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提出,吴江市不断完善环保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各镇、经济开发区实行经济指标和环境指标双重考核,既考核GDP,又考核COD。同时,积极探索污水治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了排污企业交纳污水处理费,水处理公司负责处理污水,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的格局。2005年,在全市开展的小化工和旧桶复制业专项治理中,共关闭化工企业、化工车间53家,取缔旧桶复制企业101家。对盛泽镇各印染企业实施了严格控制生产设备、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总量的“双控”限量限产措施,各印染企业的污水排放量被限制在排污总量的65%。另外,充分发挥盛泽印染企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对各印染企业每月的用电、用水、排污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实行相互监督,自我约束。市环保部门还对污染企业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特别侧重夜间突击检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吴江市投资910万元,购置了远程监控设备,建成了环境自动化监控中心,对46家重点污染企业实行远程实时监控。吴江市还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截至2005年底,全市实行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已有18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达67家,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达46家。2006年,还将有35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四、从跨省水污染案中得出的几点启示
盛泽镇对嘉兴市的水污染案,涉及两个相邻的省,前后历时10多年,并采用过多种处理办法,对于研究负外部性的矫正方式,具有典型意义。本人认为,从这个案例中,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
启示一:“科斯定理”只是一种思路,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具备适用的条件。
按照科斯的说法,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若交易成本为零或可以忽略不计,则无论初始时谁拥有产权,市场机制都可以把外部性内部化。在这个案例中,假设盛泽的企业直接排放废水给嘉兴的养殖户造成的损失总额为700万元,治理办法有两种:第一,盛泽的企业安装治污设备,费用为500万元;第二,嘉兴的养殖户搬迁,费用为600万元。无论法律允许盛泽污染,或者允许嘉兴不受污染,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市场均衡的结果是有效率的,即选择第一种办法。
如果法律给予盛泽的企业直接排放废水的权利,那么,嘉兴的养殖户就会出资给盛泽的企业安装治污设备,因为费用只有500万元,低于搬迁的费用,也低于受污染的损失;如果法律给予嘉兴的养殖户不受污染的权利,那么,盛泽的企业就会主动安装治污设备,因为它们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安装治污设备的费用只有500万元,比承担搬迁费用或赔偿污染损失更合算。
但问题就在于,科斯所说的两个条件在这个案例中都不具备。
第一,产权无法明确。麻溪江水域属于涉及两省边界的公共资源,产权归谁所有并不明晰。理论界关于外部性的起源,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市场机制论和产权不清论。从本案例来看,产权不清是负外部性根源的最好解释。
本人在考察这个案例的时候,曾经冒出一个“一体化”的念头,即干脆由中央政府出面把麻溪江水域划给江苏省,或者把盛泽镇划给浙江省。但仔细推敲就觉得不可行。把整条江划给江苏省,且不说浙江省能否接受,只要印染企业直接排放废水,污染问题依然会发生。只不过在同一个省内,政府协调的成本相对小一点而已。至于把盛泽镇划给浙江省也不现实,辖区边界的形成有其历史、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为了矫正外部性而频繁变动。
第二,交易成本不可能忽略不计或者为零。通常认为,交易成本中包含搜索信息的成本、谈判的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以及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成本。本案例中,仅就谈判成本而言,就难以忽略不计。被污染者即嘉兴方面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仅养殖户就有几百户;污染者盛泽方也有近30家印染企业。于是,嘉兴方无法直接与盛泽的印染企业进行谈判,因为联合起来进行谈判的成本非常高。如果再考虑信息搜索成本、合同签订成本以及合同监督成本等,加总起来的交易成本肯定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嘉兴方因污染遭受巨大损失的47户养殖户曾经将盛泽的21家印染企业告上法庭,并且最终获得赔偿。后来,盛泽的印染企业又偷偷排放污水,嘉兴方为什么不再次诉诸法律呢?
