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磼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权利的行为。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劳动合同只有得到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实现。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的由自己承担的义务,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全面、正确地予以履行,而不得只履行其承担的部分义务却将其他义务弃置不顾,或者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
(2)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枟劳动合同法枠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第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用人单位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人员,如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等。投资人是指通过法定途径出资于用人单位的人。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只是其内部有关人员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并不影响其对外的权利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枟劳动合同法枠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形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磼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改变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就必须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条件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其次是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的内容记载于书面;再次是要求记载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书面文件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同时也为了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查,法律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实际情况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②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会出现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③ 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④劳动者本人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⑤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种客观情况主要有:第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第二,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的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