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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村医疗保障

一、我国农村医疗的形式有哪些?

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医疗形式主要有:

(一)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广大农民依靠集体经济力量发扬互助互济,进行疾病防治的一种社会主义的医疗保健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情的产物。近年来,随着以社区为依托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合作医疗又有了新的发展。这种医疗形式是以行政村为主体,按人口数,由集体和个人分比例筹集资金。其特点是规模小但网点多,服务形式灵活,为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合作医疗健康保险。这是一种由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办的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是在吸取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特点是:

1.改变了合作医疗制度保小不保大的不足。

2.集医疗服务、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食品卫生、饮水消毒、粪便管理、爱国卫生于一体,全方位开展医疗社会保健服务活动。

3.体现了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原则。

4.获得健康保险的系数大,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比例小,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因病致贫、因贫致穷”,导致家庭破产的忧虑。

5.有乡(镇)、村行政组织参与,集资范围和力度较大,有利于管理和发展。

6.基金预算准确,管理制度严密,经费运用透明,受投保者和乡村组织的监督和审计。

7.弊端是因“保大不保小”,所以享受面窄,时间长了就缺乏吸引力。

(三)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保险。这是为了给农村妇女儿童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有效地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展开。在农村,许多地方都建立了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保偿保险制度(“双保”制)。凡参加“双保”者,只需在领取结婚证时,向乡(镇)卫生院交纳“双保”基金,在孕妇孕产期和第一胎0~7岁儿童就可以享受全程计划免疫保偿保险了。如果在“双保”期内夫妇确无生育能力或儿童按免疫程序接种生物制品后还是患了计划免疫内的某种疾病,由卫生院按合同给予退保或保险赔偿。它的特点是增加了孕产妇和儿童的安全感,增强了防保人员和卫生部门的责任感,提高了生物制品的接种率和接种质量,是一条以防养防的新路子。

(四)村办保本医疗。保本医疗形式是村委会给医务室提供基金和场地,乡村医生为本村村民服务时只收取药品成本和服务费。村委会每年给予乡村医生防保误工补贴和其他补助,使乡村医生实际收入不低于平均劳动力收入水平。目的是使广大农民都看得起病,能看得上病,缓解上一级医疗单位的压力。

(五)疾病防治承包。这是为解决农村防保工作的统一指挥而建立的,以县、乡(镇)、村三 级防保系统为辖区的防治疾病承包制度。它具有信息畅通、专业稳定、业务精干、经济独立、指挥系统健全的特点。

(六)社会防治管理。即农村社会防治管理制度。它是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二、新型农村医疗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新型农村医疗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实施对象。凡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的经济状况而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予以扶持。集体扶持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集资。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三)报销标准。根据基本调查、筹资总额和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资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四)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按年度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专户贮存,防止挤占挪用。

三、农村合作医疗是否由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强迫农民参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村民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

四、乡村医院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乡村医生从业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乡村医院的基本条件也就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对于这三个条件,只要符合一个就可以注册成为乡村医生。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五、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情形:

(一)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农村医疗服务活动。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情况下从事农村医疗服务活动。

(四)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农村医疗服务活动。

(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的农村医疗服务活动。

(六)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农村医疗服务活动。

(七)医疗机构虽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由跨专业的人员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八)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谓的“特异功能”从事的诊治活动。

(九)利用电脑程序从事的所谓诊断及治疗活动。

(十)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在农村,非法行医的单位和个人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医生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农村医疗活动中引发的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鉴定的医疗事故要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产生广泛争议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这里所说的医学会,是指按照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七、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计算标准是什么?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通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治疗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计算医疗费用需要有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医师的处方等。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后患者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预期医疗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护理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进行护理的费用。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生活补助费以伤残登记为基础,只有被鉴定为残疾等级的,才能根据此项规定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安装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工具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里的丧葬费包括存尸费、尸体转运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一律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按照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八、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第一,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具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告知义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当患者提出希望获得病例的要求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都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他们的有关咨询。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尽可能避免对患者的情绪和病情产生不利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采取比较委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例如,可能对患者造成精神伤害的疾病、患者在生理上的某种缺陷、有损患者个人名誉的疾病以及患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其他隐私,医师都应守口如瓶,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他人泄露。

九、医疗事故争议如何协商解决?

