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工人阶级形态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阶级基础的政党,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将启发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动员工人阶级参与革命作为工作的重点,走与工人阶级相结合的道路。共产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不仅在工人阶级中树立起了自己的政治形象,发展了自己的组织体系,而且成功地领导了一系列影响重大的工人运动和工人起义。1927年以后,共产党在工人阶级中的力量逐渐转移,走上以农村作为工作的中心地带、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共产党在城市开国建政之后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毛泽东选集》:1427-1428),这种政治主张一方面彰显了党和政权的阶级性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革命过程中党在城市工人阶级中的力量必须加强。
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掌握是全面和彻底的,这种政党国家关系得益于党自身政治理念所提供的合法性论证的支持。
在共产党的理论逻辑中,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历史意志的承载者,担负着开辟历史新境界的使命,因此工人阶级必定建立自己的专政政权。与此相对应,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党领导下的政权,或者说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是经过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这样的论证逻辑总的前提就是在社会中存在一个自觉自为的工人阶级,但是对于共产党来说自觉自为的工人阶级有待党塑造出来,所以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塑造自己的阶级基础就成为党在城市开国建政之后的根本任务。
共产党对工人阶级的塑造采取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这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单位制度。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内在要求,而单位制度则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体后果,在国家集中了几乎所有的经济资源之后按照单位的形式来配置资源,并且进一步依靠单位来实现资源的再生产,这就是说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是以单位的形式存在的。单位不只是经济组织,更是政治组织,“它既是国家行政机构,同时也是社会资源或财产的占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不再是人们组织起来运用资源实现利益的一种形式,而是转化为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单位组织是整个社会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维持国家统治即命令统治的手段或工具。”(李汉林,2004:136)由此可见,单位俨然是处在政治统治链条关键位置的“微型国家”,国家借助单位将整个社会压缩、改装之后与国家同构在一起,单位就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场域。
单位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通过单位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特殊形态,工人阶级不是处在社会中的一个政治集团,而是处在国家之中的领导阶级。国家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制度体系将工人阶级组织起来,另一方面借助自身的制度体系来灌输自己的意识形态,于是工人阶级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了党所需要的自觉自为的阶级。这种特殊的方式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工人是在国家领域中、以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形态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的,另一方面使工人阶级成为自觉自为阶级的阶级性是由党和国家所占有、表述的,这就是说如果工人阶级不是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成为国家领域之中的存在,那么工人阶级就不可能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我们将这种特殊形态的自觉自为的工人阶级称之为“政治阶级”(汪仕凯,2011)。
以政治阶级形态存在的工人阶级在市场化的冲击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如政治阶级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制度构建过程一样,政治阶级的形态的变化也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变革过程导致的。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单位制企业改造成现代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公司制企业对于工人阶级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首先公司制企业不再是具有基层政权性质的单位制企业,国家与社会不再同构在一起,工人阶级被国家从自身的领域之中剥离出来成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其次国家改变了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工人从国家职工转变成为企业的契约工人,工人拥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取决于其与企业的谈判能力。
最后工人成为市场中的劳动力,然而市场改革取向导致一些工人被部分企业视为发展的负担,而国家为工人提供抵抗市场暴力的保护政策有限,因而工人实际上处在市场力量的强制之下。政治阶级的形态的巨变是国家主导的,于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企业中的工人阶级从一个特殊形态的阶级转变成了一个一般形态的阶级,其地位、社会经济权利均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事实上,以政治阶级形态存在的工人阶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社会集团,除了农民和无业者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干部、知识分子、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普通职工等,尽管在这些群体之间存在一种等级序列,但是党和国家凭借其垄断的再分配权力还是将不平等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进而掩盖了各个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之聚合成为一个阶级并且在面貌上体现出阶级的统一性。