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历史长河来看,对于全人类,契约精神与法治意识是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从落后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们构成了现代商业经济和市场经济运作不可缺少的制约机制和精神动力。
在契约精神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犹太民族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犹太民族是一个重信守约的民族。在犹太人眼里,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有契约。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与神的约定,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绝对相信契约,是犹太人遵守了4000多年的公理。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
契约意识也让犹太商人受益匪浅。随着近代以来信用经济的诞生,重信守约让犹太商人在世界商业领域如鱼得水,并被誉为“世界第一商人”。
契约是与神的约定
犹太教有“契约的宗教”的美誉。《塔木德》被当作“上帝与犹太人的签约”。《塔木德》上说:“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上帝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缘。”
远在神话时代,犹太人就已经是重视契约的理性主义者了。
根据《圣经》记载,这个民族的产生就是犹太的先人亚伯拉罕与上帝耶和华签约的产物,犹太人因此而成为上帝的“特选子民”。《旧约圣经》中的“约”字就意味着上帝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因此,圣经作为犹太人信仰的源泉,其基础就是契约。
犹太人因为其祖先亚伯拉罕与上帝耶和华签约,所以才信奉上帝耶和华并世世代代遵守上帝的律法。
犹太人长期珍藏着两块古老的法版,相传是上帝亲手写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这两块法版其实就是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
从现代民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份契约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应该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存在完整的立约主体,即上帝和亚伯拉罕。《圣经》有载:“亚伯拉罕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们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
其次,“合同书”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规定十分明确:“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的上帝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吩咐你的,你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的上帝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
第三,“合同书”还规定了如果违约必须承担的责任:“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的上帝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
最后,签名盖章留下信物,即上帝把授予摩西的法版作为信物,犹太人的信物则是男子接受割礼。
表面看来,这种契约代表了上帝的智慧,但是上帝本身就是犹太人的创造物,同自己的创造物订立一个如此完备的“现代合同”,使之成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实际上所折射出的恰恰是犹太民族自己善于内省、自律这种道德智慧的体现。
在犹太人亡国毁家后,上帝与犹太人的签约更是成为维系犹太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犹太人把自己所经历的灾难都看成是违背诫命而受到的惩罚,而又相信只要虔诚地遵守上帝的诫命,上帝会有一天必将拯救犹太人脱离水深火热之中,并重新回到自己的家园,重新建立自己的国家。
作为一种宗教道德诫命,契约意识深刻地嵌入了犹太民族的灵魂深处,遵守契约不仅是宗教道德诫命,也是犹太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成了他们进行商业经营的价值尺度。
可以说,作为在特定的文化与历史环境中熏陶出来的契约意识,不仅成为了现代法制经济建构的精神源泉,也为犹太商人成为世界商人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
守约,并且信任契约
现实生活中的犹太人也是严格遵守契约的:在他们看来,契约一旦签订,就生效了。犹太人不仅自己遵守,也严格要求对方遵守,对契约绝不允许发生含糊模棱的情形。
有一个犹太人老板和雇工订立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每一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到这位犹太人老板处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周,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工人已经取走了东西,请付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反复进行调查,但双方各执一词,又不能证明对方谁在说谎。结果,只好由老板花了两份开销。因为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员并没有雇佣关系。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老板一样,犹太人普遍重信守约,把“相信契约”当作公理世代相传。
犹太人甚至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向他们灌输契约思想。
石油大亨洛克菲勒的父亲曾因为涉嫌偷马罪而长期藏匿在外,经常在晚上才回家,即便如此,父子间始终保持着劳动与报酬的契约关系。
父亲每次回家时,洛克菲勒就向父亲摊开了他的记账本算账。那些本子上详细记着他何时在田里干活多少小时,是种马铃薯,还是玉米或做其他,都写得一清二楚。然后父亲以1小时0.37元的价钱,把工资付给他。父子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使犹太人特有的商业契约意识从小就深深地扎进了洛克菲勒的心灵深处。
信守契约的犹太人也非常信任契约。
犹太人生就“多疑”,不过他们一旦签订下契约,就不再担心什么,而是百分之百地信任,因为他们信任的是契约。他们认为,有了契约,对方是违背不了,也逃脱不了的。
怀疑契约的可靠性,会被犹太人视为没有魄力、没有商业头脑。
一个日本人在一家意大利皮鞋店定做皮鞋,订单已经填好了,但是他心里总是忐忑不安,怀疑店员不能照着订单上所要求的来做,所以一直用怀疑的眼光盯着老板。这位老板是犹太人,看出了日本人的心思,于是,他很坦白地对日本人说:“你们日本人开始穿鞋的历史才不过百余年,我们意大利人已经穿了2000年,你不放心的话,请到别家店去做!”
