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对象:中学生
(二)活动目的
以法制教育为题,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实际,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以达到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
(三)活动准备
采用模拟法庭形式,由学生担任法庭审理中的各个角色。(角色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被告人、执庭法警等),家长与会旁听,扩大社会影响,增强教育效果。
1思想准备: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做社会主义的模范公民。
2内容准备:在法律顾问和教师的辅导下,让有表演能力的学生充当模拟法庭各个角色,认真排练。
3事务准备:准备各角色服装及道具(国徽、幕布、名签等);会前向家长发请柬,敬请光临。
4会场布置:(1)会场前壁以幕布烘衬高悬的国徽。(2)会场前方为法庭人员座位及审判区,后方为旁听群众席。
(四)活动过程
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群众提前进入法庭,坐到旁听群众席位上。之后,书记员到法庭书记员位置坐下。审判长等其他人员稍候)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群众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对于违犯法庭纪律的人,法庭有权制止,严重违犯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现在请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到庭就坐(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到台上自己位置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到庭就坐(到台上坐下)。(书记员站起来,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宣布开庭(说完坐下准备记录)。
2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B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B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伤害一案,现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赵某到庭。(被告人由法警押到法庭,站在被告席上,法警站在执庭法警位置上)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赵某。
审判长:多大年龄?
被告人:17岁。
审判长:现住址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A市B区C街D号。
审判长:什么职业?
被告人:没有职业,E中学生。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被告人:2004年4月6日。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2004年4月10日。
审判长:B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有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收到有10天了。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开庭前7日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你收到起诉书已满7天。所以今天开庭审理是合法的,你听清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的组成人员。公诉人齐某、辩护人许某,本法庭由B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范某担任审判长,并和审判员董某、张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某担任法庭记录;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经被告人赵某家属的委托,B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某出庭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以上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你听清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向你交代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1)回避权。就是认为法庭的组成人员、公诉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你有权申请其回避。
(2)辩护权。就是你可以依照事实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辩护。
(3)最后陈述权。就是在法庭审理后可以作最后陈述。
以上交代的权利你听清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你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人:不要求。
3法庭进行事实调查
审判长:现在法庭开始进行事实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来,宣读起诉书)
B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起字(2004)第30号
被告人赵某,男,17岁,汉族,学生,住A市B区C街D号。因伤害他人于2004年4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F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伤害一案,经B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4月28日以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4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乘车去江边玩,在下车时踩了被害人陈某的脚,由于被告人不但没有赔礼反而出口不逊,以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随即拿出水果刀将陈某右胳膊扎伤。经诊断为:被害人陈某上肢神经被刃器刺断,右臂已失去功能。上述犯罪,卷内有证人证言、诊断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查被告人赵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伤害罪。本院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B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齐某
2004年×月×日
审判长:被告人赵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你犯了什么罪?
被告人:伤害罪。
审判长:下面你向法庭如实交代一下犯罪的全过程。
被告人:2004年4月6日上午,我旷课想去江边玩。乘车到江沿下车时,我踩了被害人的脚。他说:踩脚了。我说:谁让你站在这儿的。他说:你这个人怎么这么不讲理,踩了人家的脚还说不好听的。这样,我俩争吵起来。随后,我打了他一拳,他也伸手打我。这时,我就随手从兜内拿出水果刀,照被害人的右胳膊就是一刀。被害人被扎后,便用左手捂着胳膊。我还想扎第二刀时,被人拉开了,并把我扭送到了派出所。
审判长:你想将被害人扎到什么程度?
被告人:就是想将他扎伤。
审判长:你平时带刀干什么?
被告人:没考虑啥,就是玩。
审判长:你知不知道,扎伤人是犯罪?
被告人:我当时没有想,认为这算不了什么,顶多花钱给他治病就是了。
审判长: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交代的?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有发问的没有?
答:没有。
审判长:现在请审判员董某宣读卷中有关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医疗诊断。
审判员:证人一:即被害人陈某,男,17岁,汉族,住A市B区G街H号,系在校学生。询问人:B区I派出所工作人员陆某。
问:你的胳膊怎么被扎伤的?
答:2004年4月6日早我在江沿想乘车去看病。在我要上车时,从车上下来一人,踩了我的脚。我说踩脚了,那人说谁让你站在这儿。这样,我俩争吵起来,那人就拿刀将我胳膊扎了。
问:你现在的胳膊怎么样了?
答:胳膊不好使,什么也不能干。
问:能写字吗?