市场化改革蕴含着巨大的分化效应,市场经济不是简单地取代国家在再分配领域中的作用,使原本潜在的差别显现出来,而是与国家相配合从而构成了各群体之间形成差别的催化剂,使原来就存在的差别以更加复杂的性质、更加快的速度发展下去。具体而言,单纯的市场经济的分化只是依照个人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来配置人力资源,并根据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占据职位的重要程度回馈相应的经济资源。然而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受制于权力,这就意味着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占据权力位置的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中同样居于优势地位,国家权力不是来限制市场经济的分化功能,而是在相反的方向上起作用(李路路,2003)。在这样的社会与政治条件下,工人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从政治阶级形态的工人阶级中分化出来,其在政治能力、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与国家干部、知识分子、企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相比出现了明显的差别(陆学艺,2002)。
工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资源交换的能力是贫弱的,因为工人所能进行交换的资源就是劳动力,而劳动力与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能力等资源比较起来,远不是具有优势的资源,这是由劳动力自身的特征决定的。劳动力资源的特征可以归结如下:“第一,资源的边际生产力低,即所能承担功能的类型和所能解决问题的层次较低,单位资源投入对经济组织总收益的作用较低。第二,在资源组合中的作用较小。因为体力和操作技能资源的来源较为充分,生产成本较低,所以供给较为充分。当社会经济组织为实现规模经济而追求各类资源合理配比的时候,与相对稀缺的资源相比,工人的资源在资源配置中的价值量和谈判力较小。第三,岗位的边际生产力较低。
与经理阶层相比,工人在所处的岗位上能够影响、支配的资源的品价较低,数量较少。”(陆学艺,2002:128)其实,工人劳动力资源的比较劣势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现象,而是工人劳动力资源的基本属性,问题是劳动力资源的比较劣势并不必然决定工人只能拥有孱弱的进行资源交换的能力,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国家一系列政策的保护,工人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甚至是特权,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由于国家传统的劳动保护政策的取消和新的劳动政策的缺陷,致使工人在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当然,当国家将工人推向市场的时候并非在劳动政策上丝毫无建树,国家虽然不再直接保障工人的社会经济权利,但是还是依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赋予工人新的权利,希望以间接的方式来调控生产领域中的权力关系和权益问题。不幸的是新的劳动法规不足以自行,企业之中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博弈难以启动或者启动后博弈进行得十分艰难,故而国家承诺的诸项权利缺乏坚实的行动者来争取,相当一部分工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毋庸讳言,国家推动的市场化改革使工人阶级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权利被取消了,而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又受到严重损害,身处此种境地的工人阶级产生了强烈的权利认同,既包括对计划经济年代权利的认同,也包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政策赋予的权利的认同,在强烈的权利认同与糟糕的权利获得状况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而工人阶级对一些劳动政策及其执行产生了极大的抱怨和不满(吴清军,2007)。这种抱怨和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以社会抗争的形式爆发出来,社会抗争直接地冲击了地方社会秩序,潜在地挑战了宏观政治秩序,与此同时社会抗争也对工人阶级自身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节劳动政策与工人抗争
当前中国的劳动政策带有浓郁的改革特色和发展倾向,所谓改革特色是指劳动政策是与改革大局相配合的,工人本身就是改革所针对的对象,劳动政策的变化就是为了改变工人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所谓发展倾向就是指劳动政策是服务于经济增长这一基本目标的,换言之,劳动政策的目标不在于能够为工人保护其权益提供多少资源,而在于保障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廉价劳动力能够得到供应,有学者针对此种现实认为当前中国只有就业政策而无劳动政策(岳经纶,2007)。
劳动政策本身的价值偏向严重地影响了劳动政策的内容构成,虽然当前的劳动政策试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工人一系列的权益,然而问题的关键绝不在于法律上承诺多少权益,而在于工人实际上能够得到多少权益,正是在这一点上当前的劳动政策并不支持工人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集体行动者,也就是说工人缺乏能够行动起来的集体权利(Chen,2007)。
当前中国的劳动政策将工人与国家都置于一种不利地位,因为劳动政策的推行不是使国家扮演一种仲裁者的角色,而是使国家成为劳资冲突的制造者。劳动政策的缺陷自然会激化劳资矛盾,国家应对劳资矛盾的策略是引导乃至强制劳资矛盾进入由国家主导的仲裁制度空间,问题是国家的目标不是借助仲裁机制来调控劳资冲突,而是国家担心劳资问题脱离自己的控制,所以利用仲裁制度介入到劳资关系中去以实现对劳资问题的掌控。
既然工人目前一方面在企业层面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制度与资本谈判协商,另一方面在相关的仲裁机制中也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工人的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以抗争政治的形式进入公共领域,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展现自己的力量与潜在的威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工业城市出现了一个工人抗争的高潮,工人抗争在工业城市的连续出现自然与国家推行的劳动政策有着紧密的关系,正是国家推行的劳动政策为工人抗争制造了条件。周雪光的研究认为,中国的集体行动不是一个有目的的、理性的组织化过程,而是一个由植根于特定的制度的、大众性的、自发的个体行为聚合而成的过程,也就是说特定的制度通过制造有着相同利益、相同经验、相同行为方式的“大多数”为集体行动制造了基础,只要公共领域中的某个突发事件能够触及这个“大多数”,集体抗争就会以难以预想的速度和规模发生(Zhou,1993)。周雪光的解释尽管可以说明工人抗争高潮在某个特定时期出现,但是难以说明工人抗争的高潮为何没有突破地域限制从而汇聚成全国性的社会运动,因此也难以真正把握工人抗争的复杂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