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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一)零售业对外开放的背景

中国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元年”是1992年。这年7月,国务院下发文件,决定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暂不批准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从此,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大幕徐徐拉开。

1992年7月以前,我国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业。但198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内地销售部分产品。因此,部分外资生产商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或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在中国销售本企业产品,主要以地区授权开办新店、在百货商店设立专柜和厂家开办直营店的方式来进行。这一阶段,是对制造企业部分开放零售业务,而不是零售业对外资零售企业开放。

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最大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出现的改革开放的新高潮,零售业对外开放是国民经济改革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实,在这之前,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上海已经为零售业对外开放做了大量的试点准备工作。

1990年4月,时任总理李鹏在上海宣布“开发浦东、开放浦东”,同时,经国务院同意,在浦东新区采取10项优惠政策,其中第5项为:“允许外商在区内兴办第三产业。对现行规定不准或限制外商投资经营的金融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浦东新区内试办”,这是合资产业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前奏。

1991年4月,上海市财办有关领导与日本八佰伴国际流通集团总裁和田一夫代表双方签订了在浦东兴办大型零售购物中心的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标志着我国商业零售业的发展开始了新的里程。

1991年10月,时任上海市市长的黄菊签发了呈国务院的报告,要求批准在上海浦东南路兴办中日合资大型零售购物中心,同时要求给予购物中心以外贸进出口权,适当减免所得税和进口关税等政策,从此,合资项目进入了实质性的会谈、筹建阶段。

(二)零售业对外开放的阶段

从1992年开始到2001年加入WTO前夕,中国零售业的开放过程长达10年。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试点阶段(1992~1995年)、扩大开放阶段(1995~1999年)、实质性开放阶段(1999~2001年)、迅速而全面发展阶段(2002~2005年)。

1.1992~1995年:试点阶段

1992年7月宣布零售业对外开放试点政策后,最早吸引的外资企业来自港台地区、东南亚地区和日本。1992年,国务院批准了上海第一八佰伴、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和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等4个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试点阶段正式开始。

整理了日资零售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对华投资数据,这些数据反映了这一阶段对外开放的若干特点:

(1)单店规模过大,企业规模较小。由于零售合资指标来之不易,建设项目普遍很大,其中最大的达21万平方米,最小的也有2万平方米。规模过大直接造成建设周期过长,迟迟不能开业经营。经营面积巨大,设施建设标准高,大多项目是以经营中高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店,而缺少当时迫切需要发展的超市等形态,这与我国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的初衷有矛盾。这一阶段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不能连锁经营,都采用单店经营方式;尽管单店面积都很大,但就企业而言,规模并不大。

(2)外资来源范围较窄。自1992年起,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外资零售企业有:同新加坡合资建立的“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同日本合资建立的“上海第一八佰伴”、“大连国际商贸大厦”、“上海佳世客”、“青岛佳世客”,同中国香港合资建立的“天津华信商厦”、“上海润华”、“上海东方大厦”、“广州华联百老汇”、“新东安”、“广州正佳”,同泰国合资建立的“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汕头金银岛”,同马来西亚合资建立的“青岛第一百盛”等。这些企业中,外商大都来自亚洲地区,其中港台地区占了较大的比例,东南亚国家的外资一般也有华商的背景。而有些企业也并非国际知名商业企业。这种结构不利于我国博采众长,全面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出现这种情况,除了政治原因以外,同我国零售业引进外资政策透明度低也有很大关系。另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商,不仅地理位置近,还与国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近水楼台,捷足先登。

(3)著名零售跨国公司很少进入。除了大荣公司、伊藤洋华堂公司等为数极少的日本零售企业之外,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中没有沃尔玛公司、家乐福公司等著名的跨国零售公司,多数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百货企业,而且一般也不是连锁经营的,规模都不大。

(4)业态集中在百货业。这一阶段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百货商店业态。其中上海第一八佰伴号称“亚洲最大的百货商店”。北京燕莎、赛特,上海东方商厦等开业后都成了当地高档百货业的成功典范。日本对华投资的企业中,多数也是百货店。但是,超市、便利店等新兴业态极少进入中国,更不用说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了。

