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分配再公平合理,也不能保证每人不犯规,因此,对犯规的存在我们必须警惕,对犯规的人必须要有处罚的依据。”
——大当家的卸任前对刘二的交待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论是国法或家规,重要的是必须赏罚分明。一个军队赏罚分明,可以提升军中的士气;一个商号赏罚分明,可以提升商号的业绩;山寨赏罚分明,可以巩固兄弟们对山寨的信任,提高大家伙的凝聚力。如果赏罚不明,大众必定不服气,所以“功、过”一定要给予适当的奖赏处分,赏罚分明,制度就容易建立。
在刘二到龙虎山寨第七年的时候,大当家的终于要卸任了,他把山寨交给了刘二。在交接的时候,大当家的对刘二特别交待了:“我们的分配再公平合理,也不能保证没人不犯规,因此,对犯规的存在我们必须警惕,对犯规的人必须要有处罚的依据。我以前没有把这块做好,对老二、老三他们内斗的事就没有很好的处罚依据,否则老三也就不会铤而走险,想要造反了。你要想把山寨带好,就必须解决整个问题,否则你今后永远不可能真正带好山寨的兄弟们的。反正这件事就由你来做吧!”
刘二经过几天思考并与大家讨论后发现,对龙虎山寨来说,赏罚分明主要就体现在分配的时候。山寨的分配,不仅仅明确了各位兄弟能够得到什么,得到多少,更重要的是,让兄弟们知道,自己得到的与自己付出的能否对得上号,主持分配的首领有没有偏心。
在我国古代关于“令行禁止”、“赏罚分明”有许多精彩的论断,如“当赏者,虽仇怨必录;当罚者,虽父子不舍”,“赏不过宿,罚不过午”,这样才能使“忠直者及职,奸佞者胆慑”。三国时期,诸葛亮深谙赏罚之道,以法治蜀,执法如山,从而大大稳固了蜀汉政权,也为后人提供了借鉴。赤壁之战后,刘备夺取了益州等地。益州原来的政治状况很不稳定。在刘焉、刘璋统治益州时期,法令松弛,政治腐败,地主豪强和官僚专横自恣,侵夺百姓,鱼肉乡里,因而阶级矛盾非常尖锐。在公元188年,即刘焉担任益州牧之时,就曾发生了以马相等为首的农民起义。起义虽然被镇压,但阶级矛盾并没有缓和,那种“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继续纵容豪强官僚欺压、凌辱百姓的局面还是愈演愈烈。这些土著豪强,正是诸葛亮要着力打击的对象。
诸葛亮主持制定了法典《蜀科》。在《蜀科》的相应条文上,规定了对蜀土著豪强采取抑制并打击的措施。在实践上,诸葛亮执法严明,依法行事,不避权责,不徇私情,赏罚分明。对于破坏法纪的豪强,一律坚决镇压,毫不留情;对于以私废公、放肆专权的李严、廖立等,均绳之以法,该罢官的罢官,该刑罚的刑罚;对于挑拨是非、妖言惑众的,坚决予以革职。这些典型事例,表现了诸葛亮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政治家作风。与此同时,对于严明守法、廉洁自律的官吏,则大加褒扬、一再提拔。
诸葛亮厉行法治,使得蜀汉文武官员大都能兢兢业业、恪于职守,弄虚作假、干违法犯纪之事,极少发生。蜀汉的社会经济得以繁荣,人民也得以安居乐业。
诸葛亮在治军上也注重法治,他认为厉行法治是军队的法宝,如果“赏罚不明,法令不信”,即使有“百万之师”,也是“无益于用”的。他非常推崇先秦军事家孙武、孙膑等人,赞赏他们执法严明的风格。他认为,将士作战立了功,就要按功劳的大小给予奖赏,如果违反了军法,那就不管他地位有多高,平时对他多亲近,也要依法处罚。著名的例子,就是忍痛挥泪斩马谡。马谡违反军令,失了街亭,被处以死刑。法治对于诸葛亮本人也不例外,当第一次北伐失败时,他上书承担责任,自贬三等。
正因为诸葛亮以法治军,阵容严整,因而蜀军的战斗力当时相当高。纵观蜀军在历次北伐战斗中,胜多败少的事实来看,诸葛亮治军的成效是很卓著的。
借鉴古人的成果,刘二终于带头在龙虎山寨形成了自己的赏罚依据。
