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实行土地、劳力、资金、技术入股,以股份集聚生产要素,合作规模经营,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性和优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它涉及整个大农业领域。浙江农业股份合作制,最早自发产生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林业折股联营和渔业合股联营浅海养殖。继而在80年代后期有领导地在开发农业、养殖业、种植业以及海洋捕捞等整个农业领域中全面推行。浙江省农业股份合作制发展大体经历了自发产生、总结推行和完善规范这样三个发展阶段。金华地区的武义县在开发农业中大力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全省农业股份合作制的迅速全面推行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全省各市地县都极为重视,把农业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积极试验,认真总结,全面推广。到1994年底初步统计,全省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5 .3万个,其中种植业3000个,林业1万个,渔业4万个。目前,我省农业股份合作制还处在初始发展阶段,其发展状态呈现出如下特点:
1.农业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
它以规模效益和利益直接为动力,迅速地向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农业和种植业等整个农业领域全面延伸,出现了整体推进的态势。
2.农业股份合作制适应农业内部不同产业的特点和不同社区的现实条件
因此,它迅速形成了村户合股、户户合股、村村合股、事业单位与村户合股、科技服务部门与村户合股等多类型、多层次、多形式的发展格局。
3.农业股份合作制发展不平衡
这一方面表现在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如在林业、渔业、开发农业以及养殖业中,股份合作制数量较多,覆盖面较大,而在种植业中,股份合作制相对数量较少,覆盖面也较小。另一方面表现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凡是第二、三产业较发达,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较多的地区,农业股份合作制发展较快;反之,劳力多,土地少,第二、三产业不发达,劳动力转移少的地区,农业股份合作制就发展缓慢。在山区、丘陵地区的林业和开发农业、海岛的水产养殖业和海洋捕捞业中,股份合作制发展较普遍,而平原地区,尤其是产粮区的农业股份合作制比较少。
4.农业股份制规模小、层次低
农业股份合作制与乡镇工业股份合作制相比,规模比较小,层次也比较低,然而,农业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它已出现了迅速扩张的趋势,必将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浙江和全国一样,农村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以普遍实行包产到户为基本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标志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把家庭经营引入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了家庭的社会经济功能,使农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基本的组织载体。另一方面,它把承包制作为集体与农户连接的纽带,实现了土地两权分离,即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拥有了自主决策、自主生产、自主管理和自主营销等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确立了农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从根本上克服了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劳动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和经营上的低效益等严重弊端,从而农业生产力获得了解放和发展,促进农业第一次飞跃。
然而,随着农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商品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加之,农村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第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工业占主体地位,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家庭经营日益显露出许多新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
1.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一方面,千家万户分散性的小生产,束缚着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难以为大市场迅速增长的需求,相应提供足够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不能适应大市场瞬息万变的需求变化,难以与市场需求相衔接。
2.生产要素分户占有与扩大规范经营的矛盾
农业社会化、商品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大大提高,必然要求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组合。实行联合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一家一户占有生产要素的小规模经营方式,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必然要求集中生产要素、实现规模经营的严重障碍,近几年来,在农村中,由于乡镇工业的异军突起,劳动力的大批转移,产生了“劳少田多”和“劳多田少”、“能人无田种”和“有田无人种”的现象。因而,有的粗放耕作,种“应付田”,有的弃耕抛荒,有的自发进行有偿、无偿、甚至倒贴转包土地,这就严重影响了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和提高。
3.家庭经营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
农业现代化要求较大面积的土地连片,较多的资金投入和配套的现代化管理。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经营方式,土地分割与插花、单家独户投入资金的局限以及很难做到配备专业人才实现现代化管理,这已成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严重制约因素。
面对这些矛盾,家庭经营就必然出现各种现实的组合趋向,逐步形成以土地入股、劳力入股、资金入股和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股份合作制,并逐渐成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重要发展形式。实践证明,农业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必然产物,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它将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农业体制改革又一次新的重大突破,是实现农业经济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三
