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概述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这些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
首先,比较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有一定的时间差。这主要是土地保障降低了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紧迫性。
但是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西方国家仍然将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强调政府责任的普遍性,保证公民平等享受社会的福利,并把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
其次,国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投资互助型、福利型和自我投保型。投资互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并且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养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DC)。
其在强调个人的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缴费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均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制(PAYG)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自我投保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则以新加坡为代表,它采取中央公积金的方式,完全采取个人积累的形式,国家不负责投保的责任,仅仅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优惠。由于农民作为自营者不存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而养老金的缴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来负担。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投资互助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能够较好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可以较好地抵御人口老龄化的风险,同时也不至于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第三,国际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发展也比较充分。但是,从国际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现实的状况来看,也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其一,全球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到2025年,除非洲外,世界其他地区均进入老龄化时代,而到2050年左右世界人口老龄化将达到一个峰值,预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到世界总人口的27%以上。人口的老龄化给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给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带来了冲击。
其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出现困难。福利型养老保障由于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使得政府财政负担面临压力。对于投资互助型养老模式,各国面临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此外,各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如土地是否作为农民养老的主要支柱,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何建立起适应农民广分布、强流动特点的养老保障管理体制等等。对于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制度本身的适应性问题,各国已经将完善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西方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1.法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法国于1952年正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对象包括农民(自有土地的农场主或农业经营者)、农民家属以及农业工薪人员(包括农业工人及为农业服务的相关行业的职员)。从范围上看,法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将所有的农场主及其家属和其他共同劳动者都纳入了这个体系。
法国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促使年老农场主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年轻一代,从而提高了现代农业化的水平。
法国的农村社会互助会(MSA)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将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两部分:人均保险费和比例保险费。其中,人均保险费部分按人头确定和缴纳,比例保险费根据农场主纳税登记收入计算和缴纳。农场主本人须交纳这两部分保险费,但其配偶和其他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只交纳人均保险费。养老保险的给付方面也分为两部分:基本养老金和比例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是农场主、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其他家庭成员都享有的养老金部分,比例养老金只是农场主才享有。除了上述的基本养老金和比例养老金部分,法国政府也鼓励农场主及其家属和共同劳动者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以增强老年的抗风险能力。
在法国的农村养老保障中,政府担负起了重要责任。与此同时,法国也积极在农村开展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减轻财政的负担,同时增强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2.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德国于1951年颁布建立了适用于独立经营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法,有覆盖面广、标准较高、津贴较多、管理水平较规范的特点。而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所有农民都要参加。在参保对象的确定方面,包括了农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以及农民的共同劳动者群体,与法国的情况十分相似。德国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的,并且是相对独立的强制保险。与“福利国家”一元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从“公民”队伍中剥离了出来,并设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农民可以农业劳动者的具体身份获取相应的权益。
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基金主要通过保险费和联邦资金进行筹措。农场主按照同一标准交纳保险费,而共同劳动者所缴纳的保费是统一保费的50%。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现了向低收入人群的倾斜,如农场主及家属人年收入为1.6万马克,个人月交116马克,国家补贴174马克;如人年收入达到3万马克,个人交278马克,国家只补12马克。但是随着农业从业人员的减少,国家补贴给农业保险事业的经费也越来越高,大部分用在了农场主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上。德国农村社会养老金的支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男要达到65岁,女要达到60岁,并且要缴满180个月的保险费。养老金支付主要是现金支付,月养老金为养老金基值乘以级数。
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近五十年来,保障了农业主平等地享受了社会福利,促进了农业经营者的年轻化,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但是,随着被保对象的增多,政府的财政负担也越来越重,被保人的缴费负担也大幅增加。
3.加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加拿大的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主要模式是建立于1990年的收入稳定账户计划(The Net Income Stabilization Account,NISA),是政府根据“农民收入保护法(FIPA)”专门为农场主及其家属设立的,也是农场主及其家属的收入安全计划的主要部分,以保证最低水平的农民收入稳定和建立农民年金基金。
加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由NISA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参加NISA的人必须拥有或参与一个农业经营实体,并参加该实体日常农事经营,拥有至少10%的选举权或成员股本。每一个参加农场主年金计划的人都有一个个人NISA账户,该账户包括两个部分,即个人基金和政府基金。个人基金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政府基金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匹配的款项,即保费补贴和两个基金存款的利息。
NISA参加者可以在退休之前不支取账户中的款项,将账户余额作养老用。但也可以在规定的最大额度内计算并从账户上支取一定的款项。投保农民某一年如果需要从账户中按规定提款,需要履行一定手续,就是先向NISA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通知其存款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提出款项。参加该老年保障计划的农民可以任意转移其账户到新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要是与NISA管理委员会签约的金融机构都可以。
个人基金账户转移后,政府基金账户也自动随之转移。
加拿大的农场主养老金计划是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符合条件的农场主及其配偶都可以参加,对参加者政府都同样给予匹配资金。但是退出计划所提款项要纳所得税,中途要退出可以向NISA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在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其账户余款。也可以在几年内逐年提取其账户上的余款,逐年提取时每年最少可提取20%的账户余额,开户银行在最后一次提款时支付全部利息。
4.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947年日本政府出台的《农协法》,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纳入到了国民养老金体系中。1971年,日本实行了农民养老基金制度,把农民年金分为老龄年金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作为国民养老金的重要补充,体现了自愿性的特点。2002年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DC计划)。国民年金包括基础养老金、等额给付金,但是不包括先前的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
日本农民加入养老基金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年龄应在60岁以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时间不少于60天。此外,日本政府推出国家补助,补助给那些加入农民养老基金20年以上的农民,农民在65岁后,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在支付方面,日本农民养老金采用的是预算平衡的办法。日本政府每一年承担大约30%的基金支出,其余的由年金制度提供支持。也就是说,在农民的养老金构成中包括了两部分:保险费和国库补贴。
在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日本的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农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拉美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概况
1943年墨西哥社会保险法案颁布,社会保障扩展到整个国家,但是法案中最初并没有考虑农民和自雇型城市工人。直到1956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才扩大到生产甘蔗的农民,规定按每公斤产糖征收一个固定数额的保险费,50%由生产者支付,25%由种植者负担,其余25%由国家补贴。虽然1972年以后社会保险又扩大到了剑麻和烟草种植者,但是并没有扩大到普遍意义的农民。在1973年社会保险法修订中将投保人分成了三类,即领工资的农民、农村或农村信用社的农民以及不属于这些社团的公有土地上的农民。其中,领工资的农民要参加城市的普通社会保险,农村或农村信用社农民由农村或农村信用社负责支付全部保险费的50%,余下50%由国家承担,不属于公有土地的农民则由个人和国家双方负担。
但是墨西哥社会养老保险扩展到农村的进程很慢,覆盖面仍然很窄。这是因为墨西哥工业化发展策略存在明显的缺陷,特别是二元社会结构面临的问题,导致社会养老保险的扩展水平很低。此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墨西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缺乏制度支持和稳定的国家财政支撑,过于依赖向国外借款,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缴费的现收现付模式,从计划开始城乡贫困人口就被排斥在外,造成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结果。但是从墨西哥向农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结果来看,证明了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降下来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四)苏联、东欧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概况
1.苏联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苏联的农业经济模式是以集体农场为代表的集体农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进行农业结构的安排和农产品的调配,通过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劳动者进行生产。但是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往往会造成农业较高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农业的竞争力。苏联的农村养老保障也是依托这种特有的农业经济形式而产生,并具有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显著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