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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1)

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集体协商代表的定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由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开展集体协商,首先要确定集体协商代表。由于集体协商代表的素质、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协商的进程和效果,所以,协商双方必须高度重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有以下几点: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5)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2)要求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进行集体协商,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包括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5)代表本方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协商的协议。

(6)接受首席代表委托,代签协议。

(7)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集体协商代表应承担的义务

集体协商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1)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2)应如实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3)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集体协商。

(5)尊重对方协商代表的人格,不得采取歧视性、胁迫性行为。

(6)切实代表本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方沟通集体协商的情况。

(7)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的定义

集体合同,也叫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工会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的定义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也叫专项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如工资集体合同,工时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等。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有关集体合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包括:集体合同的形式、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的管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

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能够依法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之相对应的企业。

(2)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综合、全面、复杂的特性,涉及到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协商设定将来的劳动权利义务。

(3)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

(4)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就要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属于社会道义性质,因此工会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有人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可以互相取代。其实,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是: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或雇主。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雇主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雇主团体。

(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规定职工个人的劳动标准,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简单。而集体合同主要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内容比较复杂具体。

(3)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而集体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协调、改善劳动关系,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程序不同。劳动合同一般只需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要约、承诺、协商一致即可。而集体合同则要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还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只对签约的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6)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在某些国家也叫就业合同,它是劳动者借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它产生于劳动者参加劳动之前。而集体合同产生于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

(7)争议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集体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集体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来讲,集体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集体合同的主体范围的大小,可分为:

①企业集体合同,即由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行政或雇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②产业集体合同,即由产业工会或产业工会联合会与相应产业的雇主团体或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集体合同。

③职业集体合同,即由各职业工会联合会与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

(2)按照集体合同适用地域范围的大小,可分为:

①总集体合同,即由各产业工会中央机关与相应的产业部或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

②地方性集体合同,即由地方产业工会与相应的地方国民经济管理部门或相应的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只在本地区适用。

(3)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可分为:

①集体合同,也叫综合性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主要内容。

②专项集体合同,也叫单一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的内容只包括劳动标准的某一项内容,如工资,或工时,或劳动安全卫生等。

(4)按照集体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①要式集体合同,即国家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集体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

②不要式集体合同,即国家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不要式集体合同,多见于所谓“契约自由”盛行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

集体协商的定义

集体协商,也叫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行政或雇主,为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专门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关键环节,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未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另一方面,集体协商不只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集体协商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集体协商也是一种独立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随时进行协商,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化解矛盾,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4.保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方法

为了使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大胆履行职责,维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5.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方法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可见,我国对集体协商争议采取的是协调处理机制。

(1)协调处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机构。

(2)协调处理管辖。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的申请。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4)协调处理的参加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5)协调处理的期限。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6.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程序就是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和步骤。集体协商程序合法,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效性的保证。集体协商程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履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对于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集体协商的准备。集体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正式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5)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报送、审查、登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7.确定集体协商内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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