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收入差距的适度性判断
就浙江的具体情况而言,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是否适度,也正是本研究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1954年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提出的倒U型理论,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创造”与“破坏”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并影响着收入分配。收入分配的差距与人均国民收入高低相关,大体经历一个这样的过程:在经济发展初期,收入分配将随着经济发展而趋于不平等,逐步扩大后有一段稳定时期,到达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收入分配的差距将会缩小,从而形成一条倒U曲线。根据倒U型理论假说,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非农人口所占比重达60%~70%的时候,收入分配达到U型曲线的拐点,收入差距将会呈逐步缩小的趋势。2002年浙江人均GDP为16838元,相当于2000美元多一点,而城镇人口比重(城镇化水平,按居住地分)为51.9%。就浙江居民收入差距而言很难套用这一理论,因为按人均GDP来看,浙江居民的收入差距应该已经达到“拐点”,即将呈现下降趋势;而按照城镇化人口来看,居民收入的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
由此,我们认为,浙江居民收入差距还将维持在已有的水平,即基尼系数在0.4上下波动,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也将保持在2左右。
而且,从现阶段收入差距这一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全省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重点应是消除和抑制居民收入差距中的结构性矛盾,即弱化制度内分配的平均主义,强化制度外分配的调控力度,根除法制外分配的“黑色收入”。以适度的收入差距,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浙江非公经济的发展,促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的原因
1.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产生城乡差别的根本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妨碍着城乡之间物质、信息、生产要素等的合理流动,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效率,最终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也使得城乡居民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没有给予农村居民“国民待遇”。因此,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
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增长很快。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农民收入增长主要靠劳动力转移,如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家庭工业、个体经营等。但到9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发生了逆转,生产力普遍过剩。城市企业开工不足,面临城市产品的普遍过剩,乡镇企业有很大的竞争压力,很多都破产,因此就产生了两个效果:一是离土不离乡的劳动力又回流到农业去,同时造成村、镇、乡普遍高负债;二是由于城市居民收入提高,消费结构变化,在农产品的开支方面下降,造成农产品过剩,农产品价格回落,增产不增收,劳动力转移又不可能。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使农民收入增长停滞,城乡差距更加扩大。
2.居民个人能力的差异造成收入的差别
一是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导致收入水平的差距。应该讲,在现有社会经济体制中,同样教育水平的人的收入水平相差无几。浙江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少数几个省份之一,浙江各地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而且各地的劳动力价格差距也不是很大,因而,在同一教育水平群体上的收入水平是一致的。但是,不同层次人员的收入水平,如管理人员与操作工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就比较明显。二是个人经商、活动等能力的差距,导致收入水平的差距。事实上,浙江居民的受教育年限与全国相比不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浙江6岁及6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为7.49年,低于全国7.60年的水平,全国排序仅为22位;平均每十万人口中拥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的人数为3196人,低于全国3611人的平均水平,全国排序仅为17位。但浙江人口也不乏综合能力不低、经商能力相当强的综合型人才,涌现出了一大批善经营、懂管理的经营大师,催生了如德力西、正泰、吉利、万向等一大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民营企业。这些业主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成为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三是一部分人由于技术、管理等因素参与分配,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财富的拥有者。
3.竞争起点的不公平造成收入的差距
从总体上看,浙江市场取向较早,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具有先发优势。但浙江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阶层的起跑线并不一致,由于政策尺度、自然资源、资金拥有等初始条件上的不公平、不均等性,使得占有这些优势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从而使得这些地区、行业、个人获得的收益较高,形成了收入差距。
同时,浙江的东南沿海地区与西部山区的地域差别,也是收入差距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4.制度缺位造成的差距
一是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扭曲收入分配。行业垄断带着计划经济深深的烙印,行业垄断由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实施,所以能够创造出完全排斥竞争的效果。如电力部门、电信部门、教育部门、银行业等,在这些行业从业的人员几乎都成为社会的高收入者。与此相呼应的是以保护本地资源和产品获得垄断高价的地方垄断,也使一些具有原产地原材料(包括旅游资源)的地方成为先富群体的区域。由于垄断,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规律”,弱化甚至失去了市场的调节功能,也使垄断行业和地区与非垄断的行业和地区出现了收入上的差距。
二是税收调节不到位,导致缺乏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的有效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但现有的税收体制缺乏对高收入者的调控,从全省个税的征收现状看,有近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全体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对工资以外的收入的征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对一些偷逃税现象的打击也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抑止偷税逃税行为。
三是市场运作不规范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有人得出“中国多数富翁致富并非来自资本积累或专利创造的收益,而是来自社会资本与网络效益”的重要结论,这从另一角度正好印证了富翁财富增长与国家银行、国有资产不良经营对比的现实。也就是说,许多钱是经过了从国有到私有的流通,变成了一部分人的财富。这样的流通过程当然不可能真正透明,努力使其相对透明就构成了重要的社会价值。从另一角度来透视这一现象,也正好印证了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问题。因此,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保证市场运作的规范的重要条件是法制建设的先行。
5.非法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
一是一些人将权力作为一种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导致收入分配的严重畸型。特别是近年来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质也是权力资本的滥用,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平等转移,即经过权力的运作将国有资本转为个人资本。
三是集团消费的转化。尤其是一些收入比较高的行业部门,在一些节假日,以各种名义发放实物。而这些发放的实物大多数都没有在福利项上列支,而是以集团消费的名义,最终转移到个人手中,成为非正常收入的一个“黑洞”。
6.非规范的国民财富分配与收入差距的扩大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因而,工资外收入分配也是导致居民收入的差距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因为:第一,工资支付不规范,如2002年,浙江GDP为7796亿元,其中城镇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为1286亿元。但“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664亿元,只占GDP的8.5%,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52%。也就是说,有近一半的收入即622亿元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第二,工资提取不规范,在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第三,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4%的标准进成本,变相提高收入;第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第五,事业单位创收、分配不规范。
(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略)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针对上述基于浙江的居民收入差距研究,以下三方面可能是可以进一步深化的:
第一,引入泰尔指数及其分析框架,在全体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测量的基础上,从城乡差异、行业差异、地域差异、个体特征差异等方面进行层层分解测量,则有可能对收入差异作出更为系统化和逻辑化的描述。
第二,利用微观数据,对居民收入与居民个人能力因素、非个人能力因素两大类因素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则有可能为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判断,从而也为“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原因”的分析提供更充分的实证依据。
第三,在居民收入差距的一般性判断原则(如基于基尼系数、基于库兹涅茨曲线等)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居民收入差距的社会效应,尝试以最大化“正效应”和最小化“负效应”为原则,建立起居民收入差距适度性评价的框架体系,则可能使“居民收入差距的适度性判断”的研究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