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
(一)社会分层的定义
社会分层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分层:原为地质学家分析地质结构时使用的名词,是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家发现社会存在着不平等,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也像地层构造那样分成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因而借用地质学上的概念来分析社会结构,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一社会学范畴。
社会分层是指建立在法律或规则和结构基础上的、已经制度化的、比较持久稳定的社会不平等体系,即当社会不平等已经成为结构或制度化以后,才会出现社会分层,当制度化以后,社会不平等就会在社会活动中不断地被生产出来。社会分层是结构化、制度化了的社会不平等。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是反映社会地位差别的一般性概念,包括阶级差别、阶层差别以及层界差别等。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认为,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存在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在政治、经济和其他各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群体本身和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分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1.身份制的变迁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基本特征是从以社会身份指标:向以非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化。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分层的特点是非财产型的,即区分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不是财产的多少,而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指标,包括政治身份、户籍身份、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等。改革使原有的身份制度或身份体系逐渐瓦解,出现了重大的变迁。
(1)农民开始突破户籍身份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农民被允许进城就业。到了2008年,进城农民工总数达到了1.5亿人之多,规模日益扩大。农民中涌现出了一批农民企业家,而他们的社会地位突破了户籍体制的限制。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中,2003年6月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采取了更为积极推进的政策,将城乡居民的身份平等作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
(2)以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为基础的分层机制发生变迁。改革开放前的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体系是单一经济成分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过去的官员等级身份制度,过去控制在各级政府官员手中的经济指挥权有所削弱。
各级政府官员不再像过去那样单独占据着社会经济运行的中心位置,而只能与市场分享权力。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原来单位:的企业,其地位的高低是以其资产、产值、利润来衡量。于是,官定的级别逐渐失去意义,原来的等级分层次序被打乱。改革使资源转向市场,社会分层多元化而不是单一的官本位:化,这是总趋势。
(3)突破档案身份。改革开放以前绝大多数人几乎终身在一个单位就业,人们在单位之间的调动十分困难,体制上的原因在于一套特殊的档案管理制度,或称作档案身份制度。档案身份:是人才单位所有: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在劳动就业出现大量流动的情况下,人才的单位所有: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从此没有档案的就业成为随处可见的现象,社会上也出现了负责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以衔接不同体制之间的差异。社会流动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持续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4)传统先天身份的指认逐渐消失,人们通过后天努力获得的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越来越成为社会分层、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自1977年中国恢复高考以来,文凭、学历就在社会地位的区分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正式恢复了学位制度,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等一系列学位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技术证书制度,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证书,等等。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证书愈来愈成为区分社会地位的新依据。
(5)产权的排他:作用突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因为社会原本阶级体系和所有权体制被打碎了,户籍等制度成为取代阶级和所有权而维持社会秩序、资源分配秩序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后,整个社会的财产集中在政府手中或公共占有的程度有所降低,民间占有财产的份额和数量增长十分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多种所有权成分的各种企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民间拥有财产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如住房体制改革后,私人拥有住房的现象已经变得极为普遍。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提出对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财产正逐渐成为显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并有可能成为新的维持秩序的首要制度。
2.经济分层取代政治分层
中国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的区分。改革开放以前是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改革开放后,政治地位的重要程度下降,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上升。因此,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从以政治分层为主体的社会转变为以经济分层为主体的社会,即社会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了政治上的不平等。
体制转变的起点是1978年。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原则和具体政策,最终改变了原来的政治分层机制,塑造了新的经济分层机制。如在农村政策方面,从允许农民经营自留地、从事家庭副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增加个人收入,到后来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最终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推进商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城镇方面,企业普遍地实行了奖金制,开始了打破大锅饭:的试验。取消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鼓励多劳多得,计件工资、承包制、包干制等在企业中流行起来,逐步形成了企业的工资奖金由企业自行决定的机制,不少劳动者、工作人员从奖金中获得的收入大大超过了基本工资。1984年起明确提出,适当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认雇工的合法性。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此外大力引入外资、外企和三资企业,经济所有制的变化和就业方式的变化,也成为分层结构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20世纪80年代的转型后,到了90年代,经济分层的机制已经基本稳定。从所有制方面到收入分配方面,鼓励多种所有制并存,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体经济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资本收入都是合法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条例》
和1992年建设部第22号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实施以后,中国城镇土地的出租、批租合法化了。从此,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而在社会分层中的富有集团、房地产集团和房地产商业也迅速成长起来。新的资源配置的机制在塑造着新的社会群体的分层。除了土地以外,其他一些资源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源、一些矿产资源、医疗资源等,在90年代急速的市场转型中,也都出现了类似的配置倾向。2000年以来,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固化了业已形成的经济分层机制,比较重要的如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阐释了法律对于国有、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成为新的经济分层的制度保障。
3.贫富差距的扩大
