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国外已有3800多年的历史,因为它不仅连着货币市场,还连着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既能融资又能投资,被誉为“具有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用美国信托权威思考特的话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在国外将个人财产及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信托法律关系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让受托人依照其目的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拥有财产者,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情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的人。在美国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国的受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各国情况不一样,但是,受托人都有资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处分信托事务。
信托法既赋予受托人相应的职权,也着重对受托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
(1)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得其他任何利益;
(2)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不得已事由外,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3)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并依法予以保密;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果委托本身就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则是他益信托。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3)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4)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5)当信托结束时,受益人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我国《信托法》的实施
我国的信托制度诞生于20世纪初,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更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兴,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在过去的20多年中,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就像其他行业的起步一样,它积累了很多问题,也存在很多疑惑,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
《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并为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的确立。
《信托法》是繁荣和发展我国金融事业的重要法律,它对于理顺信托法律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确立信托制度,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促进信托业和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共同发展上具有积极的作用。《信托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托立法,也是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的原动力。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它主要从事金融业综合经营、证券、信托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境内外银行等方面的业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
1.创业时期(1979年~1984年)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通过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发挥对国民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在许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2.快速发展时期(1985年~1988年)
这一时期,公司继续开拓创新,利用外资发展投资业务,取得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进行了机构改革,将主要业务部门分别独立出来,先后成立了若干专业子公司、地区子公司和海外子公司,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从事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多方面综合性业务的企业集团。
3.调整时期(1989年~1992年)
1992年7月,公司制定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确立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抓住机遇,积极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发展目标。
4.稳步发展时期(1993年至今)
从1993年起,公司围绕发展战略、业务重点和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注重克服“重开拓、轻管理”的倾向,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宏观控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诸多业务领域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在国内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依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应是受托人因承诺通过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所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信托财产的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在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存款和信托贷款是什么
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特定目的吸收进来代为管理的资金,是信托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信托存款一般分为两大类: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约信托存款。
1.普通信托存款
普通信托存款是指委托单位把可以自主运用的资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以获取相应信托收益的信托存款。其对象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留的结余资金、财政预算外的结余资金以及保险收益结余资金等。其特点是: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资金的具体对象或项目,而由金融信托部门自选用款对象;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金融信托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2.特约信托存款
特约信托存款是指存款人指定投资范围或对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其损益责任由存款人自负的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的办理具体程序为:
1.存款人提出要求,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查资金来源属规定范围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信托存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存款人将款项划入已开立的信托存款账户并取得金融信托机构出具的定期信托存款证书,同时开始计息。
3.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托存款证书,取回本息。
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VS一般存款
存款主体不同。可以进行信托存款的部门只能是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单位及各种学会和基金会;而进行一般存款时,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
经营机构业务范围不同。信托存款既可以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也可以在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而一般存款只能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存款期限不同。信托存款为1年期以上(含1年)的定期存款,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则灵活多样,不受限制。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信托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也由受托人承担。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也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同时,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
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分散风险
由于信托投资基金是由受托人将集合起来的资金分散到国内外各个市场,使小额投资者也能分散投资,因而分散了风险。
2.专家决策
信托投资基金是委托专家经营管理,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增强其流动性。
3.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4.提供多样服务。
信托收据的内容是什么
信托收据,又被称为受托人收据,一般是指为了进口或本地购货融资,由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与提供融资的银行所签署的协议,协议表明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委托人)为银行处理(出售)货物,因进口商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提供融资所产生的债券。
信托收据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
2.信托收据须保证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
3.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
4.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5.在银行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银行;
6.允许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7.不以相关货物或所收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
8.代银行保管售货后所收回的货款。
在由信托收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银行是委托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银行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托证书的特点是什么
信托证书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授予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明确信托意图、信托财产和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旨在设立信托的正式文件。
信托证书具有如下特点:
信托证书是设立明示信托的基本形式;
信托证书内容应明确信托的各项基本要素;
信托证书形式可以是盖印文件,也可以是正式声明书,学理上亦有认为设立信托的遗嘱也属于信托证书。
不动产转移信托证书
本信托证书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姓名,地址)(以下简称“受托人”)作出。
鉴于(填写原因):
1.(略)
2.该项住宅事实上已转让给(姓名,地址)(以下简称“委托人”)
本文据证明,受托人在此宣称,从该转让日起,已为委托人以信托而持有并将继续持有该住宅,该住宅的收入和利润及销售或处理时所得的收益,受托人在此同意,在该委托人要求时将该住宅转让、转移或作其他处理给委托人,或按委托人指示或指定的时间或以其指定的形式转让给其指定的人。
并在此声明,在本文据存在期间,受托人有权指定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
为昭信守,受托人于上述日期盖章签字
清单:
受托人签字盖章:
在场见证人:
信托契书对借款人和债券持有者的好处是什么
信托契书,也叫信托抵押,是指债务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契书转让给信托受托人,以该信托财产保证债务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接受信托财产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信托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担保公司或与债权人关系较密切的人。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信托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变价处理信托财产,并以变卖所得价款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信托契书对借款人的好处有:
专业的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使得借款人免受过于不安的债券持有人任意的法律诉讼的困扰。
信托契书对债券持有人的好处则有:
1.专业的受托人可以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作出适当的反应,避免单个债券持有人轻率的、有害的行为;
2.如果要就债权及其担保采取行动,由受托人进行,可以解决费用和通讯方面的问题;
3.信托受托人的存在,可以使债券持有人,无论原始的持有人还是受让的受托人,都平等地享受担保利益;
4.信托的存在,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用于担保的财产(即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受托人破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