本人估计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科斯所说的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但这并不等于说科斯定理就不成立。只能认为,科斯定理只是提供了“可以按照市场法则去矫正外部性”这样一种思路,但未必是直接可以应用的操作方案。如今,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产权不清则会导致“公地悲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产权是无法厘清的,一定要厘清,就必须寄希望于技术的突破。同时,交易成本无时不存、无处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是因为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使外部性得以顺利矫正,更多的情况下,恰恰是因为人们念及交易成本太高而干脆放弃外部性的矫正罢了。
启示二:政府规制能否奏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成本。
在2005年之前的几年里,水污染纠纷的处理主要靠嘉兴市和苏州市的协商,而且这种协商都是在中央有关部委的牵头下进行的。与“沉船筑坝、断河抗污”这种“私了”方式相比较,政府协调属于“公了”。实践证明,政府规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矫正负外部性的作用。但是,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对于政府规制的作用要客观地评价。
根据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及江、浙两省四方达成的调解意见,盛泽方必须逐步落实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整改方案和污水排放总量削减方案。这种以勒令厂商安装防污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规制办法,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等优点。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盛泽方27家印染企业之间的外部边际成本并不相同,政府统一规定排污标准,实际上难以实现效率。如果政府分类执行排污标准,又会引起寻租活动,而不论类别的确定是否合理。
更棘手的还在于,政府的监督成本过高。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有限,环保执法不可能每时每刻进行。同时,政府规制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多次博弈,因而盛泽的一些企业,故意避开两地环保每个星期四的联合监测时段,选择在双休日或者下雨天间歇性排放。当盛泽的企业获悉嘉兴启用长虹桥自动监控站以加强麻溪江水质监测时,便改由镇东排涝站流入嘉兴北部。可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此看来,当监督成本过高时,政府规制就会失去其作用。
加之,政府规制作为公共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居民行为进行的一系列引导、协调和规范活动,其规制成本还包括了制定法律法规的成本、搜集被规制者有关信息的成本、执行法律法规的成本,等等。因此,监督成本只是规制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成本的大小必然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就水污染问题而言,与是否跨越辖区密切相关。本案例涉及两个省,假如涉及两个国家,那么,规制成本肯定更高。
本人在考察这个案例时,也产生过这样的想法:能否发挥转移支付的功能,即由中央政府出面从江苏省征集一笔经费补贴给浙江省。从理论上说,矫正辖区之间的外部性正是转移支付的功能之一,应该说可以这么做。但是,中央政府专门从江苏省征集一笔经费,然后补贴给浙江省,一征一补本身都是有成本的,而且因为涉及到多家纺织印染企业和多家养殖户,估计征集成本和补贴成本不会是一个小数目。这样,虽然外部性有所矫正,但社会福利可能并不增加。
启示三:先进的技术与良好的制度相结合,能激励人们避免或减少对他人产生负外部性。
1867年,美国人约瑟夫·格利登发明了有刺铁丝网。它被认为是“改变世界面貌”的七项专利之一,同时也是19世纪人类社会“十大发明”之一。
有刺铁丝网缘何获得如此高的评价?原来在早期的美国西部大草原上,流行的规则却是“圈出”。农场主要想自己的麦子不被牛吃掉,只有把麦田圈起来,把牛圈出去,否则便得不到赔偿。换句话说,在敞开的土地上,牛群有白吃的权利。尽管那时很多牧场草地都有了归属,但是由于条件局限,很难划清界线。
有刺铁丝网发明后,阻拦畜群的栅栏更加牢靠,而且制作简单、成本低廉,牧场主们纷纷采用铁丝网把自己的牧场和他人的牧场区分开来,产权界限清清楚楚。据美国有关统计资料,1874年有刺铁丝网的销量只有1万磅,1880年,其销量猛增到8050万磅。有刺铁丝网的产生使得维护牧场私有产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公地悲剧”随之终结,西部边疆的开拓也得以最终完成。
但是,如果单纯地把负外部性的避免或矫正归结于有刺铁丝网这种技术的创新,未免失之偏颇。因为分隔牧场的铁丝网,完全是君子界线,堵不住小人。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的权威。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有刺铁丝网这种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界线,才具有约束力。
把有刺铁丝网事件与边界水污染案相联系,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性的东西。这就是通过技术与制度的共同作用来矫正外部性。
吴江市推行的“有偿排污权”制度,从县域外部看,是一种将印染企业的污水统一进行处理的办法;从县域内部看,则是一种排污权交易方式。排污权交易是基于市场法则的新兴环境治理制度,企业想争取更多的排污量,就要想办法从别人手里去购买,当然也可以将省下的排污量卖给其他企业。排污权交易的合理性是,由于“多排污水多付费”,减少企业为排污所付出的成本,也减少政府治污的支出。但是,排污权交易也有弊端,排污权进入市场后,企业购买了排污指标,会更加认为排污是理所当然的。另外,有排污权节余的企业可能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不过,这种弊病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排污权价格得以消除。
吴江市通过推行“有偿排污权”制度,使27家排污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大为增强,关键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迫使企业走技术改造的道路。由此足见市场机制的威力。盛泽的印染业都是私营企业,地方政府没有理由过度干预企业的行为。而且,这些企业的规模都不大,如果由每家企业单独购买高档的治污设备,自行处理污水,治污成本很高,企业难以接受。现在实行印染企业从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排污权的办法,终于使困扰多年的边界纠纷基本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使印染企业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多排污水就要多付费;另一方面使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在处理污水时,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技术对制度实施和制度变迁的作用是通过改变制度实施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得以实现。一种新的制度,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能实施。而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技术条件和水平。技术条件不具备,就会使新制度无法实施。没有有刺铁丝网,私人牧场制度难以实施;没有先进的治污技术,集中处理污水无法成为现实,“有偿排污权”制度也推行不了。当然,技术与制度之间的联系是双向的,技术创新固然决定着制度的创新和实施,制度本身也决定着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在“有偿排污权”制度条件下,多排污水就要多付费,27家排污企业不得不眼睛向内、挖潜改造,把“增效减污”的专家请来,改造生产过程。这就是明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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