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是指个人拥有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首先,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个人自由的物质前提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当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以后,在人的生产劳动中科学技术的含量也就越来越多,这就为自然界的合理开发提供了物质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先进思想和文化不断涌入意识的前提,通过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的学习,人们逐渐知道了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为了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每一代人都应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所以具有个人自由的人是有思想、有文化、有技术的人,他们能够认识到自然资源的宝贵性,不会做出滥采滥阀,涸泽而鱼的蠢事。其次,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人们把自然资源开发出来之后,就有一个如何有效而充分利用的问题,这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如何组织生产。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或不平衡,还由于组织生产的困难或不完善,当社会无法有效开发、利用(已探明且允许)非稀有的、零散的且品位低的资源时,就应发动、组织个人力量积极开发和利用。这是个人自由对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的一种表现。其另一种表现就是在一个一定规模的社会化组织的生产过程中,组织者也应充分调动每一个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者能够进行自由的生产技术交流和合理化建议,从而提高对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如开展的“五小”活动就是其中一例。再次,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许多自然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那么,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呢?最关键、最核心的就是要有个人自由。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自由表现为公民身份的确立,财产权利的明确和公民意识的拥有。当个人具有了这些之后,就会明确个人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关系,就会从对自然资源的自发保护,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转向有意识的、自觉的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对个人自由来讲又体现了个人的存在和价值。这方面在有些国家做得很好,在我国也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已颁布和实施了《矿产资源法》、《水资源法》等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最后,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包括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效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其中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因素。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一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过去那样一种对待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态度,并制定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划。二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重要举措。这样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在贯彻过程中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话,就可以十分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许多有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人为因素。三要实施全民参与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保护、宣传、服务等职能的充分发挥,更离不开个人的积极参与。因为所有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等都要落实到个人,通过自由的个体加以体现。总之,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更加突出和强调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二)自由的价值冲突
在自由的价值中自由的价值冲突是一个值得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虽然人类具有自由这一共同目标(理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人们价值的认识和追求不一致,导致了自由的价值冲突。“所谓自由的价值冲突即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指不同的价值认识与价值评价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价值观念体系矛盾尖锐化的表现。”〔13〕
自由的价值冲突产生具有客观性。随着生产力和交往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的生产方式,个人主体也从家庭人变成了社会人,并开始普遍重视起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特别是随着人们交往增多,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之后,各种分歧和冲突就更加普遍化、彰显化和尖锐化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哲学中讲,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和谐始终是相对的、暂时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不能说没有矛盾,如果真如此,社会就不可能再发展了,因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也反对把共产主义理想化,他们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14〕所以对矛盾和冲突的认识应当是客观的,不可否定,也不可回避。在自由中,自由的价值冲突可分为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和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
1、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是基于人们对待自由中所持的价值观念不同、评价标准不一而引起的。具体来讲,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有这样三种表现:第一种表现就是关于自由的不同价值观念体系之间的冲突。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个人在相互交往中由于对自由所持的价值观念不同,就会对同一认识和行为中的自由评价不一。例如,西方人认为一切幸福、自由都来自上帝,上帝是他们一切生活的主宰,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他” (he)。而东方人认为上帝只是一个虚构,是现实的人之外的“它” (it),信仰它只能给人带来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与折磨,毫无自由可言。因此,东西方人在是否要信仰上帝上产生了矛盾。第二种表现就是关于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的冲突。一般说来,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具有异质性,它们各自所认定的自由的价值目标都不相同。例如,西方人关于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是个人为先,个人自由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他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和侵犯都是对神圣自由的亵渎、玷污与抹杀。第三种表现就是同一种自由的价值观念体系内部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一种自由的价值观念体系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各因素之间虽有整体的一致性,但也存在部分的差异性。同一国家的同一民族的不同人,由于个体构成因素上的不相同,对待同一事实的自由认识和判断必然有不一致之处。例如对待安乐死、同性恋等社会问题就是如此。