这就是犹太人!在他们看来,对方既然已签订契约,当然就必须遵守,无须再去怀疑它了。若你怀疑它,既浪费时间,又会因为影响情绪而导致行动迟滞,降低了效率,实在是不划算。
如果对方真的违背契约,那也不用担心。因为契约的存在,对方违约必须支付一大笔赔偿费,也没有什么值得担心的。
犹太民族的确是智慧的民族。信守契约让他们在世界贸易中享有极高的声誉,信任契约则让他们在经商时无所顾虑,从而更多胜算。
失信者将遭到惩罚
一位曾与犹太人打过交道的日本商人曾多次告诫那些没有守约习惯的同胞: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否则,将永远失去与犹太人做生意的机会。
犹太人对违约之人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并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塔木德》里有一个故事表明了犹太人对违反契约行为的态度:
在很久以前,有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这家人的姑娘离开家人独自散步,不知不觉中走到了一口井边。
当时,她觉得口渴,没有别的工具,她只好攀援吊桶,去井里喝水。喝完水后,却怎么也上不来。此时恰好有个男青年路过此地,听到哭喊的声音,便将姑娘救了上来。这个姑娘为了报答他的救命之恩,就与他私订了终身。
两人订下婚约后,却找不到合适的证婚人,恰好见到一只黄鼠狼。于是,黄鼠狼和那口水井就成了他们的证婚人。
两人就此分别。
若干年以后,姑娘仍然痴心地等待自己未婚夫的归来。不料,那个负心人已在他乡结了婚,生了孩子,早把山盟海誓的婚约忘了。
再说那个男人,他的妻子给他生了两个孩子。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一天在外玩耍时被一只黄鼠狼咬死了,另一个在井边玩耍的时候掉进井里淹死了。
这时候,男青年才想起他和姑娘的婚约以及作证的黄鼠狼和水井。于是,他和妻子离了婚,回到那个忠贞不渝的姑娘身旁。
这个故事表明了犹太人对违约行为的态度:任何人都不得违约,否则,一定会遭受上天的严厉惩罚。
由此可见,要想博得犹太人的信任,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遵守契约。无论发生了什么突变,无论在什么样的特殊环境之下,都要不遗余力地遵守契约。
保护弱者的契约思想
犹太民族的契约观有些特别,它的基本思想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犹太人的这一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地方都有所体现。
在结婚的时候,新郎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通常契约上要写明结婚金额、双方的抚养义务、万一离婚时丈夫给妻子的补偿费以及妻子守寡时所应得到的遗产。契约上还要有新郎和证人的签名,这样才能够生效。
新郎向新娘提交的结婚契约书象征了犹太人的契约观。也就是说,这个契约使当事者双方站在平等的立场上。
这与上帝开口向犹太人提出订立契约的故事是相同的。无论上帝如何万能,如果没有人类的协助,他想要真正地经营好宇宙也是困难的。换句话说,通过订立契约,上帝向人们表明了自身的弱点和谦逊的态度。
“保护弱者”的契约思想还体现在《塔木德》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被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就可以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就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所有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犹太民族保护弱者的契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