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性病时不宜怀孕
性病如淋病、尖锐湿疣、疱疹等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疾病,它可经产道传染给后代。患有性病的孕妇(如淋病)婴儿经产道娩出时很容易受到淋病双球菌的感染,引起眼炎、口腔炎、肺炎等。为了保证下一代的健康,避免不良后果,无论哪一方在性病期间均应停止性生活,避免怀孕和相互传染,经彻底治疗痊愈后方能怀孕。
性传疾病对胎儿及婴儿的生命健康有着严重的威胁,故要提高警惕。以下介绍几种性病与妊娠的关系及对胎儿的影响。
艾滋病
艾滋病是因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而患病,传染源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HIV存在于感染者的体液和组织中,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眼泪、唾液、尿和淋巴细胞中等。以血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病毒浓度最高;而其他体液,包括唾液、眼泪等的含量则较少,造成感染的几率不大。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包括: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目前已证明,感染HIV的女性在围产期及分娩时可将HIV传给胎儿或新生儿,其感染几率为15%~35%。也有报道,哺乳也可以将HIV传播给婴儿。
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最有效方法是预防育龄妇女感染HIV。有感染危险的妇女(如静脉注射、吸食毒品、多个性伴侣、怀疑曾与HIV感染者有性接触者),应在怀孕前或怀孕后做HIV抗体检测,已感染者不应妊娠。
梅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接触性传染病。它分为先天性与后天性。后天梅毒主要是通过性传播;而先天梅毒是因孕妇患有梅毒,螺旋体通过胎盘感染了胎儿所造成。梅毒感染分为四期,但无论哪一期都对胎儿有害,可造成胎儿感染、死胎、新生儿期感染死亡。早期梅毒的危害比例要高许多。即便是那些无临床症状、体征,但化验阳性的隐性梅毒孕妇,也存在胎儿被感染、死胎、新生儿期感染死亡的危险,故在围产保健过程中,如发现孕妇受感染,需及早用青霉素治疗,如对该药过敏,可用红霉素治疗,以降低感染胎儿、死胎和新生儿的死亡几率。
淋病
淋病是由淋病双球菌感染,通过性传播的疾病。孕妇患病后可发生尿道炎、阴道炎。细菌上行感染,经过宫颈可引起胎膜早破和宫内感染,胎儿受到感染可引起流产、早产、死胎或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产后细菌可以扩散,引起败血症、脑膜炎。分娩时,胎儿通过产道,可引起新生儿淋菌性眼病。母亲若有淋病接触史,并有白带增多、尿急、尿频、尿痛等症状,应尽早就医,早诊断,早治疗,将危害降至最低,对本人及下一代都有利。
尖锐湿疣
尖锐湿疣是人类乳头状瘤病毒引起的疾病。孕妇感染后,可见外阴、阴道、宫颈等部位发生病变,病变为无数细小的刺状突起,痛痒明显。在怀孕后病变易增大和加剧。如阴道分娩,胎儿有被感染的可能,引起新生儿咽部、呼吸道的感染,治疗相当困难,因此,如果孕妇患有该病,应考虑到手术产分娩。
其他生殖道的病毒感染
其他常见的生殖道病毒感染有巨细胞病毒及2型疱疹病毒感染,这两种病毒均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引起胎儿畸形、早产、死胎、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就目前来讲对这两种病毒感染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可通过特异性抗体检验或宫颈局部病毒感染检查其存在与否。如果在妊娠早期发现感染,最好的应对之策是终止妊娠。
消化系统溃疡患者不宜怀孕
患有消化系统溃疡病的孕妇,在怀孕早期,可有恶心、呕吐等反应,从而导致胃肠黏膜的溃疡面破损,出现呕血、便血;怀孕后期,因胎儿渐渐长大,胃向右上方移位,同时旋转45°,胃内食物也易返流到食管,易患食管炎或胃炎,使原有溃疡病变加重,体内大量的孕激素可引起全身脏器的肌肉松弛、胃肠道肌肉的张力明显下降,蠕动弱而且少,食物停留在胃肠内的时间延长,从而刺激胃黏膜,容易使溃疡面出血。因此,患有消化系统溃疡的孕妇应遵医嘱,决定怀孕与否,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心脏病患者不宜怀孕
患有心脏病的妇女要根据其心功能状况而决定是否应该怀孕。一般来说,具有以下情况者应避孕或者绝育(以男性为宜);如已怀孕,则应及早终止,以免随妊娠的发展而危及生命。
心功能不全达3~4级,经治疗后不见好转,或一度好转随妊娠月份增加又升至Ⅲ级者;
有心衰史,且伴有其他内科合并症;
近期内有心内膜炎或活动性风湿热;
先天性心脏病有严重紫绀,具有严重右向左分流症状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生出的婴儿约2%为先天性心脏病,为正常人群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率的6倍,因此,应考虑避孕或者终止妊娠。
三、谨慎注意怀孕的情况
病毒性肝炎患者注意怀孕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及非甲非乙型等,分别由甲型病毒、乙型病毒等引起。乙型病毒具有肝炎表面抗原。肝炎病毒是通过食物、输血、注射及其他密切接触等方式传染的。由于妊娠期需要提供大量的营养来保证胎儿生长发育,糖元肝脏内代谢增加,加重肝脏负担,若糖元储备不足,可引起肝功能障碍,因此孕妇是肝炎的易感染人群。如果被感染时正处在妊娠晚期,尤其是黄疸性肝炎,则极易发展成为重型或急性、亚急性黄色肝萎缩,胎儿有极高的死亡率,肝炎孕妇的死亡率约为2%~11%。在分娩过程中,出血、手术创伤、麻醉以及体力消耗等导致肝炎症状加重的肝炎孕妇则容易使母婴的生命受到威胁。由于妊娠期患病时间的长短不同,对母体及胎儿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在妊娠初期患病,可加重孕妇妊娠反应,恶心、呕吐加重,严重时甚至出现脱水、酸中毒。在妊娠晚期得病时,则可伴随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比如出现高血压、浮肿、蛋白尿,甚至抽搐等症状,可严重威胁母婴生命。由于肝脏功能严重受损,机体内的凝血机制受影响,产后极易发生出血。
在妊娠早期得病时,对新生儿畸形的影响并不大。但晚期患病时,早产、死胎、死产及新生儿的死亡则非常普遍。无症状的乙型抗原携带者,新生儿出生时约5%~7%抗原呈阳性,可能是经胎盘传播。如在妊娠后期患病,胎儿及新生儿约20%~30%肝炎表面抗原呈阳性。有些新生儿出生时抗原为阴性,但后来却会转变为阳性而发病,可能是产道的血液被胎儿吸入或由胎儿受损伤的皮肤裂口传入而造成。
一旦发现孕妇患有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要积极治疗以预防发展成重症。在妊娠期,一定要充分休息,保证营养的供给。为了减少畸胎,妊娠早期最好做人工流产;妊娠中期及晚期发病者,均不宜终止妊娠。因为此时任何药物或进行引产,都会引起肝脏负担加重。晚期患病对孕妇及胎儿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故宜加强治疗,严密观察,防止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发生。分娩期应准备新鲜血同时预防产后出血。新生儿留脐血做肝功能及抗原测定,阴性者仍可发生病毒性肝炎,故每一个新生儿都必须隔离护理,并密切注意有无肝炎症状出现。患者不宜母乳喂养,乳母回奶时,宜用中药,而不要用雌激素,以防对肝功能造成意外损伤。
乙肝转阴后注意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