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法律现象的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思想意识,属于社会思想关系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和经济制度的反映,是一个国家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通常在理论上把它分为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所谓法律心理,是指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情绪、感觉与体验,它在法律意识的结构上属于初级阶段。所谓法律思想体系,是指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性认识,如法律理论、学说等,在法律意识的结构上处于高级的理性阶段。人们的法律心理对人的意识结构上处于高级的理性阶段。人们的法律心理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而法律思想体系则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在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法律意识从主体上可分为个人法律意识法人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公民个人有关法律或法律现象的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法人法律意识是指依法成立的,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观念;而社会法律意识是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条件下的社会法律心理与思想体系,是全体公民的法律观点、法律感受、法律知识与理论的总和,它体现着公民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要求,对法律现象的感受与评价,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
法律意识既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又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签约活动更是无法游离法律意识的深刻影响。
一、法律意识在签约活动中的作用
任何合法的签约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作用下完成的,因为一切签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都要受法律关系的制约,签约奢的法律意识状态,深刻地影响着签约活动的方方面面。例如,项目确立之初,签约者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时,首先要有法律意识,用法的观念来分析项目是否有违于法律。签约者要与什么人进行签约时,首先要考査对方的主体资格、代表权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签约者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不懂法,没有法律头脑的签约者会处处碰壁,甚至上当受骗。
签约者的法律意识,深刻的影响着签约活动的进展,对签约的效果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是以思想影响的方产生意义的。法律意识在签约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可以提髙签约者遵法用法的自觉性
法律意识是签约者必须具有的基本素质。签约者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表现在对法的尊重、理解与运用上,使签约者在错综复杂的签约活动中,处处时时以法的观念对待签约,定向把关。
例如,我国南方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约共同经营的电子软件,但签约中南方公司签约人员,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发现对方提供的产品多属“盗版”,有悖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故向领导做出汇报,共同做出放弃这次“发财”的机会,及时终止了该项目的签约。由此可见,法律意识在签约活动中起着定向把关的作用。
2.法律意识可以加强签约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代社会是以市场为中心的法律社会,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便无法在无处不与法律相关的签约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时会受骗上当,导致重大损失。
例如,烟台开发区某鞋厂生产旅游鞋,未登记注册自己的商标,而是借手第三方与内蒙一家鞋厂签约签订有偿使用该家“纳特”商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烟台方面按协议付足了8万元,便认为可以使用对方商标投入大批生产,岂不知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转让要在商标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合法手续才能有效,内蒙某鞋厂正是钻了烟台某鞋厂决策人没有法律意识的空子,起诉其非法侵权,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双方所订的合同未经商标管理部门认可,合同无效。烟台方面“赔了夫人又折兵”,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见缺乏法律意识,就无法在签约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3.签约者的法律意识制约着签约的质量和效益
签约者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便很难保证签约的质量与效益,签约者的法律心理、知识和认识水平,直接关系到签约过程中对问题的认识与处理,最终影响签约的成败得失。
例如,在中德拜耳与上海齿科有限公司签约过程中,德方坚持要在合同中规定:当中国的法律有新的规定、德方判断它对外商不利时,可以申请合资企业解散,或规定:“中国法律如有新规定,本合同仍按其合同条款执行。”中国签约人员由于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认为这种规定会使中国新的立法丧失管辖权,因而没有接受。但为了保证签约的质量和效益,中方依《涉外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说服了对方。该条规定:对于已经批准的合同,即使有新的立法,仍按原合同执行,双方为此达成共识,保证了签约的质量和效益——既不违反法律,又能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由此可见,法律意识在签约中的重要作用。
二、一起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签约失败的案例
签约者的法律意识直接表现在签约活动中自觉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水平上。签约者培养签约意识不仅是从心理上,而且要上升到法律思想体系,掌握更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学知识,否则便很难在当代法制条件下赢得签约的成功。以下一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某乡镇一家集体企业(甲方)与某市销售公司(乙方)签约,购买300万元的电器产品,甲方经理与乙方签约代表共同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货款60万元,货到后再付200万元,验收合格后付齐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乙方指定在第三人丙方处提货,并收取了甲方的60万元预付款。当乙方代表携同甲方经理去丙方提货时,丙方以乙方欠付他50万元为由不准提货。事情发生后,如果甲方经理具有法律意识的话,就应依据合同,要求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乙方却要甲方替他向丙方垫付50万元,然后从其货款中扣除,甲方便不假思索照此办理。但后来丙方即无货供应,致使这笔买卖告吹。由此也就产生了甲向乙方索赔的纠纷。双方签约不成,诉诸法院,在法庭上,乙方法定代表人不承认乙方签约代表让甲方向丙方所付50万元是法人行为,法院判决也认定了这一点,致使甲方损失50万元无法追回。这个教训是惨痛的,对一家农民兴办的企业,50万元已不是个小数目了。
这起案例充分说明了甲方经理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其具体表现在:一是甲方与丙方并无法律关系,没有义务代乙方向丙方付款,而甲方经理却盲目付款;二是乙方代表要甲方代其付款仅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甲方经理把乙方代表的个人行为误认为法人行为,是没有法律知识的表现。那么什么行为是法人行为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签约者应掌握以下要点:
·法人行为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的有关法人约定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是法人行为;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签置文件时,必须加盖法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其行为无效。
以上案例,乙方代表对甲方经理的口头要求,既未形成书面文书,更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人公章,因此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签约者、签约之前要首先审査对方的主体资格、代表权限,切不可盲目签约,轻率决策,这也是法律对签约活动的一种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