2.1995~1999年:扩大开放阶段

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商业零售的开放领域由服装类产品扩展至百货产品,由厂商向流通领域延伸扩展至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开办大型百货商店,但食品及连锁经营仍未对外开放。

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各项政策除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外,还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这表明我国零售企业对外开放由零售环节延伸至批发环节,由百货品经营扩展至包括生鲜食品在内的日常生活中一切必需品。连锁经营阶段由此展开。

这一阶段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零售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冲击并不大。除了家乐福公司和沃尔玛公司等跨国巨头之外,大多来自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其中很多属于中小资本,有的在国外并不是做零售业的,而且他们的主要经营方向是百货店,当时的百货店在中国零售市场已经是较为成熟的业态,所以外资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份额。这一阶段对外开放的特点是:

(1)著名跨国零售企业进入中国。家乐福公司(1995)、沃尔玛公司(1996)、麦德龙公司(1996)等跨国零售巨头就是在这一阶段进入中国市场的。

(2)外资企业允许有限制的连锁经营。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被允许连锁经营,但店铺数量和经营年限有一定限制,同时必须由中方控股。

(3)外资违规开店数量较多。至1998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有20家,但是非试点企业有227家。未经中央政府批准擅自开店,是一种违反中国法规的行为,对中国零售业的有序开放的进程产生了破坏作用。

外资违规开店,有以下一些做法:

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管理,有的还使用外商的企业名称或商号。

利用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企业可在国内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

中外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给国内商业企业,实际上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

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部分经营场地,商场设计、商品种类和营业人员管理等方面都由外商自主经营,中方按销售额、利润额或合同规定收取场租。

中外双方成立合资的咨询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

(4)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违规外商的管制。自1997年8月起,中央政府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整顿,经整顿后,其结果是:

根据国家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通过对外商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情况、合营年限、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核,允许在合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2家。

需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199家,整改的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中西部需达40%以上),连锁、仓储的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中西部不得超过40年);外商独资应按上述标准改为中外合资或合作。

上述继续经营或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或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营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税政策。

3.1999~2001年:实质性开放阶段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开放商业的领域和范围。这标志着国内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

推出这一政策的背景与入世谈判有关,当年,为了在电信和金融等其他领域的利益,同时向世贸组织表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诚意,中国主动提前放松了对外资进入零售业的部分限制,这在谈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这也可以看做是零售业为电信业和金融业做出的牺牲。

该《办法》规定:从1999年开始,中国零售业的开放试点从沿海地区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外商已被允许进入直辖市的批发环节。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服务。

《办法》中规定,在较高资质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4个直辖市试点开办中外合资批发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同时规定,“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是,“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代理业务”。2001年9月19日,经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批发企业、由上海一百集团与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共同投资组建的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沪成立。

对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连锁店,《办法》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截至2001年底,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外商投资零售商业企业有49家,但是各地越权审批的有316家。由于越权审批现象严重,各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大量涌入,影响了国内商业的正常发展秩序。2000年12月1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对越权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一次清理。2001年8月6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清理整顿工作。

这一阶段对外开放的特点是:

(1)开放的范围大大拓宽。政策上将开放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是实质性开放的重要表现。而实际上,在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外资零售企业的店铺甚至已经深入到地、市、县城等二、三类城市。

(2)跨国零售企业扩张速度惊人。1999年之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更多的跨国零售巨头开始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很多国际知名企业纷纷调整目标,把中国当做他们未来的主要市场。

在上一个阶段(扩大开放阶段),跨国零售集团刚刚进入中国,需要时间了解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市场,属于“磨合期”和“适应期”。但1999年后,外资零售企业已经积累了经验,已顺利度过磨合期,开始进入快速扩张期,已由原来区域性发展、单一业态转向全国性、全方位的拓展,其扩张速度非常惊人,其中尤以家乐福公司、好又多公司最快。到2001年底,境外大型零售企业在中国已开设大型卖场300多家。