答:不能。因为这个我已经耽误学习了。
证人二:刘某,男,30岁,汉族,住A市Q区K街L号,系国家干部。询问人:B区I派出所工作人员陆某。
问:2004年4月6日早9时许,在乘车时你看见有打架的没有?
答:看见了。
问:在什么地方?
答:在江沿汽车站。
问:你说一下情况。
答:好。那天早晨我乘车去江沿,在下车时,我前边的一个人,十六七岁,踩了另一个人的脚。两人发生争吵,十六七岁这个人拿刀将另一个人的胳膊扎伤了。
A市第一医院诊断:被害人陈某上臂神经被刃器刺断,右肢已失去功能。
审判长:被告人赵某,刚才宣读的证人、证言、医院诊断听清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4法庭进行辩论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进行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检察长的指派,今天出庭支持公诉,同时,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法庭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公诉人认为,今天法庭的审理活动是合法的,是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的,对此,没有异议。下面仅就被告人的犯罪根源、社会危害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如下阐述:
被告人从小生活在一个生活优裕的家庭。出生后,父母就视其为掌上明珠,娇生惯养,事事顺从,别人更不得欺负他。孩子之间玩耍,稍有不顺,便回家找父母为他出气。致使孩子从小就形成了唯我独尊、不可侵犯的孤傲性格。入学后,理应与其他同学一样,珍惜宝贵时间好好学习,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但他却反其道而行之,恶习不改,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直至发展成犯罪。今天,他虽伏法了,但他成为阶下囚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做父母的不该反思一下吗?
被告人下车踩了别人的脚,本应该赔礼道歉,而被告人却出口不逊,最终又动刀伤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一个充满美好理想,憧憬美好未来的天真、活泼的少年成了终身残废。这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一生的痛苦,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幸,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被告人伤害无辜是在公共场所,对社会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被告人必须绳之以法。
被告人无视国法,在众目睽睽的公共场合公然持械乱伤无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以伤害罪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此,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可以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我请我的律师替我辩护。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人赵某的律师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同时受B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赵某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的庭审调查和公诉人的公诉发言。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伤害罪,事实清楚,辩护人对此表示没有异议。
但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
(1)辩护人谈一下被告人赵某的犯罪原因。正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赵某生长在新社会,家庭生活优裕,加之父母的溺爱,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以致长大后为所欲为。因不好好学习,在社会上又受到一些坏人的影响,更增长了赵某为所欲为的心理。打架斗殴时有发生,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当然,受到制裁是理所应当的,但,赵某今年才17岁就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做家长的难道不为之惋惜吗?难道这就是尽了做家长的责任吗?所以我认为赵某犯罪,除了本身的因素外,家长和社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且能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三款之规定,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在量刑时请法庭给予考虑。我的辩护发言完了。
审判长:监护人有要说的没有?
监护人:我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赵某还年幼,还可能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人,请法庭判决时能从轻处理。
5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权。被告人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审判长,我由于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气。上中学后,还是不能认真学习,只想玩,整天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游游逛逛,开始堕落,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非常后悔,后悔为什么不好好学习,而且还犯了罪。由于我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使一个好端端的中学生失去了学习的机会,我心里很是难受。也正是自己平时游手好闲,才使我这个才17岁的青年人失去自由,站在被告席上受审判。
审判长,我今年才17岁!17岁!我还年轻。请法庭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重新做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6法庭进行合议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后再开庭宣判。下面将被告人带下法庭等候宣判。(被告人被法警押下)
7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被押上)
书记员:现在开庭进行宣判。经合议充分考虑公诉人、辩护人意见,现请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起立):
B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一字第10号
公诉人: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某。
被告人:赵某,男,17岁,汉族,住A市B区C街D号。
被告人赵某系在校学生。因伤害他人于2004年4月10日被逮捕,由B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4月6日上午9时许,从自家乘车去江沿。在下车时将被害人陈某(系在校学生)的脚踩了一下,故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便随手拿出水果刀将陈某右胳膊扎伤致残。被告人赵某当场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肆意行凶,且犯罪性质恶劣,理应从严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理由书及副本3份,或口头提出,经由本院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某
审判员:董某
审判员:张某
书记员:谢某
2004年×月×日
8宣布闭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被告人赵某押回看守所。
(被告人被押下,结束)
经典教育语录
得不到别人的尊重的人,往往有最强烈的自尊心。
——马卡连柯
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这种上进心,这种道德上的自勉。要是儿童自己不求上进,不知自勉,任何教育者就都不能在他的身上培养出好的品质。
——苏霍姆林斯基
只有集体和教师首先看到学生优点的地方,学生才能产生上进心。
——苏霍姆林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