当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上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申请与注销程序、资金来源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是: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因常年有病、年老体弱、无独立生存能力而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的贫困家庭;生活生产能力差、收入相对低微又承受了自然灾害等侵袭,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程序是:由贫困户提出申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提出报告,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被保障对象凭证在每年的6月底和10月底,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保障金。注销程序是:享受低保人员的日常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低保注销审批表》,报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村委会通知本人,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乡镇民政部门注销后封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财政投入、集体扶持、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四条渠道筹集。各级财政及村集体的分担比例根据各地实际确定,一般来说,乡镇、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和村集体共同负担;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县、乡三 级财政负担。

十一、怎样发放与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办法:由县、乡镇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分别报同级政府批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负担部分要在县级资金到位前拨入民政部门。乡镇、村都要填写《社会保障金发放名单》,逐级上报民政部门存档备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实物发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根据救济对象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而定。既可以发放救济金,也可以发给部分救济金和部分实物(如衣物、米面油、学习用具、电话充值卡等),还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免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方式: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村级保障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面向社会公开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1.按照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的生活需求,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

2.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只是给农村老年人以最低限度的保障,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还可以参加其他保险作为补充。

3.在推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不应削弱家庭的保障功能,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自助为主、互助为辅,贮备积累。自助为主是指以农民个人为保险责任的缴费主体,缴费标准越高,积累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就会相应增高。互助为辅是指同一年龄段内的入保者,早逝者和长寿者之间可以协调互济。贮备积累是指,分期交费、到期领取的一种管理办法。

(三)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为适应农村劳动力务工、务农、经商等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同一社会保险体制内,保险关系可随人迁移,劳动者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

(四)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预防风险为主。保险基金实行贮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基金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来解决,这是比较安全、比较容易操作的投资方法。

十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参加保险人员的年龄以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的年龄为起点,一般为20周岁,不分性别、职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起点年龄一般为60周岁。

养老金的领取,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按月或按季领取。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的标准则相应提高。保险对象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由保险对象持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填写申请表,领取缴费证,向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的确定,取决于个人的积累总额,积累越多,领取越多;积累越少,领取越少。

决定保险金数额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个人名下保额的多少;二是保险基金增值的多少。因此,保险机构及基金运营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负有重要责任。同时,政府的关怀、金融环境的顺畅和投资技巧的提高,对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农民保险权益的享受,如果保险对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保险费按其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本息退给其法定或者指定受益人;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支付满10年;领取养老金满10年仍健在的,可支付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保险对象户口迁移,其保险关系(含资金)可随迁,也可将保险金退发给本人;保险对象招工、提干、考学等,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轨道,也可将保险金退发给本人。

关于资金的管理,乡镇要将保险金在统一的时间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按人立户建档,实行村、乡、县三 级管理。在现阶段,保险资金原则上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平衡、核算。保险资金收缴进入银行专户后,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建设债券,使之实现保值增值。

十四、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对象及标准是什么?

符合给予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指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特殊区域的失地失业农民,一同列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计入县级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交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要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地确定。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计入县级统筹账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

(三)为了更好地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前,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十五、如何筹集和管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失地后造成低收入或无经济来源的贫困农民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即“政府出一块,村集体出一块,个人出一块”,共同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实现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发放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十六、农村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内容及基本方式是什么?

农村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只是一些特殊的群体。这些特殊的群体主要包括:农村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精神病患者及优抚对象。

农村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家庭最低收入者保障机制、农村未成年人教育福利、农村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农村贫困救助福利、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等。

农村社会福利的基本方式是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一般通过安排民政对象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对于残疾人,一般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民间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我国城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十七、社会优抚的内容、审批程序及办法是什么?

社会优抚的内容是:

(一)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的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二)优待。这是指从政治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对他们优先照顾,提供专项服务。

(三)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社会优抚的审批程序是:

(一)本人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和书面申请,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资格的,通知本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社会优抚的办法是:对农村现役义务兵的家属,每户年优待金额应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进西藏的现役义务兵的家属,每户在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增加;在乡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病故军人的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抚恤之后,优待金额不应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保障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之外,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八、什么是家庭养老?为什么家庭养老成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

家庭养老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老年人主要的经济来源由自己的家庭成员特别是赡养人提供,这是保障老年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二是指家庭成员要给予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家庭养老还有一个“居家养老”的含义。

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居家养老。这既与我们民族的传统有关,更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但还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和人均占有资源的水平依然很低,能够用于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的物力、财力十分有限,国家不可能承担起全部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即使将来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但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国家也难以全部承担起亿万老年人的供养责任。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

十九、五保供养的条件和确定程序是什么?

农民五保供养,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形式。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确定五保对象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或村委会提名。

(二)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调查,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供养证书。

二十、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什么?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几种?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等生活必备品。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日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对疾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派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我国政策规定,对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且要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后的治疗,要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提供日常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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