2001年所有外资零售企业销售总额已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在商业利用外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2002年上半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销售额分别占全市大中型零售企业零售总额的8.6%和8.9%。到2002年,有三家外资零售企业的销售额超过了100亿元人民币。

(3)不少领域的开放程度已超过了WTO的要求。我国《入世议定书》规定,从2002年起的三年保护期内,拥有3家以上分店的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但事实上这一限制早已被大大突破,有的外资零售企业在华所属大型超市已超过30家。世界50家最大零售企业已有半数以上进入中国,在外资商企密集的北京、上海和东部沿海城市,几乎每4家大型超市中就有一家是外资企业。一些地方为了出政绩,为了局部利益,擅自将零售业提前对外开放,并给予外资零售业各种“超国民待遇”,使不少跨国零售大鳄以惊人的速度抢占有利的商业地位。在大型超市领域中,外资零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达23%。

4.2002~2005年,迅速而全面发展阶段

从上可知,到2001年底,境外大型零售企业在中国已开设大型卖场300多家,而至2005年6月份,境外大型零售企业在中国已开设大型卖场4056家。可见,2002~2005年,是境外大型零售企业在中国迅速而全面发展的阶段。

截至2004年底,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314家,合同利用外资51.8亿美元,开设店铺3997个,营业面积约920万平方米。列入2004年《财富》500强的商业零售企业中,有11家已在中国开设店铺,其中包括亚太地区的日本永旺、伊藤洋华堂等公司。2004年所有外资零售企业销售总额已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3%左右。外资商业企业比重较高城市有:上海12.9%、北京8.1%、厦门7.9%、大连7.8%、青岛7.6%。

2004年底零售市场对外资全面开放后,外资巨鳄加速了在国内市场的布局。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家乐福公司在中国开设的店铺已经达到68家,全球最大零售企业沃尔玛公司在中国的店铺数量也已经猛增到62家,易初莲花公司的店铺总数突破了40家。百安居公司、麦德龙公司、洋华堂公司、特易购公司等都纷纷在国内零售市场扩张领地。根据商务部的有关数据,2004年世界零售企业50强中,已有70%在中国抢滩登陆。

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取消了对外资商企的地域、股权和数量限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动向。

(1)外资商业企业申报数量明显增加。2005年1~6月,商务部已批准设立外资商业企业245个,为2004年全年批准设立外资商业企业的近6倍,相当于商业对外开放前12年总和的78%。其中,零售(含批零兼营)企业59家,为2004年批准的零售企业的1.9倍。

(2)外商独资企业明显增加。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商业企业的股权限制后,2005年1~6月新批准了216家外商独资企业,占全部新批外资商业企业的88.2%。其中,新批59家外资零售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38家,比重为64.4%。

(3)外资批发企业明显增加。2003年底开放批发经营后,2004年批准设立11家外资批发企业。2005年1~6月共批准186家批发企业,占新批准企业总数的75.9%。

(4)外资并购案例明显增加。2005年上半年,商务部已批准家乐福公司等外资企业的并购项目8个。此外,英国TESCO公司从境外收购了国内“乐购”的25个大型超市50%的股份,英国百安居公司从境外收购了德国欧倍德公司在国内开设的25个大型建材专业店。

(三)对零售业开放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评论

1.“逐步放宽、梯度开放”的政策

中国在对外资开放本国零售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逐步放宽,梯度开放”的政策,主要包括:地域梯度,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服务市场需求规模的不同以及各地服务企业竞争能力和其他一些条件而确定开放的地区范围,有些地区先开放,有些地区后开放;业务梯度,即按照特定业务的重要程度和收益前景而规定外商目前可做业务的范围;股权梯度,在外商拥有的股权数量上做出规定;数量和规模梯度,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零售业允许外商进入的数量、资产总额、经营规模或雇员数量上做出规定。

