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党军后勤
(一)后勤机构
1935年,国民革命军第17路军第38军、第124旅等部驻防宜川。军部设军需处,编配上校处长1名,军需中、少校3名,中尉4名,书记上尉1名,司书准尉2名,共11人;军医处,上校处长1名,军医中、少校各1名,司药中尉1名,共4名。旅部编配有军械官、军需官、军医官。团部编配有军需官、军需军士、军医官、军医、军医军士、兽医官、兽医、医兵、司药,共10人。营部编配有军需、军需军士、军医、兽医,共6人。另有1名上(中)尉管理兵器,不另设军械官。
(二)粮食
1930年以前,驻军吃粮基本上采取的是划邑就食的办法。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宜川农业生产低下,军粮供应难以保证。抗日战争爆发后,军队吃粮改由省购粮委员会按中央分配任务以官价在市场上采购供应。1940年初,实行征收田赋之后,军粮改为随赋征购,配额由中央核定,所需价款30%发现金,70%搭发粮食库券。1943年,民国政府因财政困难,又将随赋征购改为随赋征一借一,停止搭发现金及粮食库券。
军队粮食定量及副食标准,据国民政府行政院1935年7月7日制定的给与规则规定:每人每天大米22两或面粉26两(旧市斤制,每斤16两)。副食费(包括调味品及柴炭等费),按甲、乙、丙三等地区每人每天分别为7、6、5分钱。
1941年1月27日起执行的给与规则规定:官佐主食自备,士兵主食公给,其定量先是每人每日大米22两或面粉24两,后又改为每人每日大米24两或面粉26两。主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一律交付部队、机关、学校经办。士兵副食费,每人每月4元,由各部队、机关、学校具领,自行经理。官佐的副食费一律自备。
(三)俸饷
国民革命军陆军各部队官佐、士兵俸饷标准,1932年7月以前较高,此后俸饷较低,到1942年6月,为改善官兵待遇,提高了俸饷标准。
(四)被服
(五)武器装备
1916年,驻境军队武器装备有洋抬杆枪、十响毛瑟枪、机关枪等。1922年和1924年,驻宜川镇嵩军装备有十响毛瑟枪、六响手枪、湖北造79毫米步枪、75毫米口径自来得手枪及过山快炮等。
1935年,驻宜川的国民党西北军(17路军)武器装备较清末民国初年有较大改进,其武器种类除美式、日式、德式、捷克式外,还有国产和仿造的。主要装备有山炮、八二迫击炮、轻机枪、步枪、手枪等。
1947年,国民党胡宗南部进犯陕北,所部装备的武器品种有步骑枪、冲锋枪、卡宾枪、轻重机枪、八二迫击炮、六○炮、化学炮、山炮、战防炮等。
二、红军后勤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宜川地处革命根据地边缘,红26军、27军多次来宜川活动,其所需给养、武器装备,基本靠与国民党军队及反动民团作战缴获来保障。如1932年刘志丹率领陕甘游击队袭击了国民党军第84师,缴获枪支100余条和许多物资。1935年2月和5月,红26军在云岩、屯石、北赤与民团作战,缴获枪支300余条、子弹万余发、服装200余套。
三、西北野战军后勤
1947年和1948年,西北野战军第2、第4纵队和第3、第6纵队曾在宜川停留。其后勤保障是:
(一)组织机构
1.纵队后勤组织机构
供给部。设辎重营(辖第1、2、3、4连)管理科、军械科、军实科、财政科、粮秣科。
财经队。设事务组、税收组、贸易组、金融组。
卫生部。设野战医院(辖第1、2、3、4所)医政科、管理科、材料科。
监护营:辖第1、2、3连。
2.旅、团后勤组织机构
旅供给部。设运输队(辖第1、2、3队)、管理科、军实科、财政科、粮秣科,团设供给处。
(二)经费给养来源
由边区政府集中财力、物力保证 边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一切为了战争胜利”为前提,坚持“部队优于地方政府机关,前方优于后方,野战军优于地方军,地方军优于后方机关”的供给原则,在全区财政经费开支上,明确规定“部队应占85%,地方党政民只能占15%”。边区政府的全力支援,为大兵团的外线作战提供了所需。
解放区人民无私支援 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解放军内线反击作战时期,新老解放区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战争胜利”的号召,不惜一切,踊跃支援解放军。
作战缴获,征发征借,就地取给 宜川县第二次解放前,国民党军第24旅为固守宜川,曾在县城大量囤积粮食弹药,宜川解放后,这些粮食被缴获,及时缓解了西北野战军的紧张供给。
厉行节约,弥补不足 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减轻人民负担,西北野战军在宜川战役结束后休整期间,一切供应标准都能自觉从严从紧从低要求。连队领到麦子自己动手磨面,不用民畜,既减少劳民,又节约了麦子和马料。每次开饭时总是先吃剩下的,后吃新做的,做到不倒剩饭;吃小米饭时,将锅巴集中起来,晒干磨碎,搀面作饼、炸丸子;用下过面条的面汤发面蒸馍,每斤可节省面粉近1两。
