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及赵紫阳总书记的报告,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把握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年改革为国民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十年的大发展、大前进。改革对中国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已经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更重要的在于它结束了封闭和停止的局面,开辟了新的发展时期。当前,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经济过热,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造成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的混乱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的是新旧体制转换中难以避免的,有的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十年后的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深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是个积极的方针。我们要正确领会和处理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这是因为:(1)治理和整顿,不仅能达到巩固改革的成就,并且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2)治理和整顿,是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新秩序。如果过去的十年改革是以破旧体制为主的话,那么,今后几年的改革应以立为主,通过治理整顿,全面建立新经济体制。(3)治理和整顿,是增强党和政府的权威,实现社会安定的必不可少的措施。通货膨胀、分配不公平、党和政府的某些腐败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引起严重不满。这不仅使党和政府的权威受到损害,而且成为社会不安定的特殊因素。治理和整顿,制止通货膨胀,解决分配不公平,消除党和政府腐败现象,无疑这是有利提高党和政府权威,促进社会安定的。
治理和整顿是一个积极的方针,但在贯彻执行中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要研究,首要的是在理论上要如何正确处理治理整顿和改革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克服那种把治理整顿看成是消极的方针,看成是倒退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也确实要防止治理整顿在许多具体政策和措施上不是推进改革,而是走旧体制复归老路的危险。因此,为了正确领会和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方针,在理论上要弄清两个问题:第一,要弄清治理整顿和改革最终目标和检验标准问题。治理整顿和改革最终目标都为了发展生产力,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检验标准。经济过热,改革过快,造成经济发展失衡、宏观失控,固然会导致破坏生产力。不从实际出发,刹车过急,转换过快,下马过头,旧体制复归也会破坏生产力。所以在观察中央治理方针中一定要从浙江实际出发,比如压缩基建规模,是控制需求的重要一环,是完全必要的。尤其是楼堂馆所确实应该压缩停建。然而,对发展科学教育,以及与人民生活有关的基本建设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方面,要从浙江着手,这些方面的建设较落后,加上浙江是能源、原材料短缺的省,教育和科学的基础设施是较落后的,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较差;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因此在可能条件下,能保的项目还是要保。如果置浙江实际情况于不顾,盲目一味地砍、停,将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一方面已有深刻的历史教训,应该避免重犯这类错误。第二,要弄清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基本思路。治理整顿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应予改革衔接,为改革扫除障碍,创造条件,而不是相反,对改革设置障碍。当前,突出的问题是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弄清流通领域中增强的商品经济秩序和非正常商品流通混乱现象的界限。要保持和发展正常商品流通秩序,克服非正常的商品流通混乱现象。
要正确处理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当前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强化行政手段,采用高度集中的办法是否会导致旧体制的强化和复归?当然在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中,除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外,不要忽视必要的行政手段是对的,如果把行政手段强化到不适当地步,高度集中行政干预过大,刚刚削除旧体制的弊病又会重新出现。如对某几种少数产品实行专营是必要的,但不适当地扩大专营产品而又有可能回到单渠道、统购统销的老路上去。统死后,少生产以致不生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危险的。
第二,惩治“官倒”是必要的,但什么是“官倒”,其内涵是什么没有明确的界定。我认为,倒买倒卖或转售销售与“官倒”不能混为一谈。“官倒”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利用政治特权垄断商品审批、调拨、组织流通,倒卖批文、出口证和商品;二是垄断和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三是违法经营,谋取暴利转化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私利;四是党政干部经商。这种“官倒”是要整治的。至于政企分开、官商分离的公司企业在合法经营条件下,转售销售、倒买倒卖是一种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否则,什么东西都只能买进自己吃自己用,不能转让,那么还有什么商品流通?还要建立什么商品经济新秩序呢?这必然要走上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的复归道路。
第三,整顿公司的问题。近几年,公司大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确实有必要进行治理整顿。但是也不要不加分析,一律把公司骂臭或者过多地扩大地讲公司的毛病。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包括生产、流通、金融、劳务等公司。在整顿公司中,除了着重解决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干部经商外,对一般公司的整顿,主要着重解决:明确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要有资金;要有场地等条件,而不应当以简单化的办法取缔和禁止。公司不在多少,只要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多一点有什么不好,不要认为全省有1万多个公司太多了,单纯从数字去压缩是不对的,而要从政策规章等方面来引导公司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此文系1988年12月在省经济研究中心机关干部学习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讨论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