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和超越(II)
理论为实践提供指导,实践促进理论探索的深化。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分析苏联模式的弊端和探索突破苏联模式约束的途径,与改革开放的实践活动是同步进行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导作用下,中国共产党人对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丰硕成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并不断成熟,中国在经济体制层面上较好地实现了对苏联模式的超越和扬弃。
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经济制度的扬弃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是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构突破了人民公社制度的窠臼。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体制的形成,中国在农村领域率先实现了对苏联模式的超越,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扬弃苏联模式的喜人的开端。
1.我国人民公社制度是对苏联模式的农业经济制度的继承中国实行了近二十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苏联农业经济制度的继承。20世纪20年代斯大林以集体农庄代替了列宁的合作制。这是斯大林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论述的理解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其主要特点是:在所有制方面,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当时由于国营农场在耕种数量和粮食产量等所占比例不高,集体农庄是苏联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在管理方面,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即国家通过全苏集体农庄管理总局和机器拖拉机站对集体农庄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的领导。在农产品出售方面,取消市场机制,实行统购统销。即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是通过义务交售制或向机器拖拉机站缴纳实物报酬等形式向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征收农产品。另一种征购农产品的形式是国家收购,即政府按较高的价格,向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收购其在完成义务交售和实物报酬后的多余农产品。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将劳动日作为所有集体农庄计量劳动量的统一单位。苏联这种农业经济体制虽然满足了国家当时的急需,但因为这一体制存在许多弊端,脱离了实际,大大挫伤了农民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致使苏联农业在后来一直是国民经济中的“老大难”问题,农业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1956年后,毛泽东明确提出,要以苏联为鉴,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就是这一时期探索的精华。但因中国当时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普遍存在着超阶段的认识,全党上下和毛泽东本人对“斯大林模式”弊端并没有深刻的认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局限在原有模式框架内。而且,其后发生的“波匈事件”及国内的一些不稳定等情况的出现,使毛泽东没有在以苏为鉴和变革斯大林模式的认识上继续深化。此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上仍然继承了苏联农业经济体制,加快了农村所有制的变革,发起人民公社运动,建起了以人民公社制度为核心的中国农业经济体制。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从而形成了至1978年改革前长达近20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的基本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搞“一大二公”。所谓“大”,一是规模比合作社大,每个公社农户一般在四千户以上;二是经营范围大,人民公社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所谓“公”,一是人民公社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二为一,把农村中全民所有的银行、商店和企业下放公社管理,增加公社中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二是把社员的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收归社有,消除私有制残余。第二,在分配关系上急于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名曰共产主义、实为平均主义的“共产风”。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以人定粮、公办食堂、吃饭不要钱的政策。有些公社甚至实行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都由公社包干供给。第三,在经营管理上大搞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实行所谓的“大兵团作战”。在人民公社这种高度集中的劳动组织形式中,社员和基层干部丧失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一切都听上级的指挥和调度。第四,在社会职能上,人民公社的体制和结构被看作未来社会模式的蓝图,是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佳途径。
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是以对户籍、生产资料和粮食的垄断等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政策,把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牢牢地禁锢在有限的耕地上。第二,高度集中的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缺乏激励机制,抑制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中国农村,仍未摆脱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的落后状态。在人口不断增加和国家征购任务的双重压力下,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行以口粮制为核心的近似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无力贯彻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另外,在“四清”、“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等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把按劳分配视作资产阶级法权而大加鞭挞,使平均主义大行其道,干多干少都一样,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公社的管理层坚持认为,集体劳动是人民公社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坚持排斥家庭经营,使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降低了公社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国家对公社和社员的其他种种限制性措施,使公社的三级组织基本丧失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第三,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严重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此外,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没有及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建设上来,仍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些弊端使农村基层既缺乏发展经济的动力,又无自由拓展的空间;社员群众既处于政治上无进取的机会,经济上无改善的可能,同时又无择业权和迁徙自由的地位。在这种高度集中、僵硬和缺乏激励机制的体制中,广大的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员群众,丧失了进取的动力,其生产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就无法实现了。[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自建立到“解体”,其间基层组织曾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如包工到组、包工到户和实行责任田等,但由于“左”的思想而被扼杀;党和政府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并没有改变国家对农业管理实行的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初,农业经济效益长期徘徊不前。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村的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农业问题、解决吃饭问题,已经成为使国民经济走出困境的首要选择,而当时“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仍旧束缚着经济的发展。
2.新时期农业经济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创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适宜的思想政治环境,而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推出的“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伟大创举,则拉开了祖国大地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兴起到完全确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78年冬~1980年4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萌芽和起步阶段。从全国第一个进行承包的小岗村到安徽省内70%的生产队实行承包制以及全国其他省份部分社队开展承包制,这期间,国家政策先是不允许搞承包,认为搞承包如同单干,是倒退,但承包效果明显,所有承包的社队农业生产都大变样,因而国家规定允许边远地区人口少、条件差的地方可以搞承包。从1980年5月~1981年底,是家庭承包制的全面展开阶段。邓小平在1980年3月发表的讲话明确支持农民实行包产到户,同年9月党的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充分肯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包产到户的政策,1981年底全国已有50%的生产队实行“双包到户”,在承包形式上已开始向包干到户发展。自1982年春~1984年初,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推广、全面完成阶段。1982年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号文件,明确肯定了承包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承包责任制的全面部署。198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1号文件,进一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高度评价,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战略决策的正式确立。至1983年底已有95%的生产队落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的1号文件,更进一步为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至此被家庭承包经营所取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实行统分结合、联产计酬的一种双层经营管理制度。这种制度适合我国当时农业生产力的状况和农业的生产特点(季节性、周期性),满足了发展农业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经营方式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户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在服从国家计划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下,农户拥有生产、经营、分配、交换等决策权,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土地管理、公共积累等经济职能,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第二,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上,实行了两权分离,公有与私有并存。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取得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形成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新模式,即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把经营权、使用权交给这个集体的成员,实现了在一定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第三,在劳动方式上,实行一家一户的分散方式。家庭成员间的利益高度一致,能够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因此能更充分地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四,在产品交换方式上,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交换。由农户自己按产品的价值在市场中实行等价交换,充分体现了商品的价值,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第五,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定量包干方式,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率的提高。
进入90年代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针对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面向市场的原则,又提出了许多大胆的新对策。首先,土地承包期得到了延长,国家先后规定5年、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承包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承包权可以继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地利用与养护。其次,在经济发展方向上实行产业化发展,即农业产业一体化,其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广大农户为基础,以科技服务为手段,通过把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等产供销、科工贸一体化经营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龙头企业,使其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及农业的专业化;通过科技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产品质量,走向国际国内市场,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增加农民收入,使城乡优势互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第三,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上,实行以劳动、资本、技术、服务为基础的各种联合形式的合作经济,这是农户自愿结合、共同发展的一种形式,各地出现的股份公司及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四,积极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以吸纳农村非农人口。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断促进农村工业化发展,特别是为提高入世背景下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正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