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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反腐倡廉基本理论

一、村官如何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村官要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一)要自觉奉献。农村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村官的工作十分辛苦。但受客观条件制约,有些地方的村官经济待遇不高,有些村官还是“义务干部”,劳酬不符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只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逐步得到解决,因此,村官要耐得住贫穷,甘于清贫,树立更高的精神追求。在经济条件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村官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需。当然,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为村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办事要公道。群众看干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干部能不能出于公心,公平待人、公道处事。如果村官能够秉公处事,什么事情都比较好办,群众也心服口服;如果私心作怪,优亲厚友,公事和亲情纠缠在一起,不仅办不好事情,群众也不买账。因此,处理任何事情,都必须公正、公道、公平,一视同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

(三)双手要干净。群众评价干部,既要看他是不是干事,还要看他是不是干净。公生明,廉生威,威则有信,信则众服。干部只有心底无私,自己干净了,在群众心里才会有威信,群众才会跟你心贴心。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村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经济实力越来越强,村里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村官要经常跟钱打交道,稍微放松警惕,抵御不住诱惑,就有可能出问题、犯错误。因此,村官要事事处处严以自律,不为自己捞好处,不向公家乱伸手。同时还要管好家人,不搞特殊化。

二、村官如何对待生活作风问题?

生活作风怎么样,反映了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些干部出问题,就是从吃喝玩乐、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开始,发展到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最终走向犯罪的。这些教训告诉我们,生活作风不是个人的生活小事,不是“小节”。干部生活作风如何,形象怎样,会对周围的群众、对社会风气产生很大的影响。不注意生活作风,就会失去民心,甚至影响到基层政权的巩固。

村官端正生活作风,要在加强自身修养上下工夫。境界高了,防线牢了,脑子里多一根自律的弦,才能管得住自己,做到不该吃的不张口,不该拿的不伸手。同时,党组织要加强对村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他们生活作风方面出现的不良苗头,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打“预防针”,不能怕“伤感情”,怕得罪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每个村官要有接受批评、接受监督的诚意和胸怀,做到闻过则喜,知错就改,有过必纠,防微杜渐。

三、党章为什么规定“中国 共 产 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章》规定:“中国共 产 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 产党 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由中国共 产 党的性质和党所处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第一,中国共 产 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 产 党党员作为先锋队组织中的一名战士,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有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二,中国共 产 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她要求每一个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

第三,共 产 党是先进分子但不是高人一等,必须永远置身于劳动人民之中,同劳动人民打成一片,与劳动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决不能谋取职权以外的任何特权,决不能谋取政策和制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私利。

第四,中国共 产 党是执政党,党的这种地位和权力,使党员能够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党员脱离群众,成为特殊公民的危险。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面对封建残余观念的影响,面对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共 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将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因此,强调共 产 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使每个党员清醒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党章为什么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党章,第一次以专门的一章对有关党的干部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要求模范地履行党员各项义务之外,还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就是其中之一。此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 六 大、十七大对党章又进行了修改,在党的干部基本条款中,以更加严格和更为明确的语言表述,作出以下具体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这些修改显然是加强了政治性、思想性,强调干部手中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因而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党章为什么强调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是针对我们党所处的执政地位提出的,也是针对目前相当多的党员干部手中掌握行政权力、执法权力和各种财权、物权、用人之权等现实情况提出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调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已经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尊重人民所给予的信任和权力,忘乎所以,滥用职权,贪污腐化,敲诈勒索,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

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对各级干部来说,不但是一种有力的警示,也是一种行为准则,具有最高党法的约束力。触犯这项规定的党员,理所当然地要受到纪律惩处。

五、共 产 党员带头廉洁从政有什么意义?

共 产 党员带头廉洁从政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对于党提出的新世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只有共 产 党员带头廉洁从政,才能维护党的性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性质不仅体现在党的章程、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中。只有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带头廉洁从政,正确地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实践党的宗旨,忠实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才能够使党始终体现出作为先锋队的这一政治特性,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

(二)共 产 党员带头廉洁从政,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和社会风气的好坏,这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共 产 党员只有带头廉洁从政,才能形成好的党风政风,从而对社会风气产生强烈的辐射、示范和导向作用,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凝聚党心民心,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共 产 党员带头廉洁从政,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员干部廉洁奉公,把全部的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为百姓谋利益上,将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防止消极腐败行为对经济建设的破坏,防止权力进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党的历史上对共 产 党员廉洁从政有什么规定?

