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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家(1)

法家之学,《汉志》云:“出于理官”,此其理至易见。《汉志》所著录者有《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甲子》六篇,《处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韩子》五十五篇,《游棣子》一篇。今惟《韩子》具存。《商君书》有阙佚。《慎子》阙佚尤甚。《管子》书,《汉志》隶道家,然足考见法家言处甚多。大抵原本道德,《管子》最精;按切事情,《韩非》尤胜。《商君书》精义较少。欲考法家之学,当重《管》、《韩》两书已。

法家为九流之一,然《史记》以老子与韩非同传,则法家与道家,关系极密也。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盖古称兼该万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见于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称之之辞曰名。以言论思想言之,名实相符则是,不相符则非。就事实言之,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世每称刑名之学。“刑”实当作“形”。观《尹文子·大道》篇可知。《尹文子》未必古书,观其词气,似南北朝人所为。然其人实深通名法之学。其书文辞不古,而其说则有所本也。法因名立,名出于形,形原于理,万事万物之成立,必不能与其成立之原理相背。理一于道,众小原则,统于一大原则。故名法之学,仍不能与道相背也。韩非有《解老》、《喻老》二篇,最足见二家之相通。

《韩非子·杨榷》篇,中多四言韵语,盖法家相传诵习之辞。于道德名法一贯之理,发挥最为透彻。今试摘释数语如下:《杨榷》篇曰:“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此所谓道,为大自然之名。万物之成,各得此大自然之一部分,则所谓德也。物之既成,必有其形。人之所以知物者,恃此形耳。形万殊也,则必各为之名。名因形立,则必与形合,而后其名不伪。故曰:“名正物定,名倚物徙”也。名之立虽因形,然及其既立,则又别为一物,虽不知其形者,亦可以知其名。如未尝睹汽车者,亦可知汽车之名。然知其名而不知其形,即不知其名之实。则终不为真知。—切因名而误之事视此。人孰不知仁义之为贵,然往往执不仁之事为仁,不义之事为义者,即由真知仁义之名,而未知仁义之实也。故曰:“不知其名,复修其形”也。名因形立,而既立之后,又与形为二物,则因其形固可以求其名,因其名亦可以责其形。如向所未见之物,执其名,亦可赴市求之。故曰:“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吾操是名以责人,使效其形;人之效其形者,皆与吾所操之名相合,则名实相符而事治;否则名实不符而事乱矣。故曰:“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臣之所执者一事,则其所效者一形耳。而君则兼操众事之名,以责群臣之各效其形,是臣犹之万物,而君犹之兼该万物之大自然。兼该万物之大自然,岂得自同于一物?故曰:“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轻重,绳不同于出入,和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臣”也。然则人君之所操者名,其所守者道也。故曰:“明君贵独道之容。”抑君之所守者道,而欲有所操,以责人使效其形,则非名固末由矣。故曰:“用一之道,以名为首”也。万物各有所当效之形,犹之欲成一物者,必有其模范。法之本训,为规矩绳尺之类,见《管子·七法》篇:《礼记》少仪:“工依于法。”注:“法,谓规矩绳尺之类也。”《周官》:掌次,“掌王次之法”,注:“法,大小丈尺。”实即模范之义。万物所当效之形,即法也。此道德名法之所以相通也。

法、术二字,混言之,则法可以该术;析言之,则二者各有其义。《韩非子·定法》篇曰:“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公孙鞅之治秦也”,“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论法术之别,最为明白。要而言之:则法者,所以治民;术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者也。

古代刑法,恒不公布。观《左氏》载子产作刑书,而叔向诤之;范宣子铸刑鼎,而孔子非之可见,反对刑法公布者,以为如是,则民知其所犯之轻重而不之畏,不如保存其权于上,可用不测之罚以威民也。殊不知刑法不公布,而决于用法者之心,则其刑必轻重不伦;即持法至平,民亦将以为不伦也,况其不能然乎?刑法轻重不伦,则其有罪而幸免者,有无罪而受罚者。有罪而幸免,民将生其侥幸之心,无罪而受罚,民益将铤而走险。法之不为人所重,且弥甚矣。制法亦无一定程序。新法故法,孰为有效不可知。法律命令,盖亦纷然错出。读《汉书·刑法志》可知。此虽汉时情形,然必自古如此。而汉人沿袭其弊也。故其民无所措手足。此法家之所由生。又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其利害恒相反。后世等级较平,治人者退为治于人者,治于人者进为治人者较易。古代则行世官之法,二者之地位,较为一定而不移,故其利害之相反愈甚。春秋、战国之世,所以民穷无告,虽有愿治之主,亦多不能有为,皆此曹为之梗。此则术家言之所由生也。如韩非言,申、商之学,各有所长,非盖能并通之者邪?

法家精义,在于释情而任法。盖人之情,至变者也。喜时赏易滥,怒时罚易酷,论吏治者类能言之。人之性宽严不同,则尤为易见矣。设使任情为治,即令斟酌至当,终不免前后互殊,而事失其平,人伺其隙矣。法家之义,则全绝感情,一准诸法。法之所在,丝毫不容出入。看似不能曲当,实则合全局,通前后而观之,必能大剂于平也。礼家之言礼曰:“衡诚悬,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礼记·经解》。此数语,法家之论法,亦恒用之。盖礼法之为用虽殊,其为事之准绳则一耳。

职是故,法家之用法,固不容失之轻,亦断不容畸于重。世每讥法家为武健严酷,此乃法家之流失,非其本意也。至司马谈诋法家“绝亲亲之恩”,《汉志》亦谓其“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则并不免阶级之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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