总的来看,贫富差距的出现与市场引入和经济发展是同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生产效率与劳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提出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用意在于通过刺激人们致富的心理,带动国家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致富、挣钱成为一种巨大的利益驱动,中国经济也由此进入高增长时期。然而,追求金钱的动力过大、贫富的迅速分化,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负功能。
所谓贫富分化的负功能是指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的差距拉得过大,两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当前此种利益失衡有多种表现,比如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失衡,在国企改制中获得利益的群体与丧失利益的失业下岗群体的利益失衡,以及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移民中的利益失衡等。贫富分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刺激了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引入了市场机制,而在于市场体制还有待逐步完善。
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产生的社会后果是造成社会关系的紧张,这使社会矛盾有了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矛盾是否出现或者是否激化,还要看另一个环节,就是“公正失衡。只有当贫富分化与”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的时候,才会真正激化社会矛盾。中国的改革应更加关注社会公正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作出一系列的调整。如国家在收入分配的政策上,从2004年开始针对农民群体,就作出了关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关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2005—2007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增加中央拨款的决定等;以及采取了一系列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注重公平的政策。可以预期在未来的5~10年中,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会有所缓解,贫富差距的水平会有所调整。
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以下五个方面的对策不可忽视:城乡关系的调整。中国最为主要的贫富差距还是出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出路。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与贫困是孪生关系,所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下岗可以缓解贫困。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调节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渠道。通过税金调整,完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多种调节手段。推进基础教育。以往的研究证明,一个国家的平均教育水平与贫富差距是反比例关系,所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随着全民族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中国社会将会步入橄榄形:社会结构。
4.社会中心群体与社会边缘群体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两大重要群体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
中国自秦以来始终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社会,即中央集中管理的体制。中央高度集中管理的结果是形成了中国社会资源高度垄断化与集中化。由于各种资源往往由中央统一调配,因此,越是接近于中心区域的就形成了中心群体,该群体比较容易获得资源,如政府管理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同样,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相比较,城市居民更接近于中心,城市居民所获资源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大城市与小城镇比较,大城市更接近于中心,其资源也大大高于小城镇。级别高的大单位与级别低的小单位的关系等也都可以依此类推。接近于中心位置的一般称为“中心群体:(或”核心群体:),处在外围的称为边缘群体。这种现象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劳动者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边缘群体大量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并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社会中心群体(干部、知识分子)参与市场经济却比较罕见,因而他们从市场经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很少。在第二阶段,市场经济对于计划经济的侵蚀大大扩展,不仅是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就连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也纷纷向市场经济转轨。这种变迁使得社会中心群体在收入分配中明显受益,而体力劳动者等社会边缘群体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的社会后果有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从正向作用看,中国一度存在的“脑体倒挂: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从全社会的分配看,高技术、高新产业以及高教育、高素质等因素在财富分配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同时,它也影响了”精英:的配置,出现了“政治精英:队伍缩小”经济精英:队伍扩大的局面。但同时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的负向作用也是很严重的。随着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机会大大高于市场转型的第一阶段。很多社会中心群体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利牟取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公共财产通过各种渠道被转化进私人的腰包。
改革开放之前的身份分层:之所以不公平,就是因为它是制用先天的因素而不是靠后天的努力来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发展市场经济的合理性是因为市场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场所,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争取竞争的成功。然而,在市场演进的第二阶段,由于利用公共权利获取市场利益现象的频繁发生,原来期待的市场公平机制又尚未建立,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一部分社会中心群体实际上又在构筑一种新的社会身份群体。这种现象侵蚀着新的公平机制,应特别关注。在现阶段要加快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建立能够覆盖社会边缘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制,缓解边缘群体与中心群体的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
5.新社会阶层的形成
中国社会分层的变化也表现在各个阶级阶层自身的突出变化上。改革开放前,中国阶级阶层的特征是整体型社会聚合体,主要是四个大的社会聚合体,即农民、工人、干部和知识分子。改革开放以来,这四个大的聚合体都发生了变化。
(1)农民群体出现根本性的职业分化。2006年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总数为4.809亿人,其中1.468亿人在乡镇企业中劳动,实际上已经属于工人了,只是由于户籍制度的约束,在身份上还被视为农民。同时还存在一个人数大约为2亿的农民工群体,远距离流动到大中城市去打工。此外农民中有2147万人从事个体经营,有部分成功者自己当了老板,甚至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真正种地的农民在今日中国农村户口的劳动者中不足半数。
(2)工人群体也发生很大变化。目前中国的工人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体力劳动阶级队伍。当然这个群体内部还在不断分化中。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城市户籍的工人;第二种是农村中的工人,即上面所说的在乡镇企业劳动的农民;第三种是流入到大中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工。改革开放前的工人几乎清一色的是具有城市户口,在国营、集体企业里工作的人,而今天这种持城市户籍、从事直接生产操作型的体力工人的人数和比例都大大下降了。体力劳动的位置大部分被农民所取代,城市户籍的劳动者大量进入到非体力型的白领:
工作岗位上去了。
(3)干部队伍也经历了不小的变化。改革开放前干部队伍被扩大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均被视为国家干部。改革开放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企业管理者逐渐与国家公务员队伍相脱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也逐步规范化。
(4)知识分子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前在政治斗争激烈的政治分层中,曾经一度出现了知识分子地位下降的局面。从改革开放开始,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大力提高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从此知识分子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30年来中国阶级阶层最大的变化,所谓新的社会阶层大致可以归纳为六部分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外企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最突出的两个群体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这两个群体所参与的所有制模式都是私人占有的经济模式,这与改革开放前传统公有制的经济模式形成了巨大反差。因为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就是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所以改革开放后,这两个阶层并不是简单的新生阶层,而是表现为一种再生或复兴的现象。并且由于私营企业主中,曾经从事各类管理、专业技术型职业的人数占到了60%以上,从而使这个阶层的群体素质明显提高,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群体之一,是中国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
