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护理学科定位不当、专业特色不鲜明,医学模式痕迹明显
目前,我国的护理学科在国家的学科专业目录上属于临床医学的二级学科,从历史上看,这是由于在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下,护理学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医学的附属地位所造成的。但是,随着新医学模式的提出、社会人口结构的改变、健康需求的扩展、卫生保健体制的变革,使得护理学研究任务从单纯的对疾病的护理转向关注人的整体健康,工作的场所也从单纯的医院扩大到社区和家庭,护理学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临床医学范围,而要逐渐形成独立的、相对完整的、和临床医学不同的学科体系。如果仍将护理学科定位于临床医学的二级学科,将造成高等护理教育各层次的培养方向、培养类型、授予学位种类的模糊、混乱,直接影响护理学科的健康发展。WHO已建议所有的成员国都应将护理教育放在大学中进行。1986年,我国在第一届护理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护理作为一门独立专业的地位,国外还设立了一门“护理专业”课,主要探讨护理专业所存在的问题。护理,作为一门独立专业的地位已经确立。但是,当前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高新技术带来的冲击,世界范围内医疗费用的紧缩政策,社会工作者多元化的发展,低报酬合同制辅助护理人员的使用,所有医疗卫生保健专业各自服务范畴的拓展,对护理专业维护并发展具有专业特色的知识结构和实践体系提出了挑战。在医疗卫生保健知识体系和实践范畴不断深化与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使我们的教学对象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护理人才,是当前广大护理教育工作者不得不面对并深入思考探讨的难题。
3.课程体系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目前,还有不少院校课程设置没有摆脱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护理专业特征不明显;同时,新的课程体系也还不够完善,课程整合水平不高,课程实施计划还存在不符合教育规律的现象,课程内容存在只加不减、日渐膨胀的情况。实施过程中,在知识重组的科学性、课程安排的时间性、课程衔接的合理性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综合课程对师资教学能力要求较高,教学组织的复杂程度也较高,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在其他院校中的推广,需要在新的改革中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4.传统教学方式仍占主导地位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一些院校仍采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的灌输型教学方法,许多教师对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还相当陌生,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方式、专业核心能力、专业人文精神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教学手段上,以多媒体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资源的应用还不够普遍和有效。
5.缺乏衡量高等护理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
教育标准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要求、基本质量规格、课程设置、教育组织管理、教育资源的配置等。自2001年6月《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问世后,一些发达国家于21世纪初相继推出各自的医学教育标准和护理学教育标准,护理教育全球标准也在酝酿中。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国际环境的我国高等护理教育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旦完成,可以起到提高我国护理专业化水平、统一我国护理人才培养规格、保证护理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国护理教育走上国际化轨道、促使我国护理人才培养质量逐步达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作用。
(三)研究质量标准问题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护理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部和卫生部于2004年5月共同制订并印发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指出:“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在卫生部最近出台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中明确指出:“针对护理专业的特点和对护士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要求,改革和发展护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包括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适合护理工作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研究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护理教育标准,反映时代发展对高等护理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对提高我国高等护理教育质量和促进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标准化、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尽快研究和构建自己的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标准。这样的认识不仅迎合了国家、政府、社会各界和高等教育领域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同时也是现代护理和护理教育领域许多专家和学者共同的呼声。
但究竟什么是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质量标准应该如何理解和界定?对我国高等护理教育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质量标准应如何构建?诸如此类的问题引发了我们的兴趣和思考。长期以来,对教育质量和高等护理教育质量这些耳熟能详的词汇,许多人都认为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在许多场合,作为标签和口号,我们也使用、呼喊了多年,事实上,教育质量和质量标准等是一些人人都可以称呼和评论,却很少有人能清晰表述其准确内涵的概念。因此在我国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标准正式构建之前,对相关概念内涵、逻辑体系、理论依据和策略等做有一定深度和相对系统的研究探讨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高等护理教育质量与标准的内涵体系、构建理念和策略等方面做一定深度的剖析和探讨,期望能为我国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标准的构建尽一份绵薄之力。
第二节相关研究现状