农业股份合作制与农村第二、三产业中的股份合作制有所不同,它是以土地、劳力、资金和技术入股为特征的,其股权设置大体是:集体股、农户股、社会法人股。它具体可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股、农户承包权股、劳力股、集体积累股。集体股是指乡村农民集体拥有的财产折合成的股份,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股、积累财产折合股和集体投入现金股,社区性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农户股是指社区性乡村合作组织的农民和社会个人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具体包括农民土地承包权股、劳力投入折算成的股份,集体积累财产量化到农户的分配股和以资金、实物、技术等投入折算成的股份;社团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具体包括社会法人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发明权、专利权等投入折算成的股份;集体和社会法人的现金股有股息股红,其他股有股红无股息;个人股除分配股有股红无股息外,其现金入股均有股红股息。浙江省农业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大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1.村集体和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它主要是集中在开发农业和山林生产方面。村集体和农户各自以生产要素入股,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如武义县的山林生产和开发农业90%的行政村采取这种形式,村、户都是股份合作的股东,全县有5万多股东。村集体以山林所有权和资金入股,农户以责任山、自留山的承包权入股和投劳折股,实行专业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如武义县新宅村1992年冬1993年春开发了板栗基地500亩,由村统一规划统管山为开发山场,农户以劳力入股,做好种植前的山地整理,村投资统一组织购苗、施肥、种植和管理,村、户各占50%的股份,农户部分按投劳折股到户。
2.农户和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它主要是由种田户或经营能手牵头,农户各自以资金、土地等要素入股联办合作经营。如武义县马府下村大田股份合作社,设土地所有权股、土地承包权股和劳动积累股,分别占总股份的20%、40%、40%,经营全村除口粮外的大田982亩,按照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实行划片承包经营,由股份合作社向农户招标发包土地经营权。大田承包户可根据股份合作社统一规划,按“一优两高”农业要求,自主经营,并允许经营户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与实际,进行户户之间的大田经营权转让。大田经营的收益,扣除费用和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后,按所占股份比例分红。大田股份合作制的创立,给大田生产注入了生机。它既解决了土地所有权虚化问题,又增强了以田养田的功能,促进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到目前为止,全村已有134户退出大田承包,占全村总农户数的31%,大田逐步向10余户经营能手集中。同时,通过连片规划,定向种植,已初步形成规模经营优势。又如乐清海昌实业公司,由种粮大户南土木牵头,联合17股组建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该公司投资300万元,计划一期开发1200亩,包括优质米和蔬菜基地100亩,低产田改造339亩,海水养殖396亩,名、特、优水果基地370亩,实行农工贸相结合的综合开发。
3.村集体与村集体以及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它主要由各村以集体土地或山林所有权和资金等要素入股,农户以土地或山林承包权、资金、劳力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农场或林场,收益按比例分配。如武义县武阳镇1100亩的板栗基地,由6个行政村、222家农户跨村联营,农户出土地、各村出资金、董事会统一组织开发,6个村经济合作社为大股东,222家农户为小股东,按股分红。又如:奉化市棠云乡合作林场,是由6个村入股的520亩用材林、毛竹、果木林兴办的。林场董事会由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长组成,董事会聘请日常管理人员,从事专业管理。收益分配,纯收入中20%归村集体所有权得益,20%为承包权农户得益,60%归经营者分配。
4.乡集体与村集体之间股份合作
它主要是由乡镇集体牵头出资,村出土地,建立股份合作农场或林场,收益比例分成。如淳安县安阳乡经联社联合三个村,建立起1396亩的股份合作林场,营造杉木林,合作期限为25年。乡集体每亩投资100元,共投资15万元,3个村提供山地并协助林政管理。管理抚育由林场专业队负责。纯收入分配,乡得80%,村得20%。
5.社团法人与乡、村、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主要是由各方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要素入股而兴办股份合作企业。如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局所属公司与郭溪镇任桥村和农户联合办起了“瓯海农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规划经营面积1000亩,设置1万股,每股50元,股金总额50万元。公司对全村270户承包的340亩农田入股以后,实行统一规划,规模经营,种粮320亩,蔬菜20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
6.国营农场与农户之间合作组建股份责任公司
如磐安县由林业局所属3个公司和2个国营林场为龙头,148个股份合作林场为主体,引导有关单位个人以土地、林木、资金、技术等各种要素参股,组建磐安县林业股份责任公司,下设林业开发公司、林木种苗公司和林木经销公司,逐步形成以公司为龙头,育苗、造林、抚育、采伐、经营、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产加销、林工贸一体化经营的格局。这种股份合作集团化、生产经营综合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更高要求,也是目前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中层次较高的一种形式。
四
农业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对于稳定和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明晰产权,改造和重构农业合作经济运行机制,聚集和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自我完善和制度创新,是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大突破在于打破了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一体化的格局。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成为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向集体交土地承包金。而以土地入股为主要特征的农业股份合作制、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分别转化为股权,按股分红,其权益得到承认和实现。