(三)供给标准
1947年9月1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下发了《关于生活标准、生产节约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修正草案)》,其中有关军队的几项规定:
1.伙食标准(每人每月)。野战军:猪肉1.5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无菜时每天改发黑豆2两);地方部队:猪肉1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无菜时每天改发黑豆2两);后方机关学校:猪肉12两(旧制,每斤16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伤员:肉5斤(羊肉3斤,猪肉2斤),炭45斤,油1.5斤,盐1斤,菜30斤(如无菜每月改发黑豆4升),重伤员另加发鸡蛋60个(每日2个),团级以上干部另外补助猪肉5斤,一般伤员津贴券洋1.25万元。
2.办公费(每人每月)。办公文具:战士券洋2000元,干部券洋5000元,军校学员8500元;灯油:每灯春冬季每月1斤,夏秋季每月0.5斤;灯:干部5人1灯,战士10人1灯;医疗杂支:每月每人券洋1万元。
3.马装备(每月)。驮炮骡每匹券洋3万元;运输骡、普通乘马每匹2万元;毛驴每头1万元。
4.人杂支(每人每月)。战士券洋1500元,干部3000元。
5.津贴。野战军士兵每人每月券洋1.25万元(折银圆1元),排长以上每人每月银圆2元;地方部队每人每月银圆1元;军事学校人员按野战军标准发;医务、电讯、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月银圆1~2元。
6.被服标准。野战军全年每人棉衣一套,单衣两套,棉帽两年一顶,单帽每年一顶,单鞋六双;地方部队全年棉衣发70%(不收旧),棉帽两年一顶,单衣一套,单帽一顶,单鞋三至四双,被子每年补充25%,老羊皮大衣每年补充5%。装备:绑带每人一年一副,米袋按野战军人数每年每人一条,后方部队米袋不发,酌量补充,最高不超过50%;子弹袋、炸弹袋一般按30%补充(野战军按实际需要配发)。
7.粮、草料标准。粮食:野战部队、医院伤兵每人每天小米1.6斤,吃麦子地区麦子2斤;守备部队、警卫部队每人每天小米1.4斤;运输员、残废人员每人每天小米1.4斤;后方军事机关、学校每人每天小米1斤(军事机关战士每人每天小米1.4斤)。草料:驮炮骡每匹每天料7斤,草10斤;驮骡、战马每匹每天料5斤,草10斤;骑马每匹每天料4斤,草10斤;毛驴每头每天料3斤,草6斤。
1948年,西北野战军的供给标准是:
1.粮秣
粮食:野战军每人每天小米1斤半(地方部队每人每天1.4斤)。野战军进入产麦地区,每人每天麦子2.4斤;干粮每人每月不超过小米3斤,休整期间不发。夜餐,夜12时以后继续工作的夜班参谋、电台、机要员、守夜护士、电话员,每人每夜报小米半斤。前方医院工作人员粮食标准与野战军同;后方医院工作人员与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同。
草料:炮骡每匹每天料7.5斤,草10斤;驮骡、车骡每匹每天料6斤,草10斤;乘马每匹每天料4.5斤,草10斤;毛驴每头每天料3斤,草6斤;骆驼每头每天料9斤,草12斤(麦草2斤折干草1斤)。
2.经费
(1)伙食费
大灶:野战军每人每月肉1斤,油1.2斤,盐1斤,炭40斤,菜22斤半;地方兵团每人每月肉10两(旧制,16两为1斤),油半斤,菜15斤,盐、炭同上。
小灶:团以上干部有小灶,每人每月计肉3斤(包括调料品在内),油1斤半,盐1斤,炭50斤,菜30斤;地方兵团小灶,每人每月肉2斤半(调料品在内),油1斤,盐、炭、菜同上。
伤病员灶(在医院的):每人每月肉5斤(吃流食的重伤员,每人每天增加肉3两),油1斤,盐1斤,菜30斤,炭60斤。营长以上负伤干部加肉3斤,轻伤员未进医院,继续在连队工作,每负伤一次补助肉2斤。
休养连灶:每人每月肉3斤,油1斤,盐1斤,炭45斤,菜24斤。野战军家属无家可归者,伙食标准与后方机关家属同。
客饭伙食费:野战军不得超过总人数的5%;地方部队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2)办公费
