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2003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OECD)保险委员会(InsuranceCommittee)第70届会议完成了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第二稿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工作。这些有关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修订意见反映了保险市场发展的最新变化,积极吸收了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IAIS,ICP)等指导性文件的工作成果,体现了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趋势。
1.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
(1)强调了公平、尽责和透明的核心原则。这些原则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原则,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健至关重要,它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特点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决定了保险公司除满足一般治理结构的要求外,治理结构还应着重解决风险管理技术、合规经营、问责制、信托关系方的权利与职责、经营人员资格认定、补偿机制等问题。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透明度和披露、董事会、利害关系人、精算师和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应当相互独立,以便更清楚地界定各自的功能和责任。(2)确立了保险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等公司治理层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责任,应当符合与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给付的核心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允许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将职能(如精算、审计或资产管理)外包给外部服务提供者的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3)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首要目标(OverridingObjective)和经营责任。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依据所签合同及时足额地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与给付,履行对保险公司股东的义务。保单持有人及其保护应被视为保险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核心(CoreStake-holders),并且应当成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活动、外部审计或公司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的中心工作;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建立,在安排上应当反映出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即保护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和股东的利益。保险公司有效的公司治理应当是能够向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机制,以体现符合被保险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公司经营目标。(4)保单持有人应当有权通过监管机构或法院等法定的补偿机制,获得迅速的补偿。同时,应鼓励其他补偿渠道的建立,如公司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仲裁机构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费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务。保险业自身仲裁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和维持保险市场的高效运作。
2.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主要有:(1)在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方面,公司治理机构的责任包括了在公司章程中应当确立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适当比例,保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成员不仅要有高水准的品行操守,还应当具有管理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董事会成员除了向股东和监管机构负责外,还应向保单持有人负责,董事会成员对所采取的行动和所作的决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公司机构监督方面,要求寿险公司指定的精算师独立行事,与公司无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当公司违规操作时,精算师应当有权通知董事会,在董事会未采取相应措施时,监管机构应立即行动。同时,应在监管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增加保护精算师履行其职责的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对其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审计机构的服务期应有所限定,并依据具体条件续签合同,以避免利益冲突损害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和股东的利益。(3)在公司收购方面,规定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应当体现效率和透明的原则。公司的合并、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应当如实披露,以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条件进行交易,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时,禁止滥用内部交易和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不应当用来回避公司管理层应负的责任。
3.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安排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主要包括:要着重解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利益冲突问题;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保险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问题。
4.政府的审慎监管政策对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减少公司治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保护保单持有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上,经合组织确立了在放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积极实施审慎监管的方针,形成作为法人公司核心组成部分的公司治理与政府审慎监管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二)扁平化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重组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大型金融企业均有意无意地将企业分解成若干个战略经营单位,采用扁平化的企业组织模式,提升企业的专业化经营能力,拓宽企业的经营领域。一般来说,在集团总部则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压缩部门设置和行政职位,精简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经营单位划分不同的利润中心,确保每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如美国的GE公司,全球范围内从决策层到最终执行者之间的管理部门只有四个级别,市场需求的信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输送到企业的最高决策层,及时地形成公司决策,同时及时地进行落实,从而使管理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保险界内,也有如美国的AIG等,在其各大洲区域内甚至采用了更为简单的二级管理模式。组织模式的重组进一步缩短公司的业务流程,从而能极大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这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无疑是强有力的信息,保险公司组织模式的调整将成为寿险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由于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直接推动,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使保险公司纷纷调整其经营战略,使保险公司传统的金字塔型组织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其组织架构进行变革已成大势所趋。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信息时代,组织内部信息交流的广度大幅度提高,这为保险公司的扁平化管理提供了基础。组织架构的扁平化既能降低公司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成本,又能大大提高公司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相对于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扁平化的组织架构不仅减少了管理层次,同时也带来了管理观念的转变,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是基于以人为管理中心的理念,它强调协作,强调员工思想的自由发挥,强调创新和热情,强调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和运用。但是,组织架构的扁平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纯粹的架构扁平化会带来部门之间的边界增大,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会大大减少,这也增加了部门之间隐性竞争的可能性。
随着WTO规定的过渡期的结束和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我国寿险业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除正常的市场策略应对外,各寿险公司在组织架构设计和改造上采取一些动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与需求,扁平化发展将成为寿险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的主要趋势和方向。
我国寿险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张力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出了高层次的需求。它涉及寿险公司的人才问题、激励问题、组织效率、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核心的管理制度。寿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对于公司能否按照市场规律有效发展、保证公司依法经营及内部的有效运营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