二、当代中国人权建设
(一)人权及其内容
“人权:的英文是”human rights,意指人类的权利:或人的权利。
人权理论最初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并在20世纪得到巨大发展。人权代表着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方面。人权的中心思想是,不论什么人,只要他属于人类,就有权享受作为人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人格尊严和生命权利。随着人权思想在全世界广泛的传播,人权的内容有爆炸性的增加,要求归入人权名下的东西越来越多。目前得到普遍承认的人权主要有:
1.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最早确立的人权。迄今为止,各国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均对人身权利作了多项具体规定。具体指生命权利、人身自由、平等权、人格尊严等。作为一种观念,人身权利已被世界各地普遍接受。作为一种实践,人身权利的保护在许多地区尚需完善。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它包括思想自由、宗教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结社自由和参政权利。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入人权领域比较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通过为标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确立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利具有更大的现实性。未来人权的发展,将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扩大。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工作权利、同工同酬、同晋升的权利等;社会权利,包括保障权、免于饥饿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文化权利,包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保障科学研究者和文化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4.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人们作为国家、民族等共同体集体享有的权利。前面列举的各项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个人。但是,有些权利必须由集体共同享受,其权利主体为许多人组成的共同体。这种权利就是集体权利。集体人权主要指人民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人民自决权。人民自决权不仅是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人民自决权给予各国人民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给予他们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解决本国内部问题,包括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民自决权实际上就是使民族国家拥有不折不扣的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
(2)生存权。生存权是一种广泛的权利。前述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和社会权利中的免于饥饿的权利,都是生存权的组成部分,但仅涉及个人生存的权利。生存权的核心是集体的生存。生存权首先要求国家和民族均有权自立于民族之林,有权作为世界的平等一员。种族灭绝、武装侵略和残杀无辜,都是对生存权的严重侵犯。生存权还要求消除饥饿、疾病、贫困和营养不良,使人民的生存条件获得最基本的保障。
(3)发展权。发展权既包括个人发展权,也包括集体发展权。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国家主权和独立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权的内容首先是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整个国家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及合乎社会公正的实现。发展权不仅是个人发展,而且是全体人民在各个方面的综合全面的发展。
5.特殊群体的人权
人权旨在为人类成员制定一个最低限度的平等标准。但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中有些处于弱势的人无法自动获得社会给予的基本人权。这些弱者就是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为了让他们能够享受正常的人权,必须首先保障他们的若干特殊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能同其他人一样享受基本人权。
(1)妇女权利。实现妇女权利,首先要使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鉴于妇女权利的特殊性,国际社会主要的人权文书均把性别平等列为基本人权。基本人权规定了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包括妇女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还强调妇女的政治、教育、民事立法以及与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力。妇女人权还包括女工劳动保护权、妇女保健权及特殊生育待遇等权利。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妇女人权的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
(2)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属于特别脆弱的主体,其权利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对未成年人应提供特别的保护,以便使他们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有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儿童应享受社会安全的各种利益,应得到父母或社会的适当照料,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应被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剥削;不应成为买卖的对象;在一定年龄之前不应被雇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特别程序,应顾及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16岁以下的未成年犯人不得处以死刑。
(3)残疾人的权利。一般而言残疾人享有同其他人相同的人权,但是,为了实现这些基本人权,必须为他们提供某些特殊保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不得歧视或侮辱残疾人。为了实现工作权利,残疾人有权从社会获得种种旨在使他们尽可能自立的援助措施。残疾人有权得到医疗照顾以及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使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有权与亲属同住,并参加一切社会活动、创作活动或娱乐活动。
(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30年前,中国的贫困人口是2.5亿,经过30年,中国使2亿多人从贫困状态,解决了温饱,开始走向小康。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在讲到过去30年全人类减贫的成就时,都一致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减贫占了这30年全世界减贫的总成就的2/3.
中国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程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体,因为如果离开任何人的活动,社会生活、历史发展、社会历史的规律等,社会历史范围内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社会进步的过程就是人的主体价值不断凸显的过程。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价值是通过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体现出来的,它要求现实的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要满足和发展个人的权利,以促进社会公平。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受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任重道远。为此,中国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
第一,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措施有: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使中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校外教育,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采取有力措施,发展繁荣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方面,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具体包括: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程度,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第三,在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方面,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