干部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10张,墨2钱(按此标准计价发钱);纵队、旅教导队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20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医训队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5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战士休整期间,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张(休整够20天者以1个月计,不够20天者不发;地方部队战士一律不发办公费);新兵训练期间办公费标准与战士休整期间相同;兵站、办事处办公费按野战军一个团部计算,分站按野战军一个营部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
(3)杂支费
人员杂支(包括火柴、修理灶具等):连队每人每月发1500元;营以上单位每人每月3000元;团以上干部吸烟者每人每月发旱烟叶1斤;兵站、办事处按两个连计算,分站按一个半连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伤员杂支(包括预备费在内),每人每月l万元。
电台杂支:甲等电台每月晋恒纸100张,铅笔3打,麻纸3刀;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70张,铅笔1打,麻纸2刀;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40张,铅笔1打。
灯油费:干部两人一灯(野战军干部按总人数的25%、地方部队按总人数的20%计算);战士每班一灯;医院伤病员每四人一灯。值夜班,每夜油四两。电台灯油,甲等台每夜四两,乙等台每夜三两,丙等台每夜二两(单独活动时,按乙台标准计发)。电话总机,每夜油一两。
生育费、奶费,野战军、地方部队与后方机关相同。
个人日用品改发津贴(包括毛巾、牙刷、牙粉、肥皂、旱烟):野战军战士每人每月发4万元(按物价指数增减),干部每人每月发8万元。地方部队干部、战士每人每月均发4万元。
烤火费:每人每天发炭1斤,伤病员每人每天发炭2斤。游击队不发烤火费。烤火费以三个月时间计算。
路费:长途行军10人以上者不发,10人以下者除应领粮票、菜金外,每天加发伙食费一倍。
负伤费:一等伤员,每次发16万元;二等伤员,每次发12万元;三等伤员,每次发8万元。
俘虏遣散费:送出边区以外的俘虏每人发给路费3万元。
预备费(包括赔偿、带路、招待等):每团每月500万元(地方兵团月200万元);一个旅直按两个团计算;一个纵直按三个团计算;野直按六个团计算;分区司令部按一个团计算;游击队不发预备费。
修械费、侦察费、战备费,由各主管机关按实际情况做决算报销。
埋葬费:在医院牺牲者,每人棺材一副;战场牺牲者,实报实销。
输血费:各级医院组织的输血队和旅、纵的输血队各为10人,随军医院为伤员的3%,后方医院为伤员的5%组成。输血队人员伙食标准与伤员同。
3.被服装备
被服:单衣每人每年两套;棉衣一年一套(地方部队补充15%)。棉被,新兵、解放兵每人发一床,野战军老战士补充35%,地方部队补充20%。哨衣,每连发两件。
鞋、袜、手套、毛巾:每人每年单鞋六双(地方部队四双)、草鞋两双,棉鞋每年按总人数20%发;袜子,每人每年布袜两双(地方部队一双);手套,每人每年一副(地方部队发50%);棉脚套,由医院发给10%;毛巾,伤员中没有毛巾者,发土布1.5方尺。
血被:后方医院,每个伤员发一床;野战、兵站医院按收容量70%配发;随军医院(纵队)发收容量的30%。血衣,前方医院发25%(上身15%,下身10%),后方医院发50%,兵站医院发60%。
装备:绑带,每人每年一副(游击队发50%);米袋,每人每年2条(地方部队补充50%);挂包,按人数补充30%(地方部队补充15%);步枪背带,补充l0%(按步枪数计);机枪背带,每年每挺三条;子弹带,步枪每年每支一条;炸弹带,每人每年一个;轻、重机枪衣,补充80%(地方部队补充25%);各种炮衣(掷弹筒在内),每年补充80%;油布,按驮电台、文件、弹药、炮、经费、医疗器材的牲口数补充80%(地方部队按牲口数补充50%)。
4.交通运输
1948年,西北野战军转入外线进攻作战后,西北野战军后方勤务部兵站部及时修复了宜川黄河小铁窝铁索桥,新修了黄龙山铁龙湾大桥,督修了宜(川)白(水)公路65公里。沟通了晋绥根据地与新老解放区的联系,使支前物资可直接送给作战部队。为适应扩大新区和连续机动作战的运输要求,西北野战军实行部队携行运输、兵站运输和地方支前运输相结合的方式,仍以人背、畜驮、车拉为主,保障部队所需。宜川战役时,参战兵员到达了83000人,随军民工担架员就有7884人、牲口600头,兵员与民工的比例达9.13∶1.
5.医疗卫生
1948年2月,为适应作战需要,便于指挥,西北野战军卫生部组建。宜川战役期间,西北野战军各纵队均设有卫生部,并有纵队医院,各有两个卫生所,另各设在直属卫生所。各旅卫生部,各设收容所两个,并设卫生所一个。各团设卫生队,各营设卫生所,各连设卫生员。他们在战地救护、伤员后送和伤病员的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