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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个人良心与社会共善(2)

于是,我要求持不同意见的学生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同意斯托克顿夫妇的学生们用公民自由权利来支持自己的立场:第一修正案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同意市府做法的学生们则说,在市场上和在家里做糕饼是不同的,饼店虽然是做买卖,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因此没有理由区别对待不同性别倾向的顾客。

大多数学生对斯托克顿夫妇抱有同情,这不难理解,因为美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个体主义伦理文化。大多数的美国人认为,引导一个人行为的应该是他自己的良心,而不是外来的力量,如政府的规定,官员的指示,别人怎么看、怎么说,等等。外来的影响可能今天这样,明天那样,不能恒久,而唯有一个人自己的良心才能为他指明方向,让他能有一以贯之的行为。但是,法治思想同样在美国也很深入人心,当那两名学生说,社会公正和宽容要求人不能有歧视他人的公共行为时,那15名学生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他们显然是认可这个说法的。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没有任何一个学生认为斯托克顿夫妇做错了,也没有人认为生意人就应该在商言商,有钱就赚,不要多管别的。美国人都喜欢钱,都想能挣大钱,但是,从我班上的情况来看,学生们并不把挣钱看成是生意人唯一重要的事情,他们都不否定斯托克顿夫妇为了坚持良心原则而宁可有生意不做的行为。他们都认为做生意有比赚钱更重要的事情,否则商人就可以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无所不为。在做生意的时候,按良心办事和遵守社会公正的原则都比赚钱重要,在这一点上他们并无分歧,他们的分歧只是在自由和民主这两个原则中哪一个应该比较优先。

自由与民主并不是一回事,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自由几乎是一种本能要求,而民主则不是。如果说个人的良心是一种自由的道德本能,那么民主生活的规范则是理智的选择。在民主生活中,个人自由受到的限制和威胁可以来自国家政府,也来自于大多数人的不宽容,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斯托克顿夫妇便是受到了多数人在同性恋问题上观点的限制和威胁。这从他们如何为拒绝制作彩虹蛋糕自我辩解和提出什么理由就可以看出来。

斯托克顿太太对记者说,不知道来店里的学生为什么要定制杯子蛋糕,“你看,我们店里不卖杯子蛋糕啊”,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铺子名叫“只是糕饼”了。后来斯托克顿太太又说,她不卖杯子蛋糕不是因为反对同性恋日的活动,而是因为“她们没有告诉我要派什么用处”,因为她“没有足够的颜色来制作彩虹”。斯托克顿太太前后矛盾的说法显示出她感受到来自美国大多数人的政治正确的压力,她总是在用一些实际条件的理由回避良心信仰和原则选择的问题,以避免与支持同性恋的民众发生“政治冲突”。但是,她丈夫的说法却与她有矛盾,他对记者说:“我对学生们解释说,我们是一个家庭经营的小铺子,我们有两个年幼而容易接受影响的女儿,我们觉得最好不要接这档子生意。”

显然,这是一对老实夫妻,没有想到在应付记者们之前要在家里统一口径。其实,对于绝大多数的美国父母来说,不希望子女成为同性恋本是人之常情。斯托克顿先生只不过是实话实说罢了,结果给对方留下了把柄。托克维尔早就担心,在美国的民主制度中,很容易在具体问题上出现多数人的暴政,限制了少数人的自由。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政治正确对斯托克顿夫妇造成了明显的压力,斯托克顿太太因此不能道出事情真正的原委。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印第安纳州有保护同性恋者不受歧视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又是由大多数选民所选举出来的立法者制定的,那么就可以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大多数人的良心体现。因此,糕点事件表现出来的对立便不是发生在斯托克顿夫妇与同性恋支持者之间,而是发生在斯托克顿夫妇的良心与印第安纳州的集体良心之间。其中一个良心必须为另一个让路,不是因为它错了,而是因为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是民主自治的原则,让路是政治的决定,不是道德的选择。

只有在民主制度中,当法律是由多数人同意的时候,这样的政治决定才能够有说服力。一方面,法律的权威来自民意,另一方面,如果人民只有私利,没有良心,那么他们的民意便会只是功利算计的结果,没有实质的价值意义,社会公正也就根本无法建立起来。因此,有价值坚持的民主即使在不能让每个公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的时候,也还是会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个人良心。我班上学生们的共识是,斯托克顿夫妇的行为未必适宜,但如果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因此把他们从城市市场赶走,也不是令人满意的决定。

