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适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有限责任公司。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适用于现代农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由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以增加农户收入为目的并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许多大学生村官创业都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例如,在北京市大兴区创业的村官陈墨和胡建党创立的爱农星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其特点是:①它是农民根据自身的经济要求自主建立起来的,农民出入组织遵循自愿原则;②组织是一种新型企业,即劳动者联合约定共营企业,旨在增加农民收入;③组织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农资和技术,传递信息,代表成员谈判,代理加工和销售产品等社会化服务。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服务功能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企业。专业协会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围绕某一专业产品的购销、技术服务、开展活动的社团性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通过入股方式建立的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经济组织,对外追求盈利;股份合作企业是由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共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组织以追求经营利润为目标。因此,合作经济是双面的:一是社员共同体,二是企业。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合作社作为一种世界现象,在其长期发展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合作社运行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源于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原则基础上,为后来世界合作社运动发展所演变并最终得到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1.自愿与社员资格开放原则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的组织,合作社作为“人的联合”包括加入基层合作社的“自然人”(个人)的联合和加入联合社等其他层次合作社的“法人”的联合。这种“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入社不能强迫。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
2.民主控制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在合作社内,民主包含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在合作社内发展民主精神是合作社永恒的任务。合作社选举产生的代表(含管理人员)都要对社员负责,因为合作社属于社员。社员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层合作社是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上也要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许多第二级、第三 级合作社采取比例投票制度,以反映各成员社的不同规模与承诺,兼顾不同的利益。
3.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 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本。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则要受到限制。这就是说社员必须向他们的合作社投资,但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的资本从属于这个宗旨,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的服务、享受对社员优惠的条件,不是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因此,入股要采取公平的方式,如果实行股金分红,对分红额也要有所限制。合作社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必须属于社员。合作盈余的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二是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惠顾分红);三是用于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活动。社员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决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不可分割的公积金,是社员的集体成果,因此社员拥有其所有权。
4.自治和独立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世界上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受到其与政府关系的影响。政府通过立法、税收和其他经济、社会政策促进或阻碍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必须同政府积极发展公开的、明确的关系,尽可能保持其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的地位。同时,合作社无论同私营企业达成何种联合经营的协议,都必须充分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 在合作社内部,合作社要为成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员工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发展。教育旨在灌输合作社思想,增长合作社知识和相关技能,以有效地履行其责任。在社会上,合作社要面向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名流”,包括政治家、公务员、新闻媒体和教育界等。合作社是公共组织,要定期向社员、公众和政府提供其业务信息。社员有权获取合作社的信息,了解合作社的情况,以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合作社要鼓励其领导人与社员之间的有效的双向沟通,使合作社的服务更好地满足社员的经济与社会的需求。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 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必须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重视建立在合作社支持系统中的组织和活动。
7.关心社区发展原则 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这是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和优良传统。但是,合作社以什么形式,用多大力量促进社区发展,要由社员决定。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程序
合作社具有组织资产的专用性,也就是说,合作社是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群体寻求帮助的组织经。联合的目的是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促进社员的经营和产业条件的改善,实现社员自身的经济利益。因而合作社的组建过程具有如下的重要特色:组建过程(手续)不能太复杂,不允许以筹措大规模启动资本为理由,筹建的费用不能太高(如公证费不能太高);尽可能明确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及对外代表合作社的法人资格等。一般的程序是,由合乎法律规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成立,制定合作社章程,召开社员大会,然后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进行可行性分析 进行可行性分析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设立的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若干内容作为本组织的业务范围: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所需的资金;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业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本组织需要的其他业务。
2.明确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准备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组织。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龙头企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细则 合作社章程是一个合作社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申请有关部门注册的主要文本。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过程中,章程的制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章程的起草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所在场址,合作社目标,经营区域,营业期限,合作社的权利和限制,社员的权利义务及分配问题的原则规定。
与合作章程相比,合作社的组织细则的规定要详细和具体得多,是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准则。它一般分几章、由若干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社员(取得或失去会员资格的条件,确定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股金或股票转让的限制)、社员大会(确定召集社员大会的条款)、董事和董事会领导(资格和任期)、董事的职责、董事会领导和经理的职责、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职责、关于社员证书、关于成本经营与惠顾者资本(合作社收入的处理和分配)、关于合作社解散和社员财产等。按要求,细则的制定必须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并在大多数社员同意下可以修改和补充。
4.吸收社员 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吸收合作社社员。凡是认同本合作社章程、交纳入社股金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社员。
5.召开成立大会 当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社章所规定的数额以后,就可以召开成立大会。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6.登记注册 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应主要由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1.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设置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职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一般规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社员人数的1/5,有每届任期的年限,并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建议时;1/5以上社员或1/3以上社员代表提出。社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的途径。社员代表集中全体社员的意志,行使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管理权限,一般社员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①通过或修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③审查和批准该组织的工作计划和业务经营上的重要事项;④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以及财务决策;⑤受理社员的提案;⑥审查和批准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上的具体办法;⑦对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决定留用或辞退;⑧讨论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问题;⑨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员代表应经常征集和反映社员对合作社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协助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搞好工作。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理事组成。在理事会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一般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一般职责包括:①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②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③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④管理经营本合作组织资产;⑤决定本组织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本组织具体管理制度;⑥任免和聘用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人员;⑦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⑧代表该合作经济组织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⑨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遵照民主集中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合作组织的重要问题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并由主任、副主任组织实施。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开会时,应通知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成员应经常调查研究,听取社员和职工意见,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搞好。
3.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为1~3人,规模小的合作组织可由1名监事组成。一般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决议须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职责一般包括:①监督理事会对政府的方针、政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②监督理事会对本组织章程和决议的执行情况;③监督本组织财务收支情况;④审查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⑤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⑥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认真调查研究,监督保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过半数社员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社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罢免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须经社员过半数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但是否采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形式,各地可因情况和条件不同而采取灵活形式。社员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来达到间接管理、监督的目的。在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上,每人只有一票表决权。这一民主管理制度是具有合作因素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人的结合体而非资本结合体的重要体现,它始终制约着这类组织的行为目标,即为社员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在我国目前的企业登记规则下,大学生村官创业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方面 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出限制,股东人数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除了资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须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宜过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 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公司的财产最初即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3.章程条件方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说,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举的前7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其中关于出资时间的记载,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八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出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4.组织条件方面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5.住所条件方面 有公司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条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备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⑩公司住所证明。此外,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 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发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结束。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⑤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⑨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⑩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此外,还有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