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主要研究结果
综合本项研究的全部内容,得到的主要结论和观点如下:
(1)土地公有制这样一套规则系统,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提供的“模糊空间”,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产生了辩证的深刻影响,形成了当代中国的独特的国家、产权和市场关系。中国的现行经济形态已经不再是西方教科书上所讲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不是典型的西方市场经济,它是建立在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之上的政府主导与资本自治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从1978年中国进入转型发展阶段以来,迄今中国的宏观调控也还没有定型为一种稳定、成熟的形态,还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中国转型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这是由中国转型发展的超常规特殊复杂性决定的。
(2)在当代中国转型发展进程中,随着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完善和走向成熟,今天国家对经济社会资源的控制日渐松弛,在消费品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上国家几乎不再行使权力了,在资本市场上国家也不再是绝对的垄断者,劳动力自由流动和人民自由选择职业已经成为常态。但是,由于坚持土地公有制,以及土地要素市场化的缓慢进展等原因,到今天国家垄断和控制全国土地资源的格局几乎还没有出现大的松动,土地政策成为政府制导转型发展的关键抓手和着力点,中国转型发展进入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国家开始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地根经济作为中国转型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其现实体制基础就是中国现行的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上,国家对土地垄断和控制权的要求、社会对独立土地财产权的要求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在“两权分离”架构中对立统一在一起,“两权分离”架构的开放性和弹性展现了它容纳不同生产力水平、适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要求的旺盛生命力和广泛适应性。公有土地产权的“模糊”和“清晰”相得益彰地融合在“两权分离”架构中并不断随时空而调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当代中国转型发展的独特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理解“中国特殊论”的锁钥。
(4)当代中国转型发展进入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之后,土地成为政府主导和调控转型发展的关键抓手和着力点,这并不意味着重新回到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老路上去,而是在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基础上,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土地宏观调控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干预和影响,是在尊重和运用市场法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土地市场的引导、干预和矫正而实现的。当然,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不排除特定情形下运用一些计划手段直接配置土地资源,呈现出替代市场的特征。但是,土地宏观调控总体上是在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基础上进行的。
(5)土地宏观调控是中国特色宏观供给管理政策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它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资源政策等一道成为中国宏观供给管理政策的重要支柱。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核心目标并不是矫正由偶然性的需求或供给冲击因素造成的宏观经济总量失衡,而是要针对中国转型发展中的系统性、体制性和结构性因素所造成的宏观经济失衡,在质态上改进和提升中国经济机体,培育出中国经济围绕均衡点前进的自动持续增长机制。
在现阶段,土地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土地政策参与产业结构调控;土地政策参与区域协调发展调控;土地政策参与城乡统筹发展调控。土地宏观调控的路径有三条:一是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二是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三是基于可转让配额的土地宏观调控。
(6)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实质是政府直接决定土地资源配置的方案,属于最具有行政性、命令性,效力也最为猛烈的调控方式。其中,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是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征收征用政策等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政策工具。政府在实施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决策时,能否实现和取得预期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关键在于决策人员能否准确把握在外部性条件下MB和MB两条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位置。否则,土地宏观调控就可能是“盲人摸象”、甚至乱弹琴。
(7)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实质是通过经济诱性、市场性的激励因素来引导土地需求变动,间接达到影响和促使土地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动的政策目标。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手段。同样,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能否取得和实现预期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关键也是决策人员必须准确把握MB和MB两条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位置,才能制定和实施恰当的t和s政策。当前,我国政府采取的“限地价、限房价”以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实质是价格管制政策,属于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和本书逻辑体系中的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大相径庭。
(8)基于可转让配额的土地宏观调控,就是试图将土地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配额管理)和市场机制(允许配额转让)结合在一起的土地宏观调控方式。可以预期的是,若承认各地区均有权按同一标准分配取得一定额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区既可以把自己的配额转化为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可以将其配额拿到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上有偿转让给其他地区,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显化不同地区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真实需求,从而增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区际配置决策的灵活性、分散性和适应性,实现行政管制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统一。
(9)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是土地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之一,它通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投放的节奏、数量等,实现对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的矫正,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趋于均衡。现阶段,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基于数量的土地公共干预,是以行政管制的方式直接决定土地资源非农化配置的数量规模,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则处于辅助的地位。2003年以来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实现了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预期目标,新增建设用地的宏观利用效率也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