然后,刘二又想起了自己以前想过的公共积累的问题,就又召集众头领在聚义厅中相聚。将本寨财务现状简单地说了一说:“我想的是日后山寨还要扩大规模,招揽人才,招兵买马,耗费银子之处极多。因此山寨原有的金银财帛尽都纳入军库之中,只待购买兵器粮饷。我原来分得的还有十万余两银子,便将这些钱财与兄弟们分了。话说在明处,还望兄弟们莫要以为我想要私吞那些财物!又道:先前已经分给了各位兄弟们有的一百两银子,有的五十两银子。合共分了一千余两,再加上给外边的兄弟们散发的两千两银子,还剩下六七千两银子,便与兄弟们一齐分了。兄弟们莫要嫌少,只待日后山寨兴旺,大秤分金银的日子还多着呢。如果哪位兄弟不满意做哥哥的如此处置,哥哥立即便叫人开了银库,将劫得的金珠宝贝也下山换成银子一并分了。”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其实两笔银子数目都差不多。无论分哪一笔,大家分得的都差不多。但是刘二这样一说,倒让他们产生是在分刘二的银子的错觉。这也是收买人心的一大绝招。
没想到,原来的三寨主,现在的二寨主却忽然道:“大寨主这样,也是为了山寨的好处。既然你都将自己的银子拿出来供山寨之用,我又怎么敢分银子?”说完竟将自己手头的银子拿了出来说,“我的这些银子,也一齐拿出来供山寨之用罢。”居然只留下十两银子做日后用度。
两个大队长也道:“山寨的银子,便是咱们兄弟自己的银子,俺也不分了。”将银子也拿了出来。有他们带头,其他的中队长纷纷也将已经分得的银子拿了出来,竟无一人私留。
其中一个大队长是刘二带出来的,对刘二崇拜万分,不仅将分得的银子拿了出来,又道:“俺平日也颇有积蓄,大约七八万两,一发交与山寨用度!”这头开得极好。顿时其他头领也将自己的家财献了出来。其后,这些头领到本军中与兵士们将事情始末传了出去,引得那些兵士们也感动万分,人人要为山寨出力,将自己平常积蓄的银子大多献了出来。最有钱的还数原山寨中的喽。他们以前杀人越货,四处抢劫,虽然也贡献给山寨,自己却私留了不少。现在一并献出,所有献的银子加起来,竟共有百万之数。让刘二不得不感叹,做强盗真是太有前途的职业了。
此事完结之后,刘二又分别定下规矩,山下几座山寨所开的黑店,虽然仍做没本钱的买卖,不过绝对不许抢掠寻常百姓,也不许杀人做肉馄饨肉包子。只是看准那些大富大贵之人,才可下手抢掠。
然后乘机把制定好的奖惩办法公布开来,一并执行了。之后,龙虎山寨终于进入了自己的高速发展时期。而有了明确的奖惩办法,也让各位兄弟们的行为规矩了不少,只是下山干买卖更卖力了。
其实,现实中的奖惩制度一方面需要透明,一方面需要执行得力。这在管理学界有一个有名的“破窗理论”可以说明问题。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进行了一项试验。他找了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一辆摆在一个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摆在相对杂乱的一个社区。他把后一辆车的车牌摘掉,并且把顶打开。结果不到一天,这辆车就被人偷走了。而前一辆车摆了一个星期也安然无事。后来,詹巴斗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砸了个大洞。结果仅仅几个小时后车就不见了。
以这项试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理论”:如果有人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增长。
例如,挂一个漂亮的鸟笼在房间里最显眼的地方,过不了几天,主人一定会做出下面两个选择之一:把鸟笼扔掉,或者买一只鸟回来放在鸟笼里。这就是鸟笼逻辑。过程很简单,设想你是这房间的主人,只要有人走进房间,看到鸟笼,就会忍不住问你:“鸟呢?是不是死了?”当你回答:“我从来都没有养过鸟。”人们会问:“那么,你要一个鸟笼干什么?”最后你不得不在两个选择中二选一,因为这比无休止的解释要容易得多。鸟笼逻辑的原因很简单:人们绝大部分的时候是采取惯性思维。对一个不完整的事物,人们往往沿着一个破坏性的思路去思考,在鸟笼中见不到小鸟,就会去推测一种坏的结果,比如小鸟死了等等,见到窗子破了,不去思考如何修补,反而想着如何放纵自己去打碎更多的玻璃。这种惯性思维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多危害,例如组织制度上出现了破窗,员工就会想办法去钻这些空子,并且及易形成不良的风气。
