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为了调动经济欠发达及海岛等市、县(市)增收节支保平衡的积极性,对30个市、县(市)实行“两保两挂”财政政策。
“两保两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剧了贫困县和次贫困县的财政困难,省财政给17个贫困县和次贫困县(市)补助了20278万元,比1993年增加5500万元,而这些县(市)仍出现了11222万元的财政赤字。为此,1995年,浙江省对这17个县(市),实行“两保两挂”政策,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到2003年底,实行“两保两挂”财政政策的共30个市、县(市)。2003年,省对“两保两挂”财政政策作了调整和完善,将原“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两保两挂”财源建设技改贴息补助、“三保三挂”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实行“两保两挂”的30个市、县(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和确保完成政府职责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具体办法是以原“两保两挂”财政政策计算的2002年补助数,剔除财力性专项增列的补助数为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省补助增长的挂钩系数,2003年为0.5%,2004年为0.4%,2005年为0.3%;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
对丽水、衢州、舟山、金华4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6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8%部分用于发展资金,2%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二是“两保一挂”奖励政策。为了鼓励经济发达以及较发达市、县(市)财政努力做好增收节支保平衡工作,省对除“两保两挂”政策之外的33个市、县(市)实行了“两保一挂”财政政策。对“两保一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
具体为:在1986-1994年期间,省财政厅根据当时财税工作的实际,对亿元县(市)实行了一些奖励政策。从1994年起对奖励政策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对地方财政收入首次上亿元的县(市)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每年以30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03年,省对发达和较发达市、县(市)的财政政策作了调整和完善。将原“两保两联”技改补助和奖励、“亿元县上台阶”奖励、“三保三联”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一挂”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联”的33个市、县(市)。对“两保一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省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6个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5%部分用于发展资金,0.5%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7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3.逐步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4年起,为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试行以总人口、地域面积、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为基础计算分配转移支付额,对全省38个经济欠发达和次发达市、县(市)进行了转移支付补助。
与此同时,确立了以专项补助为辅的补充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省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采用统一的各项因素,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统一、规范计算,并考虑市县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力状况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减收增支程度不一,将全省各市县划分类别,实行分档转移支付。
2005年起,浙江省已全面免征农业税。省财政对市县因免征农业税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按分类分档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在安排农业税免征转移支付补助时,结合财政部“三奖一补”政策,对财政部确定的产粮大县市,给予上靠一档补助。对中央出台的增资政策,省财政对38个市、县给予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补助。
从浙江省财政体制的实践来看,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在1993年时,浙江还有47个赤字县,从1995年起,市县已没有发生年度赤字。到2005年底,全省58个县(市)财政总收入均已上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上亿元的有57个。各市、县(市)自我积累、自保平衡、自求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都大大增强,自觉控制不出现新赤字,并积极消化历年老赤字。到2005年底,全省已连续13年没有发生欠发工资的现象。
三、从“强县扩权”到“扩权强县”:“省管县”体制的权力结构
“强县扩权”是指在暂时不涉及行政区划层级调整的情况下,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强县(市),以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湖北、河南、安徽、湖南等省份先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原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强县,在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省直辖县(市)”,“强县扩权”现象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据2006年的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制订出台了“强县扩权”政策,11个省(区)实施了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强县扩权”政策的实施,是基于满足经济强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对权力的内在要求,这种要求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强县自身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市场权力逐渐强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府权力来推进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即需要政府与市场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以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效率;另一方面,在“市管县”体制下,经济强县需要通过扩张权力来增强自身与地级市级政府在权力与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力量,以维护和保证自身的正当权益。浙江是全国县域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上世纪90年代以后,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试图通过对市县间经济管理权限分配的微调来解决“市管县”体制引起的问题,以适应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1992年开始,先后4次出台政策,扩大部分经济发达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扩大十三个县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政发〔1992〕169号),扩大萧山、余杭、鄞县、慈溪、余姚、海宁、桐乡、绍兴、黄岩、嘉善、平湖、海盐、椒江等13个县(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具体内容包括:
(1)扩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外汇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由县(市)审批。
(2)扩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审批。
(3)简化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审批权限,一般应相应下放给县(市)。超过上述限额的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或审核。
(4)萧山市、余杭县在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和绍兴县、鄞县在绍兴、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应分别服从杭州和绍兴、宁波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市的规划部门认可。
1997年,省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萧山、余杭试行享受市地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浙政发〔1997〕53号)。
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外汇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3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两市审批;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由两市审批。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给两市。超过上述限额的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由两市直接报省审批或审核。
(2)有关对外经贸审批管理权限。凡资金、能源、原材料、外汇和配额许可证等不需国家和省统一平衡,并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或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两市享同地市级审批权限;对当地的自营进出口企业,两市享同地市级管理权限;对经贸团组出国,两市享同地市级审批权限;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分配,由两市直接报省审批。
(3)有关金融审批管理权限。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规划两市享同二级分行管理权限。已实行信贷授权制或等级管理的行,贷款审批管理权限视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作相应授权。对业绩好、符合条件的两市企业在贴现、再贴现、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需报省审批的,由两市直接上报省。
(4)有关计划管理权限。省安排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指标,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技改、利用外资、进出口、能源、劳动工资、人口、高校及中专技校招生、农转非、科技发展、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各项计划,由省在杭州市下戴帽下达两市计划,并直接对口衔接。
(5)有关土地管理权限。在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内的建设用地,两市依法行使审批权限;超过市地级审批权限的,由两市直接报省审批或审核。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视项目建设情况适当追加两市用地指标。
在同等条件下,省里优先安排两市的造地改田项目,留在两市的造地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保护费在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6)有关建设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在两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预制构件、设计和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下(含三级)及市政、园林四级以下(含四级)资质企业,由两市自行审批;前述以上资质企业,由两市直接报省审批或转报。
(7)有关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两市享同地市级环境保护审批权。
(8)有关财税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和地方税管理享同地市级管理权限,有关报批事项由两市直接上报省审批。
(9)有关“农转非”审批权限。在省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和对象范围内,两市享同地市级审批权限。
(10)有关体改审批权限。地市级企业集团由两市审批,省级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两市直接报省审批。
(11)省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对象范围限在地市级的,一般通知两市参加,有关文件、资料也相应下发到两市。
2002年,省委、省政府实行新一轮的“强县扩权”政策(浙委办〔2002〕40号),按照“能放都放”的总体原则,将313项原属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17个县(市)和萧山、余杭、鄞州3个区,这次放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主要涵盖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扩权县(市)的确定,主要是综合考虑了生产总值总量及人均指标、财政收入、“九五”发展状况、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及县(市)本身的城市规划目标等因素,并确定了三项硬指标,即2001年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人均生产总值在15000元以上、不是财政补贴县(市)。当时全省符合这三条标准的有23个县(市),最后确定了17个县(市)和3个区。
“强县扩权”政策的实施,为经济强县(市)的发展增添了动力、激发了活力、增强了实力,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然而,随着2002年以来经济强县(市)快速发展,过去几轮的“扩权”已不能满足经济强县(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新的体制矛盾和机制障碍,尤其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已明显不足。并且,除经济强县(市)以外的其他县的发展也很快,普遍出现了县市一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