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士、农、工、商为主体的户口类别体系,是中国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基础,也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基础。这一户口类别体系中,充分体现着贵贱不移、尊卑有序、重本抑末的统治思想。
士、农、工、商之中,士为贵为尊,农通常为良,工商为贱为卑。四民之间,不准随意变换。比如,秦汉的“弟子”是准士类人口,秦律严禁县令、县尉把吏卒冒充为弟子,也不准随意把弟子除名,违者处以罚金或徒刑。魏晋南北朝时,士、庶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官府经常“检籍”,编修“百家谱”,定期清查士籍,以防冒伪。宋代对“官户”的改立、析户以及免役的田亩,都有严格的程序和限额。明朝开国之初和其后,都再三申明,所有军、民、匠、灶(即盐户)、工、乐等户类,均以初次登记的户别为准,如果有诈冒脱漏等情形,对本人及相关官员处以杖刑或充军等刑罚。为保证宗室贵族人口的纯洁,一些少数族入主中原后还曾明确规定,本族人口不准与汉族或其他民族人口通婚。据说,魏文帝为了使六个弟弟的婚姻能门当户对,竟强迫他们的原配降为妾媵,以诏令形式另纳高门华族之女为正妃。
各个户类的人口,既有身份的区别,又是职业的划分。职业须世代相袭,不得擅自改变,并且须以本业为主,一般不许兼营他业。战国时管仲在齐国首创四民分业的户口编制时,就明确要求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秦国则“禁民二业”,即不许百姓兼业。汉代的班固曾将此作为圣王之道加以总结,明确“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当皇上的就是要以此来规范各类人口的职业,使当官的当官,种地的种地,做工的做工,经商的经商。唐宋以后的法律都明令“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意思是,工商业者永远不能当官,当官的不要经营工商,与下民争利。明太祖则常常以“务使农归于田亩,士笃以仁义,商贾以通有无,工技专于艺业”为治国的最高理想境界。
与农业社会相适应,历代特别是秦汉以后都把“以农为本”作为立国的基础。与农相比,工、商是末。重本轻末,重农抑工商,遂成为历代王朝奉行的基本治国之道。反映在户口制度上,就是扶持农户,歧视、限制甚至打击工商户。历代推行的各种田制,如职田制、王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等,立法主旨都是防范和限制过度的土地兼并,稳定和扩大自耕农户和半自耕农户。相反,对从事工商业的人户,则尽量加以限制和贬抑,在正式的国家制度中,不能享有与农户同等的待遇。
但是,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必然要对贵贱不移、尊卑有序和重本抑末的户口类别形成冲击。顺应这种发展变化,在维护统治基础的前提下,适时对户口类别之间的关系做些调整,是历代户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通过征辟、进学和科考等途径进入仕途,从而改换门庭,是多数时期都允许的法定通道。特别是在科举制盛行的年代,出身低微的莘莘学子,一旦金榜题名,即可升为仕宦门户,甚至跻入皇亲国戚之列,功名利禄随之而来。清末谴责小说《儒林外史》中说,原本贫困潦倒、被人瞧不起的范进中举后,一时间高兴得发了傻,平时常常嘲讽他的老丈人胡屠户,以及其他邻里亲朋,对他的态度在中举前后有天差地别,就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范进从此后门庭变换、富贵逼人了。
通过功绩晋爵升级,由贱变良,由卑到尊,是古代户别转化的又一条正常通道。商鞅变法时,规定以斩敌首多少、军功大小升级晋爵,使不少立有战功的庶民甚至奴隶进入贵族行列。秦汉以后,军人或军户地位逐渐下降,一旦名入军籍,多成贫困之民。但若是有特殊功勋者,还是可以升迁,改变原来的身份地位。此外,有些朝代,比如明代,还规定已被登记为军户的家庭,若确系单丁即家中只有一名男彩绘文官俑子,或者经过查验过于贫穷,也可由军户转登入普通民户。
以赎买方式改变身份,在多数时期也为法律许可或官方认可。西汉时,有输粮入边者赐爵的规定;东汉时,还曾公开卖官鬻爵,这给一部分富裕农户进入仕途、改换门庭,开辟了合法途径。这一作法,不时被后代所仿效。明清小说中,有不少这样的故事,一些本属于贱民的人口,如乐户、丐户或妓女等,遇到心肠好的达官贵人,或通过其他办法,赎身为良。有的故事曲折委婉,非常动人。