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化为股权,按股分红,这比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一家一户收缴承包金更有保障,并且还能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按股分红,股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馈赠,实质是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并使其价值化。更为重要的是,农业股份合作制的规模经营优越于家庭分散小生产经营,其经济效益也必然高于家庭经营,加之,农业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和分成比例的确定,是充分考虑以家庭联产承包经济效益为基础的,因此,家庭承包权折股分红也必然多于家庭承包经营的收入。同时,在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股份合作制,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势集于一体,把农民家庭和乡村集体联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了“统”与“分”两个积极性。如开发农业股份合作制,既以“股份”的形式保持了“分”的特点,使农户的独立性、积极性得到了保护,使生产力在主体上保持了活力;又以“合作”的方式确保了“统”的性质,使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使生产力在客体上保持了生机。土地既要分权和流转,又要统一开发和合作经营。这恰恰是“统”与“分”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在新的条件下采取新的形式,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制度稳定和完善。
更值得指出的是,农业股份合作制不仅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而且又是一次新的突破和制度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它把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权的“两权”分离,通过土地承包权折算入股,联合经营,按股分红,进而发展到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从而使土地集体所有制找到了更有效的实现形式。这种股份合作制“三权”分离的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比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两权”分离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无疑是一项重大变革,构建了一种新型的产权制度。二是它把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的小生产方式,通过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入股,聚集和组合生产要素,发展到集约化的规模经营。这既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因资产家族性继承而无限分割,导致资产经营规模越来越小,形不成规模经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缺陷;又不是重走过去的“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化组织模式”之路,重开“大锅饭”,而是通过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在产权明晰、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基础上仍然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它是在规模化、集约化基础上的承包经营,比之人人分地、户户种田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无疑是一个新的飞跃,使经营方式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三是它把以传统的血缘和亲属关系结合的生产与生活相统一的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形式转变到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经济组织形式。农业股份合作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它与工商企业一样,要申报注册登记,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等。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起步低、无执照、无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但是它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的企业化雏形已经形成。这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比之传统式的古老的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形式,无疑是一种创举,在经济组织程度上发生了历史性进步。
(二)农业股份合作制是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形成新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农业股份合作制是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经营为基本特征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它可以使得各类投资者自由合作,各种生产要素、各种不同形态资产,经过股份形式的“划一”和“量化”组合在新的生产“联合体”之中,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种有效机制。它具有冲破所有制的区域界限,融合各种不同生产要素和资产的功能,体现了农业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企业形式的社会化性质和混合型特征,真正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因土地小块均包和分割封闭的阻塞要素流动的障碍,实行在社区范围内以至跨社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全方位开放的生产要素流动,以达到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使地尽其力、人尽其能、物尽其效,形成了新的优势和新的生产力。特别是通过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入股的形式,使土地这一基本要素合理流动,不仅有效地推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而且为土地实现全面规划、合理经营构建了良好的运行机制,大大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资,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促进生产力的新发展。如武义县开发农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土地、劳力、资金、技术要素得到了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在土地要素方面,农户以大田、自留山、责任山入股,集体以统管山入股,使土地得到规模开发;在劳力要素方面,广大农户在开发农业中纷纷投劳整地、种植,折股参与分红,既减少了现金开支,又开拓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的途径;在资金要素方面,以农民群众闲散资金和乡、村集体资金投入为主体,社团法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形成了全社会投入开发农业的格局;在技术要素方面,科研、技术服务部门以技术入股开发农业,农民技术骨干以及机关、学校和科研单位离退职科技人员也积极以技术入股开发农业,大大提高了开发农业的技术水平。