民主是一种理性、妥协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不知道事情会有什么结果的情况下,我的学生们得出的共识与2010年12月斯托克顿与印第安纳波利斯市之间达成的最后协议相当一致。最后的协议是,斯托克顿夫妇可以继续做生意,但他们应该表示同意市里关于同等权利的法律,并愿意在店铺网站上更新关于特殊订货的规定。而市府也将贴出公告,再次重申所有店铺不得歧视对待任何顾客的法律规定。

3公民社会中的“良心”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有良心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中的个人和由个人自由结合而成的各种社团都应该能够提出自己的良心主张。这样的社会一定是多元的,也必须是宽容的。在这样的社会里,“和谐”并不是指个人之间、社团之间或个人与社团之间没有矛盾,没有分歧,而是指当矛盾和分歧发生时,社会中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权威可以化解它们,并达成一种符合法律程序的,以社会共善为目的的共识。这些矛盾和分歧不只是关于利益的,而且还是关于价值的,解决的途径虽有不同,但都往往会依靠国家的权威。因此,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之一便是,个人的或者社团的良心如何与国家权威之间形成一致与和谐。在美国,许多因价值观分歧而引起的法律案件都能让人们看到个人良心与社会共善之间的关系。

有这样一件引起美国法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的案件:新墨西哥州阿布奎基市(Albuquerque)有一家由夫妻俩经营的照相馆,叫爱琳照相馆。2006年的一天,一名叫瓦内莎·威罗克(VanessaWillock)的客人要求店主到同性恋的婚礼上去照相,女店主爱琳·胡格宁(ElaineHuguenin)说:“我们不提供同性恋婚礼的照相服务,但还是谢谢你光顾。”威罗克于是向州里的人权委员会发出投诉,指控爱琳照相馆违反了平等对待顾客,包括同性恋者的法规。在听证时,男店主解释道,为同性恋者拍摄婚礼照会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的宗教信仰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人权委员会没有接受这样的解释,相反判处胡格宁夫妇应支付威罗克的7 000元律师诉讼费。胡格宁夫妇不服,2008年向新墨西哥州上诉法庭投告,法庭维持人权委员会的裁决。

这个案件的双方都以良心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也都有支持他们的公众。支持胡格宁夫妇的人批评威罗克不该用良心自由来要求别人做她自认为是正确的事情。支持威罗克的人则批评胡格宁夫妇不该用良心自由为借口,在市场上歧视对待历史上一直遭受歧视的同性恋者。双方之间的争执最后是由法庭根据州里的法律裁决的。法庭陪审团的裁决显然没有把良心只当作一件个人的事情,而是把良心与社会共善联系在一起。胡格宁夫妇的良心并没有错,但必须在民主的公共生活中为社会共善让路。在这个事件中的共善就是现在美国社会所主张的反对性倾向歧视。

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阿奎那(St·ThomasAquinas)指出,共善是由多种不同的因素组成的(constatexmultis),包括“正义(公正)、德性、和平、平静、友谊、交流、共享”,而这些也都是法治的目标。阿奎那说,法是以共善为目标的理性条例,是由那些在政治群体中具有权威的人们所传播的。而且,在诸种共善中,有的应该比较优先。对阿奎那素有研究的学者科萨尔(CliffordKossel)对此解释道:“群体的好秩序,也就是能带来和平与平静的秩序,是人类法律的第一目标。它是基本的,没有这样的秩序,人类无法在一起生活。”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民主法治就是实现和维护这种群体好秩序的必要制度保障,它的作用不是要用强制消除不同意见和观点的办法来实现和谐,而是既要保护个人的言论权利(往往也被解释为良心权利),又不使这样的个人权利损害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共善。

良心并不只是一种个人的是非、对错判断能力及行为,而且还需要由个人良心延伸为公共良心。良心是一种人与人互相联系的方式,不能脱离一个人与他人的可能联系(范围可大可小)来了解他的良心。与他人有所联系的良心,在直觉良心论那里,常常表述为“人同此心”;在知识良心论那里,则常常表述为“知之非艰,行之惟艰”,也就是,良心指的是一种能由一些人分享的知识,知道并不困难,只要头脑没有坏掉的人,谁都能懂,难的是有所行动,付诸实践。

