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24日)
为了明确划分和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我们建议把企业对国家贡献大小,即以企业上缴税利指标作为工资总额浮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和其他经济指标按一定的比例挂起钩来。因为,上缴税利的指标同总产值指标比较,能克服物化劳动重复计算的影响;同净产值指标比较,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和经营效果,并且,净产值指标还包括劳动者为自身个人需要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工资),而上缴税利已扣除这一部分,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职工对国家所做的贡献。实行这个办法,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家得大头,有利于国家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防止工资增长高于上缴税利的增长。企业承担的压力更大了,为了增加工资就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挖掘潜力,以增加盈利,这样,企业前进的动力也就更大了。
根据我们测算,建国30年来(1953—1982年)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上缴税利(年均递增11.3%)与工资总额(年均递增8.7%),两者的比例关系是1:0.77,讲个大概数是1:0.8.也就是说,工资总额每增加1元,上缴税利增加1.25元。在这个比例下,实现了工业总产值与上缴税利的同步增长,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工资的增长。可见这个比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必须指出:工业企业上缴税利比其他行业增加得快,而工资总额的增长则同其他行业差不多,所以全国企业上缴税利和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就会比1:0.8要高一些。当然,30年中的各个时期,这个比例起伏很大,很不正常,但可以反映一个总的趋势。
同时,应当指出,实行这个办法,受价格变化的影响很大。在价格没有全面调整前,应从上缴税利的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等方面进行适当调节。要合理确定企业上缴税利的基数,一般以上年的实际为基数,如有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则应相应调整或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水平为基数。这一点,主管部门要从严掌握。为了防止“鞭打快牛”,应在核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时,以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作为杠杠,进行合理调节。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为盈,才能增加工资,否则,要相应扣减工资,但以不超过标准工资的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