回顾零售业开放的过程,关于“地域开放”的“梯度管制”,实际上是一个多余的管制政策。因为零售企业的立地选择,与当地的收入水平和人口数密切相关,因为没有一定的市场容量,是不能支撑一家商店生存的。例如,家乐福公司的拓展选址,要求在人均GDP3000美元的市场上每10万人口开一个商店。1992年我国政府允许外资进入的11个城市(地区),多数是收入水平较高的城市(地区),正是外资零售企业的目标市场。经济落后的地区,即使条件再优惠,外资零售企业也是不愿意进驻的。所以,关于“地域开放”的“梯度管制”,看上去好像是设置了一道屏障,保护了经济落后地区免受外资零售企业的冲击,但实际上,即使不保护,落后地区也不会受到冲击的。

当然,经济发达的、符合跨国零售企业目标市场标准的城市远远不止1992年开放的11个城市(地区)。以长江三角洲为例,1992年开放的只有上海一个城市,其实,上海周边的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等城市,也是对外资零售企业很有吸引力的市场,直观地看,“梯度管制”政策确实在开放初期保护了这些城市的内资零售企业免受外资冲击,同时让外资零售企业在上海开店为周边这些城市的内资零售企业做“示范”,从而提高了上海周边城市内资零售企业的竞争力。但是,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外资零售企业最初进入一个陌生的市场时,一般是不会采取“撒网式”开店策略的,而是试探性地开店、熟悉市场、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才快速复制它的商店模式。在外资零售企业最成熟的市场上试探性开店阶段,是无暇顾及周边市场的。所以,“梯度管制”政策实际上形同虚设。

1999年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开放梯度扩大到了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但实际上,外资零售企业在发达地区的展店区域早已经突破了这一规定,有的店甚至开到了二类城市(地级市)。到2004年底,零售业全面开放,“地域梯度”放宽到极限,即使如此,落后地区的二级市场的内资零售企业,也根本不用担心外资零售企业来争夺市场。

关于对外资零售企业管制的“业务梯度”,主要是指先开放零售业、后开放批发业,以及对部分商品如汽车、化肥、书报、烟草等的经营限制。事实上,现代流通产业的发展,已经将批发业“边缘化”了,零售业才是主流。而我国的政策制定者还是坚持“批发重于零售”的传统思想,将批发业的开放视为对民族批发业的一种威胁,这种顾虑是完全多余的。所以,1999年试点开放批发业后,对国内批发业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笔者认为,对股权、店铺数量和规模的梯度管制是很有必要的。其实,只要管制住股权和规模,就足以将外资零售企业的扩张以及对国内零售企业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了。

2.政策透明度问题

政策透明度不高是零售业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把零售业归入限制类对外开放项目是对外公开的之外,国家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并且有关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属于内部文件,始终没有对外公开。零售领域的开放透明度较低,使得开放前期许多外商不知道中国的零售领域可以开放,而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企业大部分来自邻近中国的亚洲地区,使外商投资结构较为单一。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外商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进入中国零售市场,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外商往往利用各级政府急于引资的心理,与各级地方政府合作采取各种变通方式打进零售市场,造成开放秩序混乱的局面,也损失了国家利益。

当然,政策透明度不高是当时的大环境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在政府推进“效能建设”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透明度还将进一步提高。

3.外资零售企业违规

所谓外资零售企业违规,是指他们在开店程序上没有按中央政府的要求审批,结果开店的数量、地域与股权范围大大突破了中央政府的限制规定,从而造成过度开放的现实。中央政府从1997年开始,到2002年,多次就这个问题采取清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指国外投资方。但是,没有地方政府的鼓励,国外零售企业不至于这样大范围的违规,而且屡次清理都效果不佳。所以,要说违规,实际上地方政府首先违规。但是,地方政府也应该有制定“地方规则”的权利,只不过“国家规则”与“地方规则”不一致罢了。

按理说,“地方规则”应该保持与“国家规则”的一致性,但是,关于零售业开放的国家规则,基本上都是“内部红头文件”或“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对“地方规则”没有合法的约束力。所以,地方政府实际上也没有违规。

不管怎么说,零售业开放程度超越中央政府控制的“过度开放”的结果已是既成事实,这对中国零售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这样的结果,“唯利是图”的国外投资方当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要说吸取教训的话,政府主管部门更应该检讨“行政失效”的原因。