1993年至1994年来,全县开发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基地达185片,千亩以上基地8片,促进了开发农业上规模、上水平。实践证明,农业股份合作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一方面,它冲破了农业单一投资的格局,为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力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多渠道、多层次、多主体、多形式的投入,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组织形式。这就能吸纳社会上更多的生产要素,尤其是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农业,有利提高农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增长质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加快改变农业基础脆弱的状况。另一方面,它促进了农业社会化、商品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业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高级化。
(三)农业股份合作制是明晰产权关系,实行农业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
实行农业股份合作制,各种生产要素都按其投入量折成股份,按股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对农户来说,土地承包权折算入股,集体劳动积累部分量化为分配股,投劳折股以及现金股,他在这个农业股份合作企业中有多少股份,得多少利益,看得见、算得清、拿得到,并且股权可以继承和转让,利益机制又保证他通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董事会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集体来说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入股,并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体现了土地的所有权还是集体的,有效地克服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产权模糊和土地所有权虚化的问题,同时,除土地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也折算入股。这样,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产权都得到了明确和强化,保证了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集体经济组织还从土地经营者手中得到所有权价值化所占有的收益份额,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不断得到可靠的收入来源,增强了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和经济实力。对其他投资者来说,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谁投资多,谁得益多,产权也是一清二楚的,资产权益的实现也是有保障的。实践证明,农业股份合作制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产权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为农业找到了一种既体现了个人利益而又使资产使用克服“封闭独占”所带来局限的有效资产经营方式打下了制度基础,在资产的个人占有和资产的社会化使用之间找到了结合点。这样,一方面它充分调动个人和集体两种积极性,大大增强了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而促进资产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提高,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且也从制度上解决了集体资产长期来存在严重流失和闲置的问题;同时,乡、村经济合作社经管会或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真正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获得其派生的收益。另一方面,它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真正成为一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竞争活力的市场主体。因此,农业股分合作制是比较适应现阶段农业生产力需要的产权组织和管理形式。
五
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改革和调整,既要大胆试验,积极推广,又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做好规范化工作,使其积极、稳步、健康发展。
(一)要从实际出发和不同产业特点选择不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农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有别于过去那种完全否定个人资产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也有别于一般股份制企业。它的特点在于把股份制和合作制、土地组合、劳力组合;资金组合、技术组合有机结合为统一体。它一方面具有资产入股、产权明晰、按股分红、风险共担的股份制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自愿互利、合作互助、按劳分配等合作经济特征。农业股份合作制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的觉悟程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成为现阶段农业生产要素重组过程中农民普遍愿意选择的一种组织形式。因而,全面地、积极地和稳妥地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主要任务。农业内部各业之间在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上存在差异,在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中,必须从各业的产业特点和现实条件出发,选择各自不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步骤和方法,因势利导地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要切实防止不顾条件一律化、一刀切,一哄而起的简单化做法。
(二)要坚持群众自愿和维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积极发展和完善规范农业股份合作制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注重适用、逐步规范”的思路,要有利于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消除农民怕变的疑虑;要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最佳组合,推进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生产力,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和技术投入农业,促进农业经济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要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政策稳定不变的原则。推行股份合作制要在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进行,承认农户的承包权,合理确定分成比例,科学量化其承包权的价值,而不得采取简单地“收归集体”,随意确定分成比例等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
