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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公共行政部门的薪酬制度

在我国,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包括两部分: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也就包含了两部分。本节首先介绍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下一节介绍公共事业部门的薪酬管理。

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公务员的薪酬管理和政府机关工人的薪酬管理。由于国家公务员薪酬管理是公共行政部门薪酬管理的主体,因此本节主要探讨公务员的薪酬管理。

一、公务员薪酬管理的原则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依靠一系列相关原则才能使其规范运行,因此,我国公务员薪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际、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表明我国公务员薪酬管理的最根本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

以按劳分配为根本原则,是由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制度并存”决定了我国在分配制度上,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公有制意味着全体劳动者都成为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主人,谁也无法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来获得消费品,因此只能实行按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进行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

按劳分配要求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社会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提供报酬,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表面来看,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很难直接衡量,然而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体系的角度出发,也应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要求反对平均主义。长期以来,我国在消费品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一种误区:即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主义。因此,经济发展中只关注生产决定分配,忽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只注意工资对于职工生活的保障作用,忽视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导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在劳动报酬上无法充分体现。这种思想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极大地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无法体现。所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因此,在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中,都明确提出了“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国家对从事相同工作的公务员,不论他们在任何单位,不论其性别、民族、种族、出身如何,都给予相同的报酬。同工同酬,体现了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

2.定期增资原则

定期增资或又称定期提薪,是指国家按相关政策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定期增资要求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必须保证用于公务员增加工资的必要经费。

1949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1955年到1985年的30年间,我国共进行了8次调资升级,调资间隔有时长达七八年,具体到个人,有些工作人员可能十几年、二十几年都未晋级增资,这必然产生职级不符、劳酬脱节。由于调资次数过少,每次调资只能照顾低工资的职工,导致平均主义现象泛滥,严重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1985年进行了工资改革,一直到1992年,国家机关也只进行过一次微调和一次普调,而且大都带有物价补偿的性质。结果是:平均主义的问题没有解决,工资“平台”的问题又凸显了出来。此外,与国有企业相比,公务员工资呈相对下降趋势,工资水平偏低,矛盾十分突出。总结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不建立定期增资制度,再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也无法保证正常运作。

因此,1993年国家颁布了《条例》,《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将定期增资纳入法律规定中,极大地调动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定期增资有四种途径:①结合年度考核,晋升工资档次;②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晋升级别,从而晋升工资;③随职务的晋升,按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④适时地调整工资标准和津贴水平。由于前三种途径都与考核紧密相关,所以,定期增资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考核系统,一方面防止论资排辈,另一方面打破平均主义,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公务员,可以实行奖励晋级增资的办法。

施行定期增资,必须规定不同的升级期限。由于公务员职务层次存在差异性,工资标准的级差也不相同,低职务的工资标准级差小,高职务的工资标准级差大。为保证合理的工资关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凡考核被评为称职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定期增资,还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比如,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的原因,国家财政确实发生了困难,则国家可以不给公务员增资,甚至可以宣布冻结公务员的工资即指国家定期增加务员的工资,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一方面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对于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3.平衡比较原则

《条例》的第6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持平。所谓“相当人员”,是指是职务相当、学历相当、资历相当的人员。“工资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部门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通过《条例》可以看出,在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国家必须充分考虑公务员系统以外的职工的工资水平,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工资收入与社会各类相同能力的人员的收入,能够大体相当或一致。这是处理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工资关系的重要原则。

从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颁布《条例》以前,199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比国有企业职工低5%左右,人事部1992年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52万人的调查显示:企业干部的年平均工资比国家机关于部年平均工资高出22%,存在较大的差距。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过低的主要原因与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相关,因为自改革后,企业开始实行“工效挂钩”,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企业职工工资能逐年有所提高,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根据立法程序进行调整的,因此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导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增长缓慢,不能及时“跟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动。《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平衡比较原则,缩短了国家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査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之所以要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原因在于: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职工工资的形成、增长和调控大致可以反映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而较实际地反映国民经济和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水平。以此为参照,间接引进了市场机制,可以使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关系。

②将两者进行平衡比较,是因为公务员与管理人员之间有较多的可比性。作为优秀的公务员或者成功的企业管理者,都必须具备的诸如文化程度、知识水平甚至专业技能等颇为近似的条件,这两者之间进行比较,更符合“同工同酬”的按劳分配总原则。

③国家公务员工资对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跟进”,也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现实问题。当然,公务员的工资也必须是合适跟进,不宜过高,与国有企业相当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即可。

