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分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被业界简称“新八条”。“新八条”是在当前部分房地产市场投资规模过大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国务院审时度势,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继续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出台的重要举措。“新八条”强调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任务,并且出台了具体的调控措施。这次调控措施重在调节需求,同时加强供给结构的调整,从供需双方面进行调节:一是对正常的住房需求进行了合理引导,通过根据收入水平状况确定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强化信贷审查,引导人们的合理需求。二是控制住房的投资性需求和被动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通过土地、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从交易环节抑制炒房。对于购买商品房不足一定年限出售的要加大税收。对于内资炒房者,需要通过加大税收力度进行限制;而对于大量外资的投机性购房,则通过加强金融监管以及税收进行共同调节。三是加大了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以调整住房结构。在土地供应上,适当增加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并且加强了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提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提出要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并且把制定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落实中央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决策,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4月30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八条具体意见,被业界称为“新新八条”,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新新八条”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全额(售房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差额(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征收营业税。
2005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提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详细列举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项目目录。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具体指导行业用地供应。对于鼓励发展类产业,即那些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如基础性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要积极供地,保障其用地需求。确保农业生产用地(重点保障商品粮、棉、油、糖、肉、毛等农产业生产基地建设)、西部开发、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用地。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即那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产能明显过剩的产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审批,限制土地供应,符合国家公开市场化方式供地的,要积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供地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于淘汰类产业,即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业,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批准用地。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供应管理的具体要求。通过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意见》指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按照这一标准,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根据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综上所述,近年来,土地政策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过热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在这一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0.2.2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部门结构
在当前这一轮“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中,土地政策的作用机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实现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干预和调整,并通过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动连锁影响产业和部门结构的调整和演变。因此,从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变动,可以间接考察和反映出土地政策参与产业和部门结构调控的效果。
自2003年起,土地供应按用途分类标准调整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八个类别。
在历年的土地供应结构中,工矿仓储用地所占比重最大,第二位的住宅用地,第三位的为商业服务用地。2003年新增建设用地286436.66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为116379.42公顷,住宅用地为63751.63公顷,商业服务用地为53676.46公顷。2006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到204254.64公顷,但工矿仓储用地仍高达92947.95公顷,住宅用地为45158.02公顷,商业服务用地减少到16886.30公顷。
2003年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所占比重分别为40%、22%和18%;2006年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所占比重分别调整为46%、22%和8%。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两项加总就是通常讲的房地产开发用地,2003年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占比重为40%,2006年仍然高达30%。
工矿仓储用地所占比重都在40%以上,而且处于上升趋势;住宅用地供应稳定,所占比重在22%。商业服务用地所占比重相对下降,从2003年的18%下降到2006年的8%;交通用地所占比重呈微幅上升趋势,从4%上升到2006年的7%;水利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也呈现微幅上升,从2003年的1%上升到2006年的4%;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重呈消长变化,二者比重之和相对稳定。
2003-2006年四年中,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公用设施用地54875.31公顷,供应公共建筑用地55933.16公顷,供应交通运输用地53775.18公顷,供应水利设施用地22377.8公顷。这四个类别用地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2003年为17.1%,2004年为17.4%,2005年为18.7%,2006年为23.2%。
可以看出,土地政策参与转型期宏观经济结构调控,其着力点就是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在2003-2006年间,加大了社会发展和民生用地,住宅用地供应所占比重22%以上,包括商业服务用地在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占比重都在30%以上;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这四个类别所占比重到2006年高达23.2%。适应和满足快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要求,这一期间的工矿仓储用地所占比重维持在40%以上,2006年达到46%。
10.2.3简要的结论
综合本节的分析,近年来中央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围绕产业结构和部门结构两个靶标,卓有成效地参与了转型期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控:
(1)从运用的政策工具看,大多数属于行政手段,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都是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是政府直接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在各产业和各部门的配置结构。这一期间,也运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差别化的土地税费政策等,则是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是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土地公共干预。
(2)从政策效果看,初步扭转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在满足快速工业化对工矿仓储用地的同时,社会公共用地和民生用地供应充分,促进了以城镇化为导向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经济部门的发展;另外,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通过严格的土地供应目录政策,迅速有效地实现了对过热、过剩和淘汰类产业的压缩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