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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手实文书的编制与类型

唐代为控制民户,征敛赋税,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户籍登记制度。据文献记载,武德六年(623年)三月令:“令每岁一造账,三年一造籍。”开元十八年(730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账,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账,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由此可知,唐代的户口账簿有手实、计账、户籍三种形式。编造户籍时,先有里正负责督令民户申报手实,然后以乡为单位,由县到州每年造计账,三年一造籍。手实的内容要一一写明百姓户内人口、年龄和拥有土地的状况。手实是编制计账和户籍的依据。

由于现存敦煌文书中标明手实的只有一件唐《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769年)手实》,其形制又几乎和户籍文书一样,因此早年一些学者在考释敦煌户籍残卷时,对敦煌手实的形制及相关问题均感难以具述。上世纪60年代在吐鲁番发现了两个年次的唐初手实文书后,中外学者对手实文书相继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不揣冒昧,认为敦煌文书中手实文书是最原始的形式——民户手实,并依据编制过程和形式,将唐代手实文书分为四种类型。

一、民户手实

即每年由里正负责督令民户自报户内人口、田亩的“牒”、“状”,这是手实文书最原始的形式。以S.6235号背《唐大中六年(852年)十一月唐君盈申报户口田地状》最为典型:

1 百姓唐君盈 状上

2 户唐君盈年三十七妻 阿索年五岁

3 弟僧君亦年三十七弟不受

4 父唐年六十三妻阿氾年

5 受田肆拾柒亩

6 都乡皆和渠地壹段两畦并园舍共壹拾贰亩。东

7 至唐剑奴,西至官道,南至子渠,北至道及寺家。

8 又都乡双树渠地壹段壹畦叁亩。东至渠,西至索义贤,

9 南至子渠,北至子渠。

10 又都乡皆和渠地壹段壹畦贰亩。东至子子,西至大渠,南至道,北至子渠。

11 又都乡双树河底渠地壹畦贰亩。东至福员,西至渠,南至道,北至渠。

12 又千渠地壹段贰畦共壹拾伍亩东至王俍苟,西至赵口子,南至王俍苟,北至子渠。

13 又宜秋渠都渠地壹段壹畦壹亩。东至道西至奴,北至渠。

14 又以底长幼渠开渠地壹段陆畦共拾贰亩。东至泽通颊地切崖。

15 西至官,南至泽。

16 右通人户及田地。

17大中六年十一月 日百姓唐君盈牒

此文书原件写于一张纸上,首尾均不缺,结构比较完整。从笔体和行文语气看,可以认为是户主提出的原本。内容分四部分。一、首行为前辞,顶格写“百姓唐君盈状上”,即将所报之事书面呈上,表明系唐君盈户自报户内人口、田亩的呈状。二、申报事项(第2~5行),按户籍内容的要求,具列本户成员称谓、姓名、年岁;已受田额、田地段、畦、亩及四至。三、牒文,即保证辞(第16~17行)。“(右通人户及)田地,具实如前。谨仰……”意为是如实呈报的,请予查验,完全是民户的口气。四、末行为落款,书申报年月及申报人署名,但未书“户主”二字。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但据田令规定:“黄小中丁男女……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显然,如果户内有成丁的男夫是家长,要按令文规定为该户户主。看来,本户唐君盈虽有父年六十三,但他是户主,因而就以他的名义呈报。因为脱漏户口,错报年龄,首先要追究家长的责任。

此类民户手实还有俄藏ДХ—2163а(《释录》将其与ДХ—2393号拼合,定名为《唐大中六年(852年)十一月女户宋氏申报户口田地状》)、ДХ—2163б(《释录》定名为《唐大中六年(852年)十一月百姓杜福胜申报户口田地状》)等。现录2163а如下:

[前缺]

1 喜

2 奴金山年十五 婢腾子年十岁

3 拾亩

4 西支渠地壹段壹拾柒畦共伍拾柒

5 杜福胜 西至舍园 南至泽 北至胜贤

6 壹畦捌亩 东至道西至画屯子 南至道 北至杜升贤

7 右通上件女口田地具实如前,请处分

8 牒件状如前谨牒。

9 大中六年十一月 日女户宋氏谨状

这两件亦一户一纸,书写不工整,年岁亦小写,均前缺。但能看出申报的主要内容仍是户内人口和土地。人口亦只记年岁,无年状(中丁等)、身状、身份,也无脚注记载。土地只记亩数、地段四至。保证辞有“……右通上件女口田地具实如前,请处分”。亦说明民是户自己提出的原本。落款“女户宋氏”显然是户主,但亦不写作“户主”。