“破窗理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人们的一种惯性思维,即上面说的破坏性思维习惯,同样,企业的员工也有这种思维习惯,为此,领导者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根据“破窗理论”启发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严惩“破窗”第一人
“破窗”第一人者,打破有序,制造无序之人也,领导者对这种人一定要杀一儆百,决不能放任姑息。否则,组织就会受到破窗理论的恶果。
2.保持公司制度的威严
员工应该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做“旁路”程序的事。因为工作程序的制定一般都反映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考虑了成本效益因素。违反程序,其结果往往是造成无序,破坏约束机制,增加成本,有害于公司,也有害于自己。
3.教导员工“勿以恶小而为之”
领导者对员工中发生的“小奸小恶”行为,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小题大做,加重处罚力度,严肃公司法纪,这样才能防止有人效仿,积重难返。特别是对违犯公司核心理念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养奸。
4.领导者要教导员工“勿以善小而不为”
鼓励、奖励“补窗”行为。使员工不以“破窗”为理由而同流合污,反以“补窗”为善举而亡羊补牢,打破破坏性思维习惯,塑造员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觉的成本意识。领导者要提倡各种补窗的善举,通过表扬、奖励措施使之发扬光大。
5.创造遵守制度的企业文化环境
要求员工避免以“别人不按程序,我为什么不能”为理由放纵自己,从而坚定立场,杜绝一切违反公司规定、浪费公司资源、社会资源的行为。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的企业文化,其形成的过程需要我们每一位以企业为家的员工的自觉的行动,保持一荣俱荣的态度,在企业上下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才能永远窗明几净,无“破窗”之忧!
“偷车试验”和“破窗理论”更多的是从犯罪的心理去思考问题,但不管把“破窗理论”用在什么领域,角度不同,道理却相似:环境具有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领导者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否则人们就会在破窗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下打碎更多的玻璃。例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可以发现一些类似的情况:
——公园里一个人带头在草坪上休息,其他人也纷纷效仿,很快草坪上便坐满了不遵守管理制度的人。
——桌上的财物,敞开的大门,可能使本无贪念的人心生贪念。
——有的员工工作中违反程序,还称“×都是这样干的!”或者“上次就是这样做的!”
