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地(拆迁)程序
在样本村中,对征地(拆迁)做到事前公告的村有8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召开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有8个村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是补偿方案与安置方案。9个村庄对补偿方案采取各种方式(如广播、张贴告示等)予以公告。8个村也对补偿费的利用方案予以财务公开。这里说的事前公告,只是两公告(即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征地方案公告几乎没有开展。
样本村的农民对补偿款的计发标准和计发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基本满意。在10个样本村中,9个村在征地(拆迁)项目施工前,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就征地方案及补偿方案达成协议,有3个村在施工前各种补偿并未及时到位。由于征地补偿款发放不及时、劳动力安置、拆迁过程中住房分配不公等问题,有4个样本村的被征地农民到县级或地市级政府部门上访,个别村甚至引发与施工单位的激烈冲突。上访事件75%的获得了政府的回应,并得到较好的解决或得到了一些安抚。村干部对农民上访的具体措施虽各不相同,但基本的工作原则都是积极做上访农民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再采取一些安抚措施,力争化解或劝阻农民上访。
4.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情况
所选择的样本村中,集体土地出租是较为普遍的情形。10个样本村中,有5个村存在几亩至几十亩规模不等的集体土地租赁现象,其中有1个村将征收后的剩余土地全部出租。
调查结果表明,集体土地的承租方一般是本村或外来企业或个人,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调查发现,也有一例属于镇政府租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政府办公大楼。集体土地出租的价格一般为800~1500元/亩,租期一般3~5年。对于租赁时土地上尚存有青苗的,一般由承租方予以青苗补偿。青苗补偿一般直接发放到个人,或者随土地租金一并在村里做一定比例的预留后按全村人口平均发放。如果一次性租地规模较大(一般是几十亩以上),还要进行承包地的大调整。租金的主要支付方式是每年支付一次。在租金兑现的及时性上,调查结果表明,除政府租地拖欠外,其他尚未出现拖欠现象。
5.征地(拆迁)前后农民生产生活的变化比较
就10村整体而言,征地前后农民就业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全职务农比重变化幅度最大,征地后较征地前降低了12.5个百分点,由42.2%降低为29.7%;其次是以他业为主兼营农业的类型,征地后较征地前增加了9.9个百分点,由18.5%上升为28.4%;变化幅度最小的就业类型是以农为主兼营他业,征地后较征地前降低了3.8个百分点,由23.3%降低为19.5%。
统计结果显示,征地前,农民参加就业培训的村有2个;征地后,农民参加就业培训的村数略有增加,有3个村。就单个村分析,征地前后农民参加就业培训的比例变化最大的村,征地后较征地前增加了23个百分点,且征地后参加就业培训的人数中,有33%的接受了成人教育或学历进修。
就业途径方面的变化。总体看来,10个样本村征地前后农民的就业中介途径变化不大,都主要是通过亲友介绍,其次通过招聘广告。征地前后,农民就业通过亲友介绍的比例在50%以上的有8个村。征地前后有所不同的是,征地后个别村也通过政府或用地单位安置就业解决了少量的农民就业问题。
就人均总收入水平而言,征地前人均收入区间为2500~7000元,征地后变化区间扩大为2300~10000元。统计结果显示,7个村由于征地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均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提高的最大幅度为83.3%,有3个村庄则因征地而导致收入水平的下降,降低幅度最大的为15%。
从收入的来源上看,征地前后农业、二三产业经营及工资劳动报酬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重要程度有所改变。征地前,农业收入占人均总收入比重在50%以上的村有4个;征地后,下降为1个村。与此相对照的是,工资及劳动报酬占人均总收入比重在50%以上的有4个村;而征地后,达到6个村庄。在人均总收入中,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在征地前后则保持了相对稳定,都处于10%~40%的区间内,这说明征地前后农民的自主创业能力变化不明显。
农民对征地前后生活水平变化的感受,有70%的村感觉生活水平提高了,30%的村感觉生活水平下降了。这一点,也可以从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变化上得以验证。征地前,农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为1500~3500元,且主要集中于2000元左右;征地后,人均消费支出增长为1800~4600元,主要集中于2200元左右。但据调查,失地农民对这种生活水平的提高的持久性是有所担心的。
调查资料显示,征地前后,除地处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善南办事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定,为其所辖村的失地农民建立了生活补助金制度和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外,其他乡镇的村庄均未专门对失地农民办理其他各种社会保障。
6.征地对集体经济的影响
2001-2005年,样本村中,集体资产总量逐年增加的村有4个,增长的速度由低到高依次为6.4%、7.85%、7.9%、12.1%;资产总量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村有5个;资产总量明显减少的村有1个,其锐减的原因是,2004年村集体将资产变卖给个人。从村集体负债上看,无负债的村有5个;负债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村有2个;负债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的村有2个;负债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村有1个。在样本村中,各年度收支相抵后略有结余的村有2个;四个年度收不抵支的村有2个,两个年度收不抵支的村2个,1个年度收不抵支的村4个。
从样本村的财务收支状况表可以看出,征地对大部分村的收支状况有显著的影响。2001-2005年,有3个村收入呈现相对平稳的增长趋势,收入的增长速度由高到低依次为:21.5%、10.5%和7.0%,其余7村的集体收入各年度变化较大,呈现骤增骤降特征。从变化的年份上看主要集中于2002-2004年,这些变化与征地发生的时间基本一致(在18次征地中有14次发生在这三年)。
从收入结构看,样本村各年度的村级总收入主要由农业收入、发包收入、两税附加收入(2004年之前)及其他收入(主要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构成。就村级总收入中的农业收入看,只有4个村其总收入中包含此项收入,且农业收入占村级总收入的比重各村之间大不相同,从1%至60%跨度较大。此项比重最高的村(地处农业大镇)可达91%,近年来该村此项收入比重虽逐年递减,但至2005年仍占54%。
