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性质及基本特征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围绕劳动关系问题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开展的商谈活动。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契约,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1)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之成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者和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得到规范。
(2)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割裂,具体表现为: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是集体协商的成果体现。
(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无论企事业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有什么不同,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此项制度的推行就不能例外。
(4)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职工代表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
(5)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综合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最有效机制。
(2)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重要环节。
(3)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问题,也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稳定性强而可变性小,致使劳动标准不可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的弱点;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集体协商谈判,自主确定劳动条件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民主权利。过去我国因没有此项制度而遭人非议,现在我们主动向国际规范靠拢,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
此外,从工会自身角度看,它还是工会全方位改善形象,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角色的重要途径。
2.集体协商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格式
集体协商的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了新的规定。按照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作为劳动条件的首要内容,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内容。工会与企业行政就劳动报酬问题达成一致以后,在集体合同中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②工资支付方法。
③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④工资调整办法。
⑤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⑥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的支付办法。
⑦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用来从事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工会在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时,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工时制度。
②加班加点办法。
③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④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恢复体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这方面,集体协商规定如下内容:
①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②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③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大事,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科学卫生与安全条件的劳动环境。集体协商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安全与卫生责任制。
②劳动条件与安全技术措施。
③安全操作规程。
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⑤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保险福利制度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的制度。劳动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外,还可与用人单位就补充保险和福利进行协商,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②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③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④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③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④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集体合同中就此项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①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②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③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管理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②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④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奖惩是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纪律。
②考核奖惩制度。
③奖惩程序。
(10)裁员。裁员也是新增加的集体协商的内容,是鉴于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提出的。集体协商中就此项内容谈判应包括以下方面:
①裁员的方案。
②裁员的程序。
③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关于集体合同期限,是指集体合同的有效时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明确规定它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关于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须延长协调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必要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它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②罚款。
③单方面宣布解除集体合同。
④负行政责任。
⑤负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⑥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十四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集体合同的格式
集体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是集体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必须遵从某种固定的格式,只要当事人双方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那么集体合同无论采用什么格式,法律都是允许的。
一般来说,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格式中,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格式。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集体合同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通过的年、月、日。
(2)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一般写明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而直接进入正文,把正文部分的第一章作为总则,介绍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和某些原则性问题。
(3)正文。正文就是指集体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可按问题大小、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
(4)结尾。结尾部分的内容多放在“附则”一章,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及法律效力;注明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单位;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签订的年、月、日及签订地点;还可以注明附件和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3.工会组织开展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的工作方法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围绕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事宜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开展的商谈活动。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割裂,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则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职工代表是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但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它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劳动者和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得到规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是工会维权的两个机制之一,因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都应努力熟悉这一制度,掌握实施方法,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参与,努力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与操作方法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协商阶段和订立、公布集体合同阶段,其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准备阶段。
①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也称发出要约。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要约可以由职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一方提出,但无论是哪方首先提出,另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负责人发出要约时应注意三点:
第一,工会在发出正式要约后,企业行政要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
第二,要约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和送达,并应载明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意向。
第三,当企业行政做出回应后,工会代表主动会见企业行政负责人。要约是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②确定平等协商代表,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当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为双方所接受时,即可着手依法确定协商代表,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按照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平等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名,双方人数对等。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选派,企业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指派。此外,在协商双方代表中还需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或担任首席代表。平等协商委员会是平等协商的组织形式,协商双方代表产生后,按对等数额共同组成该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所有重大事宜进行筹划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以及双方推选的协商代表,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有明确的履职期限,代表无重大过失不得随意撤换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