——对于违反公司程序或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关组织没有进行严肃处理,没有引起员工的重视,从而使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甚至多次重复发生。
——对于工作不讲求成本效益的行为,有关领导不以为然,使下属员工的浪费行为得不到纠正,反而日趋严重。
在社会各个领域,只要有组织的地方,就存在着破窗效应,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把握破窗消极的暗示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者平时一直强调的“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就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且还应该切实地付于行动,及时修复第一扇被打碎的窗户。
例如,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破窗理论”就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为改善全区的投资环境,近年来,某些市某些区的区政府加大了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侵街占道”这一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妨碍城市交通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但时间不长,在某些路段违章占道摆摊的现象再次出现。又如,北京市某区为了加快当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区政府下决心扩充开发区面积,对涉及占地的四个村农民实行整体搬迁入楼,使这些群众能住上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生活小区。政府的决策向社会公布后,有人却突击在村中抢盖房屋。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
首先,任何一个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哪怕是极其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也都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
其次,这种破坏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一种暗示,即:“他打破窗户无关紧要,我再去打破窗户也无所谓”。这种暗示所产生的能量以及破坏力,要比所能预料的大得多。
第三,如果对这些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使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行为,不闻不问、反应迟钝或纠正不力,其后果就是纵容更多的人“去打碎更多的窗户玻璃”。那么用不了多长时间,占道摆摊、违规运作、滥倒垃圾以及各类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般的滋生出来;使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受到剧烈的冲击,并导致社会的某些方面陷入无序的局面。
企业组织是社会的一个缩影,诸如上面的在第一扇破窗的消极暗示下打破更多的玻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是在企业的组织管理中,领导者必须高度警觉那些看起来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但触犯了行政理念核心价值的“小的过错”,特别是要杜绝行政管理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共同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现象。即使对那些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小的过错”,也必须坚持严格依法管理,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并始终保持严格执法,以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军法严明、执行严格一直是古代军队的要求。其实,不但古人重视在治国治军方面法纪严明,当今一些知名的企业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也是赏罚分明,执法如山的。
例如: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因管理不善,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每况愈下,已经滑到破产的边缘。后来,新上任的总经理艾柯卡采取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经营管理措施。他在管理上突出从严执法,该削减的冗员,无论什么人都不留面子;该留下的办事冗员无论职位多高,一律要深入生产第一线;他手下的头头脑脑,如果不能完成计划,都逃不脱他的处罚,无论什么人,都被毫不留情地撤职。正由于艾柯卡敢于动真格,才使得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走出谷底。如果说艾柯卡有什么经验,那就是令行禁止。
古今中外,诸如此类的严肃法纪的事例实在举不胜举。
可是时下我们身边有许多人,却刚好与此相反。他们怕得罪人,对待歪风邪气总是宽厚有余,手下留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轻易地让那些该受惩罚的人和事悄悄地溜走。
如:某企业有一实体,经营几年后效益越来越差,赔进去一百多万元资金。承办人本该受到惩罚,但有位领导说了句:“算了,他也不容易。”于是,就这样算了。
某企业有人“挪用”公款数万元,被发现后积极退赔,又有领导说了句:“算了,钱退了就算了”,于是调离原工作岗位了事。
