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重信守约的作风在国际贸易中可谓众人皆知。
犹太人做生意的要诀是:“失去诚信,钱袋子就立不住。”犹太人认为,诚信经商是商人最大的善。
尽管各民族皆有“经商应童叟无欺”的说法,但只有犹太人最严格执行这种正直交易的。诚实为经商的第一要务,这是犹太人的经商法则。
《塔木德》中这样告诫人们:一个人死后进入天国前,上帝会先问:你生前做买卖时是否诚实无欺?如果欺诈,将被打人地狱。
《塔木德》还记载了许多关于诚实经商的实例,其中一例是这样的。
一次,西蒙拉比买了一头以实玛利人的驴子,他的门徒后来发现驴子的脖子上挂着一块宝石。
门徒们就对西蒙拉比说:“长老,上帝的保佑使得一个人富有。”
西蒙拉比回答说:“我买了一头驴子,但我并没花钱买一块宝石。”
拉比于是把这块宝石还给了那个以实玛利人。这个感激万分的商人赞叹道:“你们的神一定是宇宙中最伟大的神!”
这就是犹太人,始终诚信经商,他们的这一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可谓影响深远,真正是“无论怎样评价也不过分”。
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泽巴雅兹的沃尔夫拉比执法很严格。作为一个清廉的法官他声名远播。一天,他妻子大叫起来,说她的女仆偷了一件很贵重的东西。那个仆人,是个孤儿,双眼含泪地否认。
“让我们到拉比法庭去解决吧!”主妇很生气。
当沃尔夫拉比看到他妻子准备去法庭时,他立刻穿上了他的教袍。
“你干什么?”他妻子很奇怪。“以你的地位和我一起去法庭是失尊严的。我可以很好的给我自己辩护。”
“我知道你能,”拉比回答说。“但是谁替你的女仆辩护,这个可怜的孤儿?我必须得看到对她要公正。”
这个故事让人们看到了犹太法官对公正公平原则的坚持。
其实,并非犹太法官才弘扬公正公平的思想,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犹太人都坚持这一原则。
在经商方面,更是如此。
犹太人从来不做那种“一锤子买卖”的事情,更不屑于做“只要每个人上一次当,我就发财了”的生意。
即使是在到处被人驱赶、朝不保夕的时候,他们看重的也是长期的合作、注重信誉、拥有很好的商业口碑。而且他们的商品绝少有假冒伪劣的。
对于交易公平性的要求,《塔木德》中是这样说的:“你们不可行不义,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
《塔木德》还对交易情况作了细致的规定: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和量器。
批发商必须每30天清洗一次他的量器,小生产商必须每12个月清洗一次。
小生产商应该更经常地清洗他的砝码。因为如果不常用的话,砝码就会发粘而不再保持公平了。
另外,店主必须每两周清洗一次他的量器,每星期都擦一次砝码,每次称完东西后都必须擦净天平。
对于价格问题,《塔木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当时没有客观的标准价格,成交价一般都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一致的,但如果成交价高于一般价格的1/6以上,那么这一买卖行为自动无效,买方可以退货。而且,如果买方在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下买下了物品,那么有权利在一天或一星期(视所买物品而定)内,向别人征求意见,最后决定物品的留退。
为反对不合理竞争,《塔木德》规定在店铺隔壁,不能开设出售同样商品的商店,卖完全相同的东西。对于降价竞争,大部分情况下的标准是有利于消费者。另外还规定,不能买别人早已有购买意向的东西。
上述《塔木德》的那些具体规定体现了现代的公平价格、正当利润、公平竞争、如实说明等商业法规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
在犹太人的生活中,这些思想很早就已经被确定下来并形成文字,无论是对犹太民族还是整个世界的商业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对交易的公正公平的坚持,犹太传统严厉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犹太民族流传有这么一个故事:
有一次,拉比撒弗拉正在做早祷,一个人来买他的驴子。买驴子的人出了一个价格。因为不能中断祈祷,所以拉比撒弗拉没有回答。
买驴子的人以为拉比嫌价格低了,于是报出了一个高一点的价钱。看到拉比仍然没有回答,他又报出一个更高的价钱。
拉比做完祈祷,对买主说:
“你第一次报价时,我就决定把驴子卖给你了,但我不能中断祈祷来答复你。你可以用第一次出的价格买走我的驴子。”
可以说,这个故事让人们看到了拉比撒弗拉的高尚人格,更进一步,它也反映了犹太民族对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否定。
《塔木德》严厉禁止以暴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而且严禁收取利息。《圣经》曰:“不能收取你兄弟的利息。”
但是,否认一切利益就构不成经济活动了。《圣经》严厉禁止的只是不正当地牟取暴利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正常经营获得利益的行为。下面列举了和《塔木德》相抵触的几个例子,借以解释几个基本的原则,以加深大家的理解。
在不动产的租借场合,如果一年的租金是10万日元,那按每月1万日元进行分期付款也是可以的。但对于价值100万日元的东西,如果是头年首付10万日元或20万日元是不被承认的,这是因为它没有明确地将利息的增加算进去。甲向乙出售一块地,乙只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甲就对乙说:“剩下的钱你什么时候支付都可以,只是,只有在你全部支付完之后,我才能将地给你。”
