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这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取得新突破的一个重要方面。全面正确理解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内涵与要求,对真正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是极为重要的。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是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它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特点的体现;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单一按劳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新的突破,是邓小平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因此,既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量和质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适当拉开差距,鼓励劳动致富;又要积极发展多种分配方式,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城乡居民合法增加收入的新来源,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加快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所以,那种在理论和实践中,或者把平均主义视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或者把多种分配方式视作为新剥削和新生资产阶级存在的依据,这显然都是错误的。
第二,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重点。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的制度及其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实现也像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发展有个成熟过程一样,也有一个发展和完善过程。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直接的结合,消灭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因而,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作为统一计量劳动的尺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按劳分配。而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与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有很大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和技术发展较落后,而且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不仅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存在,而且还有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同时,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与此相适应,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按劳分配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要通过商品交换的迂回曲折的市场途径和形式来实现的。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法人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着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多少,不但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同用同一标准来实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这种状况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特点。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分企业经营好坏,一律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和工资标准,把吃国家的“大锅饭”和吃企业的“大锅饭”,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殊不知,这恰恰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应让对社会主义贡献大的一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种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或者把让一部分人按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合理拉开差距,说成是两极分化,那是对按劳分配的误解。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及其形式。比如,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根据不同条件,分别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在企业改制中,除国有股、集体股外,允许职工参股、持股;上市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允许城乡居民自由购买其股票,持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同时,也要允许城乡居民个人投资依法办企业,获取合法经营收入,还要允许技术参股,参与收益分配。这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目前,在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还刚刚起步,比重很小,其分配制度和形式也很不完善。在改革实践中,既要加大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改革力度,又要加快建立和健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制定相应法规,使其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有序实施。
第三,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是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必要举措。目前,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确实出现一些阻碍以至破坏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切实加以治理。一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二要整治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制止和纠正;三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总之,要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第四,建立和健全宏观分配机制,是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重要保障。以上所述均是社会主义分配结构中个人消费品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微观层次。除此以外,还有国民收入分配的宏观层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社会必须进行各项扣除。这主要是指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要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比例,决定着社会生产的总规模和社会个人消费的总水平。社会主义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又归结为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所以,二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矛盾,因为一定时期内的国民收入总是有限度的,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比例此长彼消。这种矛盾反映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差别,这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觉调整办法,使三者利益得到最好结合。因此,要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合理兼顾三者利益:一要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使积累和消费都有所增长;二要在安排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时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结构相适应,以保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三要安排好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内部的各种比例关系,使之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中,既要反对重积累轻消费,也要反对重消费轻积累的两种错误倾向,使积累和消费能够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得到很好结合。国家财政是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所以,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重要条件。为此,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这是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重要渠道和宏观调控杠杆。
(此文1997年11 月刊于《学习与思考》第11 期,收入1999年《中国改革发展论文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