一、我国护理学科领域对护理教育质量和标准的探索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全国公认的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标准,有部分院校和专家对与高等护理教育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0世纪90年代,我国护理教育界结束了从新中国成立后长达34年单一中专护理教育的局面,出现了中专、大专(主体为成人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极少)4个层次同时并存的状态。一方面,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高级护理人才,为提高护理专业的地位和护理水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护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各教育层次间区分不够清楚,表现在中专、成人大专、本科等层次间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没有明显的区别,其结果是一些课程重复设置,不同层次毕业生的专业能力无明显、科学的区别与衔接。这不仅严重影响护理教育、护理专业和学科的健康发展,也给合理地使用护理人才带来很大程度的混乱,同时也成为困扰我国护理教育的关键问题之一。1996年有学者对护理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对象主要为来自北京5所不同层次医院的各级护理领导者,包括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及专职教学干事等。调查内容部分将护理专业毕业生的专业能力归纳为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护理程序、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护理科研等几个方面。调查结果认为,中专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基础,是各个层次都必须具备的;各层次间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是逐渐累积并有所区别的。三个层次的课程设置应有所不同,但对不同之处未作进一步阐述。同时调查结果与现实存在较大差别之处,如认为中专学历可以完成相应学历的带教任务,而国家教委规定中专学历的护士不能做中专层次的教师,包括临床带教老师;多数人认为中专层次不需要学习沟通技巧,而实际上护理人员要完成对患者的护理必须具备与患者沟通的能力,而不是中专层次护士就不需要具备沟通能力;调查对象对成人大专和本科层次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专业能力要求偏高,如成人大专与本科的“发现科研问题、立题、建立假说”、本科层次的“在学术上有对外交流的能力”是研究生应具备的能力。分析出现以上要求偏高的原因,与我国护理专业的发展特点不无关系,即在高等护理教育体系尚不完善,硕士研究生极少,本科生所占比例也很少的情况下,原本应该由硕士生承担的工作就由成人大专和本科生担当了,这种状况使临床护士长们难以区分护理专业的成人大专、本科和硕士三个层次毕业生的专业能力。同时这些护士长们受历史原因的限制,各自的学历也参差不齐,对护理教育的整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十分了解,也难免导致调查结果存在偏颇之处。2003年刘迪成等利用问卷对北京7所三级甲等医院就不同学历层次护理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了调查,认为护理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高等护理人才”,应在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和应用护理程序的能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加强社区护理、基础护理教学、护理科研及护理管理能力的培养。沈宁、李雪莉等对高等护理教育培养目标和护理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调查。储静等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出发,分析了目前高等护理教育质量评价领域较为薄弱的现状,提出必须充分重视构建高等教育评价机构和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开展多层次和类型的评价活动,以适应高等护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受教育部委托,由第二军医大学、协和医科大学和锦州医学院三所院校共同组成课题组开展“护理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内容和范围侧重于操作层面的调查和研究,对高等护理专业教育质量标准的内涵、逻辑体系及操作策略等理论层面并未涉及。
二、国外护理和教育界对护理教育质量和标准的探索
国际上高等护理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教育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已有较大进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教育界积极应对新世纪的挑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高等教育标准化的浪潮”,成立了全美高等学校认证委员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统一了高等学校评价标准和各种专业学科教育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标准是为教育目标的制定和实现提供依据,换言之,学校教育的目标本来在于教育所有学生都达到预期的学业标准。
在教育标准化趋势的影响下,美国高等护理教育相关标准也应运而生。美国护理学院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ofNursing,AACN)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高等护理教育专业标准”,目的是定义高等护理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知识、核心能力和价值观等,反映时代发展对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美国护理联w护理教育评估委员会(National League for NursingAccreditation Commission,NLNAC)及美国高等护理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on Collegiate Nursing Education,CCNE)等专业评估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对高等护理教育办学机构和教育计划进行评估的标准。在英国,由高等教育机构、职业与立法机构、护理学科的相关专家共同制定了高等护理教育学科基准(Benchmark),对社会对护理专业毕业生的期望、从事护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作了描述。英国护士与助产士委员会(Nursing and Midwifery Council,NMC)是一个全国性护理和护理教育评估机构,该机构制定了护理专业毕业生必须具备护理胜任力(competencies)标准;澳大利亚护理与助产士委员会(Australian Nursing and Midwifery Council,ANMC)是澳大利亚护理立法的国家机构,2004年制定了护理胜任力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护理实践符合专业标准、符合伦理;评判性思维能力;照护管理能力;治疗性、协作性实践能力。这些国家高等护理教育标准的建立,在引导本国高等护理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起到较好作用,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其构建高等护理教育质量标准主要基于调查分析,对标准构建的理念和操作策略缺乏从理论上进行有深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