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学校规章制度概述
1.现代学校规章制度的含义
学校规章制度,是指用文字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生产、科研以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所作的制度规定。是学校各级管理者和师生员工在执行教育方针和达成学校整体工作目标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是非标准与道德伦理。
2.现代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现代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进行有序管理的基本保证。
(2)学校管理制度是学校工作稳定性的保证。
(3)学校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教育手段。
3.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依据
(1)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及家长举报,申诉事件及大学生控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而另一方面则与高校管理干部队伍的民主法律意识,管理工作的法律水平及多年形成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等问题相关。那么,如何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水平,促进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真正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呢?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校的法规制度是学校管理制度的依据,带有基础性、原则性、指导性,学校不仅要认真贯彻这些法规制度,还必须以这些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前提。
(2)依据学校的管理目标。
(3)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4)依据教职工的心里特点及工作特点。
4.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
(1)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明确指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制定规章制度的第一步。主要是学习有关建立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文件、材料,揭露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使大家明确为什么要建立规章制度,他有什么重要意义,与自己的工作有什么关系。从而调动全体师生员工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拟定规章制度草案。这一步主要是学校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及各方面工作的实际怎样与应该怎样所存在的距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具体意见。在调查研究、收集材料、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拟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3)认真组织教职工细致具体的讨论研究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听取对规章制度的条文、内容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分析,修改,使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定型。
(4)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试行。试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学校规章制度草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哪些是切实可行的,哪些又是不符合实际的,哪些是多余的,哪些是应该补充的,使修订后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有效。
(5)对修改后的规章制度,经学校领导会议决定,提到教职工大会上讨论、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第二节)学校规章制度内容
1.干部负责制度
党政干部工作守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部门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守则,作为每个工作人员共同考核的依据。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教育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师生服务。
(2)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办事公道,不循私情,不搞特殊化,不滥用职权,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克服官僚主义。
(3)深入一线,深入实际。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领导,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5)讲团结、顾大局、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相互帮助,廉洁奉公,发扬奉献精神,不扯皮,不推诿,不“以邻为壑”。齐心协力搞好各项工作。
(6)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开拓进取、敢于创新、认真、负责、准确、迅速、保证质量、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接受任务不讲价钱,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在上班时办私事。
(8)待人热情、谦虚、和蔼、耐心、有礼貌、不盛气凌人,不讲粗话、讲究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电、爱惜粮食、艰苦朴素。
(9)戒骄戒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10)加强保密观念,提高警惕,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特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正确行使其应有的职权,校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决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可能办到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犯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依据条件,名额,由各年级,部门提名,然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职代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适当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代表的构成要考虑到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咨询。
(4)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搞好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二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代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任意修改变动。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授权工会委员会,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办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会议,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5)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教职工大会制度
(1)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
(2)会议内容是传达有关上级精神,总结前一时期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3)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教职工。
(4)会议由办公室安排和召集,并负责点名和批假,未经请假擅自不参会者,均按旷勤处理。
(5)会议确定中心发言人,不搞领导轮番发言和重复讲话,会议要做好记录。
(6)每周一次(特殊情况例外)。
(7)会议期间,不准迟到、早退,遵守会场纪律。
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学校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总负责人,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校长应自觉接受学校党支部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询党组织的意见并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
第五条:校长要带领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处理的提案。
(第二章)校长的条件
第六条: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4)具有相当的文化素养,具有大学以上的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决定及教育法律法规。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八条制定和实施学校的远期和近期目标,发展规划,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第十条:与书记共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共同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考察、调整中层干部,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师生员工生活福利。
第十二条:负责对教师的聘任和学校的人事安排工作、教职工的考核、评估、奖惩工作。
第十三条:设立精干有效的指挥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及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层负责。
第十四条: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学校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征求学校工会意见,经审议后决定。
第十五条:强化指挥管理网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和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工作。
(第四章)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校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代理其行使职务。
第十七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八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干部编制在听取其他校级领导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后,可任免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