中国共 产 党一成立,就把革除腐败视为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1926年8月, 中 共中央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坚决清洗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坚决清洗党内贪污腐化分子。这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败文件。

苏维埃政府成立以后,苏区党组织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并在党和政府的文件、决议、指示和会议上对党员廉洁从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931年2月,中央给赣东北特委的指示信中指出,苏维埃政府中的腐化现象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必须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党员在政府中的行动和工作,要比一般非党员来得更艰苦勤劳,才能作为一般群众的表率,得到群众的认可。同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会通过《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各级政府机关中,多半是党员担负着重要的工作,为保障这些同志真正成为群众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执行严格的纪律。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苏维埃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和浪费行为,作出了严肃惩罚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清廉政治,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指出,共 产 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各级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制定了施政纲要和惩治贪污的具体规定。1941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对党和政府内的腐化堕落分子要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要求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禁铺张浪费。1948年1月,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规定机关首长必须以身作则,拒绝一切不应得的享受。为防止党员在占领城市以后,发生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同年4月,毛 泽 东同志向前线发出电报,要求严禁破坏任何公私生产资料,严禁浪费生活资料,禁止大吃大喝,注意节约。12月,中央又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廉洁从政的规定。1949年9月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1951年1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惩治贪污条例》。

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党的八大、八届二中全会和《中 共中央关于一九五七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要求,坚决纠正一部分工作人员待遇过高、生活特殊、铺张浪费的现象。1960年,中央先后发出了《关于反对官僚主义的指示》、《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1962年3月,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关于对内报告工作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央关于党员廉洁从政的规定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中央相继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对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兼职、乘坐小汽车、住房、接受礼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党和国家的现行廉政建设文件有哪些?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率先垂范。中 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廉政规范文件。1993年10月5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作出了五项规定,即:

(一)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二)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买卖股票。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五)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现行有效廉政规范文件主要有: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

《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

《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 共中央1997年3月28日);

《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

《〈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 共中央纪委,1997年9月3日);

《〈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补充规定》(中 共中央纪委,1998年3月);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 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11月21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 共中央纪委,2000年8月22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 共中央纪委,2007年5月29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廉政建设的条款。

八、为什么要颁布《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颁布这个准则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愈加复杂化,党的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机会大大增多,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迷失了方向,在糖衣炮弹的诱惑下分不清是非,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玷污了党员在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必须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具体标准,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通过建立全面系统的廉政行为规范,明确告诉我们的干部,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使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明辨是非,经受住考验;通过建立全面系统的廉政行为规范,把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制定并下发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形成一个长期适用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稳定性的党内法规,以利于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内法纪防线。

九、为什么要作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有哪些?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新举措。它不同于我们党历史上建立的一般工作报告制度,要报告的内容不属于工作范围,而是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但又关系党的宗旨、形象及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原则性问题。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求应报告的事项集中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易发生的以权谋私的几个方面,即: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此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向组织报告。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而且报告时间不能超过事发后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纪委、中组部还就一些问题作过专门答复,例如: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如:“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分配、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这些说明无疑也属于行为规范的内容之列。

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什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而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尤其要注意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如果把这16个字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腐败将不再是一个危害党和政府的顽疾。

十一、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要求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是什么?

这五项工作是:

(一)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

(二)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证券投资行为的具体规定。

(三)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

(四)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五)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十二、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这是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邓小平反腐倡廉理论和江泽 民反腐倡廉思想,坚决落实以胡锦 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党在长期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二,在职责要求上,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断提高纪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在工作方针上,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动反腐倡廉向纵深发展。

第四,在主要任务上,要“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形成防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第五,在工作思路上,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力求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第六,在工作重点上,要“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特别是今后五年工作规划和具体任务落实,完成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第七,在政治目标上,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十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反腐倡廉的内容是什么?

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第十二部分即“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集中阐述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基本形势、总体思路和需要抓好的几项重要工作。

(一)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报告强调指出:“中国共 产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的基本形势与总体思路。就是“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

(三)深刻阐述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需要做好的一些重要的具体工作。主要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些重大措施,如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等,对于反腐倡廉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四、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反腐倡廉方面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党的十七大对党章作了重要修改,使党章更充分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更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党章的修改涉及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许多都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关。

(一)新党章对反腐倡廉方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了充分的肯定。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反腐倡廉的方针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固定下来,对于进一步明确今后反腐倡廉的基本思路,继续深化和发展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新党章增写了加强监督的四项重大制度。即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些制度和措施此前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了实践探索,形成了共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将这些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三)新党章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增写了要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对“党的干部”一章中增写了要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加强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和要求的补充,对于进一步促进党员加强党性修养,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大有裨益。

十五、如何理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一论断深刻阐述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极端重要性,是我们党总结自身历史经验,吸取他国政党教训,准确把握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要结论,对于继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自觉反腐倡廉,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我们党历史经验的凝结。中国共 产 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同腐败是根本对立的,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胡 锦 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强调“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明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和人心向背。我们党是执政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没有任何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一旦做出令人民群众失望的事,伤害群众感情的事,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地位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古往今来的朝代更替,国家兴衰,一次次验证了这个真理。能否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对党执政能力最根本的考验。中国历史上一个个王朝的覆灭,世界历史上一个个不可一世的大帝国的崩溃,当今世界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的下台,都与人心向背的变化密切相关。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为人民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官廉则政举,官贪则政危”。只有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坚决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才能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当前,反腐败正呈现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总体态势。党的十 六 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清正廉明,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已成为众多党员的自觉追求。新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既要增强反腐倡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又要把反腐倡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六、怎样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正确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正是因为党的各级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凝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国才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然而,我们不能被成绩蒙住双眼,应该看到,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纪律的问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十七、为什么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开展的。几年来,反腐败斗争力度持续加大,不断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任务还很艰巨,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总体态势。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把握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腐败分子一天不绝,反腐败斗争就一天不能偃旗息鼓,我们要有恒心、有毅力把这项工作长久地搞下去。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但是形成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尚需一个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影响不可低估,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就在于此;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有一些基层组织存在管理不严、软弱涣散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为取得的成绩而欣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而道远。