唐律对民户的脱漏及年状的增减,都有定刑: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二等。

脱户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

“脱户”、“漏口”指隐瞒、漏报户口。“增减年状”指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疾指残疾、废疾、笃疾三疾。据开元户令三疾条规定:

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瘇,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由此可知,唐律对民户脱漏户口及增减年状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件手实都是大中六年的,时间属唐代后期。有论者认为唐初的手实内容比较简单,侧重于户口;中唐时期的手实内容比较完备、复杂,户口土地并重;晚唐五代时期的手实趋于简化,侧重土地。这是随着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此论有理。我们认为如换一个角度看,因为它是民户手实,只申报“民之年与地之阔狭”即可,其他要由里正、县司审核后加注,因此人口只记年而无老、丁、中、黄之分,土地亦不写已受、未受等等,这正是民户手实的特征。

从书式和形制看,民户手实属牒、状类文书。牒、状本是唐代广泛通用的公文形式。《唐六典》卷1“左右司中员外郎”条:

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辞、牒(注云:九品以上公文皆曰牒)。

据此可知,牒乃官员之呈文。牒文可上行、平行和下行,其区别仅在于申上称“谨牒”,平行或下行称“故牒”。手实属上行文书,均称“谨牒”。

又唐代百官于公文称官号、姓名,皆有定式,或自称官号臣姓名,或不称姓但称官号臣名,或不称官号但称臣姓名。《唐六典》卷4“礼部郎中员外郎”条:

凡散官正二品职事官,从二品以上爵,郡王已上,于公文皆不称姓。凡六品以上官人奏事,皆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事。

农民系普通百姓,当然无官号可称,前辞只能称“百姓某某状上”。

二、里手实

即里正将民户手实收验核实后以里为单位,联写成卷做“乡帐”依据的手实。这里有吐鲁番出土的唐贞观十四年(640年)手实为证。这些手实残卷出自吐鲁番阿斯塔那78号墓,共8段,先后次序不明,据字迹系同一人所书,无县印,“疑是当乡里正所录”。其中(一)李石柱户手实、(二)安苦延户手实较为完整,现转录如下:

(一)李石柱户手实

[前缺]

1 年卅七丁男

2 年肆拾丁妻

3 安海年拾伍中男

4 肆黄男

5 女

6 八十亩未受

7 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加减。若后虚妄,

8 请受罪,谨牒。

9 贞观十四年九月日 户主李石柱牒

(二)安苦延户手实

[前缺]

1 女善面年陆

2 女苦旦睦年参

3 合受田八拾亩 六亩半已受七十三亩半未受

4 地一段肆亩捌步城西二

5 桃二亩陆拾步

6 牒被责当户手实具

7 贞观十四年九月 日安苦延牒

这两件手实均前缺,与第一类民户手实相比,二、三部分内容和书式均基本相同。但有以下特征:(1)年岁数字大写,田亩数字小写,在年岁之下注明了年龄组。(2)保证辞行文语气似有不同,说明系里正对民户自报的手实进行调查验证加注年龄组上报的,并保证“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受罪”。因唐律规定,里正对民户的脱漏增减要负法律责任: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州县脱户亦准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不过律令对里正的处罚要比家长轻,分为“不觉”(无意)和“知情”(有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此,里正能做到和首先要做的是对民户人口和年龄组的核实。在保证辞中就特别强调了“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但落款仍以申报人(户主)署名,说明里正所报手实是以民户手实为依据的。如发生问题可作为“不觉”的根据。

