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从合同法中借鉴过来的一个概念。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在合同成立之前所产生的一种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等。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性质和相当程度的从属性质,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知悉了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该当事人应当对此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也就是不得对该商业秘密有所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该当事人违反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则应当就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上的一种特殊规定。相比较而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要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较之劳动者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要多,对社会和劳动者所造成的后果比较大,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谈的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不得要求劳动者为订立劳动合同而设定担保。
第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例如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等。
第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的证件。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期间。它是劳动合同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着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关系着用人单位生产的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之规定,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的时间界限。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开始行使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在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的期限比较明了,当事人可以在确定的时间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极易发生合同期限短期化等问题,从而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这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缺乏就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很难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迫使职工经常不断地更换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劳动者就业岗位的不稳定,必然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短期化不仅仅对劳动者不利,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这表现在:由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不愿意投入比较多的经费对工人实施培训,从而造成职工长期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从长远利益来看,是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效率的提高的。
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有关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之规定,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持续到劳动者退休时为止的这样一种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在某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老职工,1994年《劳动法》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专门制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三个条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确定这样三个条件的目的,是试图保护老职工的权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使这一立法意图无法落实,甚至成为老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障碍。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专门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订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订问题上有以下几大进步:
(1)《劳动法》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设定的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订立。
(2)虽然《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在事实上所造成的结果,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成了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决定者,因为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这样一类的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由劳动者来行使,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劳动者提出要求的便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从立法精神来看,当满足了某些条件之后,敦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敦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作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项工作或者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任务完成以后便自行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达成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履行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促进和规范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和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完成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劳动合同履行虽然只是其中的一环,却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1)劳动合同履行是实现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得以实现,必须依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真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实现劳动合同目的的必然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劳动合同自成立生效之日起,进入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关注对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确保本方的权益得到实现,使对方的劳动合同义务得到全面、正确履行。在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过程。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互为义务,一方的劳动权利即为对方的劳动义务,一方的劳动义务即为对方的劳动权利。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劳动者只有完成了劳动任务,才能使整个劳动过程得以延续,实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完成劳动任务又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劳动者只有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奖惩,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奖惩。对于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在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的同时,又要承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只有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才能为自己完成劳动任务创造有利条件,进而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水平。因此,劳动者应当自觉地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接受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在工作岗位上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熟练掌握操作规章,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在劳动和工作中照章操作,克服侥幸心理,不得违章作业。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具体包括遵守厂规厂纪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职业道德是某一职业对从事该职业劳动者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对待工作。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
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利之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国家十分重视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生命健康权利,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法》也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强调: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保障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⑤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是在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极大变化,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尚未履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由于转产、调整生产结构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时,劳动者的岗位也有可能做相应的调整;从劳动者方面来说,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能力、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其岗位加以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所涉及的只是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