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兵制
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初期,县境兵源名为招募,实则抓派组伍。民国十五年(1926),各里抓派壮丁组伍民团,全县共派兵、抓丁250多人。民国十九年(1930),全县6区派兵、抓丁200余人组成民团。1935年延长解放时,民团被刘志丹率领的红军主力击溃。
二、征兵制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在县境开始实施。《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现役,在营为期3年,退役后服正役,期限6年;下役之后服续役,至40岁止。服现役者,在征调之前,以抽签定之。已抽签应役之壮丁,非经乡(镇)允许,给予证明,不得远离乡境,违者以反兵役法罪处罚。应征壮丁不准雇买顶替,强拉,勒派。由于1935年6月延长县解放,国民党所颁《兵役法》未能在延长真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