4.物价补偿原则

《条例》第67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这表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物价补偿”原则。物价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地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的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从而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实行物价补偿原则,原因在于:①当物价上涨时,企业是独立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工资由法定程序规定,因而不能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进行调整,这就需要国家介入,通过实行物价补偿制度来解决;②企业职工的工资来自企业收入,公务员的工资来源于国家财政。因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公务员实际工资下降部分,只能由国家财政补足。这也需要通过制度来确定国家公务员工资的物价补偿原则。

具体而言,物价补偿有三种方式:①实行工资指数化;②参照物价上涨水平,定期调整工资标准;③发放物价补贴,计入工资标准。由于公务员工资总水平的提高幅度往往落后于物价上涨幅度,因而实施物价补偿原则必须注意:其一,国家要尽可能使公务员的工资增长率高于或至少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其二,参照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而定。

5.法律保障原则

法律保障原则指公务员的薪酬管理受到法律的保障,不得随意克扣。《条例》第70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增加或者减少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我国过去对于公务员薪酬的增加或扣减,仅有一些原则性的文件规定,缺乏正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而在出现纠纷时,申诉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很多问题由行政领导拍板,导致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这些人员法定基本权利是否有所保障。因此,把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薪酬管理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保障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防止了不正之风和舞弊行为。

按现行规定,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在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规定不能随意增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纪律,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规定不得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务员的权利应受保护。随意扣减就是侵犯了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

6.试用期工资原则

试用期工资原则,是指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工资,试用期满,再根据评定的职级和年功确定其工资。《条例》第19条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同时,第68条规定了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原则:“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内容

所谓公务员薪酬制度,是指依据公务员的学历、年资、级别和职务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和有计划地提高报酬的制度。当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以,国家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薪酬制度是公务员生活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障,因此,合理设置薪酬制度非常重要。

1949年以来,我国公务员薪酬改革经历了九次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改革开放以后,1985年、1993年和2005年三次改革。1985年6月的工资改革,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10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此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之间差距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这两次改革虽然建立起了我国的公务员薪酬结构,但由于薪酬结构不合理、收入渠道多元化、薪酬制度缺乏透明度和较完善的法律规定等问题,2005年我国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主体框架。2006年7月开始实行最新公务员工资改革。目前我国公务员系统使用的就是2006年改革后的薪酬制度。

(一)薪酬的构成

所谓公务员薪酬的构成是指组成公务员薪酬的各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3、74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由此看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是由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几部分构成的职级工资制。

1.基本工资

与1993年颁布的《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简化了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两部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分别反映职务和级别的不同。去除《条例》中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两部分,实际上是为提高级别工资在基本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加大级别的激励功能。工龄工资是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以每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直到离退休为止。这种工资标准无法体现新老人员的工资差距,毫无激励作用可言。而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目的是抵制物价上涨带来的不利因素。1993年以来,公务员的基础工资进行过三次调整:1997年,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 元;1999年,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2001年,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由于基础工资的分量在基本工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对公务员的生活保障作用不大,因而激励作用也不大,失去设立的意义。

(1)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工作难易、责任大小和担任本职务时间长短等标准来确定,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

1993年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中,共设立12个层次的职务,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职务层次高的区分档次少,职务层次低的区分档次多,职务越高,档次越高,每档次的工资差距就越大,上下两个相邻的职务,较低一个职务的最高工资档次的职务工资高于较高一个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的职务工资。

2006年工资改革规定,职务工资以“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为主,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职务工资不区分档次;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级别工资是指依据公务员的级别确定的工资。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资历包括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状况等因素。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27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责任大小各不相同,通过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出同一职务层次中公务员的差别。

级别工资经历了不同发展时期。1956年,级别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1985年改革取消了级别,只有晋升职务才能增加工资,引发了机构升格、滥提职务等一系列问题;1993年又恢复了级别的设置,但由于级别工资在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中份额较少,所以级别人事管理功能微弱;2006年的工资改革,将公务员的级别由15个调整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于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通过设置级别工资,可以使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上述差别清晰分明;第三,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通过级别工资,使公务员工资制同军队的军衔制、公安部门的警衔制衔接起来,便于公务员交流和管理。

级别工资的晋升途径大致有两种:①公务员晋升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相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②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此外,当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2.津贴

公务员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的种类有: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1)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两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地区差异性明显,因此在不同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劳动艰辛程度、生活费支出也存在差异性,薪酬制度必须体现这一点。①地区附加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属于公务员因在不同地区工作而享受的工资性补贴,是根据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差异,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由地方政府按地区比较平衡原则所发放的津贴。实行地区附加津贴,能够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薪酬的水平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广东、深圳等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消费水平较高,因此在该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就应享受地区附加津贴待遇。②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额外劳动消耗和特殊生活费支出等的适当补偿。我国政府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地区间的公务员工资差距可以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差距过大,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2)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主要发给那些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特殊岗位上的工作比其他岗位上的工作更辛苦或者更具危险性,比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狱警等等。国家对岗位津贴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公务员只有在特殊岗位上工作时才能享受相应的津贴,离开岗位时享受的津贴即行取消。