甲的这种做法是《塔木德》所严厉禁止的。这是考虑到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乙在全额支付以前,甲将田地租给别人,或者自己用来种庄稼,从而提高收益。
甲借给乙一大笔钱,乙则用自己的田地做担保。这时,甲和乙约定:如果三年以内不能还钱,田地就归甲所有。经过三年,乙还是没有还甲的钱,田地就归甲所有了。这次交易参照了借款额度并给予了乙足够的时间。《塔木德》因为这个原因,会将以上的契约视为有效,只是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在法庭上取得承认。
在禁止暴利的律法下,地主不会将地分成小块租给佃农。如果佃农以每年交纳10石的条件租到地,同时向地主借50万元进行土地改良,并且想以每年交纳5石的方法进行还款,那这和禁止不当利息的法规就没有抵触,因为这是地主本来应当向土地做的投资。
总之,《圣经》和《塔木德》禁止的是那种贪婪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毫不费力地榨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投资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自然不能受到非难。
禁止虚假广告
重视广告和擅做广告,是现代犹太商人的经商之道。然而,在《犹太法典》里是明确禁止商人使用广告之类推销手法的。
犹太拉比允许人们戴上斗篷,使自己显得有魅力;允许人们把好衣服熨得光鲜,也允许人们捶打麻布衣服,使它显得更薄更精致;并且,拉比们允许人们给箭涂上色彩,允许人们把篮子描成彩色。即允许人们对人对物做一些修饰,使之更美更漂亮。
但是,《犹太法典》严格禁止带有欺骗性的宣传或推销手段。
比如:禁止用颜料修饰人、动物和器皿(这样会使它们看起来好看)。
禁止把动物弄得看上去硬邦邦的(如果动物的毛发被并得硬邦邦的,那就会使它看起来更大一些)。动物的肚子不应该被充气,它的肉不应该浸在水里。
《犹太法典》记载这么一则案例,有个奴隶染黑头发,并在脸上涂抹化妆,以使自己显得年轻,来达到欺骗买主的目的。这种行为被告诫说这是不合法的,应该禁止。
犹太人认为,就某种意义上说,这类行为可以说是耍花招,在骗人去购买或进行交易。
此外,《犹太法典》里也禁止商人在销售商品之时附上任何名不副实的称号。譬如美国广告里经常使用“最大的尺寸”或者“最大的面积”之类的夸大用语。这类广告用语在《犹太法典》里早就明文禁止。
犹太人法律禁止广告,但是实质上只是禁止虚假广告,并不反对实事求是的正当的广告宣传。
有一个贫穷的卖苹果的妇人,她的摊位就在哈西德教派的拉比家旁边。一天,她对拉比抱怨道:
“拉比,我没有钱买安息日所需的东西。”
“你的苹果摊生意怎么样啊?”
“人们说我的苹果不好,他们也就不愿意买。”
哈西德拉比立刻跑到大街上高喊:“谁要买好苹果?”
没一会儿,一大群人聚在他身边,这些人掏出钱连看也不看,数也不数就买,这样,所有的苹果以实际价的两三倍就卖掉了。
“现在你明白了吧,”拉比对那个妇人说:“你的苹果是好苹果;所有的差错都因为人们根本不知道这一点。”
可见,犹太人禁止的并不是实事求是的广告宣传,而是虚假的广告宣传。
“不满意,可退货”
现代商业世界极为讲究信誉。信誉就是市场,就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所以,以信誉招徕或留住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共同使用的招数。
在商业领域中,世界商业史上第一个提出“不满意可以退货”的是犹太人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这位犹太商人参与管理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
“不满意,可退货”这项规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称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列为己方无条件的义务!
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是一个德国移民的儿子,曾在叔叔的百货公司工作。在希尔斯·罗巴克公司融资的时候,他以37500美元的投资,约占融资总额的1/4,进入公司董事会,后担任希尔斯·罗巴克公司总裁。
罗森沃尔德也以价廉物美为其经营宗旨。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许多都是企业集团自行生产的,因此成本可以降低,而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但是,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成功的真正绝招,还是罗森沃尔德制定的一条规定:不满意,可以退货。
这条商业最高道德的最实在的体现,现在已经是许多商店标榜的,但在当时是闻所未闻的。这一创举令其他公司大为震惊,更重要的是,它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令顾客欢欣鼓舞。
“不满意,可退货”这一规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在这一先进的经营理念的引导下,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经营良好,赢利丰厚。罗森沃尔德最初投资37500美元,30年后其资产达到了1.5亿美元。
公司的商品目录在罗森沃尔德逝世前已发行了4000万册,几乎每个美国家庭都可以见到。观察家认为,这一连续出版的商品目录,几乎构成了美国的一部社会史,从中可以探视到美国人审美趣味和愿望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希尔斯·罗巴克公司预测到,甚至造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