识到基本权利的实现是社会的首要问题,这是哈贝马斯关注的核心内容。他指出,将基本权利作为社会的首要问题意味着公民组成的现实民族要比同胞组成的想象民族来得重要。也就是说福利国家实际上找到了解决民族国家二重性的有效途径,历史共同体的命运不再具有与法律共同体命运相当的分量。不仅如此,在福利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权利系统提升了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在生活方式的再生和改善过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哈贝马斯写道:“只有在恰当地使用其公民权利时,他们各自的私人活动范围才能得到公平的划分。而且,只有拥有一个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他们的政治参与才能有效地得以实现。”遗憾的是,哈贝马斯指出,福利国家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这种辩证关系在当今已经陷于停滞状态。全球化进程改变了传统民族国家的生存环境。全球化提出的一些新问题都不是局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通过采取主权国家间达成协议的形式所能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并且,全球化还带来了一种“世界舆论”形成的前景。一些新型的国际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和“大赦国际”,已经开始显露其在动员和促进超越地区和国家舆论建立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种种迹象表明,人类开始超越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使各个国家都必须在对内政策上鲜明地被纳入一个负有世界义务的国家共同体的有约束力的合作过程。
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冲击和挑战只是哈贝马斯探讨世界公民社会的起点,对他而言,更重要的在于这种冲击和挑战将把民族国家带向何处。
他考察了新自由主义者和本土论者的应对方案,认为出路应该在两种主张之间,但它又不是当前西方中左政治正在实施的“第三条道路”。哈贝马斯认为,“第三条道路”看似一种中间选择,实际上却已转向了自由主义的路线,“纵然不说这种道德观点是从自由主义那时借用来的,而就在公众的知觉中玛格丽特·撒切尔与托尼·布莱尔之间的区别已经变得模糊了这一点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其原因主要在于这种最新的左派已融入新自由主义的伦理的观念世界。我在此指的是那种准备采取‘以世界市场为导向的生活形式’的伦理态度,它指望全体公民投入到培养‘他们自己的人力资本事业’中去。”真正的“第三条道路”应该是“进取型的”。它面对全球化的挑战所持的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不是将政治置于一种以市场为整合的世界社会的绝对命令之下,而是将政治置于市场的逻辑之前:“市场机制的逻辑的‘激荡’范围应有多大,在什么地方和在怎样的框架内市场应起‘统治’作用,这在现代社会中归根到底是由审议制的政治决定的。”由政治规制市场走向是必须的,但是全球性的政治实践已表明,此项任务不可能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完成,哈贝马斯进而指出,“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其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行为主体。只有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跨国政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因此,必须引进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意志构成因素,保证其政治决策的约束力,将国内民主扩大到国际范围,借助各政治实体的公民社会和政治舆论,形成世界性的强制互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要求转变为对内政策形成观念压力,才能使具有全球行动能力的行为者的自我意识发生变化,才会使其日益把自己视为一个相互合作和相互兼顾利益的共同体成员。
在哈贝马斯看来,一种将所有人结合起来、所有民族和种族平等和谐地生活于其中、所有人都享有民主自由权利的世界公民社会必将取代民族国家;并且,这是一个区别于康德式世界公民社会的可欲求的目标。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曾提出的应制定国际法来调整国际关系、国与国之间的法治状态必须通过建立合法的国际组织来保证的观念是以威斯伐利亚和约形成的国家体系和古典国际法为基础的,全球化已经使这种古典法存在的根本前提,即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内政与外交的绝对区别成了问题。他说,“康德的这种世界公民观念,如果不想丧失与已经发生彻底变革的世界局势之间的联系,就必须加以重新描述。”哈贝马斯对康德观念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上,他提出,公民权利必须超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国政府,并将这种权利落实到作为个人的法律主体的头上,使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而且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有约束力。这一设想将使每一个个体,既成为世界公民,也成为国家公民;而由于个人在国际共同体中获得了直接的法律地位,国家就转变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具有国际和民族双重职能的法人。
哈贝马斯指出,如今世界组织几乎将所有国家都囊括到了它的名义之下,康德曾经设想的自由国家联盟扩展的过程几近完成,一个“世界社会”正处于萌芽之中。同时,全球化使世界发生了分裂,危险已经在诸多领域显露出来,这些危险的全球化,早已在客观上将世界联结为一个非自愿的风险共同体。虽然世界公民社会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是我们已经在路上。而对于这一理想的最终达成,哈贝马斯认为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得到普遍公认的世界公民法;二,一个世界公民的政治法律共同体;三,该共同体所拥有的执行权力或执行暴力。世界共同体及其执行力的形成是相对较易于操作的层面,比如当今的联合国,它虽然还不是一个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但是哈贝马斯实已将其作为一种理想共同体的雏形。
在一些文章中,哈贝马斯也已展开了对联合国改革方案的设想。对于第一个方面,哈贝马斯则以协商民主理论做出了回答。
