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13800000014

第14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9)

【案例释解】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修改合同,用人单位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某单位规定,凡来本单位工作的职员都须干满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一年后转正,工资上浮15%,奖金拿平均值,第三年工资继续上浮15%,奖金按部门利润提成。李某应聘到该单位商务中心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便匆匆签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事后李某才得知自己的试用期长达一年,心中很不舒服,几次要求与单位修改劳动合同。单位领导知道后十分恼火,遂决定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定某单位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其发放工资和奖金。

约定试用期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以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也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宜过长,试用期过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择业权。《劳动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是严肃的,必须得到公民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本案中,某单位与李某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某单位却无视法律规定而随意延长试用期,擅自规定职工的试用期为一年,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中约定一年试用期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李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裁定某单位撤销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撤销试用期条款,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李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处理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本条对服务期的约定、违约和报酬等作了动态、周全和细致的规定,处处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第一,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与合同期限有显著区别:

(1)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明显的法定性。

(2)服务期的利益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任意解约。而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亦不能随意解约。

(3)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期限虽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它与服务期的关系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关键。它们的关系应区分情形予以确定:

(1)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协商一致,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3)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以折抵,其支付的培训费应为扣除该折抵后的费用。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培训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约定服务期:

(1)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技能培训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培训费用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第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为了强化服务期的约束力,本条第2款允许当事人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同时对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限制:

(1)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表明此种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数额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

第三,约定服务期不得影响劳动者报酬的提高

本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换言之,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服务,是基于用人单位给予的专业技术培训而作出的承诺,这是劳动者就约定服务期负有的唯一义务,除此以外,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包括其劳动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获得提高的权利。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未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时损害赔偿的问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条款,但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录用该职工所支付的费用;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该职工单方辞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时应注意:

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必须是用人单位有支付凭证的、劳动者实际接受过的培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所有离职人员都要求支付培训费,而不论是否提供过培训;还有的用人单位将部门会议、出国机会等视为培训,变相要求支付培训费用,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赔偿金的具体支付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待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释解】

1.职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齐某从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2005年5月,某中学送齐某到该省的某师范大学进修。进修前,齐某与某中学签订了进修合同。双方约定: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应当回原单位工作,而且在五年以内不得辞职或调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2006年7月,齐某在某师范大学进修期满,回某中学工作。2007年3月,齐某与在异地工作的钟某结婚。同年5月,齐某向某中学提出了调动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夫妻二人两地分居的问题。学校要求齐某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齐某认为,某中学的上述做法侵犯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择业自主权和接受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准予其调动工作。

我国《教育法》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5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的上述规定确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时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齐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是行使其合法权利;某中学也履行了“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的法律义务。同时,齐某在行使其权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回原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这样做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的,它反映了用人单位先期投入和人才资源利用在一定时期有所回报的利益要求。这种利益要求用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贯彻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齐某不按进修合同的约定工作满一定的年限,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齐某与某中学的进修合同还约定:如果齐某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这是双方约定的齐某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分歧。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仍是所在单位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定权利,而且是不可逆转的。

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辞职或调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投入了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从这个角度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是比较可行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劳动者是否应当在此基础上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应当视劳动者辞职或调离的理由而定。对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调离或辞职,也完全按照违约处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本案中,齐某申请调离是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其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对齐某未到约定的工作期限而申请调离,不宜完全按照违约处理,令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齐某在赔偿某中学为其支付的进修期间的学习费用和报销的往返路费后,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同类推荐
  • 论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论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本书共十二章,分别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地探讨。
  • 现代服务业:特征、趋势和策略

    现代服务业:特征、趋势和策略

    本书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深入分析了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内涵、分类体系和理论基础,归纳总结了当前全球现代服务业发展总趋势,全面客观评价了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方针、 战略、重点、科技支撑体系和区域布局,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本书可供经济规划工作者、研究者、高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阅读。
  • 看懂中国经济的第一本书

    看懂中国经济的第一本书

    国外人说:看不懂中国经济,根据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中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早就应该降下来了。但让人奇怪的是,欧美等国家还没有完全从金融危机中复苏,中国2010年的GDP增速居然就超过10%了。国内人也说:看不懂中国经济,为什么居民收入增长跑不过GDP增速,也跑不过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呢?为什么人民币国内的购买力下降了,国际购买力却上升了呢?
  • 物业管理财务基础

    物业管理财务基础

    本书内容包括: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物业管理企业的资金来源、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报表、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等。
  • 国际企业联盟研究

    国际企业联盟研究

    本书全面系统研究国际企业联盟的社会背景、经济诱因、功能绩效、形态安排、治理结构等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道路选择。
热门推荐
  • 狂野邪神

    狂野邪神

    两指摘星辰,一手遮天地!自第九天他仗剑离去后,就再也没回来,从此天下少了一段传奇,多了一段传说……一人之力,是否可踏尽八荒百族?一剑之威,能否劈开九天十地?故事还的从第十天说起……
  • 魔巫至尊