把良心视为纯粹的个人事务,强调每个人的“良心权利”,容易忘记或忽略良心与外界环境的联系。人的良心及是非、对错观念都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影响。即便是某些看上去是“天性”的个人良心,也是极容易被外界影响所改变的。例如,让·雅克·卢梭说人天生就有“怜悯心”(compassion),亚当·斯密说人都有原初的“同情心”(sympathy),中国人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些人本善的说法虽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所言的“天生良心”极其脆弱,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并不能引导大多数人的善良行为。一个人跌倒在马路上,走过几十个行人也未必有人出手相助,便是这样。

因此,良心的社会性又可以理解为人们在特定环境中的一种联系方式。在一个公共道德良好的环境里,个人的良心由于与他人的交往和互动而在向善行为上变得清晰和明确起来。这样的良心对人的社会参与和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例如,一个人见死不救,就会被别人鄙视,这样一来,利他也就更容易成为习俗性的良心行为。良心所指导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那些与他分享同一看法的其他人的行为,因此能形成一种良性的群体联系。

公民社会是一个适宜于形成和维护这种良性群体联系的公共环境,没有相当的共同道德,这样一个公共环境是无法想象的。政府权力靠吏治的力量无法形成公民社会。由于民众的个人良心是在公民社会里发挥作用的。政府没有压制公民良心的权力,因此,在爱琳照相馆这样的案例中,呈现对立的不是个人良心与政府权力的冲突,而是个人良心与某种集体良心的孰轻孰重。法律判决中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他们的良心理应优先于个人良心,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是由民选的代表们制定的,所以也可以说法律表达的是大多数选民及其代表们的共同良心。

4民主政治不能危害民间社团的良心

美国新泽西州男美国童子军中一位名叫詹姆斯·戴尔(JamesDale)的副领队因公开声称自己是同性恋者而被取消成员资格,戴尔将童子军组织告上新泽西州法庭,法庭判决戴尔因性倾向遭到童子军的歧视对待,童子军必须让戴尔归队。童子军组织不服判决,将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在“美国童子军诉戴尔案”(BoyScoutsofAmericav·Dale)中以五比四的结果推翻新泽西州法院原判并裁定:童子军作为社团组织,有权设定自己的成员标准,可以将不符合社团要求的成员取消资格,童子军组织的权利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有评论指出,最高法院以五比四险胜的判决,裁定童子军胜诉,戴尔败诉,有组织告个人,以大欺小得逞的嫌疑。在判决中,持不同意见的四位大法官认为,“每一个州立法,都是以禁止歧视、取代偏见为原则的”,因此,在“社团表达自由”原则和“不得歧视”原则冲突的时候,应该以不得歧视为优先,也就是说,判决童子军组织胜诉是错误的。

那么,另外五位主张判决童子军胜诉的大法官的理由又是什么呢?他们认为,在社团良心与成员个人良心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优先考虑到保护社团良心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好处的。社团良心关乎“社团的表达自由”,这种表达自由是与个人的表达自由同样重要的,在这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对待前者不等于是否定后者,只是必须有所取舍,不能兼而顾之而已。

这个案件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那就是,社团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发挥怎样的集体良心的作用?许多政治学者认为,政治和社会制度是由国家权力与个人这两个相互对抗的因素构成的。这是一种二元对立论的观点。按照这一观点,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就必须对国家权力有所制衡。国家越是不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人民就越可能破坏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国家也就越加需要依靠峻法酷吏,结果形成一个由恶棍来统治暴民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没有良心的。

但是,有的政治学者不同意这种二元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存在其实不局限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辅助性社会人际关系”(subsidiarity)——包括家庭、学校、职业、行会、社团,等等。这些中介性质的人际关系可以拥有某种共同的“善”的原则,成为某种共善价值的保护者,其中许多都可以泛称为“社团”(associations)。社团的共善也叫“社团良心”(集体良心)。社团良心可以受政治制度影响,也可以相对独立,例如,医生这个行业可以在政治腐败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人道的价值,宗教界也是一样。当然,在政治专制非常腐败,并控制社会的时候,连医生行业或宗教界也是会丧失集体良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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