哈贝马斯的“世界公民社会”理论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前景并且指明了达成这一理想的可能途径,该理论虽然不能对主权国家造成现实的影响,但它对国家主权观念的冲击却是不可否认的。在全球化时代,对全球公民社会的憧憬因为哈贝马斯的理论而更加具有吸引力,这不仅因为该理论构想了通往未来世界的程序原则,而且因为该理论对国家展开了深刻的批判。然而,这一理论也遭受到众多的怀疑,世界公民社会所赖以建立的条件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不可能达成的。比如,我国学者张汝伦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这三个先决条件一条也不具备”,另有学者针对第一个条件谈到,虽然商谈在理想上能够促使规则的达成,但是在一部用以规制交往行为的世界公民法形成以前,有效的交往与商谈何以进行?在晚期资本主义中被严重削弱的人类交往能力难道能够离开先验的规则自动恢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允的法律与理性的辩论彼此的成因只能归结于对方,从而表现为封闭的内循环互证系统。”罗尔斯对借助协商政治实现一个世界公民社会理想也做出了批判。他认为,协商政治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交往行动中达成的理解和符合程序民主的规则和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他指出,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不可能脱离实质正义而存在,因此“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法律可以算作是合法的,即使许多人反对这些法律并正确地判断它们是不正义的,或者是错误的。”而哈贝马斯的民主决策和民主法律之所以合法,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正义的,而是因为它们是按照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的合法的民主程序而合法地制定出来的。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怀疑不止于此,他继而指出,不可能存在任何相对于政治正义的纯程序,我们永远依赖于实质性正义判断。此外,罗尔斯还从以下三个方面揭示了哈贝马斯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一,宪法民主实际上永远难以像交往辩谈理想那样来安排其政治程序和政治争论,议会和其他政治实体在它们的实践中必然要大大偏离这一理想;二,对理想辩谈中推理与论证之程序的描述不完善,我们并不清楚人们使用什么样的论证形式,而这些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论证的结论;三,一切制度程序的法规和立法应该永远被公民看作是可以开放讨论的,这意味着,对混合性观点的成熟判断,诸如对奴隶和奴隶制的审判制度,都构成了实质性审查的背景,而这些审查正表现了任何宣称纯程序的合法性理论和政治正义政府的虚幻特征。
对哈贝马斯世界公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还来自于对文化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讨论。虽然一些乐观主义的文化论者如罗兰·罗伯森、约翰·汤姆林森、弗雷德里克·詹姆逊等人并不认为这种矛盾不可消除,提出了“普遍主义的特殊化和特殊主义的普遍化”观点,并且希冀以最低限度的沟通为基础,以实现多元化与全球化的有机融合。但是,全球化中日益凸显的西方文化霸权以及不断扩大的关于承认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对这种“全球文化观”的挎问。
如果没有办法消除交往主体先定的主观偏好、改变权力决定认同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扭转文化流动的帝国主义路线,等待我们的“全球文化”可能更倾向于福山所极力推崇的、或者是亨廷顿倾力谋之的西方自由民主文化,而非一种所谓的高级文化。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曾批判哈贝马斯提出的五种价值——无党派性、平等性、公开性、权力和暴力使用的摈弃以及一致性的空洞性和抽象性,指出它们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脱离了现实的价值判断和具体的国际政治语境。泰勒也称哈贝马斯的理论是建筑在“纯粹的形式理性”之上的,而这种纯粹理性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并不具有理所当然的普适性。
这是文化和价值层面的,具体到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冲突,更是具有不可调和性。因此可以说,哈贝马斯试图在世界关系中贯彻“交往理性”和“话语伦理”原则,以彻底填平不同的政治话语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鸿沟,意图虽然可嘉,但其实现的前景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十分渺茫的。
此外,一些学者如克雷·卡尔霍恩、尼古拉斯·加纳姆、迈克尔·舒德森、托马斯·麦卡锡、约翰·基恩以及戴维·赫尔德等在充分肯定世界公民社会理论积极意义的同时,对该理论赖以形成的理论前提——合法性危机理论及公共领域理论提出了批评,比较普遍的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夸大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公共领域的积极作用,也因此夸大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基恩曾指出,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想的怀念和关于形成新型独立自主的公共领域的可能性的极端悲观论调令人苦恼地同时并存”,赫尔德则说,还没有明确的实证依据来支持有关国家的权威或合法性确实存在日益恶化的危机的观点,不能低估了国家运用权力和调集资源的能力,而且,“尽管特定的政府在公民不赋予它合法性时可能会变得脆弱,但是,国家自身却未必会崩溃或瓦解”;其次,忽视了对当代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并行的公共领域类型的发展,并且其理性主义公共交流模式使他不能形成多元主义的公共领域理论;最后,夸大了文化工业控制者的操纵力量,忽视了信息领域中国家干预的公益模式,等等。
总之,虽然哈贝马斯的世界公民社会和国家主权终结论基于精致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当前全球公民社会实践的充分关注,给全球公众带来了强烈的观念冲击,但是,该理论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在现实中,主权国家依然强大;在理论中,世界公民社会的实现面临着论证缺陷。相比较而言,国际政治理论和治理理论对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关系的观点似乎更加具有现实性和理论可行性。或许正如有学者强调的,现实的世界是一个“快速而根本的变化与稳定交织在一起”的世界,总是谈论“国家长存”是极不合时宜的,“只说国家长存,就会忽视其他重要角色的出现,以及它们给国家自主性带来的限制,”但是,“只说‘事事全新’也不对,因为这也忽视了现代国家具有灵活性并且仍然具有活力的一面”。
综上所述,国家内外的环境变化使国家的旧有形象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全球公民社会作为民族国家最主要的挑战者,不仅挑战着“国家中心主义”的观念,而且有着取代民族国家从而迈向“社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
但是,也如前文所述,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还处于民族国家和国际制度的框架之内,这一局限何时能够得以突破仍然是未知的。在当前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正如基欧汉和奈所强调的,国际政治仍将建立在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甚至如斯蒂芬·D.克拉斯奈(Stephen D.Krasner)所言,国家主权即将消亡的观点极其错误,主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充满活力。
事实上,在国际恐怖主义的阴影下和金融危机肆虐之际,一度乐观的全球公民社会者们很快就感受到了国家主权的强大存在。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以美英为代表的主权国家不顾来自全球公民社会的反战呼声,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对伊战争。这些无不促使学者们再度反思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来看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