构成村级总收入的第二个重要来源是发包收入。样本村中90%的村其总收入包括此项收入。在此项收入中,企业上交利润部分所占比重普遍较大。由于上交村集体利润取决于村办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导致了此项收入在村级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因村而异,因年度而异。此项收入中的租赁收入部分主要是来自于土地租赁收入,50%的村都有此项收入,但所占总收入比重各村之间差别极大,同一村各年度也因总收入的变化而具有明显差别,有3个村此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10~20%,而另外两个村此项收入比重甚至达到了其总收入的30~50%(各年份具体比重略有不同),最高的年份可达90%,可见土地租赁收入已经成为这些村的重要收入来源。
村级总收入中的第三个重要部分,是土地征收收入。2001-2005年间,先后有4个、4个、7个、7个、3个村其总收入中包括此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0%~20%到80%~97%。其中,有5个村此项收入一般占当年度村级总收入的95%以上。
2001-2005年,样本村中多数年度支出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村有5个,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村亦有5个。有6个村年度总支出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有1个村对应于其总收入的骤增骤减变化,各年度总支出亦呈现相同的变化特征;其余的村各年度支出水平无明显变化。
在村级总支出中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用及公共事业投入。就经营支出看,10个样本村中有6个村包括此项支出,且支出金额占总支出水平的比重一般为20%~50%,个别年份稍高或较低。
村级总支出中的第二项重要支出是管理费用。此项支出一般稳定在总支出的10%-30%,各年度亦有差异,个别村的个别年份可达50%,最高可达90%以上。
第三项支出是福利费用。该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主要集中于10%以下的水平,个别年度稍有增加,个别村的个别年份可达20%左右。亦有个别村此项比重稳定在30%左右的水平。
第四项支出是公共事业投入。从投入去向上看,主要投向村庄道路、农田水利及村民医疗保险等。
调查结果显示,征地前后集体资产管理方式变化不明显。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统一管理方式的村的多数被访干部认为,对于大部分生产用资产可以出租或变卖给个人,并由个人向村民提供有偿的生产性服务,这样可强化管理者责任心,有利于对于资产的维护。也有小部分村干部坚持认为若承包给个人,可能会因承包者责任心差而不利于资产的使用与保护,而统一管理可便于集体统一调度使用,可以为村民更有效地提供服务,必要时还可向村民提供免费服务。
征地前后村集体的服务功能未发生变化的村有4个,发生变化的有6个村庄。对于发生变化的村,征地前,村集体主要向村民提供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生活服务;而征地后,村集体主要协助政府组织好就业培训,向村民提供就业信息,协调土地调整过程中的各种纠纷。有的村干部认为,由于不允许集体预留部分征地补偿款,所以许多破旧损坏的集体资产难以及时得到维修与更新,致使原来对农民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不停止,或者开始向农民提供有偿服务。
7.村干部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认知被访村干部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解,认知偏好从高到低的顺序是:集体所有意味着人人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应按人口平均承包;集体可以随时调整土地,也可自主决策将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所有意味着村集体(村委会)享有最终的所有权,农民30年承包期后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在征地中如何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村干部的认知偏好从高到低的顺序是:因征地方是国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集体难以与国家抗衡,在法律上难以有效保护所有权,只能在经济上有所体现,尽力争取提高补偿标准,维护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既然归集体所有,国家要征收土地就必须通过村集体成员讨论同意;缩小征地范围,并给农户留下一定量的口粮田。
总体看,村干部对于土地所有权保护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由于国家征收土地的强制性,已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同程度的遭到漠视。多数村干部认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征地的法律强制性,作为土地所有者,他们难以在法律上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发现有90%的村干部认为,当前农民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手段。因此,当问及“农民失地后最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时,80%以上的村干部把“政府要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和“政府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作为迫切的选项。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村干部认为应该提高补偿标准的占60%,30%的村干部坚持应该允许农民自己进行非农开发,这样既能体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也能保证充分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长期稳定性,还能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
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样本村所有村干部均认为应该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村里所有农户,然后进行承包地的大调整。
11.2.4失地农民入户调查结果
2005年底,295个样本农户平均人口3.8人,劳动力2.7人,家庭成员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占65.1%。户均生产性资产价值10453元。户均承包地面积被征地前为2.66亩,被征地后为1.34亩,宅基地面积被征地前0.36亩,被征地后0.31亩,户均失地1.37亩,失地率45%。户均年现金收入18276元,年生活现金支出11534元。40.7%的被访者认为,自己所在的村在当地属于比较富裕的村;58.2%的被访者认为自己所在的村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65.1%的被访者认为自己的家庭在本村属于中等水平;认为自己家庭属于较富家庭的占16.3%;属于较穷家庭的占18.6%。调查结果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