从成绩和问题并存的态势上看,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持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打击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另一方面,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突出,为了一己之私利,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现象还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其一,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解决腐败问题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快刀斩乱麻一蹴而就。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都存在,是困扰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发展的一个毒瘤。解决腐败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发达国家过去有腐败问题,现在也有腐败问题,而且他们也经历过腐败高发的历史阶段,他们的一些有益做法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另外,由于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要在短时间内改变这个局面也不现实。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它们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都经历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各种问题的决心。

其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历史文化、社会习俗等都会对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有些矛盾和问题也是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法和新的防控策略,这些都考验着我们的智慧。我们还要看到,如今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党员干部队伍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治理好一个有着7300多万党员、36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是一个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这也向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昭示着反腐败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我们再把目光投向国际环境,尽管和平、发展、合作仍是当今时代的潮流,但西方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它们正在以多种多样的手段,加紧对我国进行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加隐蔽的渗透和破坏活动。敌对势力搞渗透和破坏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我党少数人的腐败问题大做大章,夸大其词,恶意诽谤,蛊惑人心。近年来,敌对势力更是变本加厉地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蓄意诋毁,雇用“写手”编造“事实”,撰写反华文章,研发网络穿透工具,在我境内互联网张贴,造谣惑众,攻击共 产 党员解决不了自身的腐败问题,等等。不难看出,妄图动摇干部群众对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动摇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 产 党领导的信心,就是他们的险恶用心。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警惕敌对势力的政治图谋。

总之,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念,充满信心,持之以恒,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实践证明,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党的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瑕不掩瑜。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这些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心怀不轨的腐败分子必将作茧自缚。只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战略部署,将反腐倡廉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就一定能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程度。

十八、《廉政准则》为什么要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目的在于防止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在于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个人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从事营利等各种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更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成长发展十分不利的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党政机关还是在国有企业等单位,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权,他们中的一些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这些行为的潜在危害极大。主要危害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容易滋生腐败。党员领导干部如自私从事上述活动,可以轻松地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一些人甚至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与不法分子或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侵占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或以种种手段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二)权力进入市场,容易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干扰市场秩序。

(三)分散精力,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易于在干部队伍中助长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的扭曲必然外化到行为上,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有利于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十九、《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作了哪些规定?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错误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本单位、下属单位还是其他单位,都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果用信用卡支付合法的公务费用,则不在此限之列。

(二)禁止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在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款是可以借用的,但必须按时归还,借用公款无论数量多少,用途如何,以何种方式借用,只要逾期不还,其行为的性质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都是一种错误行为。

(三)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仅挥霍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出境,党中央、国务院有一系列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所必需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主管公务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禁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出访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任意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境)。

(四)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就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而言,是难以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自己职务与地位等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国家的资财,也玷污了党员自身的形象。《廉政准则》作出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规定,正是为了严格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侵犯,倡导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公款私存,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是明确被禁止的。它造成国家和单位资金的流失,诱发和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危害极大。本项规定旨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私分明,不要乱伸手,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进而教育带动他人,最终达到防范和制止住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这种违法违纪现象。

二十、《廉政准则》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什么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并提出了以下五条具体要求。

(一)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执行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住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精神,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该通知要求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要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参照当地会议标准安排食宿。对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控制人数,减少次数,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

(二)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按规定组织上应该给其分配住房而暂时解决不了的。2.必须经过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3.必须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不得无时间限制。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否则属于违纪。

(三)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小汽车的规定主要有:1.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2.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3.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4.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5.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即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如增改天窗、电动门窗;调换真皮坐椅;增设车载冰箱、电视、CD音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1997年5月25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提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的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四)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应符合三个条件:1.财力许可。财政状况困难的地方和经济状况困难的单位,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必须严格限制;条件较好的,也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各地制定的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配备。2.工作特殊需要。如维持交通、保障安全、查办案件等的需要。3.经组织批准。

二十一、《廉政准则》从哪些方面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及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廉政准则》从以下六个方面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即不准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和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钱要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即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即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如各种会议的形式和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同前)。

(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支付凭证。

(五)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即不准以说假话、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成绩、掩盖问题,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欺骗上级而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即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以及借此之机聚敛财物。

《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同时《廉政准则》中还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二十二、《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以下十四条: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等。

(二)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十一)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十三)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十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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