4.引进外资零售企业的重点

我们将外资零售企业分为两类:一类外资企业(欧美国家的零售企业)和二类外资企业(亚洲投资中国内地零售业的投资商)。在对外开放的“试点阶段”,进入中国零售市场的多数是二类外资企业,到了“扩大开放阶段”之后,一类外资企业才大量涌入。那么,哪一类外资应该是我们引资的重点呢?这要从这两类外资对中国的绩效影响来评价。一类外资企业一般都是长期从事零售业的跨国公司,专业经验丰富,管理水平先进,经营业态先进,能够对内资零售企业产生良好的“管理示范效应”,有利于内资零售企业提高水平。相反,二类外资企业一般不是零售跨国公司,不少投资方本身进入零售业的时间不长,对内资零售企业的“管理示范效应”不明显,还有一些二类外资企业,以前并没有零售业经验(如好又多公司、乐购公司等),只是到中国内地市场才投资零售业,不能不怀疑,他们是投资还是“投机”?他们是不是进入零售业的“游资”,目的是抢占网点资源,最终出售网点以获利?

所以,比较而言,一类外资应该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但是,在实际引进过程中,二类外资不仅更早地进入中国零售市场,而且扩张的速度并不亚于一类外资,尤其是那些“投机性”的二类外资企业。例如,家乐福公司通过违规手段扩张,规模几乎领先国内零售业,但是,较少引人注目的台湾好又多公司,它的店铺数量与家乐福公司已经不相上下。对二类外资企业,尤其是“投机性”的外资企业和业态落后的外资企业,应该对其行为加以重点管制。例如,在并购方面,尽早推出《反垄断法》,对一类外资企业并购二类外资企业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手段加以限制,提高二类外资企业的“投机成本”。

5.超国民待遇问题

外资零售企业在国内获得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超国民待遇”,是内资零售企业对政策不满的一个严重问题。

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给予外资零售企业在税收和土地使用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配套方面的优惠条件,这些条件,是内资零售企业所不能享受的。

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上,外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算,而对内资企业则有所限制。比如,工资、捐赠、交际应酬等,外资企业按实际费用算,而内资企业只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如果一家外资企业给一个员工发了20000元工资,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而一家内资企业给员工发了20000元工资,计税时只能扣除国家规定的部分(比如800元),剩下的19200元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招待费超出一定比例,就不能计入成本,而外资企业则可实报实销。总体算下来,内资企业的税负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左右。

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目前实际上已经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准入标准,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招商引资,甚至将某些地理位置优越、价格优惠的地块限定了只能给外资。例如,沃尔玛公司出现在中国一些城市最繁华的地段,比如长春和南京的新街口。像这种地段,利润极低的大卖场是无法支付昂贵的地价的,因此,可以推测其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特殊批准,比如用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土地,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这实际上使中国的零售企业面临不平等竞争。当然,政府官员这样做也会给地方经济带来效益上的好处,因为国际知名连锁企业对带动当地的商用、民用房产的比重会更大,如果是在同等条件下,肯定会选择更为知名的国际连锁集团。

在为外商提供配套公共资源方面,地方政府也是不遗余力,努力让外商满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汉口武胜路家乐福店店址,原为上海商城。内资的上海商城创办两年期间,一直呼吁设立公交站,但直到关门走人,问题也未得到解决;1998年,法资的家乐福超市在这里开业,公交车站立即设到了店门口。

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吸引外资、引进几个500强企业,成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评估的“利用外资数额”这一指标指引着地方官员的行为。这使得中国零售业的开放程度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另外,零售跨国公司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可以帮助它们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比内资企业更好的交易条件。例如,很多房地产开发商自己也愿意以更低的价格向外资零售企业出租,他们认为,与其出租给一个效益不好、不知道何时会关门的国内商业企业,还不如给较为稳定的国际大公司。而且,在这块地皮上的损失,完全可以在相邻的房产上补回来。

中国本土零售企业本来实力就不强,享受的政策待遇竟然还不如实力更强的外资竞争对手,这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是不利于中国零售业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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