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称
周显王三十九年(前330),县境之地属秦国。秦国实行的是常备军与民军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后历代王朝,在建立常备军的同时,亦采取“寓兵于农”的政策,建立不同形式和名称的不脱离生产的武装组织。秦汉称“羡卒”,西魏、北周称“乡兵”,唐朝称“团结兵”“土兵”。
宋朝“乡兵’亦称“民兵”。据《宋史·兵志》载:“乡兵者,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也。”宜川县乡兵有“保毅”“义勇”“护塞”等名称。
元朝民众武装称“义兵”。元顺帝至正年间(1341~1368),下诏各地组织义兵,结堡自卫。
明朝民众武装称“民壮”“土兵”“义勇”。
清朝民众武装称“民壮”“兵勇”“团兵”。清康熙初年,清廷谕令各地编组团练,亦称乡团,因有宗教团体编组训练自卫之意,故亦称“团兵”。
二、编 组
宋朝乡兵以指挥、都、团或甲、队等进行编组。北宋熙宁年间(1069~1077),为减少常备军,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规定10家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传》),名为保丁。
明朝土兵编组,土兵以村或联村编团,设立团长。
清朝团练编组,据《续陕西通志稿·兵防》载:“一乡举一团总,一都举一团长,一团举一团正。每团总领数团长,每团长领数团正。若一姓聚族而居,即可以族长兼团正、团长”。“凡团内年十八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之人,概作为壮丁。十人派一什长,百人派一百长,归团正管领。团正归团长,团长归团总,团总听命于官。”光绪二十四年(1898),团练恢复时又在保甲基础上进行编组。其方法是:清查户口,编造清册,将15岁以上60岁以下无残疾的男性,都派作团丁。以10户为一牌,设牌长一;10牌为一甲,设甲长一;若干甲为一保,设保长一。保长即团总,甲长即团长,牌长即队长。团丁以10人为一队,50人为一团。
三、训 练
历代王朝不仅重视对民众武装的建立,而且十分重视对其进行训练。
宋朝对义勇、保甲的训练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熙宁年间(1069~1077),每年10月至次年正月为训练期,义勇赴州、保甲赴县训练一月。同时规定在每年的教阅日,义勇、保甲要集中比试所习武艺。元丰二年(1079)和三年(1080),相继制定了“集教大保长法”和训练保丁的“团教法”。“团教法”对保丁训练的内容、时间、组织方法及学习各种兵器的人数比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并要求训练保丁的教头是经过集教艺成的大保长。无论是大保长或团丁,凡艺优者都分等给予赏赐,对大保长有的还委以官任。
清朝团练的训练,依农事而定,农忙耕种,农闲集中练习武艺。并规定,“按本地土著之户酌量抽丁习艺,外来无业游手一概不准入团”(《续陕西通志稿》卷200)。全县抽丁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以每家若有二丁则出其一,四丁出二,六丁出三,依次增加;有的则更番替换训练。训练内容,依各自所持器械,各就所长,刀矛枪炮,令其自便。训练方法,有筹资延师设局的,亦有由本家或亲友中有技艺者教习的。同时还要求“练胆气”,即进行心理训练,培养勇敢无畏精神。
四、经 费
团练经费,据谭廷襄在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向朝廷的奏报称:“至有力之家及商贾人等,逐月量捐,作为一切经费。由绅士公同收支,不入官吏之手。仍令随时具报,并接示通衢统计。”(同上书)。但经费的筹凑各地亦不尽同,有的随粮加派,按纳粮数加征派,充作团练费用。所筹经费主要用于延请教师,置备器械、旗帜、号褂、鸟枪、抬炮、火药、铅弹等用。团丁口粮由绅商筹凑贴补或团丁自备。
五、作 用
宋朝“诏令保毅(乡兵)军戍边郡时,月给六斗,一般自备马匹,免除差役”“与正兵同戍边郡”。当时,宜川县为宋之战略要地,兵事日多,宜川县保毅参加防御西夏作战甚多。
同治五年至七年(1866~1868),回民起义军一部在宜川、牛武一带,陕西团练(包括本境团练)配合清军参与了镇压回民起义军。同时,团练还恃势扰民,祸害乡里。有的乡绅借办团练,百十为群,名曰弭乱,实为所乱,随意摊派钱粮,勒索百姓,甚至抢劫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