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行政执法程序活动,为保证收集证据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收集证据原则。我国大量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证据收集程序、证据收集的形式要求、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手段、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等,行政执法程序收集证据应当遵守这些规定。(2)及时原则。在行政执法程序种,只要及时收集证据,证人才便于作证,书证、无证、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否则,时过境迁,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因素,有些证据可能湮灭、丢失活难于寻找,这样就会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有些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再取得,导致案件事实无法确认。(3)全面、客观原则。全面是指证据收集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客观是指证据收集主体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分析它和认定它。客观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杜绝主观臆断和先入为主,更不能歪曲事实。(4)保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收集证据是程序活动的一部分,应当符合保护当时和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总的程序原则。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规则是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事实证据调查行为应当遵守的操作规则。
1、依职权收集规则
依职权收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应当主动采取实施调查和收集证据行为,调查收集证据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职责。当事人活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活动但不起决定作用,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不受当事人主张及证据或者证明要求的限制。依职权调查规则包括一下内容:(1)行政机关承担发现案件事实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2)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范围和方式不受参与人申请或要求的限制;(3)行政机关主导证据调查收集程序的进程。行政机关依据程序进程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材料。
2、收集主体法定规则
收集主体法定规则是指行政执法程序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获得法的授权,未获授权行政机关活其他组织不能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调查收集证据。但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在名下列事项:委托主题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委托的一句;委托调查事项和权限范围;委托调查的事由;委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知道、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遵守法定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规则,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进入检查规则。进入检查包括进入非住宅内检查和住宅内检查,对于进入检查,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第一,获得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第二,行政机关强制进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第三,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实施检查,只有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强制对公民住宅实施检查;第四,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身体实施强制检查,检查公民身体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妇女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则。我国行政处罚法弟37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弟87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3)出示证件规则。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检查权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须出示的证件包括,一类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如行政执法证、工作证等,另外一类是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合的证书,如检查证、传唤证等。
(4)当事人参与收集证据规则。当事人参与收集证据规则实质行政执法程序中当时有权参与证据的调查收集,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发表意见,并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方法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收集证据的,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传唤、讯问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采用查封、扣押等方法收集书证和无证,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询问
询问是人们通过谈话或者问话方式了解情况的一种活动,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询问是证据收集主体与案件有案件有关人员活案件事实知情者进行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询问有行政主体进行的询问和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行政执法程序中作为证据收集手段的询问一般是指正式询问,即询问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收集证据人员在进行正式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者出示有关调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出示询问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告知被询问者在参与调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正是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2、检查
检查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执法检查,另一种是收集证据检查。前者是行政机关未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情况而采取的活动,它是一类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收集证据而采取的活动,它是程序行为,并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这里指的是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检查是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当事人收集证据一般不能采用此种办法。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程序种可以依法对多类情况实施检查,在检查的同时,收集各类证据。行政机关实施检查应当有法律的规定,必须针对法律规定的对象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3、拍照、录像、录音
拍照适用于书证、物证,也适用于反应现场真实情况。对书证、物证等原物证据难以收集或者在行政执法程序中难以提供的,可以采用拍照的办法收集。录音比谈话更能真实地反映谈话内容,尤其能如实地反映谈话的具体环境和全过程。录像通过声音和图像结合,更能全面和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全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4、复印、抄录
对于可作证据的书面材料,如文件、函件、图表、账册等,证据收集主体一般不能收集元件,不能将这些材料从所有者那里取得。因此,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复印和抄录。复印或抄录后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经原件持有者核对后加盖印章或签名。
5、勘验
勘验是指收集证据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观察、检验,以便发现和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活动。勘验的方法主要用于发现和收集各种实物性证据。同时对这些证据在现场的存在状况、相互关系等进行记录,以用作证据。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将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品和痕迹的数量急特征以及被发现时所处的为止和状态等记录下来。
6、鉴定
鉴定使之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接受指派活委托,对行政执法程序中涉及需要用特定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加以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活判断的活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坚定可以是行政机关制定委托的鉴定,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通常以鉴定书、报告书、评价书等形式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应当全面、真实反映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为保证鉴定人公正作出鉴定结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并却在言词审理程序中,鉴定人应当参与言词审理程序,并接受行政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行政参与人的询问。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全
行政执法证据保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定。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一般证据保全措施,该类措施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另一类是强制措施,证据保全主体需要运动国家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采用一般证据保全措施不需要特别法律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可以采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法律规定;(2)证据保全措施的程序、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证据保全措施应当有一定时间限制;(4)证据保全措施的运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的其他组织、当事人及其他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运用证据来确定和阐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活动。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执法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对其所收集的各种行政执法证据进行核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
1、事实,可以分为实体法律事实、程序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于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实体意义的事实,它包括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这是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此乃“依法行政”的要求;(4)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事实或超越职权的事实,基于这些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对其证明后应予以撤销。
程序法事实,即与行政执法程序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资格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相关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采取行政执法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其它行政执法程序事实等等。
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这一点毋庸置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审查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这就使得行政执法的证据事实也成为了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
2、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不仅人们在生活中会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判断,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者也要运用以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关于经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的对象,不能一概而论。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为一般人所知晓,无需证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应当加以证明,成为证明对象。
(二)行政执法程序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到达的程度或标准。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机遇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看出,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证明要求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国法律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证明标准与长期坚持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密切相关,是客观真实证明要求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表现。
针对不痛行政执法程序和不同案件情况,可以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