有时,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官方也会主动放贱为良。唐律规定,卑贱人口到一定年龄时,可以通过“老免”形式成为良民;身体有疾病者,可减轻劳役,严重者也可放出为良;家中有人受勋,可由贱口变为良口;遇有庆丧等朝廷大典,常常会有赦免令,放贱口为良民。对于私家奴婢,只要主人同意,官府一般允许放免为良,但须由家长具状手书,家中长子等共同署名,并经过所属州县批准,才能除去贱籍。清代也常有“除贱为良”的诏令,如雍正年间,就曾大规模地将山西、陕西一带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广东的“蛋户”和“九姓渔户”等特殊贱民以及衙门里的各种役使贱仆除去贱籍,并规定经过一定时限后,其子孙可以科举入仕,改换门庭。
“改土归流”,则是另一种形式的户别转化途径。中国西南部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以及湖南等地,历来是少数民族聚居或与汉民族杂居的地方。元、明以来,中央王朝采取土司制度来管理这些地方。所谓土司制度,是指“土司”与“土官”并立的管理制度。前者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职,虽受封于中央王朝,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地方官司;后者包括土知县、知州、知府等,是按汉族地区行政建制设立的地方衙门长官,但由少数族头人担任。土司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领主割据特征,土司制下的户口,实际上是土司的领民。由于各级土司官骄横不法,土民受土司盘剥严重,处于农奴或半农奴境地,反抗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中央王朝与土司的矛盾也日趋尖锐。清朝雍正年间,依照明朝和清初的一些成功作法,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即废除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王朝直接委派流官治理,使这一地区的人口,由土司制下的领户,变为国家正式的编户齐民。
除了上述法定的或官府允许的转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口是通过各种非法途径改换门庭的。史称魏晋南北朝的士籍,与普通百姓的户籍之间有“天壤之别”,士籍的管理也因之非常严格。但即使这样,一些奸猾之人,往往买通主管官员,偷偷改动户口注记,增减“三状”,即父、祖、曾祖三代的资历,进入“士流”。这种情况,历代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比如汉末以后的僧道,可免赋役,官方虽有进入佛道之门的法定资格和程序,配发“度牒”也有名额限制,但大量人口还是常常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进入寺观,或成为僧道,或成为各种依附人口,并且屡禁不止,乃至酿出“三武之祸”。
上述户口的变换情况,合法的也罢,非法的也罢,都是由贱入良,或由卑变贵。相反的情况,即由良入贱,由贵变卑,也是常常发生的。如商鞅变法时规定,宗室人口如果没有军功,不得再列入宗室户籍;由于本人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而由富变贫者,要列入贱民之籍。清代满族“八旗”人口中,如果逃亡,或者犯罪,或违法抱养人口,都要“出旗为民”,即销除旗籍,改为普通民籍。为了解决生计问题,对汉族“八旗”人口中自愿出旗为民者,也予允许。此外,历代犯有重罪之人,除本人服刑外,其亲属往往都要被发配为各种贱民,或收归官府,或由贵族之家役使。还有一些家庭生活过于贫穷者,也常常“自愿”卖身为奴,由良入贱。
而在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之际,特别是战争年代,贫富贵贱的转变,非常普遍而又迅速。一些本来贫贱之人,碰到风云际会,成为大富大贵、大红大紫之人;而不少本属于贵族行列之人,一夜之间,便失去原来的地位和财富,沦为贫贱之民。尤其是在相对落后的少数族入主北方和中原的过程中,常常把大批汉族达官贵人掳掠为奴,身份一落千丈。改朝换代之际发生的大规模农民起义,更是直接把矛头对准那些官僚贵族之家,这时,就会出现“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景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