这两件手实文书,唐长孺先生对其残缺部分进行了推测,认为安若知延手实所记户内人口有缺;李石柱手实所记户内人口可能是完整的,李石柱手实亦前缺,由于这是各户手实联写的卷子,前缺部分可能是另一户手实,也可能是牒文之类,并非该户户内人口有缺。笔者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一书中所载图片看,前缺的面幅不大,是否还有一种可能,即所缺的是该户手实书式的前辞部分。此亦可找到旁证:敦煌文书中有S3287号背《子年沙州擘三部落左二将等手实》,李正宇先生对此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该手实存氾履倩、索宪忠、氾国珍、梁庭兰、定卿等五户。其中后四户手实都有前辞部分,除氾国珍户的前辞为“状上”二字外,其余三户的前辞均为“左二将状上”。吐蕃占领时期,敦煌为沙州,废唐乡里制,推行部落制。部落即千户,部落之下的行政单位称“将”,一千户部落常辖有左十将,右十将,将有将头。此处左二将为擘三部落属下的基层单位之一,亦即该户所隶辖区。“左二将状上”即左二将所辖百姓状上。值得注意的是,李正宇先生曾指出,定卿户的前辞为“左二将百姓状上”,“百姓”二字胶片墨色极淡,仔细辨识则可见。左二将状上,犹谓左二将百姓状上之省略。则此里手实的前辞是否可推测为“某某里(百姓)状上”。

三、县手实

是县司据里正所报手实以乡为单位转录成卷的手实。这有吐鲁番出土的《武周载初元年(690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为证。今选录宁和才手实,以观书式:

(一)

1 户主宁和才年拾肆岁

2 母赵年伍拾贰岁

3 妹和忍年拾参岁

4 右件人见有籍

5 姊和贞年贰拾贰岁

6 姊罗胜年拾贰岁

7 右件人籍后死

8 合受常部田

9 一段二亩 常田 城北廿里新兴 东渠 南道 北曹君定

10 一段一亩 部田三易 城西七里沙堰渠 东渠 西常田 南张延守 北麹善亮

11 一段一亩 部田三易 城南五里马渠 东张沙弥子 西张阿仲 南北渠

12 一段一亩 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胡麻井渠 东渠 西麹文济 南渠 北曹粟

13 一段四步居 住园宅

14 牒件通当户新旧口田段亩数,四至,具状如前。如后有人纠

15 告,隐漏一口求受违 敕之罪。谨牒。

16 载初元年壹月日户主宁和才牒

这类手实有以下特征:(1)背面骑缝盖有高昌县印,并有押字,当是县司据各乡上送的手实转录成卷的县手实。(2)与上引李石柱、安苦延等户贞观年间里手实的书写格式不一,前者在书写户内人名年龄和田亩地段之后,紧接着书写保证辞,三项之间并无特别的空隙出现。相反,后者在与之相同的三项之间,保留有相当的空隙。(3)增加了多种注记,而且注明身状、身份、“右件人见有籍”、“右件人籍后死”等等,并且将无异动户口和有异动户口集中列项。(4)去掉前辞部分,仍有保证辞,格式统一,但措辞依注记各有不同。如宁和才户因注有“右件人见有籍”、“右件人籍后死”,保证辞就写“牒件通当户新旧口田段亩数,四至,具状如前。”王隆海户除注明年状外,因注有“左件人见存籍账”、“左件妻籍后娶为妻漏附”,保证辞则强调“新旧漏口如前”;史苟仁户只有他户主一人,是白丁,保证辞则写明“具录如前”;杨支香户的申报项目中只有名籍,而无田籍,保证辞就只写“牒件通当户新具状如前”,而不提田亩段数、四至。这些注记显然是县司验核后所填,故保证辞就含有县司的语气。(5)落款以户主名义署名,这是由于县手实是县司依据各乡上送的里手实转录成卷的,而里手实又依据的是民户手实。

同样,唐律对州县脱漏、增减户口也有处罚:

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注云:通计,谓管二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计加亦准此。若脱漏增减并在一县者,得以诸县通之;若止管一县者,减县罪一等。余条通计准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从里正法。(注云: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长官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因而州县官也就特别注意对年状、身份尤其是户口脱漏增减的核实和记载。为使户籍准确准确记载,县令还有“过貌形状”职责。这项工作又称“亲貌形状”。县司在复核民户手实和勘造户籍时,貌定的对象是“计年将入丁、老、疾者”,“应免课役者”和“给侍者”。特别是对“五九”、“三疾”者要“皆亲注定”。因为这与入丁、老、疾,及是否承担课役有密切关系。貌定结果要记注于簿记,而且“一定以后,不得更貌”。若怀疑有奸诈欺骗作法,只随人的状貌来确定其年龄,将改正的年状登附于该户手实上。县司除了貌阅以外,还要对照旧籍进行复核,吐鲁番文书中有一件《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原文如下:

[前缺]

1 被问既称:此人计帐先除,

2 犹存见在,仰更具答者,前

3 未归虚实,仰更具答者。

4 身是高昌,不闲宪法,

5 日摩咄妻多然

6 柱,乃即依旧籍转写为

7 定,实是错误,不解脚注。摩咄身死

8 错为见在,今更子细勘当,实

9 隐没,直是不闲公法,者

[后缺]

这件文书刘俊文先生定名为《贞观中高昌县勘问某里正计账不实事案卷断片》,考证其内容乃民摩咄身死,旧籍账已在脚注中将其除名,而造新籍账“犹存见在”,故县司怀疑先籍账除名或隐没。被问者(某里正)辩称“直是不闲公法”,“不解脚注”,即以旧籍转写为定,所以才造成“此人计账先除”,而新账中“犹存见在”的错误,并非“隐没”。

据前引开元十八年敕,三年一造户籍时,县司要带着县手实、计账赴州按一定的格式进行编造。为适应这一要求,县手实在内容、形制和书式方面都极力向户籍文书转化。上述县手实的特征,就反映了这种转化。即在内容上,突出申报事项的名籍和田籍部分,详化各种注记和脚注;在形制上由牒状文书向表册过渡,首先是去掉牒状的前辞部分;在书式上,在名籍、田籍之后则留有较大的空隙,以备填补有关内容。州手实则是反映向户籍转化的最终结果。

四、州手实

这有S.514号《唐大历四年(74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为证,现转录部分内容如下:

[前缺]

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

1 户主赵大本年柒拾壹岁 老男 下下户 课户见输

2 妻 孟 年陆拾玖岁 老男妻

3 女光明年贰拾岁 中女

4 男明鹤年参拾陆岁 会州黄石府别将 乾元二年十月日授,甲头张为言。曾德,祖多,父本。

5 男思祚年贰拾柒岁 白丁

6 男明奉年贰拾陆岁 白丁 转前籍,年廿。大历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7 男如玉 年贰拾肆岁 中男 宝应元年帐后漏附

8 合应受田肆顷伍拾参亩 玖拾亩已受 八十九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三顷六十三亩未受

9 一段拾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八尺渠 东自田 西翟守 南翟北自田

10 一段拾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八尺渠 东索晖 西路 南路 北自田

11 一段拾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八尺渠 东索晖 西渠 南渠 北索谦 沙州 敦煌县 悬泉乡 宜禾里 大历四年手实

12 一段肆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八尺渠 东实智 西渠 南渠 北荒

此文书盖有州印和县印,骑缝署州名和县名,没有前辞、保证辞和落款,其形制与户籍无异。

作为编造计账和户籍依据的唐代手实文书,其涵义、内容有着特定的要求,其编制过程和形制不尽相同。手实是唐代在基层官吏监督下民户自报户内人口、田亩状况的登记表册。首先要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当然民户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必然是由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手实的行文主体是民户户主。因此,不论民户自状的手实还是经里正、县司核实后登录的里、县手实,均以户主名义署名。手实的填写内容与户籍相一致,主要是人口和土地状况,注记内容的繁简可能同里正、县司的职责不同有关。手实的编制程序大致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里正督令民户自报手实并收之。第二步,里正调查所辖各户人丁土地状况,核实后统一抄录为里手实并上报之。第三步,县司将里正所报手实经团貌后以乡为单位转录成卷,编成县手实,盖印后上报于州。第四步,州司将各县手实按户籍形式整理成州手实。唐长孺先生早年指出,唐贞观九年(635年)曾设置乡长、乡佐,十五年(641年)废罢,有耆老(亦称父老)一人。按父老实不治事。近年亦有学者指出,废乡长后,唐代的行政运作程序已是里—县—州—中央。对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在职责范围内的失职刑罚,往往只提里正,不及乡职。这也许就是唐代没有乡一级手实的原因。

(与王克孝先生合作,2000年纪念敦煌藏经洞发现暨敦煌学百年国际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收入敦煌研究院编《2000年敦煌学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历史文化卷上),甘肃民族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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