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籍学者陈佩华将工会定义为国家法团组织,她对工会在给定的制度空间中的作用持更加肯定的评价,对工会在整个政治制度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的前景也更加乐观。她认为,在20世纪50年代和改革开放以后,工会充当的是列宁主义描述下的“传送带”(transmissionbelt),其基本特性是经典的二重性:一方面从上而下地贯彻国家意图,动员工人为了国家的集体产品而生产;一方面从下而上地维护工人的权利与利益。这种二重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因为国家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于是自上而下的传送功能可以经常性地压制自下而上的传送功能。然而工会并非国家权力的被动承受者,加之20世纪80年代教育水平更高、规模更大的新一代工人阶级力量的增强对工会形成了更大的压力,一旦国家的控制有所松动,工会便通过组织体系的自我改革寻求更大的权力,突出表现在工会史无前例地要求分享官僚机构在行政性事务上的决定权和起草新的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上。当工会结构已然存在的垂直关系与正在出现的横向关系成功地达到底层时,工会的发展便临近了一个关键点,这就是工人自身要认识并利用国家的法律和工会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换言之,该是工人来影响国家法团的结构变迁的时候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国家法团的新发展就使部门利益与工厂联系在一起,其理想的形式就是社会法团(Chan,1993)。
上述讨论很清楚地说明了两点:一是怎样定位工会的性质是判断工会当前作用及其前景的基础,学界分歧之缘由盖因如此。二是对于工会未来的理想设计无不落脚于社会法团。法团是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制度性产物,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被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国家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获得了合法性资源并贯彻了国家意图。法团与多元主义视野中的利益集团不同,它不仅是利益性组织,同时也是担负公共责任、享有公共身份的功能性组织。概而论之,法团是国家正式体制的构成要件,必须站在社会整体立场上表达自我的利益(张静,2005)。工会不是独立的工人利益性组织而是社会法团,对工会性质的未来走向的此种判断是冷静的,也是与工会的历史以及中国政治制度发展释放的政治空间相契合的。可以说,正是因为工会的法团性质,才使得其在代表工人阶级参政议政上能够大有作为。
第三节车间政治
车间政治作为工厂中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具体体现,揭示的是掩藏在阶级统一性外表之下的工人政治状况,因此车间政治是工人阶级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车间政治是微观层次上的工人政治,其具体形态取决于特定的工厂政体及其蕴含的生产政治空间,但是车间政治同样也是更为广阔的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其严重地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工业制度和劳动政策的影响。中国企业中的车间政治,伴随着宏观政策的调整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车间政治具有不同的形态。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车间政治呈现出依附派系的形态。通过完整的组织体系掌握权力是共产党控制社会的基本方式,组织化控制体现在企业之中就表现为工人在经济上依附于企业,在政治上依附于党政干部,这就是说制度性的依附关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工人对企业党政领导的个人依附。
但是在新传统主义模式里,处于组织化依附状态的工人并非是无所作为的,华尔德把新传统主义中的工人行动概括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或是竞争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工人们表示自己向党的目标看齐,以便获得政治上的进步;一类是消极的或是自我保护的方式,这样做的工人只求勉强达到党所规定的最低目标,不求政治进步但求避免潜在的政治风险(华尔德,1996)。
布兰特利·沃马克(BlantlyWomack)对新传统主义的车间政治形态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工人在车间政治中有着更大的博弈能力,这种博弈能力使得工人有着不同于新传统主义模式所假设的机动空间,因此车间政治是一种“共识政治”
(consensuspolitics)。“共识决非意味着一致同意,而是表示挑战的代价高于顺从。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损,共识就形成了自己的建立在领导者与职工非均衡关系基础上的特色政治”(Womack,1991:326)。车间内的人际关系是强盛的,公开的冲突就会导致流言的快速发展进而成为公共话题,消息传播的此种特征使得小范围内冲突的来龙去脉经过流言而被所有人知晓,因此就一些事情公开谈论就是一个政治行动,于是在单位内部很少发生公开的冲突,而且公开的立场表态也很少见。因此,“共识政治”以“半顺从”(semicompliance)为表现形式。但是建立在领导者与工人非均衡基础上的顺从绝非意味着工人没有制衡的力量,企业担负的生产任务需要工人的合作才能完成,如若不能取得工人的合作,领导者就不能完成其对上级的职责。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弱者的工人能够居于强势地位,作为强者的领导者可能居于弱势地位,工人的不合作可能间接地导致领导者的被迫离职,但是领导者却不能开除工人(Womack,1991)。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企业渐渐获得一定的自主权,特别是国家推行的放权让利政策,赋予企业自主处理大量物质资源和社会福利资源的权力。与国家政策的变化相适应,车间政治的利益分配色彩逐渐凸现出来,此时的车间政治形态可以称之为“利益政治”。“利益政治”的重点在于制定分配政策,围绕着物质资源和社会福利资源的分配,企业必须制定内部的“社会政策”以解决分配的原则和实施办法,这样大量关于利益分配的冲突和关于“社会政策”的意见冲突就会出现在企业之中,而职工代表大会则正是在企业内部实现利益表达和整合,最终确定“社会政策”内容的法定渠道(张静,2001)。
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企业内部“社会政策”上的重要性,使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浮出了水面。依照规定职工代表应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但是职工重视的不是代表的身份即属于企业中的那个群体,而是代表的选举单位结构,即自己所在部门在职工代表总数中所占的比率。职工代表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则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这些班组、工段、车间和分厂就构成了代表的选举单位,正是这样的选举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张静的研究就表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虽然存在着候选代表的身份(干部、工人、职员、技工等等)比例,但是工会下达的名额分配单往往并未严格按照这个比例分配,各单位都希望自己的代表是干部。这表明,相同身份的代表之间的联系,显然不及代表与单位的联系更为重要。对于各单位而言,代表在通常意义上,是指代表他所属的单位,而不是代表他所属的身份群体,尽管也不乏有这样的象征意义”(张静,2001:59-60)。“代表”意味着代表其选举单位,这就意味着在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过程中,代表的作用远不及来自同一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所发挥的作用,进而论之,职工关注的是在企业的利益分配中自己所在的部门能够得到多大的份额。
车间政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出的种种形态是与国家有着密切关联的,这种关联的重要内容不是指地方政府因其与资本的勾连而歪曲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而是指国家的劳动政策本身就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尽管当前中国的劳动立法赋予了工人一系列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赋予工人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权利,所谓维护工人权利的权利就是工人的集体权利,而国家劳动政策的改变一定程度上要取决于工人自身的力量及其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