第二,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势利导和发展经济的原则。要认真总结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正确引导和坚决保护农民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积极性,防止出现不顾群众意愿的强迫命令。
第三,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无论以哪种生产要素入股,股权一律平等;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收益按章程规定按时分红,不得随意侵占持股者利益。
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逐步规范的原则。农业股份合作制,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的自我完善、自我改革,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照搬照套工商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做法。要从实际出发,先发展,后规范,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逐步达到规范化。
(三)要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股比
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股比,是建立股份制的利益机制和正确处理股东、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关系的基础。按股分红,股是分红的依据。农业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与一般股份制有所不同,按生产要素分,有土地股、劳力股、资金股和技术股。投分红主体分,有集体股、农户股、社团法人股。入股按不同形态的生产要素入股,有一个如何评估各种要素的价值并折股量化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每个股东的权益,这是操作中最敏感的一个难点,又是按股分红的关键。一般做法是:先要按各种不同生产要素的质,确定股比,然后按比例份额分别依据各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计算股份多少,具体量化到股东。资金股比较简单,资金本身就是价值尺度,不难评估;劳力的价格虽有地区差、时间差,但其价值也不难确定;技术含量的价值,一般也可采取协商认同的办法;唯有土地折股量化问题最难解决。因为土地折股量化,不仅关系到如何确定土地的级差,而且还关系到土地集体所有权价值和农民土地承包权价值的比例确定。这不仅直接体现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肯定程度,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也直接体现对农民土地承包权承认的程度,牵动千家万户的利益。采取这一办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确定土地股的分成比例。武义县在实践中确定了这样几项原则:(1)不随意确定集体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由参股农户协商分成比例;(2)自留山、责任山因为承包期不同,自留山是农户长期使用的,分成比例要适当高于责任山;(3)入股山地原有林木先按政策一次性处理,再确定入股分成比例。根据这些原则,土地股的分成比例是:自留山股和集体统管山股一般为20%~30%,责任山股20%,土地所有权股10%。实行这一办法确定土地股的分成比例,是以农民群众实践经验为依据的。他们长期劳作在土地上,不仅对土地有着相当深厚的感情,而且最清楚土地的价值,有自己的一套参照估价标准和办法。分成比例就是农民智慧的结晶。这与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时,群众用“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简洁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大包干如何处理三者关系一样,具有同样的深刻性和现实性,是农民群众在深化农村改革实践中的一大创造。在具体操作中,不论采取比例分成法还是单位面积确定法(即在对各种投入要素综合平衡后确定一定的面积为一股、如一亩一股、半亩一股等),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反复民主协商来确定。
要确保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应逐步让建立农业用地评估制度,使土地股权量化,直至用货币形式来表示。由当前对农业用地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采取群众接受的过渡办法是必要的,但是,在农业股份合作企业有稳定收益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到一程度后,可以实行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法来比较准确地确定土地股价值,以便增股、扩股。
(四)要制定规范、合理、可行的章程,健全和严格内部管理制度
农业股份合作制,除一部分比较规范外,相当一部分还很不规范;有的没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有的章程简单,均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出现,不完备、不规范、不明确,具体难以操作;还有的君子口头协议,无据可查,更谈不上公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农业股份合作制优越性的发挥。当前,要正确引导农业股份合作制积极健康发展,在鼓励发展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完善和规范工作。为此,一方面,在国家对农业股份合作制尚未制订出来专门法规之前,建议省委、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制订农业股份合作制的法规和条例,使之有法可依,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和实施。另一方面,必须要求在兴办农业股份合作企业时,一定要制定章程,原来没有章程的要补制定章程,使其有章可循。章程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性质、宗旨、经营范围、遵守准则及企业名称)、股东(对象条件、范围、权利和义务)、股权设置和股份、组织管理机构(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董事会)、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附则等。任何一个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按照章程,逐步规范化,以达到增强和发挥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促进农业经济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此文1985年5月刊于《浙江学刊》第3期,并收入《中国农业发展文库》,1998年2月团结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