    魔巫至尊

    先王去世,新王寂天即位。逝去的王最信任的魔导师甘道夫为先王祭祀,渡他进入亡灵疆域。刚刚即位的新王寂天将甘道夫召进王宫,并要求他寻找复活先王的祭祀物品:月光草,魔化磷粉,水晶尘,紫色的蘑菇,雪域女妖的面纱。甘道夫只感觉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却不知道新王寂天实际上正在暗中进行着一个惊天的计划。
  • 道王世界

    道王世界

    仙道、武道、阴府、妖域、巨能、魔法、科技这是一个七系能力共存的世界这是一个不走寻常路的主角纯力量压缩凝结的“芒”功能诡异多变的“神通”独立于七系之外的力量会如何搅动这个神奇的世界呢……
  • 魔剑情封缘

    魔剑情封缘

    慕容芷雪:“混蛋,明明你那么爱我?为何却总是选择逃避我对你的感情?”夜雨曦:“我……”惜叶紫樱:“你怎么可以这样?难道你真的要毁了这个世界才甘心吗?”夜雨曦:“呵?你心系天下,所以选择放弃了我,为何我不能为了得到你,而毁了这个世界?”冰蓝:“花心大萝卜,我要吃醋了。”夜雨曦:“呃…那个…冰儿,我……”
  • 酒之仙

    酒之仙

    “好酒!这是好酒啊!”一个青年在一具巨大的龙傀尸体旁,背着剑,拿着酒壶,大笑着。
  • 主神的灭亡

    主神的灭亡

    (本书施法者是修道者、法师的合体版)自道祖证道,三尊传法。这个无尽宇宙开启了修行之门。远古时的主神空间也重生在这个世界。然而,主神空间的策略走错了,祂以为自己还是最初之神,生命都还是当初的蝼蚁任其玩弄。修行之法的传播将要崩灭走上了末路的主神空间。(本人写书只为兴趣所以更新少但一定一周有一更。另向薄暮冰轮学习她的全书无收费章节并且我这是没女主的直男文。别以为我看过薄暮冰轮的书我就不写直男文了。)
  • 假戏真婚,老婆休想逃

    假戏真婚,老婆休想逃

    人前,他是她的上司,冷魅,无情。人后,他是她的雇主,“既然你缺钱,那好一百万,买你一夜!”这是一段见不得人的地下恋情。她用她的全部来爱他,他却不爱她半点,他亲眼看着她失去一切,毫无尊严的沉沦在这场豪门厮杀之中。庄柒终于明白,这个世上,男人是最不可靠的生物。再归来,她抽丝剥茧,涅槃重生,身边还多了一可爱的小萌娃。“柒柒,我似乎,爱上你了。”他将她堵在会议室的门口,手指温柔的触碰着她的脸颊。她冷笑,“可惜,你的爱,并不值钱。”
  • 契约豪门:恶魔首席太霸道

    契约豪门:恶魔首席太霸道

    为了大哥的赌债,为了重病的男友。她闭上眼睛,忍受刺骨的屈辱。他是高高在上的金主,她沦为了他的情妇。他冷酷绝情,她顽固抵抗。明明就是寻找梦中的影子,不知何时已经对她心悸不已。他倾尽所有只为博她开心,她却倔强的不肯接受。好不容易有所融化,打算敞开心扉,不顾一切的爱他。流产、报复、陷害、阴谋、迫害、背叛、身世、诅咒的揭穿,让她身心俱疲、累感不爱。远走他乡,只为寻求内心的平静。可是她的心再也平静不了,满满的被他占着。再次的回归,是开始还是结束?他的心是否还停在原地,等她回来?相爱的两个人又会有怎样的爱恨纠缠……
  • 子衿不语

    子衿不语

    “我们离婚吧”这句话成了诗茵四年的梦魇,那场差点要了她命的血色梦魇。在诗茵最伤痛,最难过的时候,是亲如姐妹的闺蜜们默默的守候支持,作为她最坚强的后盾,让她从新面对生活。本想掩盖的伤痛却因为白彦辰的归来一点点的被揭开。诗茵不懂白彦辰此番是何意?除了眼泪,诗茵什么都说不出来,她不知道她该如何去做,去面对往日的爱人。与此同时三个闺蜜也都陷入了情殇之中,她们四人是否能找到各自的幸福?还是沦陷在这情殇的苦海之中?
  • 独自前往

    独自前往

    本书包含短篇小说《黑皮信封》、《会说话的香水》、《一个包子》、《白手帕》、《一杯凉白开水》、《人生的梯子》,中篇小说《枪手奇遇》、《谁是失败者》、《心酸的婚礼》、《患难的真情》、《惊魂的捆绑》、《绝不饶恕》,有浪漫的生活,有曲折的情节,令人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