我国现有的岗位津贴主要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津贴、监察办案人员办案津贴等。以下是一些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公务员的津贴制度,仅供参考:①经济特区公务员的津贴制度。海南、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在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前提下,考虑到特区经济发展较快,物价水平较高,以及工资制度改革前其原有工资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所以将经济特区原有工资水平高出全国工资水平的部分,建立“特区津贴”。特区津贴只在经济特区实行,公务员调出经济特区后,不再执行特区津贴。②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津贴制度。人民警察除执行公务员统一的职级工资制和工资标准以外,对于其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公务员的部分,用于建立“警衔津贴”。警衔津贴适用于各级劳教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根据13个警衔的等级来设置。警衔晋升后,津贴也相应晋升;警衔降低后,警衔津贴也要相应降低;取消警衔的,警衔津贴随之取消。与人民警察类似,海关工作人员也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照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层次设置,从海关总署署长到办事员共十个职务层次,每个职务层次设置一个津贴标准。晋升职务或降低职务的,津贴随之晋升或降低。海关工作人员调出该系统后,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相应取消。

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根据驻外使领馆的特点制定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实行“国外职务工资制”。国外职务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即国外职务)共划分为十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置三个至五个工资档次。除工资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还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3.补贴

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主要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等。住房补贴是为帮助公务员解决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补贴。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性医疗保障。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建账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4.奖金

奖金实质是绩效工资,是对公务员取得绩效的物质奖励。奖金不是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而是作为基本工资的一种补贴形式。奖金的发放不搞平均主义,而是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结果为称职、优秀的公务员年终一次性给予奖金,数额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考核主要针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评价。此外,考虑到公务员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因此,设定奖金比例,不能依照企业,将奖金的比重设定很高。

目前,我国存在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奖金比重过大的问题,尤其是地方工商、税务等部门公务员收入过高,造成部门之间差别过大,影响社会和谐。虽然许多地区已经采取一些措施改革这种不良现状,但收效甚微。

(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及增资制度

1.工资水平

(1)涵义

所谓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各级公务员工资的高低程度。根据《条例》规定的范围,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2)影响因素

影响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三个:

第一,公务员队伍总人数及其增长速度

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公务员的人数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公务员总人数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即使在工资总额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公务员人数增长速度过快,超过了工资水平增长速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会下降。因此,公务员总数的增长速度是影响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物价上涨的幅度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用于购买生活消费品,反映公务员实际生活水平的,不是公务员的货币工资水平,而是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即公务员用货币工资实际能够购买到的消费品数量。因此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仅要考虑公务员获得的货币工资数量,还要考虑到一定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尤其是消费品的价格。一定时期内,如果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公务员货币工资增长的幅度,就会导致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的降低。所以,物价的通货膨胀因素是影响工资水平的另一重要因素。

第三,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国民收入分配

虽然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可以保证国民收入的增加和职工工资的有序增长,然而这种提高是有条件的,并非无限制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方式和数量决定了消费的方式和数量,分配又反作用于生产。

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总量直接影响工资水平。工资是消费品的分配形式,其增长必须限制在经济发展水平许可的范围内,要和消费品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假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超过了消费品的生产水平,可能导致公务员手中持有货币,但却购买不了需要的商品,会引发货币贬值,反而降低了职工的实际收入。因此,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来谈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属于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与生产发展的速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直接相关。

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分配的比例结构,也会影响工资水平。工资属于国民收入中的消费基金,消费基金分为社会消费基金和个人消费基金。因此,消费基金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会直接影响个人消费基金在消费基金中的比重,进而影响公务员工资水平。而国家财政收入除用于工资支出外,还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文教、科学等方面。财政收入中用于工资支出的费用所占的比重对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影响更明显。因此,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最根本的在于发展生产力,促进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此外,考虑到分配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如果公务员工资水平长期偏低会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反过来又会影响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在确定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分配比例结构时,必须使公务员的工资总额保持一个合理比重。

2.增加公务员工资的途径

要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始终处于合理的水平,保证职级工资制的运转正常,必须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公务员正常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以下几种:①晋升职务工资。公务员的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标准晋升工资,如果原级别不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以内,则进入新任职务的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如果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内,就不再晋升级别了。②依据考核情况,定期晋升级别。公务员在职务不晋升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通过晋升级别相应增加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可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凡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可相应地增加级别工资。③充分利用公务员的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依照相关规定,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可以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④不断调整工资标准和津贴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以适应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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