2、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主要是由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各自间或相互间的冲突所引起的。从各自间的冲突来讲,不同主体之间物质价值的冲突实为利益冲突,他们都知道各自所占有的物质利益的大小,既是他们各自拥有自由的物质基础和手段,也是他们拥有自由大小的外在标志。在现实中物质价值冲突在领土、贸易、财产、税收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如果说正是由于大家彼此在自由中关于物质价值观念的一致性导致了冲突的话,那么在自由中关于精神价值的冲突则不然。在自由认识和自由实践中,如果各自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对同一事实的自由判断可能会完全不同,甚至相反。例如,彼此审美意识不同,那么对美的判断就具有不一致性。这种自由中的精神价值冲突,对社会来讲,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或政治体制;对个人来讲,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相互间冲突所引起的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主要体现为在自由认识和自由实践中的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可以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而且还可以表现在同一主体身上。如在一定条件下,讲道德就意味着丧失、放弃为自由而争取的利益,要利益就不能讲自由中的道德原则。这可能也是一些社会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之一。在追求自由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就是自由的价值困境现象。自由的实现不能不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力量,但是在现实中,在追求物质自由的生活中,人却成为物的奴隶;在寻求精神自由的生活中,人又俯首于某种意识的支配,这样反而又失去了自由。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倡导和确立“以‘经济人’为体现的市场价值观和以‘自由人’为体现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在统一。”〔15〕
(三)价值体系演变对自由的影响
价值体系演变对自由的影响是我们在自由价值中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1845——1846年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大工业“创造了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 “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除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孤立状态。”〔16〕“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17〕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著名的世界历史理论。在我们当今的现实生活中,随着通讯、交通的发达,世界似乎变的越来越小了,人们把地球称作“地球村”,大家都是这一村落的居民,谁也离不开谁,彼此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合作与交流。这也就越发证明了世界历史理论的正确性。这样一种历史变迁,必然要引起人的价值体系演变,也必然产生对自由的影响。关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要求自由的发展要以个性存在的多样性为前提。在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面临着许多需要共同解决的全球性的问题,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核威胁问题、反对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建立起共同意识,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才能得以实现。这就要求人们在自由的价值观上要有许多共同点,否则这些问题将永远无法解决。但是一体化并不是单一化,而是多样化的综合,如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等。这也意味着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在自由的价值观上要承认并允许不同的价值目标、观点、取向、评价标准的存在,不要以自由的价值观的某一种模式为标准,去修正或否定他人的自由认识与实践。如果以这种方式来求得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解决,必将适得其反。所以承认个性存在的多样性是世界历史最终走向自由的前提。
第二,和平与发展给自由提出了新要求。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是遏制战争,争取和平的重要力量,当今世界的各个国家也都认识到了和平的重要性,发达国家希望在和平中维持自己的优势,发展中国家更希望在长期的和平中发展自己的经济。事实上只有和平才有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是促进人类追求自由、实现自由的外部条件。然而如何在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环境下充分促进自由的发展似乎又成了一大难题,因为大国的影子总是在世界各个地区、各个领域频频出现,并随时左右着和平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它们在处理世界性问题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总是首先考虑本国利益,并设法利用自己的优势试图使其他国家按照自己划定的范围和设定的规则活动,还甚至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以一些莫须有的借口(如人权高于主权)控制和干涉别国内政。所以这些都为自由制造了障碍。要破除这些障碍就要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建立双边、多边乃至世界性的共同规则,在相互尊重、共同遵守中促进人类共同目标——自由——的实现。
第三,不同民族的价值碰撞与融合为自由设置了基本原则。不同民族的价值碰撞与融合为自由设置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互利(双赢)原则。全面的国际交往为各交往者都要带来一定的交往效益,这主要体现在通过交往可以使新的文明成果最快得到普及和共享,使各种各样的价值尽可能最大化,使较为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呈现出跳跃式的发展。总之,通过交往,通过一定的分工与协作,形成一种互补态势,使交往者都从中收益,这就是一种互利(双赢)。这种在经济或文化方面的互利(双赢)给自由提出了一种有益的启示,这就是自由的实现绝非只是个人的行为结果,它需要彼此的合作,要在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下,最终达到人类解放和自由。第二条基本原则就是非排他性原则。世界普遍交往将各种价值观放在了同一平面,并相互交织在一起。“大致说来,当今世界上的价值体系,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为发达国家所持有。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坚持。第三类是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为许多经济落后国家和民族所持有。”〔18〕这三类价值观在当代世界相互碰撞。它们虽然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但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达成了一种共识,就是不因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不同而阻碍或停止相互的交往。科学无国界,经济通有无,文化互补偿。通过这些交往,当今世界形成了一种融合共存,却又保持各自独立性的良好局面,即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现实也已证明这是一条非常好的发展途径。将这样一种十分有益的实践总结应用到自由实践中就是要贯彻非排他性原则,从而保证和促进自由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