就这样,一次次“算了”,不知道算进去多少糊涂账。就这样,一次次“下不为例”却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又一例”。
有法不依,赏罚不公,规章制度纯粹就成了一种摆设,一种儿戏,对人们的约束力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进行惩罚,必须照章办事,该罚一定要罚,该罚多少就罚多少,来不得半点仁慈和宽容。奖赏人是件好事,惩罚虽然会使人痛苦一时,但绝对必要。如果执行赏罚之时优柔寡断,瞻前顾后,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也必然会影响领导者权威的树立。
关于赏罚分明有四点:
有过必有罚
一个团体必须讲究纪律,不能因这个人平时对我好或者是亲朋好友,有过就不惩罚,如此很容易引起别人的反弹。西蜀孔明北伐时,因马谡不听他的调动,擅自作主,因此败北丢失街亭。虽然马谡才气过人,得到诸葛亮的器重,但为了严肃军纪,诸葛亮还是忍痛挥泪斩马谡,并上表请求自贬三等,承担失败之责,从此蜀军上下,再也不敢违命。所以有过必罚,不能优柔寡断,感情用事,这样上下才能团结一致。
有功必有赏
部属有功劳而不奖赏,他会不服气,以后就不肯立功,甚至造成上下离心离德,难以领导。《说苑》言:“有功者不赏,有罪者不罚;多党者进,少党者退;是以群臣比周而蔽贤,百吏群党而多奸;忠臣以诽死于无罪,邪臣以赞赏于无功。其国见于危亡。”所以有功必赏,可以激励工作态度,也能融洽上下关系。
有种必有收
想要怎么收获就要怎么栽,一个做主管的,说一句好话,可以让部属“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老师一句鼓励的话,可以造就一个好学生。一个人只要自己肯努力,一定会有成功的一天。世间上每做一件事都是在播种,只要播下善种子,不怕没有好的收成。
有业必有报
佛教讲“因果业报”,即种如是因,得如是果,无论是达官贵人或贩夫走卒,都离不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业绩定律。这个“业”就是我们身、口、意的行为,我们每说一句话、每做一件事,必定有其因果报应。尽管世间法会受到个人主观、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很难有绝对的公平,但是在因果业报之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论语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赏罚分明,可以培养是非因果的观念,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能让政治清廉,人民安乐。四种赏罚分明如下:
第一,有过必有罚;
第二,有功必有赏;
第三,有种必有收;
第四,有业必有报。
赏罚分明是任何一个组织的必然要求,没有公平的赏罚为基础,有人不遵守山寨的规则时,就没有处罚的依据。
破窗理论中第一扇破窗的出现往往在一些细小的地方,正如一句话所言,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社会组织中很多穷凶极恶的犯罪往往都是产生于一个个小小的过失中产生的,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很多时候这是管理者忽略了管理中小小的毛毛雨现象,以为是小事一桩,等到这些毛毛雨“蔚然成风”,给组织带来严重危害的时候,在管理起来就很费力气了。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纽约市治安也较混乱。大白天走在马路上也会害怕。地铁更不用说了,车厢零乱,到处涂满了污言秽语,坐在地铁里,人人自危。有位教授被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敲了一记闷棍,眼睛失明,从此结束了他的研究生涯。这一切使得外地人对纽约谈虎色变,都不敢只身去纽约。
正如纽约市交通警察局局长布拉顿在给《法律与政策》杂志写的一篇文章中谈到:
“地铁无序和地铁犯罪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蔓延。那些长期逃票的、违反交通规则的、无家可归骂街的、站台上非法推销的、墙壁上涂鸦的,所有这些加在一起,使得整个地铁里弥漫着一种无序的空气。我相信,这种无序就是使抢劫犯罪率不断上升的一个关键动因。因为那些偶然性的犯罪,包括一些躁动的青少年,已经把地铁完全看成是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场所。”
布拉顿采取的措施是号召所有的警察认真推进有关“生活质量”的法律,他以“破窗理论”为师,虽然地铁站的重大刑事案不断增加,他却全力打击逃票。
结果发现,每七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通缉犯;每二十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携带武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从抓逃票开始,地铁站的犯罪率竟然开始下降,治安大幅好转。
1994年1月,布拉顿被任命为纽约市的警察局长,就是因为他对“破窗理论”的出色阐释和应用。升为警察局长以后,布拉顿开始把这一理论推广到纽约的每一条街道、每一个角落。他认为,这些“小奸小恶”正是暴力犯罪的引爆点。针对这些看来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犯罪行动大力整顿,带来了很好的效果。
“警局的最高领导居然要关心街头那些‘毛毛雨’犯罪,这在纽约市是史无前例的,甚至在整个美国绝大多数警察局也是史无前例的。”马里兰大学政策研究专家沙尔曼感慨地说。
事实就是如此,在“破窗理论”的指导下,纽约市的治安大幅好转,甚至成为全美大都会中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人们把这个庞大都市几十年来从没有过的崭新气象都归功于布拉顿。
领导者就是要从组织的一些毛毛雨的细节中,去发现魔鬼的踪迹,大奸大恶的固然要惩处,但小奸小恶也不能忽视,因为破窗往往就是由于一些小奸小恶而打碎的,如果不及时关注,等到第二、第三块玻璃烂了再补的时候,损失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